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决策中协商民主的现实困境及应对策略

2017-04-06 08:41侯晨晨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6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决策

侯晨晨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我国政府决策中协商民主的现实困境及应对策略

侯晨晨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20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人民政协向人大工作、政府决策、基层治理等多个领域不断推进。本文分析当前我国政府决策中协民主在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方面的问题,并从这四个方面入手为推动我国政府决策中协商民主的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协商民主;政府决策;决策参与

协商民主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①的过程,也是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进入新世纪以来,除了人民政协以及基层自治协商之外,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也开始将决策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作为一种较新的行政决策模式,协商民主虽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我国政府决策中的协商民主尚未成熟,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一、当前我国政府决策中协商民主所面临的问题

(一)协商主体的作用发挥不足。协商主体,即参与协商的各方,一般指政策决策者、利益相关者、政策关切者、普通公民。从我国的现实来看,政府决策协商主要包括公民个体、政府和专家学者。有效的协商需要民众真实有效的参与、政府当机立断的决断力和专家的专业性知识。但现实情况是,公民一方存在参与性、代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部门存在对待政策协商的态度消极敷衍的问题,专家存在咨询有选择性和随意性的问题,三者都没有完全发挥出其在政策协商中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使协商主体在政府协商决策中起了适得其反的作用。

(二)协商内容不够明确。协商范围的确定是开展协商决策的前提条件。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在协商议题的规定上,“大政方针”、“涉及群众自身的实际问题”等表述过于宏观笼统,各地各级政府在决策协商的范围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这就容易导致协商议题的确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政府部门纳入决策协商的事项太广太泛,造成决策工作成本过高、力不从心;有的政府则选择一些不关痛痒的问题进行协商。这些都对协商的结果和效力造成不良影响。

(三)协商过程随意性较大。协商过程指按照一定的日程安排、步骤来进行协商流程,包括协商前、协商中、协商后三个阶段。但是,有的政府部门在协商前不公开或没有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和材料,使公众无法为有效协商做好信息和知识储备。关于协商参与者、协商的具体程序、协商议程设定等事项也鲜少事先和公众进行交流。一些政府部门的决策协商往往根据“一把手”的主观判断和个人偏好,协商的时间、地点、形式、程序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些政府部门在协商后并未将协商中的民意和专家意见反映在决策结果上,使协商民主沦为走过场的民主秀。

(四)协商结果难以落实。协商效力不足而使协商结果难以落实,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问题导致的。其一,协商质量不高。由于政府部门不事先公布协商材料和协商信息,不事先通知协商参与者,致使政府与民众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民众便对协商议题难以提出有见地的建议,影响了协商的质量和协商的最终结果。其二,政府对决策权力的独占性。普通公民虽然能参与决策协商过程,但最终仍由政府拍板,这就可能造成协商结果不是按照其他协商主体的意愿,而是按照官员的意愿进行落实。其三,协商结果执行不到位。协商结果能否有效落实还涉及到决策执行者的利益。有的地方虽然经决策协商制定了好的政策,但由于执行主体的利益瓜葛而无法落到实处,使得民众参与的决策协商前功尽弃。

三、完善政府决策中协商民主的对策建议

(一)提升参与者的协商意识,拓宽参与协商的公民范围。提升决策协商参与者的协商意识,避免被动参与的弊端,是增强决策协商民主实效性的一大关键所在。除了通过扩大宣传和进行公共精神的教育之外,还要注重政治参与对提高公民协商意识的作用。这就需要长期鼓励和推动广大民众参与到政治生活的实践中来,在增强他们的协商意识同时,也能够推动政府决策中协商民主的持续发展。此外,对于政治冷漠的利益相关者,或是对决策协商持有消极敷衍态度的政府工作人员及专家学者,应及早发现并加以引导,必要时可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补偿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明确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决策事项。并不是所有的政府决策都必须或者适合协商民主的形式。目前,由于我国在政府决策事项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导致不同地方政府决策协商民主参差不齐,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决策协商的事项,“要坚持适量性和重要性两项原则”②,即纳入协商的决策事项是重大的、有助于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的,且纳入协商的事项不宜太多。而涉及时效性、保密性、国家和公众安全、时效性等要素的事项不适合进行决策协商。

(三)完善协商制度,规范协商程序。针对协商过程随意性较大,需要“围绕着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这三个阶段,形成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制度构造”③。在决策协商前,要着重完善协商议题征集制度、信息事先公布制度、参与者的选择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协商中,要在兼具规定性和灵活性上着重完善主持人制度、讨论决策制度、协商主体保障制度等。在决策协商后,要保证协商中的民意、专家意见等落实和反映在决策结果上,则要着重完善协商结果报送制度、协商结果落实制度和协商结果的跟踪与反馈制度。在决策执行的过程中,也要随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政策执行进程和进展情况,注重听取群众的反馈意见,及时就执行中所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纠偏。

(四)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机制,切实保障决策协商的效力。。为了避免民主协商在政府决策中“仅供参考”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决策协商相应的责任机制,同时附带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还要切实赋予参与协商的公民以决策执行的监督权利,追究执行决策不到位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其做出相应的出发。如此把决策协商和事后问责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避免商而无果、束之高阁情况的出现。

另外,我国政府不仅要建设协商主体明确、协商内容清晰、协商程序法定、协商效力切实的决策协商民主机制,还要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建设,优化协商民主发展的外部条件。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协商民主在政府决策中的发展。

【注释】:

①俞可平:《协商民主:当代西方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学习时报,2006年11月6日

②段明学:《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研究》,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27页

③凌锐燕:《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协商民主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2015年,第134页

[1]张洪武.政府的公共性与协商民主[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4,6.

[2]张扬.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政府协商[J]浙江学刊,2016,3.

[3]李建.十八大以来中共对协商治理资源的开发[J].云南社会科学,2016,1.

[4]朱海英.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解读:三种理论的比较[J].江苏社会科学(政治学研究),2011,5.

[5]何包钢.协商民主和协商治理:建构一个理性且成熟的公民社会[J].开放时代,2012,4.

[6]何包钢.协商民主和法制建设[J].浙江社会科学,2015,10.

侯晨晨(1992-),女,宁夏银川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中外政治制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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