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预防视角下的军队预防犯罪工作

2017-04-11 10:55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犯罪人军队

(武警北京总队 北京 100027)

一、问题的提出

军队预防犯罪是国家预防犯罪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军队经常性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字面理解,它是指在政治机关领导下由军队保卫部门专门开展的,运用多种措施和手段防范、减少和消除军队内部犯罪的一项工作。在我国,军队是执行党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与地方相比,军队预防犯罪的任务不仅是要保障军事利益、军人权益免遭不法侵害,更重要的是保持军队在思想政治上的纯洁巩固、维护军队的运行管理秩序[1]。因此,军队预防犯罪的工作成效直接关乎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关乎军队的各项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关乎军人的切身利益能否实现。同时,军队预防犯罪面临的形势也更为严峻,因为军队内部犯罪的产生不仅是基于军人自身原因,还包括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通过煽动蛊惑、腐蚀拉拢、策反渗透、情报窃取等手段诱惑其犯罪。

鉴于其特殊性和重要性,军队预防犯罪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建军初期,随着军队法治事业的不断推进,目前在各个方面已经形成了相对科学、完善的运行体系:(1)从法规制度来看,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为牵引的军内法规体系对其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分工职责、工作制度进行了规范;(2)从预防主体来看,军队自上而下形成了以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为领导力量、以各级政法机关和保卫部门为专门力量、以各级基层党组织和思想骨干为基本力量的工作队伍;(3)从措施手段来看,思想教育、管理控制、政治考核、技术防范、心理疏导、安全检查等综合性、基础性、经常性措施发挥了显著功能。

预防犯罪研究是深化我们对犯罪现象、发生规律和防范对策之理性认知的必要路径,也是科学指导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抓手。相对于军队预防犯罪的丰厚经验和生动实践而言,目前对它的理论研究还处于相对滞后状态。情境预防着眼于催生犯罪的一系列客观条件,通过营造一种使犯罪人认为难以实施犯罪、失败危险很大、犯罪收益很小的外部环境来预防犯罪。它被誉为是预防犯罪体系的“第三支柱”[2],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学界和实务部门的高度关注,在实践应用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军队预防犯罪中很多既有、成熟的制度举措本身就体现了情境预防的特点,对此如果能够从理论角度加以重新审视,对于深化理性认知、突出防范重点、提升工作成效、完善制度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情境预防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犯罪学视角下的“情境”(Situation,即状况、情势、事态)是一个关系概念,它是特定个体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3]。所谓犯罪情境,是指个体在实施犯罪前所面临的一种客观外在情势,该情势直接促使犯罪人形成与原有心理结构相适应的犯罪动机并最终转化为侵害行为。由于所有的犯罪都是处于特定时空之下的,诸如地点、机会、环境等情境要素毫无疑问会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产生重要影响。换句话说,犯罪人如何判断、理解当时所处的具体情境,例如犯罪难度如何、是否存在被捕的危险、犯罪收益是否值得冒险、是否存在适宜的侵犯对象等,会很大程度上决定犯罪的发生与否。情境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就是针对某些高发生率的犯罪,通过管理、设计、调整等改变外部环境的方式影响潜在犯罪人的抉择,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4]。

情境预防概念的提出是建立在大量犯罪学、社会学研究基础上的:

第一,情境因素能够基于犯罪人的理性选择发挥作用。行为耗费理论认为,个体在试图通过某种行为获得所需资源之前,都会根据他的知识、经验对该行为的耗费和可能取得的收益进行权衡。同样,犯罪人在从事特定的犯罪行为之前,也会对其所付出的耗费(如付出的脑力和体力、犯罪活动的成本投入、面临的各种社会风险等)与犯罪回报进行预测和权衡[5]。而当逃避惩罚的可能性较低、获取的犯罪收益较少时,很多犯罪人就会转向其他目标、选择替代手段或是直接放弃犯罪。

第二,情境因素是犯罪发生的必备条件之一。犯罪机会理论认为,犯罪动机、犯罪能力和犯罪机会是犯罪发生的三个基本要素,缺少任何一个都无法完成犯罪。其中,犯罪动机是犯罪人的内在心理过程,犯罪能力包括其所掌握的特殊技能、作案手段等,两者都是主观性的。而犯罪机会则是犯罪现场存在的有利于实施犯罪的人、物和环境等基本条件,它是客观存在、不以犯罪人意志为转移的。在无法改变犯罪者的行为动机、降低其犯罪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消除、减少犯罪机会也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三,空间的设计、改造能够有效降低犯罪发生的几率。犯罪所处的空间环境是情境因素的重要方面。美国犯罪学家纽曼提出,任何空间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建筑形成时附带的自然属性、使人产生的感官意象和所处的区位环境四个要素。防卫空间(Defensible Space)就是以特定的区域规划、建筑物设计来创造一种无死角的监视环境,通过最大限度延长作案所需的时间、提升犯罪被发现的概率来消除或限制可供作案的条件[6]。因此,强化建筑物的领域感、增强监控视野、形成不可侵犯的意象或是整顿社区周边环境等都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四,被害人学的研究也佐证了情境因素的重要性。被害人学旨在从犯罪的加害对象、侵害客体的角度来理解犯罪。该理论提出,犯罪人的加害对象并不是随机产生的,被害与加害也不是一种单向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例如,在盗窃案件中价值较高、体积轻巧、便于携带、易于接近的物品更易遭到小偷的垂涎窃取,在强奸案件中衣冠不整、行为轻浮、独自在外游荡、年轻貌美的女子更易引起犯罪者的关注。如果能够从被加害对象的角度改变其“适合”被侵害的印象,也能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

总之,与传统观念相比,情境预防不再局限于对犯罪人的主观改造,也不再依赖于综合全面的社会管控,而是将重点放在了特定犯罪类型的决策过程上,具体分析影响犯罪人抉择的情境因素,通过干扰、阻却乃至消除犯罪依赖的条件来达到目的。与司法预防、社会预防相比,情境预防的效果并不取决于刑事法治的健全完善、社会经济状况的充分发展,而是能够即刻、直接地作用于犯罪,是一种更为经济、便捷、积极、高效的预防手段。

三、情境预防对军队预防犯罪工作的借鉴意义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中明确的各类犯罪预防措施包括思想教育、管理控制、政治审查、技术预防等,预防犯罪的基本制度包括形势分析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骨干工作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等,保卫部门可以采取的预防措施还包括查办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法律服务等。除此之外,《军队基层建设纲要》中将满足官兵权益诉求、个别人员教育转化、隐患排查、心理服务等也作为强化基层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说,这些方法、制度和举措涵盖了预防犯罪的方方面面。

当然,上述措施在主体性、针对性、层次性、时机性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这为我们进一步深化理论研究提出了要求,主要体现在:(1)不同主体可供运用的预防措施不同。例如,军事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权来制止、惩治犯罪从而发挥个别性预防功能,各级基层组织使用的教育疏导、技防措施等则主要用于一般性预防;(2)不同犯罪类型所需的防范对策不同。例如,强化外部防护和物理隔离措施对于针对军事设施、武器枪弹、涉密信息的犯罪有防范作用,而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则应突出经常性教育管理的防范作用;(3)相同的措施可能发挥不同的预防功能。例如,理想信念教育对于防范政治性案件能够发挥直接作用,对一般案件发挥的则是间接性、长效性的预防功能;(4)对同类犯罪而言,不同措施发挥作用的阶段不同。例如,政治考核能够在新兵入伍、任务选拔等先期阶段排除可疑人员,而技术防范发挥的则是后置性、保底性的预防功能。

对于诸多的预防犯罪措施,只有从理论的角度进行观察分析才能产生全局性、系统性的认识。对此,情境预防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首先,它与军队预防犯罪“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指导方针相吻合。从广义来讲,不论是在犯罪过程中的打击制止,或是事后对犯罪人的刑罚惩治、重新改造都能够起到一定的预防效果。然而,由于军队预防犯罪不仅关乎犯罪人个体,同时还与国家军事利益、军队的战斗力维护有着重要关系。如果听任犯罪现象的发生,仅仅依靠事后处理来教育警示他人,实际上就已经造成了非战斗减员,严重干扰了军队正常的运行管理秩序。这对于国家和军队都是很难接受的[7]。“预防为主”要求在前期尽可能调动一切手段力量来消除、减少诱发犯罪的因素,而情境预防的突出特点就是能够主动出击来达到预防目的。

其次,它的直接性、经济性较为贴合军队预防犯罪的实际。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预防也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根除军队内部的犯罪现象,不仅要依赖于军人现实愿望的满足、官兵法治观念的提高、军队法治状况的完善,甚至还要依赖于军队社会地位的提高、社会经济的极大发展等。这对于党和国家都是一项根本性、长期性的工作。就军队自身而言,预防形势的严峻性、资源精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坐享其成,而应当在能力范围内进行更为积极、直接、有效的预防犯罪。同时,仅仅通过人员筛别、思想掌控、教育引导等方式,寄希望于官兵主观上都不产生犯罪意图也是不现实、不可靠的,因为人的思想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很难为外界真实捕捉。情境预防正是从客观因素入手,以有限的精力、手段直接作用于特定的犯罪现象来取得立竿见影的成效。

第三,在军队内部开展情境预防具有很强的便利性。犯罪人作案的环境、利用的时机通常是令人意想不到的,犯罪情境往往是复杂隐蔽的。对于开放、多元和相对自由的一般社会而言,要完整设想各类犯罪的情境是十分困难的。即便是能够突出阶段性的预防重点,要调动全社会的积极参与或是在短期内改造环境风貌也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与地方相比,军队是一个相对独立、封闭的社会系统,它的组织管理方式是高度集中统一的,军人团体的联系结合是高度紧密的,它内部的集体性生活是高度同质化、规律化的,军队的营房设施、环境布局也是相对容易塑造的。可以说,犯罪人可供利用的时间、空间、心理、监督等死角在军队内部更容易被消除,这就为情境预防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

四、情境预防在军队预防犯罪工作中的应用

(一)军队内部情境预防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军队内部科学、高效地开展情境预防,须首先结合军队实际准确厘定它的具体内容。从情境预防的概念出发,应当把握四个标准:(1)它属于狭义预防的范畴。广义上的预防犯罪是指用于消除、减弱犯罪原因的整个社会体系,包括犯罪过程中和犯罪发生后的打击改造措施等。狭义的预防指的就是在犯罪发生前采取的各类防范措施[8]。对情境预防采取狭义解释有利于突出它的应用阶段,增强可操作性;(2)它属于一般预防的范畴。刑事政策学中的个别预防是针对初犯、累犯等特定对象和个别犯罪行为而言的,包括犯罪个案的侦查、管制或是刑事处罚都可以纳入这一范畴。一般预防是针对所有潜在的犯罪者而言的,并不区分主体和对象。突出情境预防的一般预防属性有助于认清它的适用对象,增强针对性;(3)它属于直接预防的范畴。从长期来看,发展社会经济、改善法治状况、塑造官兵心理等举措也能够达到间接预防的效果。情境预防不是其他社会举措、管控手段的附属品,而是直接作用于犯罪现象本身的;(4)它针对的是犯罪赖以存在的客观因素。绝大部分犯罪是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疏忽大意造成的,传统预防理论将重点放在对人的主观改造方面,试图减弱乃至消除人的犯罪心理和主观恶性。与此相反,情境预防从犯罪客观条件来理解、认知和防范犯罪,具有很强的创新性、主动性和可靠性[9]。

基于这四个标准,在前述《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明确的各项举措中有很多不能归入情境预防的范畴:(1)满足官兵权益诉求、开展法律服务、防止内部矛盾激化属于广义和间接预防的范畴;(2)查办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个别人员教育转化属于个别预防的范畴;(3)思想政治教育、心理服务主要针对的是犯罪的主观因素;(4)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官兵的现实思想状况、一贯表现、家庭背景、有无犯罪记录等多个方面,因此与广义预防、间接预防和主观预防等范畴都有关联。综上,可以归入情境预防的措施应当包括法纪警示教育、人员管理控制、技术防范、查办一般的违法案件、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这几个方面。同时,形势分析制度、骨干工作制度作为预防的形式载体,也可以与情境预防结合运用。

当然,情境预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顺利开展还有赖于很多要素的支撑[10]:(1)在工作指导方面,应当结合不同的案件类型对犯罪行为的抉择过程、加害对象、外界环境、利用时机等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才能够把握情境要素的调整改造要点;(2)在工作统筹方面,应当结合军队整体工作步调和阶段性防范重点,将情境预防的举措纳入总体性的规划部署和预防犯罪的一般方案预案,在此基础上才能缓解压力、与原有工作相互衔接;(3)在法规制度方面,应当找准各级组织、各项职权、各类活动载体与情境预防工作的结合点,在现有的政策空间内突出和把握工作重心,以便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4)在配套保障方面,应当结合需要谋求硬件设施、营区环境、先进技术、专业设备和专项经费等相关支持,唯有如此才能适应严峻复杂的预防形势,取得圆满的工作效果。

(二)军队内部情境预防措施的具体运用

情境预防的重点在于通过对一系列外部条件的设计改造来影响犯罪人的认知判断。就军队内部而言,实际就是营造一种使人不便进行犯罪、不敢进行犯罪、难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客观环境,包括提高作案代价、增加作案风险、减少作案收益等。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通过法纪警示教育、查办一般违法案件来戒除犯罪侥幸心理。是否必然会受到道德、纪律乃至法律的谴责惩处往往是犯罪人首先要权衡的因素,对此有必要营造一种有案必破、违法必究的社会心理环境。可以发现,很多军队犯罪现象的发生都是由于官兵对犯罪后果和国家刑事政策的严肃性缺乏认识造成的。法纪警示教育不仅要立足于法律内容的灌输,还可以通过对信息化时代刑事侦查措施的先进性、案件破获率大幅上升的现实情况进行教育,以便使官兵产生正向的心理判断。同时,“破窗效应”表明犯罪侥幸心态的形成是由一些细微的错误印象积累而来的[11]。如果对于军队一般的违法侵权案件疏于查办,长此以往就会使人产生“犯罪也可以不受追究”的错误判断。通过对一般违法问题的严肃处理也能塑造刑法不容触碰的印象,从而提升犯罪人风险判断的基点。

第二,通过严格的人员管控消除可能的作案时机。作案的时间、机会是犯罪发生的必备要素。经验表明,军队人员在派出借调、探亲休假、生病住院、转业待安置等时期发生犯罪的几率远高于一般时期,很多小散远直单位由于领导力量薄弱也会成为案件问题的“多发区”[12]。情境预防的关键在于做到对人员、时段和空间的全部覆盖,通过加强在外人员联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实行岗位轮换等方式来确保任何人都无机可循,清除管控方面的死角漏洞。同时,骨干工作制度不仅可以用于思想上的帮扶转化,它还是强化人员管控的有效载体,通过官兵对彼此之间在言谈举止、日常生活方面的观察了解,能够尽早发现个别人员存在的犯罪苗头,重点加强管理和行为控制。

第三,通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来限制作案的手段。故意犯罪往往都要经历一定的先期准备,对此如果能及时发现、收缴作案工具就会使犯罪人无机可乘。即便对于激情犯罪、过失犯罪而言,如果缺乏可资利用的凶器或专门工具也会极大降低减缓犯罪的激烈程度。对于严重暴力犯罪而言,通过安全检查能够尽早发现私藏的子弹、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这对于挫败潜在犯罪者的信心、强迫其放弃原有的犯罪企图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政治性案件而言,安全检查能够及时发现清除违规通信设备、非法宣传品和违禁书籍资料等,进而有效封堵敌对势力进行渗透破坏、腐蚀拉拢的渠道。

第四,通过对重点部位采取技术防范来增加作案难度。枪支弹药、武器装备、先进技术、核心机密、专属车辆、重要库室、军事设施等是各类不法分子侵害的重点,也是军队预防犯罪工作的难点。对此,结合实际加装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不仅能够使作案难以轻易得逞,还能有效抑制犯罪动机的形成。这具体包括防止侵入的探测报警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出入控制设备、身份识别设备、物理加固设备、警戒隔离设备等。退一步讲,即便犯罪分子侥幸得手,牢固的技术防范措施也能够延缓作案时间,使其遗留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对于尽早破获案件和及时挽回损失都是有益的。

第五,通过对营区和周边环境的调整改造来营造防卫空间。与地方相比,军队营区和军事管理区都是相对独立、封闭的,更便于进行环境设计和管理改造。在强化空间的领域感方面,可以通过显眼的标识来凸显所有权的归属和控制权属。在增强监控视野方面,可以通过建造开放性的走廊、窗户和减少遮挡物等措施使官兵行为更易受到公众监督。在感官意象的塑造方面,可以通过庄严的外型设计和日常性的保养、管理,使各类建筑和区域处于良好整洁的运行状态。尤其是针对办公区、武器库、兵器室、财务室等重点险点部位,可以通过外部可见度的最大化、领域界限的明确化、防护措施的显白化来塑造营造戒备森严、不容侵犯的意象。在周边环境控制方面,可以通过联络联防机制增进与居民社区、周边单位的了解信任,共同防范陌生人的“入侵”[13]。

(三)情境预防与军队其他预防犯罪措施的关系

犯罪现象的产生是很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任何单方面的预防措施都有内在局限性。情境预防主要是基于犯罪人理性的假设,立足于对犯罪客观条件的调整、改造来遏制减少犯罪,因此它的局限性也非常明显:(1)它只能够消除有利于犯罪形成的客观情境,而不能够改造犯罪人的主观动机,更无力影响滋生犯罪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状况等因素;(2)它只能够作用于相对理性的犯罪者,对于酗酒者、人格缺陷者、激情犯罪者等事先缺乏足够考虑的群体则收效甚微;(3)它所针对的时空环境是有限的,因此可能造成犯罪的转移。换句话说,当这些人员脱离严格的管控或是转移到防范措施不力的环境中有可能重新实施犯罪。因此,要使军队预防犯罪达到既定效果还需要合理补充和综合运用其他预防措施,制定全方位、整体性的预防对策。

首先,必须将“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营造和谐有序的军队内部环境。从长远出发,遏制军队内部犯罪必须着眼于犯罪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性原因。对于军队预防工作而言,在官兵中间塑造和谐友爱的内部关系、营造积极向上的生活气氛、形成井然有序的工作环境、培育遵纪守法的行为风尚具有更大的意义。换句话说,我们不能仅仅停留于犯罪发生之前的堵、截、卡,更不能因为犯罪率的一时降低而舍本求末、急功近利,更重要的是坚持社会预防,不断发挥军队长期发展建设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的犯罪功能。

其次,必须将“预防”与“打击”结合起来,发挥刑罚措施的犯罪威慑功能。没有强制力作为保障的法律实施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刑罚作为屏障的犯罪预防同样如此。对于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而言,军事司法机关必须及时制止、勇于揭露、坚决打击才能够塑造法律权威、维护社会正义。打击和严惩已经发生的军人犯罪不仅是为了改造和矫治犯罪人,更能够达到预防同类犯罪和教育警示他人的目的。必须认清,军事司法机关被赋予的刑罚权是一项国家公权力,任何人都不应出于个人利害、单位政绩等方面的顾虑而姑息迁就犯罪。坚持“打防结合”对于长效预防犯罪、达到“以刑去刑”目的是绝对必要的。

第三,必须将“环境”与“心理”结合起来,提升官兵整体的政治法律素养。主观意志永远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主导因素。在预防犯罪工作中,减少对犯罪人的心理刺激、消除人的主观恶性、注重全方位的教育引导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于军队而言,绝不能够片面强调犯罪客观条件的决定性,反而忽略了对军人主观方面的积极塑造。在开展情境预防的同时,必须综合运用政治考核、思想教育、心理疏导等一系列措施,才能使预防工作“形神兼备”、“表里如一”。发挥好政治考核的“关口”作用,排查和拒绝接受政治背景复杂、人格存在缺陷、心理不健康、思想行为偏激等人员进入现役。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阵地功能和心理服务的专业功能,培育官兵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使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辨别是非能力、行为控制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这对于排除犯罪隐患、减缓预防压力是极为重要的。

[1]胡卫平.试论军队保卫工作的含义、构成和属性[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1).

[2]庄劲,廖万里,犯罪预防体系的第三支柱——西方国家犯罪情境预防的策略[J],犯罪研究,2005(2).

[3]张晓东.犯罪情境预防的理论与方法探讨[J].犯罪研究,2009,(1).

[4]Ronald V.Clarke,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Theory and Practice,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1980:pp.136-147.

[5]黎国智,马宝善.犯罪行为控制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16.

[6]Oscar Newman,Defensible Space:Crime Prevention Trough Urban Design,New York,Macmillan,1972:2.|

[7]郑江涛.军队保卫工作本质研究[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3,(4).

[8]董士昙,刘 琪.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5).

[9]庄 劲,廖万里.犯罪的情境预防原理[J].江西公安学院学报,2005,(2).

[10]李自飞.简论军队预防犯罪系统[J].武警学院学报,1998,(4).

[11]James Q.Wilson&George Kelling,Police and Neighborhood Safety:Broken Windows,Atlantic Monthly,1982(Mar):pp.29-38.

[12]总政治部保卫部.军队预防犯罪工作教材[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2:95.

[13]王卫军.环境设计与军队犯罪预防研究[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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