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朱理洋(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南京 210000)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变迁背景下治理路径重塑
文 朱理洋(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南京 210000)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结构正逐步蜕变,新的个体与组织在农村涌现,新的社会关系不断形成,新的利益诉求持续高涨。转型时期,农村治理深陷于两委工作泛行政化、集体行动无意识化、多元主体缺位化、公共服务碎片化和腐败行为多频化的困境之中。探索以村民自治为制度保障,以“四化”转变为改革方向,以“互联网+”应用平台为技术依托,以多中心治理为执行机制,重塑我国农村治理路径,全方位提高我国农村治理现代化水平,值得深思。
农村社会结构 农村治理 治理路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在外部宏观和内部微观环境变化的交织影响下,农村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迁。不同时代背景下,形成不同的农民个体、群体和农村组织,相互之间形成新的结构关系,同时也对农村治理提出新的要求,党和政府的政策制定无不以这种变化为重要依据。当前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旗帜的引领下,以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要抓手,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农村治理现代化作为极为重要的一环,理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社会学家彼得·布劳认为社会结构指人在社会位置上的不同分布,反过来每个人所在的位置也会影响和反映人们的角色关系和社会交往。农村社会结构指农村中的不同行动主体(包括个体和组织)围绕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所结成的相互关系的模式,也可以理解农村社会结构指该农村社区中不同的人们是怎样连结在一起的。[1]因而可以将农村社会结构变迁概括为两方面:一是农民的分层分化,不同个体、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变化。二是农村组织的形成与演化,不同组织自身及其与农民群体之间的关系的变化。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历史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纵观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的历史,传统的中国农村是一个“乡村社会”,皇权不下县,维系其内在秩序的主体是宗族长老、名士乡绅等。传统乡村治理实际上是一种统治,通过宗教礼法、民俗乡约来稳固封建统治的根基。费孝通曾指出:“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且变化缓慢的社会,因而在这个社会中传统的效力能够长久维持。乡村社会本质上是一种以统治角色存在的乡村上层人员和以被统治者角色存在的绝大多数农民所构成的二元层级结构。1949年以后,由于决定农村“上层建筑”的原有“经济基础”崩塌,因而农村社会结构发生质的变化。农民作为农村社会的绝对主体,首次以主人翁姿态登上农村治理的舞台,可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建国初期到公社化之间的历次土地改革使传统二元结构不复存在,农村社会结构也随着每一次农村改革而不断变化,但是总的方向是朝着“一大二公”演进,农村社会结构趋于稳定。步入人民公社时期,集体公有制取代一切。农民不仅是农业劳动者,也是公社的社员,此时的农村治理本质上是政府管理在农村的延伸。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改革开放拉开帷幕。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的推广,人民公社开始解体,原先以集体利益高度一致的农村结构关系开始逐渐向以个体利益为主的原子化村落转变。农村社会开始摆脱原有的集体公有制单一结构,农民开始以家庭为单位转变成一个个独立的“原子”。中国农村治理模式从解放初期合作社、人民公社化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经乡政并立、政社合一和乡政村治三个阶段,同时国家权力在农村基层社会的治理中也基本经历了一个下沉、全面渗透和向上回抽的过程。[2]1982年,国家将村民自治精神写进宪法,开启了农村治理的新篇章,也成为农村三级纵向结构的起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为上通基层政府,下达农民的“中间人”,确定了其在农村社会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广大农村地区以村民自治制度为实质内核,以村两委统筹自治工作为外在形式,农村原子化独立色彩更加浓重。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从而形成了城市对于农村劳动力持续的“虹吸效应”,直接影响了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农民工阶层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体走向人们的视野,同时这一时期城乡之间发展的二元结构日益严重。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藩篱,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城乡一体化战略的推行,可以形成城乡之间人力与资源流动的“双向回路”,不仅可以有效规避城乡之间发展的“剪刀差”,更从一定程度上改变农村社会结构的固有形态,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出现,对农村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原子化的固定结构,由于受到外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开始出现变动,逐步向城乡之间接轨转变。
十八大以来,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改革,在切实维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流转和经营权改革,形成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一方面让农民获得更多收益,另一方面促使农民群体的快速分业分化。同时注重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改革,实行公司带农户、基地带农户等模式,形成新的利益连接体,社会经济组织不仅开始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而且从经济事务方面促使农村社会结构关系转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同时,也明确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农地经营权流转作为当前我国新一轮的土地改革政策指向,正在从不同方面调整我国农村社会结构,传统农民群体在政策引领下分层分业分化,其自身结构多维演变。特别是诸如新型职业农民、失地农民等传统农村社会结构中不存在的新主体,既给农村治理带来活力,也带来新的问题。同时新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与引导下,进入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中。新的群体之间、群体与组织之间、不同组织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与诉求,开始逐步形成,农村社会结构步入到多形态分化时期。
目前,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开始加速,开始呈现新的阶段性时代特点。
随着我国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传统的家庭单位解体,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正成为农村社会结构的一大主力军。据民政部2015年统计资料显示,“三留守”人员总量已经趋近一亿五千万规模,并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造成“三留守”现状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实行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城市对于农村人口具有选择性排斥,非优质劳动力难以进入到城市社会结构体系中。二是农民工举家向城市搬迁,在自身经济状况、城市生活消费水平、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因素综合影响下难以实现。乡村优质人力资源向城市的不均等流动造成了乡村人口的“三留守”化,这种态势使乡村的整体社会结构、家庭结构直至个体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遭到双重破坏。[3]当前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囿于城乡经济发展之间的鸿沟,农村的“三留守”现象将会持续存在,并成为我国农村治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我国依托土地而生存的传统农民经历从改革开放至今的分化演变过程,逐步向着农民工、职业农民、失地农民和农村依附人口四个主要次群体转化。[4]其中职业农民群体作为我国未来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主力军,在农村未来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新型职业农民是以独立自主、流动开放、集约专业、高素质为主要特征,且以农业投资经营为主要职业的群体。[5]根据《“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至2020年,全国新型职业农民总量将达到两千万人,并使其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引路人。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初始来源路径多样,既有内生性的传统农民转变,也有外生性的新群体渗入。总体而言,可将其分为: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创业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农村种养能人和农村干部带头人等主要子群体。[6]新型职业农民不仅具有传统农民的优良品格,而且还兼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化的行为特征,其未来势必充当我国农村社会结构个体中的核心阶层。
以往只存在于城乡之间或城市内部的贫富分化现象,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推进,开始在农村显现。“富农”与“贫农”的阶层分化已经是当今时代的一个现实,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之间贫富差距的“马太效应”持续增强。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制度变革刚刚开始,赋予所有农民的致富机会都是均等的,所有人处于同一起跑线。但是由于农民在自身知识、认知、禀赋等方面具有不同程度的个体差别;家庭劳动力结构不相一致;因灾、因病、因伤致贫情况不一;基层资源分配不均等;创业、务工与务农的选择差异性等多种主客观因素综合影响下,导致农民以家庭为单位逐步地出现分层。贫富分化已然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结构转型期的一个显著特征,并且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不仅是激化我国农村社会矛盾的一个影响因素,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瓶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臻于完善,农村的市场经济也得到进一步发展,经济组织在农村社会结构中的主体角色地位已经成型。不仅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而且是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主体之一,在农村治理中的影响力愈发突出。综合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其主要有以下三大类:一是个体经济组织,一般以个体或家庭为经营单位。例如农村小店、特色农家乐等。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此类经济组织大都具有公共性,为村集体所有经济成员共有。例如村企、村办工厂、村农业经济合作社等。三是外来经济组织,外来社会资本在农村投资所形成,业务以农业规模化耕种经营、农产品深加工等为主,例如食品生产厂、酿酒厂、农业生态园等。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在给农村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盘活农村经济的同时,也直接助力农村社会结构转型。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已经在农村社会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将缺乏自我表达与自我组织的广大村民引导到能够自我表达与自我组织的现代公民之路上去,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核心任务。”[7]农民可以通过农村社会组织拓宽自身与外界及上级政府的沟通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和促成集体行动等。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正式农村社会组织,此类社会组织一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正式登记和注册,或是得到基层政府和村两委的承认与支持。例如村集体资产监察委员会、村民调解委员会、村文化演出队、村红白理事会等。二是非正式农村社会组织,此类组织未经正式批准,大都是因某些共同利益、偏好和信仰等驱使,或是由血缘、亲缘等联结形成。例如宗族组织、上访维权组织、宗教组织(包括各类邪教)、黑恶势力组织等。农村社会组织再次搭建了一种新的农村社会动员体系和关系网络,促使个体化的农民达成共识,不断参与各种农村的集体行动。[8]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农村社会组织,将农民从传统的狭隘私人领域解放出来,拓宽了农民的公共生活领域范围。但是我们需要辩证地看待其在农村社会结构转型中的作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农村治理内在的包含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农民、组织的个性化需求;营造良好的农村发展环境,保障农村的绿色高效可持续发展;承接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农村的延伸;促进农业规模化、科技化经营等一系列实践要素。改革开放至今,农村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改善,农村面貌日新月异,全国各族农村劳动人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指引下,共筑未来美好家园。但是,我们不能拘泥于眼前的成就而徘徊不前,需要从我国农村社会结构转型期的现实出发,厘清当前我国农村治理的现实困境。
我国实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实际统筹管理农村事务的组织,在农村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充当核心领导者角色。村级党组织是农村社会的法定领导者和政治核心,是执政党和国家在农村社会的代言人。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经民主投票选取产生,作为解决农村事务的实际执行者。一般而言,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小于村党支部,村内事务的大政方针由党支部决定,村委会执行村党支部的决定。从而形成一种村党组织领导,村民自治的有效机制,引导农村发展。当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基层党政机关会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农村事务。村两委的角色由统筹者变成了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执行者,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而且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有着更加明显的过度行政化倾向。特别是在2004年农业税费改革之后,全国开始逐步取消农业税,转而对农民进行各项补贴。基层政府在涉农资金使用方面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利,从而对农村事务的行政干预和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强。虽然基层政府对村两委工作的行政干预具有指导农村发展、监督两委工作、统筹利益分配等积极作用。但是难免会造成两委工作偏于执行上级政务,疏于完成本村事务;两委自身行政色彩浓,脱离村民的信任与支持;党支部与村委会为争夺主导权而横向博弈等一系列负面影响。村两委工作的泛行政化倾向,其直接后果就是全体村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如何把握两委工作 “行政色彩”与“自治色彩”之间的度,将是我国农村社会结构转型中农村治理的首要工作。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绝大多数农民都或多或少具有“经济理性人”属性,个体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构成了村集体。个体与集体相对应的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博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求每个人都要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如此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集体行动似乎很容易实现,但是现实状况却相差甚远。当前我国农村在转型时期,集体行动无意识化,或者通俗讲就是难以为谋求集体利益而达成个体之间的共同行动。每个村民为实现自身或家庭利益最大化,会以牺牲集体利益为代价,个体行动总是那么理性。反观集体行动,同样是在理性选择的引导下,“个人的努力不会对他的组织产生显著的影响,而且不管他是否为组织出过力,他都能够享受其他人带来的好处”。[9]“搭便车”已经成为一种潜移默化的自主选择,既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不会感受到道德的谴责。特别随着由传统农村结构向现代转型期间,各种市场经济的诱因正逐步侵蚀传统农村社会“互帮互助、和谐一家”的集体观念。当前农村社会结构中流行“以家庭为核心,以财富论英雄,以身份评高低”的思想潮流更将集体行动意识淡化推向顶峰。
当前转变时期,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完整形态应该是纵向与横向关系的立体交叉形式。首先,纵向的层级关系是基层政府——村两委——农民群体(包括“候鸟农民”、失地农民、新型农民、留守人员等多种新个体)、农村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等。村两委作为信息中转站,向上表达民意诉求,与基层政府之间是一种被指导关系。向下传达国家政策方针,与农民之间是一种协商关系。其次,横向关系是农民群体、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合作关系,特别是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代表直接与基层政府建立沟通机制。最后,交叉关系是指不同类型的组织之间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形成合作机制。转型期间,农村社会结构中有一种多元主体化趋势,农村治理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各类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缔结形式,共同发挥作用,协力提供公共服务。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结构中存在严重的无序化联结,沟通机制不健全,信息传递不畅,价值引导失范等不利因素。导致多元治理是一种应然状态,流于形式。主体缺位化却是实然状态,并非所有相关利益主体都能够发挥其在农村治理中的效力。从而造成严重的整体资源浪费,特别集中在人力资本的低效率运转。主体缺位化阻碍农村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是当前我国农村治理中不得不面对的顽疾。
农村公共服务碎片化是指由于组织功能不健全或部门分散化,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从而造成公共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难以满足农村的社会发展要求及村民的个性化需求。碎片化最初由整体治理理论的代表者佩里·希克斯提出,他认为不同组织之间由于各自为政而难以处理共同的难题,最终导致执行目标的失败。农村公共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社会、村民自主三大主要途径提供,但是当前时期,三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失灵”现象,交错导致农村公共服务的碎片化。首先,基层乡镇政府通过各种项目向上级政府获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再通过公共支出,在不同领域内,向农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但是由于我国政府是基于科层制而构建的“条块”层级结构,容易造成基层政府在很多公共服务领域被动地执行上级政府的各种整齐划一的决策,不断增加的负担和自上而下的考核,在很多时候也迟滞了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只能提供低效的、扭曲的公共服务。其次,社会方面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是政府通过委托社会组织来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委托制既可以是有偿形式,即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则是通过一定方式给予回报。也可以是无偿形式,此时社会组织是追求整体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如PPP模式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大力推行就是一种有偿制,而类似于NP0组织对于农村留守人员的关爱行动则是一种无偿制。但是由于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准入、审批及活动监管方面的掣肘,容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通过一些非常规手段获得政府认可的社会组织却没有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而有能力的社会组织被“有形之手”排斥于农村之外,社会组织难与政府形成高效的合作机制。最后,村民自主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社会之外一种有力补充形式。在诸如具有“公共池塘资源”属性的公共事务领域,自主治理是一种有效的形式。通过集体成员的共同商议、决策,可以达成公共服务供给统一安排。但是当前由于农村复杂的社会结构,自主提供公共服务显得格外力不从心。村集体内部资金、资源严重短缺;不同村民个体利益博弈,公共性取向的集体行动难以达成;基础设施建设及硬件配备不足等一系列现实因素,导致自我供给公共服务能力局限于狭小范围内。多方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交叉影响,导致公共服务碎片化在所难免。
当初农业税取消之后,原以为村两委干部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会趋于缓和。但是当前各类基层上访、殴打村干、“民告官”等事件多发。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干群关系并没有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提升。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当前转型时期,各类基层和村级腐败行为频发,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底层腐败具有直接效应,对普通百姓的伤害最大,也严重影响我国政府的公信力。当前的底层腐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国家实行强农惠农政策背景下,大量专项资金进入农村。基层及村两委干部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调控分配权,容易诱发“权力寻租”行为。二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成效显著,农村经济已经得到长足发展,村集体“三资”存量日益增加,而对其使用、监管大都处于真空状态,为腐败行为提供可趁之机。三是在当前我国新一轮土地改革政策的影响下,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和土地租赁中,基层政府和村两委充当管理者和执行者角色,涉及大量的征收补偿款、流转费用及租金,当公共性价值观念缺失,媾和牟利行为难以规避。农村腐败已经成为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拦路虎”,也是当前我国农村治理需要直面的现实难题。
我国农村治理尚在转型时期,有一种从主体到规则转变的趋势,即从注重“谁在治理”转向“如何治理”。当治理规则在研究中占据核心位置时,“解释”便成为规则分析不同于主体研究的核心方法。在“解释”的逻辑下,中国传统农村基层治理领域中不同要素的组合形态以及诱发治理实践的机制则成为其分析的中心。[10]鉴于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我国的农村治理路径。
在我国农村治理过程中,首先应该明确以基层自治制度为核心,一切以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为主旨,如此才能确保农民绝对的权利主体地位,有效防范在农村治理过程中的行动偏差。但是当前我国农村治理中,一定程度上村民自治制度流于形式,基层政府“命令行政”盛行,村两委的“小集团决策”当道,制度弱化现象明显。为打破这种僵化格局,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基层自治制度的宣传力度。虽然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农村依然是比较薄弱的地区。不仅是由于受到农民群体自身知识水平有限的客观因素影响,宣传力度薄弱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权利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积极引导农民群体参与到农村治理中来,加大宣传力度应该首当其冲。这需要中央政府进行顶层设计,地方政府进行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调配,基层政府具体执行。如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建设的农村“法治长廊”、法治宣传学习室、农村法治巡回宣传活动、村民自治学习活动和农村依法维权宣传活动等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都能在一定范围内对农村贯彻依法自治起到观念引导作用。二是落实基层自治制度的实现形式。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目前的村民自治主要停留在村委会民主选举的环节,选后阶段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本上处于虚置的状态,这也就我们经常见到的“选举时热热闹闹,选举后冷冷清清”的现象。农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只是第一步,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在于实践中。如何使农民真正地参与到农村治理中来,而不是被排斥在“村部大院”之外,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具体实现形式上做工作。如当前部分农村地区通过建设村务公开系统、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成立村重大事务监察小组和组织村治理发展建议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切实使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治理中生根发芽。
当前我国农村治理需要以“民主化、服务化、公开化、网络化”为改革方向,统领全局,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稳步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农村治理中方向选择具有本源性,公共性价值取向始终需要居于指导地位。首先,民主化需要坚持“以农民为本”,一切以实现农民意愿,增进农民福利为主,保证农民民主参与、民主投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环节的高效运行。其次,服务化需要基层政府和村两委干部改变传统的农村治理工作方式,以“服务行政”为改革方向,以提高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水平为现实抓手。正如新公共服务理论所指 “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转型时期,政府应该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指导村两委工作,以服务全体农民为行动准则。再次,公开化是民主化和服务化的现实保障。在当前农村治理中,各类“潜规则”、小动作和不透明现象层出不穷,特别是涉及农村选举换届、村集体资产使用、农补资金发放等与权力或者钱财有关方面,不公开现象尤为严重。民主化与服务化的实现遇到现实屏障,探索构建一种农村党务、政务、事务公开系统,是一项夯实基础之举。最后,网络化是一种基于“工具理性”的取向,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信息技术应用到公共管理领域之后,行政效率成倍的提升,网络化治理是一种高管理能力和高公私合作能力的“双高”治理形态。在面对问题高度棘手和个性化的复杂社会中,不仅需要一种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模式,还要为问题的解决方案提供必要的工具。网络化模式为公共服务的实质性改进和重要的管理挑战都提供了充足的机会。[11]从部门大院到政府门户网站,再到电子政务,直到今天的“智慧政务”,网络化的改革方向,促使治理能力大幅度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显著提高。如当前我国部分发达地区的农村治理中,已经开始通过“微村务”公众号平台,实现信息传递、意见收集和集体决策,就是网络化在农村治理中的现实举证。当前移动互联时代,研究如何把网络化信息技术的成果嫁接应用到农村治理中,必将是一项技术性的变革。
“十三五”规划中,将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作为一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宏观战略决策。当前时期农村治理中,需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引领农村治理创新,提高农村治理现代化水平。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中国农村已然是一个复杂多变、形态多元的社会,传统的农村公共管理秩序已被打破。通过“互联网+”信息化平台建设,可以大大提升农村基层管理服务效率。如当前我国一些有先决条件和能力的农村地区,已经开始构建如互联网+农村医疗报账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互联网+“三留守”人员关爱与服务平台,可以有效缓解当前我国农村的一大热点难题;互联网+“三资”管理平台,可以对村集体经济成员共同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实行监管。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诸如此类的“互联网+”农村治理的技术应用已经如雨后春笋般在农村出现。探索“互联网+”农村治理创新模式,强化信息化在农村治理中的作用,完善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制度保障机制,构建智慧乡村社会治理创新云平台。集成农村智慧政务、农村社会治理、农村公共服务于一体,建立全方位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农村社会治理信息高速流转、互联互通、多方共享。但是在使用“互联网+”技术的同时,要避免同质化、盲目化和政绩化倾向,需要以农村发展和为农民服务为中心,以自身资源禀赋条件为基础,合理规划使用,从实质上做到以技术创新农村治理路径。
我国传统农村以基层政府为政务指导中心,以基层党组织和村党支部为党务管理中心,以村委会为事务处理中心的治理结构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化,达不到为基层村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要求。当前转型时期,农民群体已经有了多维度的分层分化,特别是留守人员、失地农民、贫困人员等弱势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需要认识到,农村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大量出现,在农村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已经越来越突出,在农村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农村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传统的“基层政府——村两委”二元主体模式,甚至“基层政府——村两委——农民”三元主体模式都已经不能达到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由于农村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在公共服务的供给和农村治理中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对当前农村治理的缺陷起到弥补作用。鉴于传统农村治理模式的“失灵”,预示着一种以多中心参与机制为内核的合作治理模式即将诞生。“多中心”一词在创立之初就肯定了其在于倡导民主化,平等主体能够实现伦理关照的交往理性是多中心治理结构中的重要部分,而绝不是秩序化的工具理性,互相尊重的伦理关切显然是多中心的实质和核心。[12]探索构建一种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为基础,基层政府、村两委、农民群体、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农村治理多中心协作机制,是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通过深入剖析当前时期我国农村社会结构转变的现状与困境,借鉴传统农村治理的优良经验,探索重塑一种以基层自治为制度保障,以“四化”改革为方向,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以多中心主体参与为机制的农村治理路径,是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之举。但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万事万物总是在自我否定与扬弃中得到发展与升华,“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农村治理同样需要加入未来不同时间节点的要素。不忘初心,与时俱进,才能从本质上为广大农民提供最优质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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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2.82 文献标志码:A
1008-6323(2017)06-0042-07
朱理洋,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硕士研究生。
2017-11-06
唐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