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与GCP的发展与现状

2017-08-12 15:21陈小梦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6期
关键词:修订稿临床试验药品

陈小梦 杜 娟

(郑州大学药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探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与GCP的发展与现状

陈小梦 杜 娟

(郑州大学药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药物临床试验作为药品注册的关键环节,应用了新药、仿制药及进口药品审批过程,与公众的用药安全与生命健康紧密相连。探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与GCP的发展与现状对于推进我国药品注册于研发,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药物临床试验;GCP;ICH

一、前言

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中提到:要严格药品的规范研发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研发环节监管,全面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等质量管理规范[1]。同年6月,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成为了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的成员,这一事件标志着中国药品监管能力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证明了我国药品审评审批改革成果取得了国际性的认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以ICH-GCP为参照制定新版GCP,有利于提高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的国际性水平,稳固我国在药品监管方面的国际地位。研究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与GCP的发展与现状,一方面,通过对比新老规范的改变,了解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研究以ICH-GCP为蓝图的新版GCP修订稿的内容,进一步解读我国GCP的发展现状,加深对GCP的理解,进一步推进国内新药研发与注册。

二、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的研究

(一)药物临床试验简介

药物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又称药物临床研究,是指任何以健康人类(病人或健康志愿者)为对象的试验研究,意在发现或证实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和其他药效学作用的系统性试验研究[2]。通过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我们可以获得药物与人体相关的药物代谢动力学和药物效应动力学(PK/PD)的相关临床数据,从而确定药物在临床应用上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物临床试验关系到药物应用于人体的各项指标反应,提供了药品注册所需的重要临床数据,也是新药研发与应用的重要环节之一。

(二)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的发展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监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2]。GCP是中国四大药物、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之一,自1998第一次颁布实施以来,在中国药品监管史上共经历了两次修订,三种GCP版本在名称与内容存在一定的改动(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不同版本GCP的名称与内容相关数目统计表

三、我国GCP的内容与发展

(一)我国GCP的修订

2003年9月,药品监管机构对GCP进行第一次修订,在名称和内容上都做出了一定的增加与改动。在名称上,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更名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这项更改使GCP的适用范围的限定更加准确,对于药品与药物两个名词的使用的更加严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中对于药品的定义为: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而GCP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国内尚未批准上市的药物。同时,增加“质量”二字,与其他三项质量规范保持一致,并突出规范内容的“质量管理”特征。在内容方面,进一步强化了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原则及对受试者的保护,而且进一步提高了对文件资料和试验药物管理的要求[3]。

2016年12月,总局办公厅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参照ICH-GCPE6R2step2的内容,对2003年的GCP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与上次时隔13年,通过对比发现,两项规范无论是从内容还是格式上来说,都有很大的差异。在章节数上,新版GCP较老版更改了其排列逻辑。前两版GCP以包括试验分配与过程等多种标准进行较分散地进行分章,其侧重点在于告诉我们药物临床试验的流程。而新版GCP则分为“人”(包括:伦理委员会,研究者,申办者)与“物”(包括: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必备文件)两大板块,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条理性。这种新的章节模式与ICH-GCP一致,把关注点更多地放在了责任与规范两大方面。新版GCP增加了11条规范条目,并对原条目进行大量的补充,在医学部分和专业术语部分的增加都较为明显:完善试验方案与研究者手册两大章节,更注重科学性与安全性;新增31条专业术语,并保证共52条术语与ICH的一致性。

(二)新版GCP的亮点

细化新版GCP修订稿内容,从修订稿四个热点名词(合同研究组织(CRO);严重不良事件(SAE);风险管理;电子数据管理),分析新版GCP的亮点所在。CRO可接受申办者委托,完成部分或全部的临床试验,但申办者仍是最终责任人,CRO只是作为申办者部分权责的代理方。增加SAE报告的评估期,死亡和危及生命情况报告时限为7天,其他情况为15天,较少为赶时间盲目报告的情况。在风险管理方面,为确保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引入见证人和见证知情同意制度;制定风险管理措施、进行风险评估与持续改进计划。鼓励技术创新,建立电子数据管理技术,并对电子系统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四、结语

药物与公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保证新药临床试验的安全有效,需要政府与试验机构的共同努力。我国相关药监部门不断补充细化现行监管法规,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4]。在完善药物临床试验监管体系的同时,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与区域建设,推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全面健康发展。保证试验质量是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核心,高质量的临床试验源于规范的管理,而规范管理源于对GCP的具体实施[5]。临床试验机构应严格遵守GCP的规定,提高临床试验水平,保证临床试验的科学性与安全性。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EB/OL].http://www.sda.gov.cn/WS01/CL0852/169745.html,2017-02-21/2017-07-03.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的意见[EB/OL].http://www.sfda.gov.cn/WS01/CL0778/166981.html,2016-12-02/2017-07-03.

[3]田少雷.我国新版GCP较旧版的变化[J].中国医药导刊,2003(05).

[4]张琳.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现状分析研究[D].郑州大学2016.

[5]闫妍,时钢.GCP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J].现代药物与临床,2013(01).

陈小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药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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