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大连调研简报

2017-04-06 19:04
世界海运 2017年12期
关键词:留置权海商法抵押权

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大连调研简报

2017年11月8日,大连海事大学承担的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与大连海事法院联合举办专家研讨会,来自海事法院、海事局、渔港监督局、造船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专家与高校学者济济一堂,针对《海商法》船舶物权修改中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对船舶物权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研讨会由《海商法》修改课题负责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和大连海事法院海商庭副庭长信鑫法官主持,大连海事法院侯树杰副院长代表主办方致辞,初北平院长简要说明了交通运输部启动《海商法》修改研究的背景、《海商法》修改的原则,《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组长李志文教授介绍了船舶物权修改的进展、调查问卷统计分析以及船舶物权重大问题的研究成果等情况。随后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着船舶物权问题单,分别从理论和实务操作角度各抒己见,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经过一天研讨,与会专家对下列重点问题达成基本共识:

1.关于船舶物权变动模式。认为依照国际船舶交易习惯和国际船舶物权变动模式通行做法,船舶物权变动模式应当保持现行《海商法》的规定,采用登记对抗模式。

2.关于《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的关系,经讨论与会专家和学者认为,在《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登记的规定应当针对实体法问题,而《船舶登记条例》应当对登记程序性问题进行规定。

3.关于船舶留置权。与会者认为船舶留置权的范围不应扩大,应限制在修船和造船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同时物权法中的商事留置权也应当适用于船舶留置权。此外,在间接占有人能否获得船舶留置权的问题上,认为间接占有人可以获得船舶留置权。在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都主张船舶留置权的情况下,同一船舶上只能设定一个船舶留置权,间接占有人的权益可以通过直接占有人行使留置权或者债权法律关系来实现。

4.关于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实现的方式,与会人员认为现有《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仅规定依法拍卖的实现方式过于局限,认为可以对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规定多样化的实现方式,既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对船舶进行折价、变卖和拍卖的方式,也可以经由法院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供当事人选择。

5.关于建造中船舶物权的讨论中,认为对于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不应在《海商法》中做出硬性的规定,按照国际通常做法,利用合同约定来确定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更为合理。为衔接造船人和定造人的利益,应当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作出限定,以避免船舶交接后因船上的负担而对定造人带来不利影响。对于建造中船舶优先权,认为因与船舶优先权制度设立的立法政策不完全相符而不赞成对其进行规定。

当然,与会专家学者对一些问题还存在不同的意见,包括船舶能否善意取得、是否需要在《海商法》中引入《物权法》中关于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共有船舶份额抵押以及建造中船舶是否需要所有权登记等,均有待于下一步进行研究和商讨。

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组 船舶物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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