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与生态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路径分析

2017-04-11 09:44国家行政学院北京100089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生态农业农场农户

文 陈 雪(国家行政学院,北京 100089)

农户与生态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路径分析

文 陈 雪(国家行政学院,北京 100089)

生态农业的发展可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但目前我国生态农业的发展仍面临着一定的困境:信息鸿沟造成消费者对小农户所生产的生态农产品品质缺乏信任。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以家庭农场为主体发展生态农业是在我国实现小农户和生态农业这种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最佳路径选择,我国还应当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家庭农场生态农业的发展。

生态农业 适度规模经营 家庭农场

“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是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重要内容,十九大报告还提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生态农业是指按照生态学与经济学原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手段以及传统农业有效经验建立起来的,以期获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化农业。[1]发展生态农业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生态产品、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

一、我国生态农业发展需要适度规模经营

生态农业在我国已经经历了30多年的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面临着一些困境:虽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和健康意识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购买生态农产品,但实际上,目前生态农产品在普通人群食品消费中所占的比例却很小,大型超市中生态农产品寥寥可数,高消费群体则热衷购买进口生态农产品,国产生态农产品的需求拉力不足。

事实上很多小农户所生产的农产品生态属性很高,但其生态品质却得不到认可,只能以普通农产品价格卖出,在农村集市上很多农民低价出售的自家农产品其实是质量优良的生态农产品。在现代农业科技未得到发展之前,农产品一直属于信息学中的“搜寻品”或“经验品”,也即产品质量在消费者购买以前通过查验或实际消费以后可以做出判断,但随着现代农业投入品越来越普及应用,农产品具有了更多的“信任品”特征——只能以专业检测技术或产品以外的其他因素:如信仰、习惯、情感等建立消费者对其信任。[2]生态农产品的品质取决于生产方式和农业投入品的生态属性,消费者对这两种要素的判断更依赖于专业技术检测或以其他方式对生产者建立的信任,但目前我国小农户与与消费者之间存在难以消除的信息鸿沟,这是造成国产生态农产品需求拉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生态认证方式能加强消费者对产品品质的信任,目前我国关于食品生态品质的权威认证种类有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三类,它们与生态农产品是包含或交叉关系,但小农户有的缺乏认证意识,有的难以承担认证过程中的资金成本和时间耗费,所以采用以上权威生态认证的小农户较少。市场中还有很多生态农产品采用不规范的标示,如“散养鸡蛋”、“粮食猪肉”等,但消费者对这些非权威生态认证标示认可度不高。

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良好沟通、提高信任度也是增强消费者对产品品质信任的途径,生产规模过小也不利于沟通建立信任。首先,小农户往往通过“生产者——商家——消费者”这种传统零售链进行销售,消费者难以对产品的生产者进行了解;其次,由于成本过高和意识淡薄等原因,小农户极少去注册商标建立品牌,即使注册了商标,由于生产规模过小也难以形成具有一定声誉的品牌;最后,小农户缺乏与消费者沟通、提高信任度的积极性,目前我国耕地数量有限而农业人口众多,最近一次农业普查显示我国平均每户农户经营耕地9.1亩、每个农民经营耕地仅5.2亩、在山区每户农民经营的耕地更少,大部分农民都属于兼业农民,收入主要依靠外出打工等,他们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提高信任度的积极性不高。

建立信任是发展生态农业的关键,小农户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鸿沟难以逾越,生态农业要达到一定生产规模才利于启用认证方式,才能增强生产者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提高信任度的积极性,因此增大生产规模是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必然方向。有观点认为我国应当主要由大型企业来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农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实践中这些大型企业从事农业都不同程度面临着人工、管理等成本过高等问题。此外,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在我国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因此主要以大型企业发展生态农业并不符合国家政策方向。

二、农户与生态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路径选择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生态农业是以我国传统农业为基础发展形成的一种现代农业,当前,以家庭农场发展生态农业是我国实现小农户和生态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最佳路径选择。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家庭农场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比小农户经营规模大,利于采用产品认证方式,也利于生产者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提高信任度;与大型农业企业相比家庭农场沿用传统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生产组织方式,节省了人工成本和管理成本,生产者劳动方式灵活、还可以从事其它兼职,进一步降低了生产成本。我国适合主要以家庭农场为主体发展生态农业还有其他原因:

从生产要求来看,生态农业可以采用我国传统的家庭组织方式进行生产。生态农业就是由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发展而来的。20世纪初美国农业部土地管理局局长King对中国等东亚几国的农业进行考察,发现中国等东亚国家农业源远流长的经验在于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方式符合生态规律、农业投入品都是来源于自然的生态物质,经过考察King于1911年写了《四千年的农夫——中国、朝鲜和日本的永续农业》一书向西方介绍中国等国家的农业方式和经验,并得到了西方国家的广泛关注和实践,这就是生态农业的由来。[4]生态农业是对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精华的继承和发扬,我国几千年来农业生产一直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这种源远流长的生产组织方式在我国有深厚的基础。因此,生态农业并不需要在大型农业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下进行,完全可以延续传统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生产组织方式,我国只需要扩大目前过小的生产规模达到“适度规模经营”即可,家庭农场正是兼具了适度规模经营和家庭组织的特点。

从农业布局来看,我国生态农业应当着重在较偏远地区发展,这些地区更适合由家庭农场进行生产经营。我国人口众多、耕地有限,粮食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粮食安全包括两个方面:质量安全和数量安全,实现粮食数量安全是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重大成就,与机械化农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在目前农业科技条件下生态农业较之机械化农业产量偏低,虽然可以预见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生态农业会提高产量,届时可以全面发展生态农业,但在现今的农业科技下为保障粮食数量安全我国尚不能全部进行生态农业生产,生态农业应定位为高端农业、作为机械化农业的补充。在我国农业生产布局中,农田广阔地区更适合发展机械化农业以保障粮食数量安全,这些地区应当以规模化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偏远地区往往地型复杂,地块零碎,不适合进行大规模生产,可以通过适度规模经营经济价值较高的生态农业来提高经济效益。并且家庭经营组织模式更容易在偏远地区实行,所以我国生态农业应当主要在较偏远地区由家庭农场进行生产经营。

从我国农业发展趋向来看,以家庭农场发展生态农业符合国家政策方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决定》提出我国农业要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还提出在我国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因此以家庭农场为主体发展生态农业符合国家政策方向。

三、以家庭农场发展生态农业的制度路径

应当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我国家庭农场生态农业的发展:

第一,政府应当进行技术指导。生态农业虽然是在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已然发展成为一种现代农业方式,生产技术标准化是现代生态农业发展的趋向。认证是消除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信息鸿沟的重要方式,家庭农场具备一定规模,有能力和条件按照各种认证标准进行生产,但不同认证设置了不同的生产技术标准、较为复杂,一些家庭农场会由于某项生产环节的疏忽导致不能通过认证,降低生态农产品的经济价值。

当前很多农业生产者认证意识不强、对认证技术标准缺乏了解,政府应当积极承担技术指导的责任。首先,县级农业部门、乡镇农业机构应当定期举行“生态农业技术下乡”等宣传活动,通过为农民发放技术手册、现场讲解等方式普及生态农业生产技术和生态农产品认证知识;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家庭农场生态农业生产者进行免费技术培训,并作为以生态农业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农场注册的必要环节;另外,县级农业部门、乡镇农业机构应当安排技术人员下乡培育家庭农场生态农业示范点,以示范点为依托传播标准生产技术。

第二,政府应当对家庭农场注册进行指导。家庭农场需要注册才能成立,这也是家庭农场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专业大户的重要区别,注册提高了家庭农场的规范性,提高了消费者对其的辨识和信任,这也是我国适合主要以家庭农场发展生态农业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尚没有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家庭农场注册规范,各地出台的地方法规、规章中多规定家庭农场以现有商事主体进行注册,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等形式,但很多农业生产者对注册程序、成立要求等不了解,市场中注册中介机构收费又较高,注册过程对于很多农业生产者来说存在困难。

政府应当对家庭农场注册进行指导,承担起辅导帮助家庭农场注册成立的责任。各地县级政府农业部门中应当成立家庭农场注册辅导机构,对农业生产者进行培训、解答咨询;辅导机构还应当进行前期注册文件审核,减少因为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导致多次往返注册给农民带来的经济和时间损失;最后辅导机构还应当与各注册机构联系合作,帮助农业生产者简便、高效完成家庭农场注册。

第三,加强对家庭农场生态农业的金融支持。以家庭农场发展生态农业的成本构成主要包括土地租金、农业生产资料成本、销售成本和少量的雇工费用。农户的资金往往过少,有些农户连较低的成本也难以承担,所以金融支持也非常重要。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提供小额农贷的主要机构,但目前农村信用社却存在一个“农贷悖论”:本应服务于农业的农村信用社在资本逐利性的驱使下越来越“离农”化,农贷业务逐渐萎缩。[5]在这种金融环境下家庭农场生态农业发展需要农村信用社对其特别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应当把为生态农业家庭农场提供贷款作为政策性贷款的重要支持项目之一,并设定年度最低额度任务。此外要积极推动村镇银行发展,村镇银行规模较小“离农”倾向不强,为本地农村提供农业贷款是村镇银行的主要业务,可以为家庭农场生态农业提供资金保障。

第四,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家庭农场生态农业中的应用。农业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应当合理分担风险。我国在2016年修订了 《农业保险条例》,其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组织推动、政府进行保费补贴的公益性险种,是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形式,但目前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或其他农业生产者并不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由于农户保险意识较低,加之相关宣传力度不够,在很多地区农业政策性保险还不被农户所熟悉;其次,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户并不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对农业收入损失敏感度不高,投保意愿不强;最后,目前各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少,且赔付金额过低,难以吸引农户投保。

生态农业经济价值较高,并且家庭农场是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所以生态农业家庭农场与传统农户相比对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经济损失更加敏感,要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家庭农场生态农业中的应用。首先,政府应当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可以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作为家庭农场注册辅导的内容之一;其次,由于生态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各地可以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单独设立家庭农场生态农业险种,设定较高的赔付金额以合理补偿损失;最后,目前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只对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赔付,但技术风险、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等很多原因都会对经济价值较高的生态农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家庭农场生态农业这一险种中应当适当扩大保险范围、更加有效分担风险。

[1]李太平,桑闰生,马万明.论生态农业的发展[J].中国农史,2011(02).

[2]吴元元.信息基础、声誉机制与执法优化[J].中国社会科学,2012(06).

[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解读中央 1号文件 [EB/OL].http://www.gov.Cn/gzdt/2013-02/04/Content_2326643.htm,2016-08-08.

[4][美]富兰克林·H·金.四千年农夫——中国、朝鲜和日本的永续农业[M].程存旺,石嫣,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11.

[5]易棉阳,曾鹃.农村信用社、国家与农贷悖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C912.83 文献标志码:A

1008-6323(2017)06-0079-04

陈雪,国家行政学院管理学博士后、助理研究员。

2017-11-20

唐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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