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吸纳与空间拓展: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政治分析*

2017-04-11 07:57郭道久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协商公共服务民主

郭道久

(南开大学,天津300071)

政治吸纳与空间拓展: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政治分析*

郭道久

(南开大学,天津30007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们总是与特定时期社会政治生活的中心工作较紧密结合在一起:中心工作向社会组织开放,社会组织为中心工作服务。这就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吸纳”;通过吸纳,政府预防了社会组织发展成为体制外的力量,社会组织则获得了发展的空间。具体而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基本的发展前提和环境,政府职能转变是社会组织发展的直接动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社会组织确立了社会地位,社会管理和和谐社会建设确定了社会组织的协同角色,协商民主则拓展了社会组织的功能。通过政府“政治吸纳”来获得发展的空间,这是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特殊道路,也是适宜的道路。

社会组织;政治吸纳;空间拓展

前言

社会组织的兴起和迅速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生活中的突出现象之一。正如不少学者在总结中国社会组织发展时强调的,它们的出现和发展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不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自发的过程,更多体现出官方的意愿和政府的推动。

计划经济时期,全能型政府模式下社会组织基本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社会组织的数量非常有限。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允许社会组织出现,并推动建立了最初一批主要的社会组织;但政府并不希望社会组织完全脱离自己成为真正独立的社会力量,因而从资金、人员、组织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设置种种“由头”,将社会组织纳入现行体制内,以便于某种形式的“掌控”。这就形成了中国社会组织发展中特殊的“政治吸纳”形式。

考察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一个清晰的线索将呈现:社会组织的发展总与特定阶段的中心任务结合在一起。这就是“政治吸纳”的外在形式。“政治吸纳”的基本含义是将社会组织纳入政治(体制)框架内,便于对其实施控制;而吸纳的具体载体则是一个个具体的政治中心工作,即社会组织的发展融入当时的中心工作。这种吸纳会产生两个明显的效果:一是社会组织不可避免地与政治(政府)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较为明显的政治性特征;二是社会组织因此获得合法性支持以及必要的发展空间。后者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条件,特别是在政社分离不明显、社会空间小的阶段,它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社会组织的成长。所以,政治吸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却有助于发展初期的社会组织拓展发展空间,逐步成长。

社会组织是在改革中发展起来的,而改革某种意义上就是中国这些年来最大的“政治”,故要认识社会组织发展中的政治吸纳和空间拓展,就可以将其与改革进程结合起来,通过分析社会组织与各个时期改革的中心任务之间的关系来实现。在渐次推进的改革进程中,每一个阶段都有特定的主题和重心,社会组织的发展则与这些主题和重心紧密关联,既依赖于改革主题提供支持,也为改革承载特定的功能。

一、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组织发展的前提和整体背景

经济体制改革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政治中最核心的变化,面向市场的改革以及逐步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分析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一系列新事物、新现象的基础。社会组织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获得快速发展的。

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带来的改变是“集权体制松动”[1],它改变了国家统管社会的全能主义模式,为社会组织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政府)控制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企业和社会团体都被纳入国家控制范畴,成为国家的延伸。所以,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社会组织规模极为有限。如解放初期经过清理整顿后,全国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只有44个,到1965年也只有不到100个。[2]经济体制改革使国家(政府)的触角从经济、社会领域收缩,从而在这些领域产生了一定的空间,企业因此有了活力,社会组织也获得了发展。所以,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集权体制的松动就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的前提,为社会组织开拓了发展的空间;而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

当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获得发展的社会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政府控制的,相反,它和政府紧密联系在一起。社会组织的发展不是一种纯粹社会自发的选择,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政府从企业的日常生产活动中退出,从而在政府和企业之间产生一定的空间距离,为了连接政府和企业,中介性的社会组织产生了;改革导致部分政府经济职能外移,为了承接这些职能,半政府性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出现了;经济改革导致社会成员迅速分化并出现了利益多元化,为了服务于不同的利益群体,各种公益组织产生了;改革衍生出各种社会问题,社会服务类组织就产生了。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组织都没有脱离经济体制改革这个主线。为了保证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这种紧密关系,“双重管理体制”等相关制度安排一直延续下来;当社会组织的发展超出政府控制的范围,就会出现清理整顿等强制性措施。

作为长期以来中国政治生活的中心议题,经济体制改革通过让社会组织为其服务的形式实现政治吸纳:改革在不断深入,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服务的领域在逐步增加,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也在不断拓展;但社会组织的发展不能超越政府主导的改革进程,否则,其发展空间就可能被压缩。这构成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态势。

二、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组织发展的直接动力

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有着紧密关系,一方面,社会组织发展是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的结果;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发展又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条件,促进了政府职能转移的进程。

转变政府职能的思想最早出现于1984年,1986年中央“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正式提出“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转变”。[3]这一时期,改革的取向是经济管理部门的“简政放权”,因为改革之前,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按照国民经济体系分门别类地设立了众多职能部门,这种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导向的商品经济的要求。1988年的机构改革,基本导向就是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强化宏观管理职能,淡化微观管理职能,具体做法则是以经济管理部门为重点,合并、裁减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内部的专业机构。[4]按照王名等人的总结,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路径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的管理职能直接由政府向民间组织转化,行业协会等组织承接政府职能;二是政府的管理职能由行政组织向官办中介组织、市场营利性中介组织转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组织承接政府职能;三是政府的管理职能由事业单位向民间组织和市场营利性服务组织转移。[5]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催生了一大批社会组织,其中行业协会最为典型。作为政府退出企业内部经济事务管理、变直接管理为行业管理的产物,行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能最初是由政府直接赋予的。[6]社会组织成立后,迅速成为各领域发挥意见表达、政策参与、行业监督等作用的主要力量。可见,行业协会等组织成立和发展起来后,不仅能够承担推动其成立的政府部门赋予它们的职能,还能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开拓自身的职能范围,在经济服务和行业发展方面发挥更为广泛的作用。这使得政府可以集中精力于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为转变政府职能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成立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仍然与推动其成立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改革后重新组建的相关部门)保持较为密切的关系,或由这些政府部门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或开展业务合作。

政府职能转变同时伴随着机构改革,社会组织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时,也为机构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7]比如,在1998年开始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经贸委所属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煤炭工业局9个国家局于2001年撤销,经过职能调整和机构整合后,国家经贸委成立10个直接管理的行业协会和商业联合会,包括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资流动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轻工行业协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内贸易局撤消后,中国商业联合会组建,成为国家经贸委直接管理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综合性行业组织,原属国内贸易局的多个事业单位,包括报刊、出版社和信息机构等,整体划归中国商业联合会。其他8个国家局的转制也基本采取类似的原班人马整体转移方式。

社会组织在转变政府职能中的重要角色表明,社会组织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转变政府职能其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改变计划体制下全能政府模式,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特别是微观经济行为的干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经济调节等环节中的作用。社会组织从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开始,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发挥中介作用,并因为政府和市场各自在服务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不足而逐步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主体。[8]

三、服务型政府:社会组织新的社会地位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21世纪以来中国改革发展进程的重大转变,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十分深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由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将经济发展放在首要位置,政府管理上也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官本位、权力本位的理念之下,地方政府的“单边主义”和信用缺失现象比较严重,由此导致的政府官僚主义使得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渐行渐远。此外,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广大群众日益迫切地要求政府能够为他们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广大群众越来越期望建设一个公开、透明和没有腐败的政府。[9]服务型政府建设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启的。在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问题上,不少学者都认为应该发挥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合力”。[10]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规律——“双向互动”的角度看,社会组织是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中多元主体的重要角色;[11]而提供公益服务也是社会组织的四大职能之一。[12]实践中,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的各个领域都发挥着特定的作用,不管是官方色彩较浓的人民团体,还是纯民间的草根组织,亦或具有一定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都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参与者和特定公共服务的供给者。

在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形式上,目前关注最多的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的重要“工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方向。中国在探索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路径时,也逐步认识到购买公共服务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有效措施。贾西津等认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签立合同,使用财政资金,由社会组织承包服务,实现特定的公共服务目标的机制。它的核心意义是公共服务提供的契约化,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构成平等、独立的契约双方”[13]。王浦劬等对全国多个城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研究表明,在居家养老、农村医疗、残疾人服务、社区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救助等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取得较大进展,社会组织作用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呈现双赢的局面。[14]曾永和对上海市闸北区临汾路街道社区事务工作站的研究表明,自从采取了“一站多居”的购买模式之后,居委会工作从135项减少到66项,每年为街道节省工作经费30多万元,效果明显。[15]购买服务事实上成为政府吸纳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一旦吸纳成功,政府和社会组织双方都因此而获益。

如果说社会组织发展早期的功能还主要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发挥中介作用、承担政府转移的职能,那么,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作为改革进程的新阶段提上日程,社会组织就必须开拓出新的职能领域——提供公共服务。事实上,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公益性的组织,提供公益服务是其本职工作;只不过在改革开放的前一阶段,中国政府的职能重心不在公共服务上,社会组织相应的也没有以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当政府的职能重心逐步向公共服务转移时,社会组织也需要重拾服务本能,与整个改革的进程保持一致。而且,转向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必然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毕竟,服务才是它们的本职角色。21世纪以来各种提供教育、扶贫、助残、环保、养老等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获得快速发展就是力证。

四、社会管理和和谐社会建设:社会组织的协同角色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从而将社会组织与社会管理、和谐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决定》同时明确提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明确了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即社会组织是“四位一体”格局中发挥“协同”作用的社会力量之一。在此前各项改革的具体安排中,社会组织都没有直接被作为一种要素纳入;而在社会管理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社会组织上升到与党委、政府、公众并行“四位”要素之一,这不能不说是对社会组织极大地肯定和吸纳。

按照何增科等人的理解,社会管理内容丰富,涉及当前主要的社会问题,包括:社会矛盾冲突和利益协调、收入分配调节、社会保障体制、流动人口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应急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等。[16]在这些社会问题的管理中,社会组织是一种重要的协同参与力量,且它们的专业性较强,贴近公众且灵活性强,这让它们更能适应社会纷繁复杂的事务。社会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其非政府、非营利的优势,广泛发动公众,连接公众和政府,表达公众利益诉求、动员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影响公共政策、缓解社会矛盾。

从和谐社会的角度讲,社会组织除了参与社会管理、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之外,它还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矛盾调解、缓和机制,有着重要的“减压阀”功能。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公共组织,一方面与公众联系紧密,以维护和实现公众(或成员)的普遍利益为目标,另一方面又不拥有强制性手段,主要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处理问题;所以,社会组织不像政府那样具有强制性,从而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和支持。在社会组织比较发达的地方,它们就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缓冲带和“减压阀”,承担起调和政府与公众矛盾的任务:其非官方性质使它更容易为公众接受,而不会像政府一样,公众基于一种本能的对立情绪拉开了双方的距离;它代表着公众的利益,虽然这种利益代表与公众的具体利益要求间可能存在差距,但从根本上说,它是在为公众“说话”;它作为组织化力量,在与政府的接触中,比单个公众的影响大,政府不能轻易忽视它的存在;它与政府间往往存在各种联系,业务的、资金的,等等,使它比较容易与政府沟通;在矛盾状态下,政府也需要中间调节,它的出现对政府也是一种应急之需。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协调者是合适的。建设这样一种缓冲地带,在政府与公众的“刚性”结构间加入弹性机制,政府从过去直接与公众接触变为通过社会组织与公众间接发生联系,减少直接对抗的机会,对整个体制而言是一种进步。

在公共服务的基础上,社会管理和和谐社会建设为社会组织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谐社会建设涉及方方面面,有经济领域的收入分配和调节,公共管理领域的基层治理、流动人口管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有社会保障等各项公共服务,还有公共文化等文化精神生活领域。可以说,作为社会协同力量,社会组织的角色和功能已经延伸到除政治之外的各个领域。

五、协商民主:社会组织的功能开发

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社会组织协商是与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基层协商和人民团体协商并行的形式。在此前关于社会组织功能的探讨中,协商民主并不是一个主要议题;社会组织协商的提出,进一步拓展了社会组织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它将社会组织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从而使社会组织成为一种政治因素。

实际上,在中国的协商民主框架里,社会组织一直就是一种重要的协商主体。中国的协商民主包括党派团体、政协组织、国家政权机关、政府、基层社会等五大体系,每一个体系的协商民主虽然有各自的侧重点,但协商都离不开参与主体,政协组织、政府和基层社会的协商民主中,社会组织都是重要的协商主体。政协组织的协商民主主要形式为34个界别之间的协商,其中8个团体界别就是社会组织的代表;政府治理中,社会组织首先是意见表达的主体,也是政府召开的各种调研会、听证会、协调会的重要参与者;基层社会的协商民主中,社会组织的作用更加直接和突出,在诸如民主恳谈、社区论坛、民主评议、网络议事等协商民主形式中,社会组织往往以专业性、广泛性、灵活性等特点而备受瞩目。随着社会组织协商被纳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体系,社会组织的这种主体地位得以明确和强化,协商民主也完成对社会组织的“吸纳”。

社会组织确实能够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支持。首先,社会组织是协商民主所需的社会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的融合,既包含正式的国家制度形式,也包括基层民主等非制度形式,所以,它不仅需要正式制度基础,也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社会组织及其与之相关的社会中间层、公民文化和公民精神等,是构成协商民主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的重要成分,并为协商民主提供协商的场域及必须的价值和理念。[17]其次,社会组织可以促进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重要原因就是它可以避免竞争性选举中的无序竞争,这与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一致的。社会组织则代表着一种利益表达渠道和社会整合机制,可以将公民个人的利益诉求集中起来、通过合理渠道纳入协商体系。从这个角度讲,作为一种协商主体的社会组织是积极和有效的。

在协商民主的各种形式中,社会组织协商属于需要积极探索的形式。与政党协商、政协协商等有着长期实践经验的民主形式相比,社会组织协商并没有形成稳定的主体、成熟的经验和相应的制度保障。但是,社会组织协商的提出却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从长远看,协商民主正在逐步成为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并将逐步丰富和发展成与西方代议民主相提并论的国家民主形式,体现中国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贡献。社会组织就是这种民主形式的因素之一。从短期看,社会组织纳入协商民主范畴,实际解决了长期困扰社会组织的难题,即社会组织与政治的关系。此前各个阶段的政治主题,都是经济或行政领域,只有协商民主涉及的是政治的核心问题。社会组织能够被吸纳进政治生活领域的核心问题中,必将极大促进其发展。

六、总结:政府主导的改革与社会组织发展的融合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一个显而易见的规律是:社会组织与特定时段的政治生活的主题高度相关。从客观的角度看,特定时期的改革主题确实需要社会组织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像政府职能转变、服务型政府建设体现得更为显著;从主观的角度看,社会组织自身乃至主管部门也都希望它们能够贴近政治生活的主题,从而获得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合法性”。这种发展路径必然导致社会组织被吸纳进政治体制内,从而具有较显著的政治性。当然,社会组织也因此会获得发展的空间。

社会组织的这种发展路径也印证了政府主导的改革模式的整体性影响。主导不仅仅局限于某个具体的改革措施,也不限于政治经济领域,而是突出政府的地位和重要性;因为政府在改革中居于主导地位,所以它具有高度的吸纳能力,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变化都会主动或被动地跟随政府的指挥棒;一旦某个改革和发展出现偏离,政府也有能力纠正。正是政府的这种主导性和吸纳能力为发展初期的社会组织提供了必要的空间,甚至一些社会组织初期的功能也直接来自政府的转移。虽然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这种关系也招致诸多批评,认为社会组织因此而失去了自主性,但实践已表明,在这种路径下,中国社会组织的规模、能力和影响力都在稳步提升。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适宜的社会组织发展道路,其结果则是康晓光等人总结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上的“行政吸纳社会”模式:政府通过控制或功能替代等形式,使社会组织被纳入国家的整体框架中,避免社会与国家的对抗。[18]

当然,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也会与政府的主导之间产生一定偏离或“摩擦”。比如,行业协会利用政府转移的鉴定、评价、监督职能谋取利益,使监管和鉴评失去了公正性;草根组织不愿意或不能够满足登记注册的条件成为合法组织,而不登记注册其活动又面临种种限制。这些局部的偏离或摩擦都不会改变社会组织与政府间因政治吸纳而获得发展空间的整体态势,而且,来自政府的吸纳已形成经济吸纳、行政吸纳和政治吸纳的全方位态势,这也意味着中国社会组织会在改革的整体框架内获得越来越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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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 Absorption and Spatial Expansion:a Political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Guo Daojiu

The remarkable feature of the deve1opment of China's socia1 organizations is that they are always c1osely linked with the central task of socia1 and politica1 life in a specific period.The centra1 task is open to socia1 organizations,and socia1 organizations serve it.This is the govemment's political absorption of socia1 organizations.Socia1 organizations will not become factor outside the system and get development space in this way.Specifically,social organizations get the basic development conditions and environment from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reform,gain the direct driving force from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mment functions,establish their socia1 status by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identify their collaborative roles by participating in socia1 management and harmonious society building,and expand their function;from deliberative democracy.Govemment's politica1 absorption can expand the space of socia1 organizations,and it's a special and suitable path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s;Political Absorption;Spatia1 Expansion

(责任编辑方卿)

C916

A

1009-3176(2017)04-033-(7)

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三部门参与社会管理机制研究”(2012ZD)和天津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地方政府改革中的公众和社会参与研究”(TJZZ16-001)。

2017-3-29

郭道久男(1976-)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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