蒋云芸
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残缺表现、成因及其后果
蒋云芸
华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完整的人力资本产权安排可以提高人力资本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残缺的人力资本产权安排则会带来激励困难。模糊性产权模式、人力资本产权配置不当、制度环境不健全等因素引发中国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产权安排存在残缺,引起人力资本贬值的风险性增高、人力资本使用率低下、配置效率降低,导致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有效供给量减少,竞技体育生产效率降低。
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残缺;成因;后果
专竞运动员是指在国家培养下,以政府管理为主,并从属于不同地区的体育事业单位、体育管理部门、军队各行业协会的运动员[1]。从田亮到孙杨等事件,涉及的运动员个人发展需求与现行培养体制间愈演愈烈的矛盾冲突,无非是利益纠纷,而各种利益冲突背后的深层原因都在于产权问题。按照产权经济学,产权残缺是研究经济利益问题的一把钥匙,产权残缺导致利益受损[2]。本文试图在产权经济学视角下阐述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残缺的主要表现,分析形成的原因,预示造成的后果,以期在对中国专业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改革探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1 人力资本产权含义
关于人力资本的概念,国内外大部分学者接受以下定义:通过投资形成的,并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体力所构成的资本。人力资本产权就是这种资本品受损或受益的权利。国内学者大多认为人力资本产权是指,由人力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包含权能、权益、权责[3]。权能是产权主体所拥有的资产权力或职能,权益就是指资产对主体的具体效用或带来的好处。所谓权责,则是产权主体除享有权能权益外,还必须承担产权权责[4]。因此,人力资本产权权能、人力资本产权权益及人力资本产权权责共同构成人力资本产权的完整概念。
1.2 人力资本产权功能
产权理论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通过界定和安排产权结构,降低运行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5]。产权安排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不同,一种产权安排是否会产生好的效果,主要取决于能否得到合理分配,能否为产权主体提供有效激励。完整的人力资本产权安排,能明确界定产权地位,合理分割产权束,安排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此,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励产权主体,增加人力资本供给量,优化资源配置效率。若人力资本产权安排残缺,将会带来激励困难。
2.1 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残缺涵义
“产权残缺”界定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姆塞茨(1967)提出:“产权残缺”是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产权时,如果其中的某一项、某几项或某一项的部分权利受到行使的限制,或者被取消时,即发生“产权残缺”现象[2]。产权完整是产权所有者获得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能带来的全部收益的状态[6]。拥有上述产权属于人力资本产权完整,若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仅拥有权利束的几项权利安排或者某种权利安排被弱化或限制,则为产权安排残缺。
本文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是专竞运动员的所有权、及其所衍生的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3]。使用权是运动员使用自身资产的权利和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资产的权利;处置权是指运动员变化资产的形式和本质的权利;收益权是从资产中取得相应人力资本收益的权利。其中,使用权和处置权属权能范围,收益权则是权益范围。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残缺是产权所有者与各产权利益主体在安排人力资本产权束时,不能拥有全部权利束或某项权利被限制、占有或弱化,进而无法享有产权安排所获全部利益的一种状态。
2.2 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残缺表现
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残缺主要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权能和权益的不合理安排或被限制及占有、弱化。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安排虚置、使用权安排受限、处置权安排弱化和收益权安排受制。
2.2.1 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安排虚置 依据人力资本产权与载体不可分离的特点,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所有权理应归属运动员。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对运动员进行培养,形成一种依附关系,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正因这种特殊关系,运动员并非真正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不能对自身人力资本实施有效控制,实际拥有权被占有、限制或弱化。以上所述其实就是一种所有权安排虚置:只赋予运动员名义上的归属权,却没有给予实际控制权。运动员难以成为独立的人力资本产权主体,获得实际拥有权安排,得不到相应的产权收益,导致人力资本产权安排“残缺”问题的出现。例如,轰动一时的“宁泽涛广告门事件”,宁泽涛个人签约伊利与游泳中心签约的蒙牛处于竞争关系,所以彼此存在矛盾:若不取消此广告代言,将被剥夺里约奥运会参赛资格。宁泽涛是典型的“举国体制”下成长起来的游泳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形成包括政府、集体和个人的投资,其人力资本产权本应归三者共同所有。也因宁泽涛与国家的长期依附关系,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运动员产权主体的虚置使其失去自由安排有形或无形资产的使用、支配等权能及权益,进而发生国家与运动员的利益矛盾冲突。
2.2.2 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权安排受限 人力资本使用权是由人力资本价值来实现的,而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则是通过运动员竞技水平在比赛中所取得的成绩和荣誉体现。当人力资本所有者成为一名专竞运动员时,只是在形式上转让了人力资本使用权,却仍可以在权利允许范围内合理安排和支配其人力资本的权利。虽然运动员与国家或其他体育主管部门共享人力资本产权,但由于运动员在博弈过程中处于劣势,使用权未能被合理安排,剥夺其运用人力资本获取荣誉、创造价值的权利。如2010年游泳冠军孙杨“被代言”事件,即在孙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体育总局某领导带到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参加了一场签约仪式,然后成为了某饮料的代言人[7]。对于孙杨来说,他是极不情愿参加的,但无论是否自愿,都必须听从国家安排,有义务代表国家队参加此类商业活动。就这一事件来看,孙杨本可以自行安排使用权,决定以个人名义代言还是以运动队名义代言,但游泳中心限制其自由支配人力资本使用权,致使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出现“残缺”。
2.2.3 运动员人力资本处置权安排弱化 中国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比赛等都是在“三级训练网”下进行,逐步形成一个由下向上流动的运动员人力资本培养模式。人力资本可以自由流动是实现人力资本产权的首要条件,运动员可以在不同地域、运动队之间进行流动,也可以改变人力资本存在方式,让其处于使用或闲置状态。在运动员流动、退役等问题上,出现处置权安排的流动性及自主性弱化现象,即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流动性差、产权安排流程固化、人力资本处置权不能自由流动和变化人力资本形式,如训练、停训、转项、退役,升学、留队、转行进入娱乐圈或其它行业等方面。例如,女子冰壶世锦赛冠军周妍,曾在申请退役时未获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受到相关部门的批评。从产权经济学角度考虑,不论是周妍的竞技能力形成,还是成绩的获得,都应是其与国家资源的产权合资行为。虽说国家在培养周妍时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及物力,其退役与否主要由国家决定,但运动员也有权处置自己的人力资本安排。显然,在其申请退役的过程中,国家未能考虑到运动员处置权的自主性,侵害了运动员人力资本处置权,进而导致处置权安排残缺。
2.2.4 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权安排受制 运动员作为人力资本产权主体,意味着他不仅有权做什么,也表明他可以得到相应利益。具体包括:不仅可以获得自身人力资本的原有收益,如训练工资及津贴等,还能获得其人力资本的增值收益,如比赛奖金、国家或地方政府给予的额外奖励、社会各界的赞助及各类商业报酬等。中国专竞运动员属于国家资产,其以个人形象展开的一系列商业行为均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理来说,收益也要按比例分成。《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细化专竞运动员参与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但却未在实际运作中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收益分配[8]。比较典型的是“田亮事件”:雅典奥运会之后,田亮未经游泳项目中心批准私自参加商业活动,未按要求缴纳活动盈利,因而被国家队除名。审视田亮与游泳中心的纠葛,无非就是利益分配的矛盾。正因为国家的奖金分配未能达到运动员的预期目标,导致运动员与体育主管部门在整个博弈过程中均按照自身的利益出发考虑,引发双方收益权受损问题。
完整的人力资本产权安排应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产权界定、产权配置和产权保护。其中,人力资本产权界定是基础,人力资本产权配置是核心,人力资本产权保护是保障[5]。中国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安排残缺主要是由模糊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安排模式、人力资本产权配置的不完整、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及制度环境不完善等原因所造成的。
3.1 模糊性产权模式是造成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残缺的根源
产权界定是产权安排的前提条件,若产权界定不清,易导致产权安排残缺现象。运动员人力资本作为一种资本,同样存在着产权归属、关系界定等问题。当前中国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模糊性产权模式,即产权界定不清、归属不明确以及产权安排滞后,导致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束的争夺和各类产权主体间利益纠纷突出,进而产生产权安排残缺问题。在举国体制框架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国家所有,各项权利束均带有明显的行政性垄断特征,如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员奖金分配带有明显的“行政性垄断”决策,各利益主体的分配并未界定清楚,较容易引起利益分配矛盾,造成现阶段运动员产权难以明晰的尴尬局面。虽说这种模糊性的产权模式具有一定的阶段性意义,但随着竞技体育市场化的发展趋势,难以确定运动员与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利分配,矛盾集中体现在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各种利益分配问题。如《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中特别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这一行政文件显示出国家体育总局对运动员商业开发规定的滞后,没有明确界定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能及利益分配比例,造成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的滞后与缺位。在产权界定不清和产权安排滞后的双重影响下,运动员人力资本权责划分不清晰,利益分配不明确,将逐步加深产权安排残缺的程度。因此,形成于举国体制下的模糊性产权模式是造成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残缺的根源所在。
3.2 人力资本产权配置不当间接导致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残缺
如果说产权界定是产权安排的前提,那么产权配置则是产权运行的基本方式,成为人力资本产权安排的核心[9]。简单来说,人力资本产权配置就是人力资本产权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安排和组合[10]。由于中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无法明确界定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关系。在面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模糊不清的局面时,国家往往从管理者利益出发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对运动员相关权利和利益进行划分。什么样的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产权结构才是合理的?如何合理安排专竞运动员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力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系列产权配置问题越来越明显,既没有合理安排国家与运动员在人力资本产权的配比和组合,也没有合理分配各产权主体收益,如体育组织、项目管理中心、运动员等利益相关者。上述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分配、安排和组合配置不当势必引发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受限,处置权的弱化,收益权的受制等产权安排的残缺。
3.3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制度环境不健全加剧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残缺
如前所述,产权界定是基础,产权配置是核心,产权保护则是实现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的保障[11]。在计划经济时期,运动员训练领工资,退役安排工作。基于此,运动员无需考虑人力资本产权问题。但在市场经济推动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问题日益尖锐化。首先,专竞运动员法律意识的匮乏,导致产权主体所获权益越来越少,甚至逐渐侵蚀原本产权领域内的权益,如功勋运动员退役后生活窘困、或因原先职业而致伤致残,结果连基本生活保障都无人过问的现象屡屡出现,才力、邹春兰等运动员即是明证。再者,外部制度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约束过多,对基本权利缺乏必要的保障,很容易造成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12]。如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撤销了清华跳水队的“双注册制”,根据制度的规定,只有注册省市的队员才能参加全运会的比赛,注册清华队的队员没有参赛资格,正是制度环境的不完善剥夺了他们参赛的处置权。在外部制度环境缺失的情况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权能受限,权益得不到保障,难以激发其训练的积极性,创造优异运动成绩,提高竞技体育生产效率。因此,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制度环境的不健全进一步加剧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残缺。
当人力资本承载者的产权权益受到侵害时,其人力资本价值的发挥也会受到较大的影响[13]。就运动员人力资本来说,当其产权安排残缺时,则会导致运动员人力资本贬值的风险性增加、人力资本使用效率低下、人力资本配置效率降低等后果。
4.1 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贬值的风险增高,人力资本资源的损耗增大
周仁其认为,人力资本产权权益受到损害,其人力资本价值便会立刻贬值或荡然无存[14]。由于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的特性,当权利束被限制或弱化及取消,如人力资本收益权无法实现或仅部分实现时,产权主体会将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起来,主动削减人力资本的使用。一旦运动员的人力资本价值或使用价值出现降低或贬损,就会增高运动员人力资本贬值的风险性。甚至有运动员甘愿冒自身人力资本贬值的风险而退出体训队,如宁泽涛欲退役事件,其人力资本价值严重受损。加之政府高度集权式的人力资本计划分配体制,各项权利受限,致使运动员人力资本载体失去自由流动的机会,极大挫伤其积极性,人力资本价值也会相应的日趋贬值,甚至荡然无存。此外,残缺的人力资本收益权安排,使运动员无法与国家在交易过程中达到自己的合理预期,在非均衡博弈结果的影响下,运动员训练努力程度和积极性降低,出现“偷懒”“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易造成最佳竞技运动水平发挥失常或尚有运动潜力,如提前退役的运动员:田亮、彭帅等,增大人力资本资源浪费、闲置、虚耗甚至报废的损耗。总而言之,中国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贬值的高风险及人力资本资源的大损耗均会浪费大量竞技体育资源,影响竞技体育的生产效率。
4.2 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激励不足,人力资本使用效率低下
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力资本使用效率的高低取决于人的努力程度,即人力资本的实际供给量。在某种程度上,人力资本载体所付出的努力与其所能获得的收益之间多少存在对称关系,可以说,收益越多,个人努力程度越强,相应的实际供给量就增多,反之亦然。由于人力资本产权的激励和约束功能可以提高人力资本使用效率,但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各项权利也常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国家等投资者的限制和侵犯,将造成人力资本产权安排残缺的严重后果就是人力资本激励不够,人力资本使用效率低下。在体育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谁都需要真金白银的激励机制,尤其是那些明星运动员(如宁泽涛),更需要在黄金时期谋取合法利益。作为一名可以拿奥运奖牌的运动员,仅仅因为利益分配纠纷问题,差点丧失参赛权,竞技运动成绩有所下降。可见,当人力资本产权残缺发生时,往往损害其收益权,并挫伤训练的积极性。久而久之,运动员主体也会主动削减人力资本的使用,必然减少人力资本供给,降低人力资本使用率,难以生产出创造性的运动成绩,进而影响运动竞技水平和竞技体育生产效率。
4.3 专竞运动员权责失衡,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人力资本产权权能、权益、权责不是独立存在,而是共同构成人力资本产权的完整体系,因而专竞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作为一种产权关系,需要承担一定行为关系的权责支付[11]。运动员虽拥有自己的权能和权益,但也要遵守国家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运动员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创造优异运动成绩等职责。若其不履行职责,则会出现权责不对等,责权失衡现象,这也是产权安排残缺的一种体现。如曾获两届奥运会乒乓球冠军的郭跃作为一名正值运动生涯高峰的运动员,本可以为国家争夺更多竞技体育荣誉,却因自己害怕竞争逃避比赛的心态,以伤病为借口,不仅放松对自己管理的要求,时而不时缺席训练,还干扰到队伍的训练环境。
责权失衡的产权安排残缺,易导致竞技运动员人力资本流失。中国运动员的成长、成才都是国家、各级政府和体育部门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结果。数据显示,国家在一个奥运选手身上投入的费用大概为四五百万元,甚至每枚金牌需耗资7亿元[15]。从这个角度来看,运动员如果不履行一定权责,就难以实现人力资本的有效利用,反而会因为人力资源的浪费或闲置而造成人力资本配置效率低下。最近几年,从亚运会、世锦赛到奥运会,中国在各项赛事中均出现归化运动员的身影,如2014年创造世锦赛年龄最小的获胜者张智和已申请日本国籍,将会代表日本参加2020年东京奥运会,甚至还出现篮坛5年7人入日籍的情况[16]。以上运动员归化趋势使国有资源流失严重,国家需要重新选拔、培养运动员,人力资源的原始成本和重置成本必然上升,导致国有财产受损,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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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rformanc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 Arrangement of the Professional Athletic Sportsmen in China
JIANG Yunyun
Institute of P.E.,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006, China.
The complete 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 arrangement can stimulate the human capital carrier, improve the human capital use efficiency, optimize th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 incomplete 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 arrangement will bring the incentive difficulties. The property rights of human capital, improper alloc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f human capital, imperfect system environment and other factors lead to the incomplete ownership of property rights of human capital, the right to use, disposal and income rights, resulting in increased risk of human capital devaluation, Low utilization rate of human capital and low efficiency of allocation, resulting in reduced efficiency of the athletes incentive, the effective supply of human capital to reduce athletes, competitive sports production efficiency.
Professional athletic sportsmen; 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 arrangement; Causes; Consequences
1007―6891(2017)04―0001―04
10.13932/j.cnki.sctykx.2017.04.01
G80-051
A
2017-02-28
2017-05-05
2014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竞技体育生产制度作用机制、制度绩效及有效制度设计”,项目编号:14YJA89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