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助推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初探

2017-04-11 07:53:28张静雯卢柏林李志来王伟东
关键词:丹徒区两法立案

张静雯,冷 勇,卢柏林,李志来,王伟东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镇江 212200)



【刑事法学论坛】

大数据助推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初探

张静雯,冷 勇,卢柏林,李志来,王伟东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镇江 212200)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监督信息有限,监督线索来源少,监督滞后等诸多问题,影响了监督的实际效果。基于此,文章将该问题置于大数据的背景下进行深入剖析,力图在司法实践层面提出刑事立案监督的改善对策,以期推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

大数据;立案监督;行政执法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从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监督渠道不畅,监督线索来源少,监督信息有限等。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刑事立案监督的主体,有必要运用大数据思维,整合数据资源,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效果。

一、大数据与刑事立案监督

(一)大数据的概念及影响

早在1980年,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就提出了概念意义上的“大数据”,他在《第三次浪潮》这本书中将大数据热情地赞颂为“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1]而大数据(Big Data)这一概念为人熟知,则是2009年以来,以IDC、Gartner、麦肯锡等咨询公司为代表的期刊杂志连篇累牍地介绍,其主要观点认为数据能够创新社会管理,快速解析出规律性或根本性的判断、趋势或预见。[2]

目前,在西方国家,大数据不仅被广泛应用于商业营销、疾病预防、教育改革事业,还被应用于社会监控和预测、治安管理、恐怖主义打击等方面。大数据作为新兴技术手段,必将引起犯罪侦查和防控体系的变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积极利用大数据,提高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水平。

(二)大数据的实践价值

从大数据的应用上可以看出,首先,大数据的应用领域极其广泛;其次,大数据的社会管理价值和经济价值已经显现,对司法机关来说,大数据已经成为办案的辅助工具,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最后,对于个案来讲,因为大数据本身就由大量的案件要素经数字化而形成,个案自然也与类案相连,办案人员可以从中提取规律性、趋向性的成果,服务司法办案工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立案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自行发现;二是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从法律规定来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比较窄的,正是基于此,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俗称“两法衔接”。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发现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监督。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制于监督内容的局限以及监督线索匮乏等因素的影响,上述监督工作存在明显不足,而大数据的崛起,必将给传统的立案监督模式、监督机制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现状

(一)立案监督信息滞后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然而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方面权限过大,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仅在提请批准逮捕时才将立案及侦查材料报请检察机关审查,其他过程均在相对封闭的状态下独立运行,如此一来便造成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侦查程序上缺乏知情权。特别是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等种种原因,公安机关主动撤案处理的,这些案件并未报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也就无从知晓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做了哪些工作,双方在立案信息占有上的严重不对称,导致立案监督权的行使相当被动。[3]这种现状的长期存在,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对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产生严重的制约作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并不愿意将刑事案件立案情况通报检察机关,相反,当检察机关想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并进行监督时,公安机关大都会以内部档案资料为由谢绝查阅,甚至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应付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准备两套相关资料,弄虚作假。开展立案监督,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立案监督信息的滞后性,一直是立案监督的顽疾。

(二)立案监督线索来源匮乏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线索的主要来源是接受控告、申诉和自行发现两种途径。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接受控告申诉获得的案件线索往往不是很多,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群众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了解较少;二是部分举报人潜意识里认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属于配合办案关系,因而不愿意举报相关案件线索;三是相关举报人保护措施不到位,激励效果不明显,举报人害怕遭受打击报复等心理原因,也影响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至于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监督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这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公安机关办案信息不共享,检察机关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公安机关案件侦查信息;同时法律也没有对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规定强制性保障措施,这就造成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出力不讨好”。

(三)“两法衔接”机制不畅

检察机关通过“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进行立案监督,目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现有工作框架下开展“两法衔接”人力、物力保障不足,比方说,“两法衔接”工作主要由侦查监督科来负责,科室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再安排专职人员开展该项工作,困难是显而易见的。二是行政执法部门积极性不高,甚至存在消极抵触情绪。目前,检察机关虽然与农业、水利、安监等重点行政执法部门逐步建立了“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开展了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检察机关介入、职务犯罪预防等工作机制,但在实践中,执行的效果不佳,往往流于形式,行政机关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足。

三、刑事立案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大数据对刑事立案监督视野的拓展

为了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需要对立案监督进行机制创新,大数据的发展运用,为监督机制创新提供了契机。具体来说,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建立大数据库,进行动态监督。公安机关在案件正式立案之后,可以通过数据库将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不必拘泥于以往的口头或书面形式。随着案情的推进,检察机关可以随时掌握公安机关的侦查动态。二是通过大数据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同步监督,案件信息共享,确保案件监督的实效性,提高立案监督的效率。三是落实监督责任制,通过数据跟踪比对,避免立案监督不负责、走过场、人情案等情况,使得监督留痕,责任分解、任务落实到个人,调动起个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保障监督的科学、公正。

(二)大数据对刑事立案监督触角的延伸

要克服立案监督信息滞后的问题,首要的就是构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做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在大数据背景下,可以建立起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对于立案监督的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过平台录入刑事立案监督信息,从而为检察机关构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提供了制度支持。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信息通报的范围及时效性问题,一是应当明确界定信息通报的范围,科学、合理的信息通报范围应当覆盖刑事案件发案、受理、立案、破案的动态全过程;二是应当保障信息通报的及时性,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三)大数据对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的搜集

依托大数据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一是检察机关应增强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意识,平时多关注媒体报道的热点事件,积极发现潜在的立案监督线索,通过海量的数据分析,对每一个被采集对象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预测。[4]二是检察机关应加强内部资源的整合,特别是加强本院侦监、控申、公诉、监所等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重点关注未经批捕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从数据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三是加大刑事立案监督法治宣传力度,比如通过智慧检察等大数据平台,[5]深化检务公开,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四是加强与窗口部门的联系合作,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的对象,要求其移送公安机关,并通过网络数据平台跟踪督促。此外,检察技术部门还可以设置专门的网站平台,调动网民和知情人的力量来丰富立案监督线索来源。

(四)大数据与“两法衔接”机制的对接

“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战略部署,都对两法衔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大数据对于实现两法衔接的目的提供了可能,大数据分析技术能够对互联网全样本复杂数据进行大规模分析,对事件之间相关性趋势做出量化评价。[6]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由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传统监督存在手段乏力、职能发挥不全面等弊端,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统筹发挥督促履职、监督移送案件、纠正违法行为、查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保护等职能,建立“一体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从而完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实现行政法和刑法在国家治理方面的全覆盖,不给违法犯罪留死角。总之,大数据的有效利用,是杜绝多年来行政机关为官不正、为官乱为、为官不为现象的一剂良药。

[1]卞友江.“大数据”概念考辨[J].新闻研究导刊(专题讨论),2013(5).

[2]陈明奇,姜 禾,张 娟,廖方宇.大数据时代的美国信息网络安全新战略分析[J].信息网络安全,2012(8).

[3]林 峰.论立案监督立法顶层设计之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5(10).

[4]方 印,张海荣.大数据:法学研究的重要维度[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2).

[5]卢志坚,葛东升,霞 慧.运用大数据构建智慧检务[N].检察日报,2015-09-07(2).

[6]周 蔚.大数据在事实认定中作用机制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6).

(责任编辑:李江贞)

Research on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Large Data Assisting Criminal Cases

ZHANG Jing-wen, LENG Yong, LU Bo-lin, LI Zhi-lai, WANG Wei-dong

(DantuDistrictPeople’sProcuratorate,ZhenjiangJiangsu212200,China)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gives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the power to supervise criminal cases, but in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such as limited supervision information, fewer sources of supervision clues, and lagging supervision, which have affected the actual effect of supervision. Therefore, the authors make an in-depth discussion in the background of large data, try to put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measures of criminal case supervision 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level, and hope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criminal case supervision.

large data; criminal case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2017-03-27

本论文系2016年镇江市检察机关重点调研课题“大数据背景下检察机关监督刑事立案活动研究”阶段性成果。

张静雯(1966-),女,江苏丹阳人,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冷 勇(1970-),男,江苏镇江人,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兼办公室主任; 卢柏林(1964-),男,江苏丹徒人,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李志来(1979-),男,江苏东海人,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 王伟东(1986-),男,江苏镇江人,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DF73

A

1672-1500(2017)02-00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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