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强国际私法学科建设的意义

2017-04-11 06:16张金枝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国际私法政法法学

□张金枝

(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教育教学研究】

“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强国际私法学科建设的意义

□张金枝

(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由于“一带一路”涉及的范围广泛,国家众多,各国间的文化、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这些诸多问题对教育协同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新型人才不仅要求熟知我国的发展现状,更要求了解沿线各国的相关知识,主要为国外语言、文化、法律、贸易规则等。加强国际私法学科建设是防范“一带一路”区域风险的现实需要,国际经贸合作格局重构的必然趋势也对国际私法学科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带一路;国际私法;学科建设;意义

一、“一带一路”背景及国际私法学科建设状况

丝绸之路是中国古代商业贸易的重要路线,因货运丝绸和瓷器为多得名“丝绸之路”。随着与周边国家经济往来的不断增多,“丝绸之路”承载的任务繁重起来,单纯的经济往来逐渐转变为集经济、贸易、政治、文化交流为一体的综合沟通渠道。丝绸之路自古以来就承担着我国与周边国家实现外交的艰巨任务,是一条主要的沟通途径,当时发挥的作用之大,范围之广,涉及的国家之多史无前例,为古代中国树立了良好的外交形象。同时,也带动了周边国家的发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对古代丝绸之路传承和提升,提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倡议坚持和平与发展的理念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行之有效的包容性巨大的发展合作平台,是符合新时代历史潮流的。然而,具体的实施战略则应与时俱进,应根据新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外交现状,以及各国的国情,制定适当的具体发展方案。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各国间经济发展分化严重,我国因时制宜地构建“一带一路”的发展平台,不仅符合我国当前的发展趋势,也是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的积极探索。因此,针对当今社会形势培养相应的人才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关键步骤,也是“一带一路”战略向高校教育提出的挑战。基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各行各业都意识到了培养相关人才的重要性,地方政法院校也应及时调整教学目标、改进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与时俱进地培养与“一带一路”架构相衔接的社会人才,将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统一,并更加重视实践的重要性。同时,在进行学科建设时需综合诸多因素,例如学科特征、学院实际情况、学生基础等,从目前的理论与实践状况分析,可以更好地指导地方政法院校国际私法学科建设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不断显现,在进行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以上法律发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各大高校纷纷开展相关课程,其中中南地区的部分高校取得了显著的研究成果,形成了较为先进的国际法学教育理念,为我国国际法学人才的培养做出了大的贡献,很值得地方政法院校学习借鉴。

教育部明确规定国际私法这门学科为法学核心课程之一,这门课程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从全国范围看,对国际私法学科的重视程度不一,发展状况也大不相同,并非都能达到中南地区各高校的教学高度。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往往忽视了国际私法这门学科的地位,在教学体系中不被重视,更多高校将教学重点放在民法、刑法等与生活联系更为密切的学科上,减少了对国际私法的教学投入。加之国际私法专业性强,掌握国际私法知识的高校教师人数相对于掌握民法、刑法的教师人数要少,使国际私法学科边缘化的趋势显现。中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国际私法学科建设成果不一,对国际私法的重视程度千差万别,高校法学学科发展不平衡,在如今急需国际法学人才的情况下无法提供充足的人才后备,也使得一些对国际私法有学习兴趣的学生无法得到良好的教育,国际私法学科建设意识淡薄的现状与我国 “一带一路”战略不相匹配,因此,重视国际私法的学科建设已势在必行。

二、我国国际私法学科建设的理论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一些学者已注意到了国际私法学科建设的重要性,且进行了相关探讨和学术研究。叶竹梅在《国际私法课程教学改革探讨》文中指出了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学科,加强学科建设已势在必行。从教育理念、教材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考试方法等诸方面对国际私法教学进行变革已显得异常紧迫。国际私法学作为主要研究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学科,其教学目标定位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熟练掌握国际私法基础理论,能够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人才较为贴切。[1]要实现对国际私法学科建设的改革,首先要对国际私法这门课程进行准确定位,国际私法作为16门法学专业课的核心课程之一,不能将其独立于其他学科进行定位与改革,应将这16门课程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考虑,以我国整体法学教育目标为准,与其他课程的学科建设协调发展,共同实现法学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田洪鋆在《国际私法教学方法选择与教学改革初探》一文中指出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基于我国特殊的发展历史,国际私法发展相对滞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发展得如火如茶的时候,我国正处于封建社会由盛转衰的时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国内革命战争胜利后,新中国直接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缺乏国际私法产生的土壤。[2]由此可见,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历史并不久远,国际私法对于我国而言属于舶来品,学者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存在诸多局限和困扰,加之人们对国际私法的认识浅显,法律意识淡薄,使得这门学科在教学过程中困难重重。姜曦在《国际私法教学改革探析》一文中明确指出了目前我国国际私法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提高国际私法教学质量的途径,概括为四点建议:第一、改革国际私法的教学模式和方法;第二、适当增加学时,妥当衔接课程;第三、在教学中融入司法考试内容;第四、改进教学体系中的考核方法。[3]

以上列举了当前部分国内学者对国际私法学科建设相关内容的研究成果,足见国内学者对国际私法学科建设的关注程度已越来越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下,“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往来将会日益密切,对国际私法学的应用也会越来越多,通过对国际私法学的理论完善来更好地指导实践已迫在眉睫。法学学者以及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应成为国际私法学科建设的中坚力量,显然国际私法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国内国际私法教育理念落后、国际私法学专业人才欠缺、师资力量不足、课时安排不合理、教学模式单一呆板等问题不断显现,亟待通过教学改革和学科建设来改变。尤其对于政法院校而言,作为优势法学专业教育的高校,更应该加大国际私法学科建设的力度,为国家国际法学相关专业培养人才,积极为国际贸易提供法律支持,为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充足的人才后备,切实缓解我国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真正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三、加强国际私法学科建设的必要性

针对社会需要培养相应人才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改革的关键所在,不断提高地方政法院校法学学生的专业素养,深化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是解决目前法学专业就业率相对较低的办法。具体就国际私法学科建设而言,强调对国际私法学习的重要性,树立整体观念,加强民商法、以及相关专业外语教学,实现专业知识向社会实际应用转化,实现综合型人才培养的工作迫在眉睫。

国际私法是教育部明确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地方政法院校加强国际私法学科建设是培养通晓国际私法人才的前提,但从目前地方政法院校国际私法教学情况来看,这门学科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学生更有对国际私法学习重要性的认识不够,不了解国际私法专业的就业趋势与前景,对国际私法学习的热情并不高涨等情况存在。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强调国际私法学的重要性,可以引起学校、教师、学生三方对国际私法学习的重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对国际私法冷漠忽视,以及国际私法人才紧缺的现状。

理论研究最终要指导实践,没有实践需求引领的理论研究空洞且毫无意义。加强国际私法学科建设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不仅可以对国家层面和国际社会的发展有所促进,也可推动地方政法院校自身全面的发展,通过完善地方政法院校的学科种类,使我国地方政法院校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竞争取得优势地位。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应对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举措,加强国际私法学科建设是我国保障“一带一路”顺利发展的有效手段。显而易见,国际法是海外经济发展大国构建国家风险防控机制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国际法现行的区域经贸合作方式对中国“一带一路”建设不仅有借鉴意义,而且还提供了经贸规则重构、区域合作格局整合的契机,以下三方面的原因构成中国积极运行国际法机制,防控国家风险的基础。

(一)加强国际私法学科建设是防范“一带一路”区域风险的现实需要

“一带一路”穿越地区与美国“两洋战略”区域相比,经济发展水平低, 经济总量仅为“两洋战略”区域的三分之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平均风险等级为5.51,“两洋战略”为3.64。可以说穿越“一带一路”如过火焰山,险境丛生。“一带一路”多次穿越国家风险聚集地区。在国际地缘政治上存在着一条“不稳定弧”,这条弧线上存在众多的欠发达国家,贫富差距很大,普遍特征是政治体系脆弱,国际关系复杂,战争与安全风险很高,“一带一路” 建设潜在的战争风险不可小觑。守成大国对中亚、亚太地区的战略争夺日趋激烈, 随时有可能对沿线国家推进的项目设置障碍,一些海外工程承包项目被迫叫停已经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失。

“一带一路” 区域的国家经济、金融风险增大。经济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投资的资产贬值,结算、汇兑转移限制等,这些风险在金融脆弱地区爆发的可能性更大。俄罗斯等资源大国严重依赖能源产品出口,经济结构单一,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直接带来国家经常项目赤字扩大。同时,随着美国逐渐退出量化宽松政策, 资本外逃加大,资本项目也不容乐观。在这种收支不平衡局面下, 国家不断累积恶性贬值的因素。此外,2014 年以来新兴经济体国家庞大的美元债务规模随着美元指数累积上升了25%,未来大范围爆发债务危机不可避免。蒙古、马来西亚这些外汇储备薄弱的国家,以及外债负债率较高的部分亚洲国家潜伏的金融风险同样值得关注。

(二)国际经贸合作格局重构的必然趋势对国际私法学科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带一路”将重构区域经贸合作格局, 打破了已经形成的以大洋或海域为中心的区域经济合作格局。“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沿线涉及64 个国家、30 亿人口,覆盖面积超过4000 万平方公里,未来的推进实施将形成人口最多、覆盖面积最广的区域合作组织。“一带一路” 沟通了多种经济文化区域,融合多元化的要素,这种大格局下区域合作的成功,必然要求包容开放、互利共赢。这种从大洋沿岸区域向内陆扩展的经济合作格局与人类文明发展进程相一致,围绕“一带一路”用国际法推进经贸规则和合作局面重构是历史的必然发展趋势。

“一带一路”是对现有国际贸易、投资合作机制的再整合,打破了以TPP、TTIP 为主导的新区域一体化经贸合作机制。“一带一路”的合作机制不是从零开始的另起炉灶,而是已有机制或者正在谈判条约的延续和升级,充分依托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平台,为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中国—东盟自贸区等既有的合作机制注入新的内容,加速着中蒙、中欧等经贸协定的谈判, 以点带面、打破条块分割,逐步形成横跨欧亚大陆、连接非洲大陆的跨区域一体化格局,这一规模和范围远超美国的“两洋战略”,迎来了欧亚时代。逐渐形成的“一带一路”跨区域贸易投资合作协定, 在更大范围、更高层面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市场一体化,运用新的区域协调机构和组织,形成互联互通的制度体系, 推动关税同盟、规则共议。

(三)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保障机制

上升到国际法高度的区域性多边协定才是国际经济合作的最有效机制,这种机制在国际经济治理中逐渐成为主导。国际经济协定具有权利义务对等、互利互惠的特征,一方权利依托于另一方履行义务而行使,权利和义务的依存本身就构成了一种监督机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时,国际协定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对缔约方的约束更加有力,国内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将违约方直接提交第三方审判。当下WTO 争端解决机制、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ICSID)已经发展得更为成熟,其裁决和上诉专家组报告都会在国际范围内产生很大影响,赔偿、履行、反报、报复以及赔礼道歉这些国际违约救济方式,能够以矫正的方式恢复到最初国际协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状态。

结语

“一带一路” 国家利益的实现,只有在构建实体组织和机制后,才能称得上是具有地缘政治影响力的国家战略;只有国际实体和国际法机制才能有效约束政府的行为,切实保障投资利益的安全。没有上升到国际法高度的区域合作,各类合作主体违约的风险极大。没有了实体和机制的约束,国家层面的战略利益也就让位于经济,至于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更多的只能是说辞而已。纵观历史上区域一体化的推进,没有国际法律文件确认,则少有哪个经济组织是可以长久运行的。同样,没有法律文件支持的“一带一路”经济合作,没有确定的组织机构,那么,非约束性规则的、过于灵活的经济合作体系要实现国家间的高效协调,同样可能险象环生,因此,“一带一路”的安全、高效推进,必须有涉及贸易、投资准入便利化、自由化,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在内的国际规则予以保障,用具有约束性的规则规制各国政府行为,才能为中国海外投资利益提供安全保障和公平的竞争环境,高层面实现开放、包容、普惠、均衡的国际区域化合作发展模式。

[1]叶竹梅.国际私法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4):80-81.

[2]田洪鋆.国际私法教学方法选择与教学改革初探[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7(5):37-39.

[3]姜 曦.国际私法教学改革探析[J].重庆与世界,2011(9):36-37.

TheImportanceofStrengtheningtheSubjectConstructionofInternationalPrivateLawinViewof“OneBeltandOneRoadInitiative”

ZHANG Jin-zhi
(Shanxi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Taiyuan030012,China)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itiative”is involved with many countries and the culture, economy, politics and law among them are very different, which make a great challenge to synergetic education development. New talents are demanded both familiar with our country’s developing situation but knowing relative knowledge of every country along the Belt, which mainly refers to foreign language, culture, law, business regulation and so on. It is actual need to strengthen the subject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for preventing regional risk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The necessary trend of reconstructing international economy and trade cooperation structure makes higher demands to the subject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itiativ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subject construction; importance

2017-04-10

张金枝(1982-),女,山西大同人,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D997

A

1671-685X(2017)03-0113-04

(责任编辑:黄长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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