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陈超阳(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非政府组织公信力生成机理的客体观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实践论视角
文 陈超阳(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非政府组织公信力作为社会公众对组织的认可和信任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影响力与号召力,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马克思主义实践论指出,客体的自身属性与条件首先决定了主体认识的范围与内容。在非政府组织与公众的信任关系中,前者作为客体方,在价值追求上的公共性以及行为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构成了可信度的两个维度,是其公信力生成的客观基础。非政府组织只有在价值使命上体现为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乃至社会整体福祉的改进,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行为是正当有效的,并与价值取向保持一致时,才具有可信度。
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公信力 可信度 实践论
在全世界范围内,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重大的组织创新,已经勃然兴起,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对于这股潮流,萨拉蒙将之描述为一场真正的、正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社团革命。这股力量包括了数以万计的环境组织、社区团体、医疗诊所、学校、日托中心、职业协会、民间团体、发展组织、消费团体、文化机构以及其他类似组织。由于它们在市场与国家之外的超然地位,具有较小的规模、与公民的联系性、灵活紧密、激发个体主动支持公共目标实现的能力,以及对社会资本培育能力,这类组织在寻求一种介于市场信任与国家信任之间的战略重要性已经呈现出来。
最近二十年来,国外的非政府组织领域出现的财政丑闻、道德沦丧、个人谋私、滥用资源和不良的公共报告等等现象,已经震动了整个领域,使国外的非政府组织更早面临公众信任问题的挑战。例如,1992年美国联合劝募总会(United Way of America)领导人阿拉莫尼因贪污罪被判刑,联合劝募总会的捐款因此剧跌,并且有一半的分会退出了总会,经过多方努力,数年后才恢复到以往的捐款数字。1996年,一则关于癌症研究学会(ARC)的丑闻被揭露,只有1/3的捐赠真正用在了癌症成因的研究上,另外2/3的捐赠或者被挪用,或者被用在营利性经营方面,或者被ARC的主席个人所花费,当然该主席现在已被送到了法庭之上。这次丑闻之后,接收公共资助和个体捐赠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受到国家或其它地方政府的竞争规则的控制。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美国红十字会截取了一部分捐赠给受害者的款项,这引起了公众的愤怒,导致其首席执行官辞职。[1]
在我国,非政府组织也是频频发生各种违法违规事件。例如,早年“中国妈妈”胡曼莉事件、山东菏泽的董玉阁事件、近些年的郭美美事件等。这些不断见诸报端的丑闻,严重损害了非政府组织的整体声誉,破坏了公众对它们的信任,整个非政府组织领域面临着严重的公信力问题。
因此,无论是对于非政府组织本身而言,还是对于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来说,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问题已不仅仅是停留在学术研究上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更是一个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的现实问题。
有学者认为公信力是公众对客体信用的信任程度。从这个角度看,信用是公信力中属于客体的内容。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就是公众对这些机构信用能力的评价。如果用可信度来表达“信用”的意思,那么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可以被理解为公众对其可信度的评价结果。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也称公信度或信誉,是指组织能否履约的可信程度(通俗地讲,就是指组织资金能否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和社会对组织评价的好坏。它直接关系着组织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反映了组织外部对该组织的服务质量及其他方面的一个看法和总体评价。也有学者指出非政府组织公信力是“在获取政府、社会及公众信任与支持的前提下,依靠自身拥有的如畅通的信息、机构合作等有效资源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坚守非政府组织的特征和公益宗旨,进而获得在社会公众中的信誉度的能力。”[2]在此,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组织的认可和信任程度,以及因此而生的社会影响力与号召力。
非政府组织公信力具有非定向性特征。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建立在社会公众广泛信任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公共信任,因而具有非定向性特征。人际信任是一种指向性信任,例如我信任张三或我信任李四,在这样一种信任关系中,被信任者是明确的具体对象。而公共信任是一种泛指,是一种非指向性信任,它不指向具体的某个被信任对象,而是把被信任对象作为众多单个实体的集合体,而施予整体性信任。在关于非政府组织的信任关系中,一方面,施信者即公众是一个具有非定向性的整体概念,当谈及公众不信任非政府组织时,并不是指张三或李四之类的单个个体不信任,而是张三、李四等人构成的社会群体不信任非政府组织;另一方面,从被信任者即非政府组织这一方来看,公众不信任非政府组织的说法意味着公众不信任作为一个整体的非政府组织,即把非政府组织当成了一个集合名词,代表了整个非政府部门,而非单独的某个组织。相反,在现实情境中,公众对某个具体的非政府组织(例如农家女百事通)还是持很高信任度的。
非政府组织公信力具有动态性特征。非政府组织公信力反映的是公众对其的信任程度,是多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公信力本质上是一种信任关系,具有动态性特征。首先,非政府组织自身的表现具有动态性。非政府组织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素质、组织绩效等各方面都会随着时间而得以改善,这些能够增强其可信度,公信力也因而提高。其次,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信任具有动态性。公众的期望、教育水平、个体理性程度和判断能力、所获得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信任倾向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公众对其信任与否的判断。最后,非政府组织所生存的外部环境也具有动态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政治法律、经济与社会文化等外部环境都在不断完善,给非政府组织获取公众信任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实践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而进行的能动地改造和探索客观世界的社会历史活动。实践包括主体、客体与环境。作为主体的人具有生命力和自然力,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被历史地规定着的客观现实,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主体与客体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客体的自身属性与条件首先决定了主体认识和改造的范围与内容,而主体的知识水平、技术手段等制约着对客体认识和改造的深度和广度。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亦可分为实践关系与认识关系,实践关系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能动改造与客体被改造的关系与过程,认识关系是主客体之间的反映和被反映关系。认识就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客体自身各方面的信息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主体,为主体观念的形成提供客观内容。同时,主体根据一定目的与需要对所接收的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形成对客体的主观映象,在观念上把握和反映客体。
马克思主义实践论中关于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阐述,为非政府组织公信力生成机理奠定了逻辑分析基础。据此对非政府组织公信力做出如下分析:非政府组织公信力本质上表现为非政府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分工体系中的角色与行为,包括非营利性、志愿性、公益性、良好的治理结构、效率、效果等。这些决定了非政府组织的可信度,构成了非政府组织公信力的基础。另一方面,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期望、公众的理性、公众获得信息的便利性、公众的已有体验等因素影响着公众对非政府组织公信力的体验和判断。非政府组织的所作所为只有经过公众的评价之后,才能获得其认可,进而博得认同,如此才可谓公信力。
非政府组织是被信任的对象,公众是施予信任的一方。因此,非政府组织被认为是客体,公众被认为是主体。但也要留意一点,公众与非政府组织并非生存于真空之中,它们所共享的生存条件即外部环境,如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程度、管理体制、历史文化传统、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条件既制约着非政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也影响了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认识与评价。
20世纪5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Deutsch对囚徒困境中人际信任的研究,与Hovland,Janis和Kelly对人际沟通过程中信源可信度的研究,一起开创了社会心理学中信任研究的先河,被视为人际信任的经典研究。简.曼斯布里奇(Jane Mansbrigde,1999)指出有两种信任:一种是基于对他人可信度的判断,可信度高的就信任,可信度低的就不信任;另一种是利他性信任,意思是说就算他人可信度不高,你仍然愿意相信他们。阿兰·佩雷菲特认为没有可信性就没有信任。他所说的可信性就是 “诚实守信”,即严谨、坚定、信守承诺,遵守计划、尽责尽力。做不到上述要求时,个体或组织就不配信任,就不会有他信;另一方面,只有他者也表现为配得上这种信任时,个体才能保持对他者的信任。
在公众与非政府组织的信任关系中,非政府组织只有在价值与行为方面具有可信度,才能为这段信任关系奠定客观信任基础。具体来讲,就是非政府组织在价值与行为两方面在价值理念上是否出于对公益的追求,在行为上是否与理念相符,是否有效,是否完成目标等。只有当非政府组织价值是正确的即追求公共利益、追求社会整体福祉的改进,行为是正当有效的,并与价值取向保持一致时,它们本身才具备让公众相信和认可的条件,亦即才有可信度。
1.基于公共性的理念认同:非政府组织公信力的价值基础
经济学家一般认为,社会群体的形成可以被理解为个体之间自愿结契的结果。这些个体经过理性计算之后认为相互合作是一件长远有益的事情,于是达成一致。尽管私利与契约是人们走到一起的重要因素,但是自古以来的经验已经证明,最有效的组织都是那些建立在拥有共同的道德价值观之上的群体。这些群体不需要具体详细的契约和规范其关系的立法制度,因为道德上的默契和认同已经为群体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相对于政府和商业机构等一般性组织,非政府组织在某种意义上更具有特殊性。人们成立或参加一个非政府组织,并不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实现,是因为有着共同理想、共同目的,希望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人们因之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并没有也不需要签订繁琐的契约,仅仅是出于一个共同的追求,例如可能是保护环境,或者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或者缓解贫苦等,就把一群人吸引到一起,并为了这个共同的目的而奋斗。因此,对于非政府组织而言,明确的目的和清晰的使命才能为其指明正确的前进方向,也才能获得组织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一旦其理念上出现偏差,例如,由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转为谋取个人私利,那么,这样的非政府组织毫无疑问将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没有公众信任的非政府组织亦无公信力可言。
(1)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与利他性
非政府组织完全基于自己内在的逻辑而起作用,这就是他们的公益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是民间组织……最具特征的一个属性。民间组织的内在驱动力不是利润动机,也不是权力原则,而是以志愿精神为背景的利他主义和互助主义”。[3]Young(2000)曾经说过非政府组织在从事着一种创造性的工作,它们基于一种不同于个人利益的公益性动机而工作。顾恩(Gunn,2004)认为第一部门的动机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第二部门的动机是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而第三部门的行为动机却是普遍地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或为会员提供服务。这种志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普遍性服务提供行为就是公益性的体现。[4]
陶传进(2005)认为公共利益是指所有公众的利益,而不将任何所有可能的收益对象排除在外。公共利益最大化在某种程度上和利他主义非常接近。当一个个体或组织在公共利益的驱使下行事时,就表现出一种付出行为,为了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而自愿承担可能的经济或非经济成本。
日本学者重负真一提出要把“慈善性”作为非政府组织的特征之一,从经济上和社会上救助弱势群体是民间慈善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现实意义,因而提出将慈善行为所导致的利他程度作为衡量组织效力的重要指标。民间慈善组织的利他程度是与组织公信力成正比的,组织公信力越高,利他程度越广。[5]
(2)非政府组织的公共责任
何谓非政府组织的公共责任?有学者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公共责任主要表现为公共利益与公共信任的维持,具体包括“公共信息的揭露、对法律与管制的遵守、董事会的监督与信托责任、组织效能、募款伦理与廉洁、对利益相关者的响应、组织使命的正当性、利益冲突的避免与解决以及公共资源的管理等”。[6]我们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公共责任既是一种道德责任,又是一种法律责任。此外,其公共责任还表现为一种义务,包括不侵犯公共利益的第一性义务以及遵守或违反此义务而应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它既可能是补偿性的,也可能是惩罚性的。最后,非政府组织的公共责任还表现为一种职责,要求组织在行为发生之前就有明确的追求公益的目标,在事中秉持良好运行信守承诺的责任感,在事后接受服务对象评价,并承担行为不端的后果。
目前,研究者们拓宽了对非政府组织公共责任的理解,认为它们承负着多方面的责任。一是对上的责任,即非政府组织对委托人(政府、捐助人等)承担责任;二是对下的责任,即非政府组织对服务对象的责任;三是对外的责任,即非政府组织对外部专家和同行所承担的责任;四是对内的责任,即非政府组织对雇员和志愿者等的责任。关于非政府组织公共责任的更早理解中,主要是强调对捐助者负责。而近来学者们越来越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下行责任,即对服务对象和受益人的责任担当。非政府组织公共责任内容的不断衍生与扩展,其目的是希望借助更周全的公共责任方式,确保组织使命与公益性的达成,以获取公众的信心与信任。
非政府组织公共责任的根源在于其公共性。非政府组织是基于公民社会中的公众力量与志愿精神所构成的,公益性是其根本使命和动力基础,组织资源的获取与项目活动的运行依赖于社会公众的善心、同情心、爱心、奉献精神与志愿精神等美德。因此,非政府组织在成立目的、经营方式和资源获取、社会影响等方面都具备公共的特性。非营利组织的这种公共性使得其公共责任的缺失更容易招致公众的不满。非政府组织负责任的核心就是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
2.组织行为的正当性及有效性:非政府组织公信力的现实基础
在韦伯的观念中,组织的“社会行为可能是以其他人过去的、当前的或未来所期待的举止为取向”。他接下来进行了更深入的分析,认为如同个体的任何行为一样,组织的社会行为可以由以下情况来决定:a、目的符合理性的,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手段”,来实现组织合乎理性的目的,而这目的在实现过程中已转换为了相应的成果;b、价值合乎理性的,即通过有意识的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解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c、情绪的,即通过有意识地突出行为的最后结果;d、传统的,由约定俗成的习惯。[7]也就是说,组织的行为主要是受到其“精神世界”的驱动,包括组织的价值观、使命感、已成定式的习惯等。
如果“价值”概指精神的或意识的一切,此处的“行为”则是一个多维度多层面的复合概念,“行为”可指组织表现出来的可视的一切,包括它的管理运营过程、项目的执行及效果、组织的绩效等等。
(1)非政府组织的能力
在此,能力这一术语主要表达组织的胜任能力,即组织能否获得运营所需资源并加以合理有效地运用,能否处理好与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能否实现组织目标等等。因此,非政府组织的能力主要表现为综合性组织能力的范畴,具体包括募款能力、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日常管理能力、服务提供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协调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等。
组织行为研究中的许多文献都明确指出,一位员工可信度的高低,与其执行工作的才能是息息相关的。迈耶尔(Mayer et al.,1995)在整理过去关于可信度的影响因素后发现,一半左右的研究都指出能力是影响可信度的重要变项。[8]并认为组织能力是指组织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专业知识、执行任务的能力以及与胜任工作有关的资历等,是组织在特定领域之内具有影响力的一组技巧、能力及特性,具有才能的合作者会产生一种特殊的吸引力,不仅吸引其他组织与之合作,也会吸引个体加入组织。这种基于特定能力而产生的信任可谓一种才能信任。
在关于绩效管理的相关文献中,态度、能力与绩效三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正向联系。通常认为能力决定了绩效的好坏,而态度则对能力的发挥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针对非政府组织这一行为体而言,其使命或价值理念可以理解为一种组织态度。因此,仅有高尚的使命、追求公益的价值取向是不够的,它无法自身转化为组织绩效,必须借助于组织能力才能发挥作用。非政府组织的能力决定了其绩效水平,也决定了组织能否成功履行职责,承担公共责任。
从公众的视角来看,非政府组织的能力也对双方信任关系的形成影响重大。PatriciaM.Doney(1997)认为在合作中,一方对合作伙伴能力的判断是形成信任感的五种途径之一。这意味着在产生信任之前,一方会判断另一方承担责任的能力,并对其对方履行承诺的能力进行评估,如果他认为对方有能力履行承诺,则产生信任。[9]
(2)非政府组织的绩效
绩效是组织或个体的业绩、行为、态度、能力等各方面的观察和测量。从被评估的绩效主体来讲,包括个体绩效、团队绩效和组织绩效。绩效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看作是组织战略目标的实现程度。组织只有在其存续过程中,通过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满足客户需求,才能实现组织的目标。也就是说,组织的绩效不仅为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物质性保障,而且是组织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绩效管理不仅对商业企业至关重要,对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公共部门一样重要。波伊斯特就认为“绩效考评并不是一个新概念。确切的说,它是个老概念,但在目前的公共和非营利部门的管理中却有着新的重要的意义”。[10]同时,他也指出,如何有效地去评估公共和非营利部门的绩效是一个重大的难题。困难不仅仅是因为非政府组织目标的多元化而导致评估标准的价值多元化,更重要的难题在于非政府组织的产出往往难以衡量。Fottler也指出,非政府组织在进行绩效测量时,往往强调资源的投入而非活动的结果。此外,非政府组织由于产权上的所有者虚位,因而不存在强制性力量迫使组织进行绩效评估,或者只有机构捐助者才会在需要评估其所捐资金使用情况时而去在意非政府组织的绩效。在评估主体上,主要是外部利益团体,而非作为其服务对象的消费者,这样并不能体现非营利组织服务的真谛。
在评估非政府部门的组织绩效和项目绩效时,将会运用一些重要的绩效指标,例如效率、效益、产出、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募款成本、行政成本等等。这些指标是关于绩效各方面现实的客观标志。在美国的非政府部门,绩效考核指标的焦点在近二十年来有所转移。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Taylor和Sumariwalla(1993)的研究表明,更关注的是财务指标、项目产出、效率、用户满意度、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人口统计学指标和其他参与者指标等。从90年代末开始,绩效测量的重点已经转向了结果方面,更侧重结果型指标的开发和采用。一般来说,效率、效果与经济性是公认的三个评估指标。
在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绩效评估管理及指标体系构建等方面也有不少创见,例如陈志广以交易成本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将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交易成本分为狭义实施成本和机会主义成本,应根据偏好、专业、信息等信息,选择最大程度适配的评估方法。[11]还有机构主张非营利组织公信力评估应该作为其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从政策执行、项目评估以及质量保障等三个方面展开,以确认组织的投入、过程控制与产出效果,以及非营利部门的行为是否与使命相符,是否有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是否能满足被服务对象的需求。[12]
(3)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与透明
组织的信息包括观察到的事实、数据,以及新闻、经验、知识等,它们通过文本、数字、图形、视听等方式而被描述、传递、转换、交流和存储。在知识经济社会里,信息是一种资源,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等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了解、熟悉事物的需要。
在这个倡导透明化的年代,任何一个组织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合作伙伴、政府、媒体、客户、社区等都希望获取关于组织所作所为的尽可能多的信息,更希望能够找出组织诚信经营、恪守道义的证据。因此,各个类型的组织都面临信息公开和透明的压力。
透明化是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可以得到的关于一个组织相关信息的程度问题。这引发了其他问题,这些主体想要得到什么样的信息?为何想要得到这些信息?能够通过何种渠道得到?实际得到了什么样的信息?又是以什么方式得到的?等等。这些可以说都是组织在实现信息公开和透明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在非政府部门里,非政府组织通过募款行为,从企业、社会公众等各处获得组织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并接受政府的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在组织雇员和志愿者的共同努力下,为社会上有需要的人们提供各类服务。非政府组织这种资源上的公共性和使命上的公益性,要求组织必须向各方利益相关者报告相关信息,包括组织的资源分配情况、财务状况、董事会构成、内部控制规则、行为准则和伦理标准等等。非政府组织只有清清楚楚地摆在公众面前,接受大家审查,才能让公众对组织的德行表示放心和信心,也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此外,非政府组织作为商业公司一个重要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他们虽然没有直接管理公司的全力,但是能够对公司的业务和治理发挥重要影响。它们发挥影响力的工具就是透明化:告知他人的能力、利用已知信息调动别人的能力。例如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它致力于在世界各国政府和企业界推进反腐败运动。如果组织本身都不够公开透明,得不到社会的信任,那么它们的言论和倡议根本就不会有任何影响力。所以,非政府组织想要更好地发挥其监督功能和倡议功能,就必须首先保证自身的公开透明,赢得公众的信任。
我们把公信力视为主客体之间互相作用的一个关系型概念,即主体对客体的可信度进行评估,并做出判断。如此,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就是在客体(即非政府组织)展示其可信度的情况下,主体即公众对其进行判断,做出是否信任或给予多大信任的行为和过程。在这种关系中,非政府组织要赢得公众的信任,就要具有可被信任的品质与行为。总之,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组织的认可和信任程度,以及因此而生的社会影响力与号召力。它是非政府组织价值追求与行为的长期积淀,体现了组织的理念、诚信、管理和绩效等内容。同时,它也是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评价,表达了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非政府组织公信力的核心和本质在于公众的认可和信任。
[1][4]C.E.Gunn.Third-Sector development: Making up for the market[M].CornellUniversity Press,Ithaca,NY.2004:3,8.
[2]王珺,赵敬丹.提升我国非政府组织公信力的路径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10).
[3]王名.民间组织通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37.
[5][日]重富真一.亚洲的国家与 NGO[M].东京:东京明石书店,2001:17-19.
[6]蔡磊.论非营利组织的公共责任机制[J].学术探索,2004(04).
[7][德]马克思·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4-56.
[8]MayerR.C.,DavisJ.H.,SchoormanF.D.An integrative model oforganizationaltrust [J].Academy ofManagementReview,1995,163(3):709-734.
[9]Patricia M.Doney,Joseph P.Cannon.An examination of the nature of trust in buyer-seller relationships.Journal of Marketing,1997(61):35-51.
[10][美]西奥多·H·波伊斯特著,肖鸣政等译.公共与非营利组织绩效考评:方法与应用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
[11]陈志广.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基于交易成本视角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10).
[12]上海社会科学院.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182.
D638 文献标志码:A
1008-6323(2017)06-0025-06
陈超阳,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讲师。
2017-10-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5CRK018)。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