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平 编译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8届会议(MSC 98)简报
张仁平 编译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98届会议于2017年6月7日至16日在英国伦敦IMO总部召开。IMO的110个成员国和2个联系会员、2个联合国机构和6个政府间组织以及48个非政府间组织的代表出席了本届会议。由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大连海事大学、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我驻英使馆海事处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本届会议。
本届会议由来自澳大利亚的Brad Groves先生担任主席。会议共设23项议题,主要包括《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等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的审议、IMO强制性文件生效及实施、目标型新船建造标准(GBS)、加强海上保安、综合安全评估以及各分委会决定事项的批准等国际海运业的重要安全问题。除全会外,会议还成立了4个工作组、1个强制性文件起草组和1个专家组平行开展工作。中国代表团参加了全会和海上保安、公约修正案提前实施和目标型新船建造标准三个工作组及强制性文件起草组的讨论。现将本届会议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MSC 98议题3是审议和通过强制性文件修正案。本议题共收到秘书处、中国、美国、日本以及IACS等提交的11份提案,全会审议通过了SOLAS公约第II-2章、第II-1章和第III章、第II-1/6条的修正案,以及IMSBC规则、HSC规则、LSA规则等修正案。
(一)通过客船分舱指数R,2020年1月1日生效
全会一致通过了中国、日本、菲律宾和美国联合提出的新的客船分舱指数R计算公式,连同本届会议通过的SOLAS 第II-1章其他条款的修正案一起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实施。
载客少于400人的客船R值为0.722,载客400人的R值与SOLAS 公约2009修正案确定的水平基本相当,载客1 350人及以上的客船与MSC 96批准的公式相同,载客400至1 350人之间R值线性增大。总体来说,相对于SOLAS公约2009修正案,R指数在400~1 350人之间增加0~13%,在1 350~6 000人之间增加5%~13%。
(二)通过SOLAS 公约第II-1、II-2和III章修正案(MSC.421(98)),2020年1月1日生效
1.第II-1章的修订
在现有SOLAS公约2009年修正案(即MSC.216(82)、MSC.269(85)和MSC.325(90)决议)基础上,修订如下:
编辑性修改:对通篇“出港”的英文表述改为“开始航行”;对所有“舱壁甲板”统一修改为的“货船干舷甲板和客船舱壁甲板”或类似表述;将“让主管机关满意”的英文表达统一为“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第1条:第II-1章修正案引入了三段式实施时间,即:B、B-1、B-2和B-4部分要求适用于建造合同签订时间包括2020年1月1日及之后;或铺龙骨日期包括2020年7月1日及之后;或交船日期包括2024年1月1日及之后。此前至2009年之间建造的船舶继续适用现有的SOLAS 2009标准,并满足新增的第19-1条(破损控制要求)。并连带修订了第2条关于吃水、纵倾、舱壁甲板的定义以及第35-1条。
第2条:用“mid-length”定义代替为“船中”定义。船中定义为载重线公约定义的长度L的中点;对新造船的吃水、纵倾、舱壁甲板定义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或简化。
第4条:明确B-1至B-4部分适用于客船,第5条适用于货船,第5-1条适用于除液货船之外的货船。B-2和B-4部分适用于货船。
第5条:倾斜试验增加了确定空船重心横向位置的要求;确定空船重心位置(第5条)、小碰擦破损稳性计算(第8条)、吃水(第2条)等相关的参数Ls修改为L。
第5-1条:极限稳性曲线要求覆盖所有营运吃水和纵倾范围。极限稳性曲线既可以是单一的极限稳性曲线,也可以是极限纵倾曲线和极限稳性GM曲线的组合(详细解释见本届会议通过的新的II-1章解释文件)。也可以不提供极限稳性曲线,但实际装载应与批准的稳性资料一致,或者通过计算确保实际装载满足稳性要求。
第6条:提高了客船的R指数。由于新的R指数唯一的参数为船上总人数,因此相应删除与救生艇容量有关的N1和N2的定义。
第7条:轻载吃水的A指数计算中用到的“纵倾”由原来的“须采用实际纵倾”改为“可采用预估的营运纵倾”。中间进水阶段和最终平衡阶段计算所用的排水量强调应该采用完整载况情况的排水量。将计算过程原来的“固定排水量法”修改为“自由纵倾”。
第7-2条:修订Si公式,滚装客船破损稳性考虑舱壁甲板积水效应影响;可以要求设置横贯进水装置的货船计算中间进水阶段的稳性。
第9条:修改了双层底布置要求:突出小井的布置要求,要求80 m以下的货船的双层底布置能提供主管机关认可的安全水平;底部破损垂向范围为最小760 mm,但不超过2.0 m。
第12条:要求计算防撞舱壁之前的所有舱室破损的稳性。货船穿透防撞舱壁的管子上的截止阀可以用蝶阀代替。
第13条:11.1款“凡由船员舱室进入锅炉舱的围壁通道或隧道”之“锅炉舱”修改为“机器处所”。
第15条:第4款所有乘客舱室的舷窗盖可为可移式(删除了原来的排除统舱的文字)。第5.1款“凡专供载货或装煤的处所不得装设舷窗”改为“凡专供载货的处所不得装设舷窗”。
第16条:水密舱口也要进行密性试验。对没有破损稳性要求的货船,水密门和舱口的密性试验的水头规定为自开口下缘量起,至干舷甲板以上1.0 m。
第16-1条:只对客船穿透舱壁甲板的围井提出承受水头压力要求。
改写第17.3条,要求终止于上层建筑之内的空气管,若未安装水密关闭装置,则按照7-2条计算垂向进水因子v时应视为未保护的开口。
新增第19-1条:增加破损控制演习的要求。
第20条“客船装载”改为“船舶装载”,以适用于所有客船和货船,并要求船舶离港前正浮、核算稳性,或者按照经批准的稳性资料中的装载工况装载。
第21条:将水密门的演练改为操作测试。
第22条:删除第4款,并连带删除第19.2条,旨在不允许水密门在航行中一直保持开启。修改第22.3条,补充要求允许乘客或船员临时通过而开启的水密门也需要按照MSC.1/Circ.1654通函“经修订的客船航行中可开启的水密门导则”评估对残存性的影响。
第22-1条标题删除“2010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
第35-1条:第2.6款增加要求关注新造船装设了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稳性丧失的风险。长度为91.5 m及以上、舱底泵数≥30的客船在小碰撞破损进水情况下,至少有1台动力泵可供使用。舱底泵数计算公式的舱壁甲板下旅客和船员舱室总体积因子P的说明中文字删除了“邮件室”。
2.第II-2章有关汽车滚装船消防要求的修订
MSC 97已批准了汽车运输船的定义草案(第3.56条),明确汽车运输船只设计为在滚装处所内装载空的卡车或空的轿车,同时海安会第1555号通函明确该定义的本意是这类船只用于载运纯卡车或纯轿车(即PCTC)。日本建议将该定义修改为汽车运输船设计为在“车辆处所”“主要”装载空的轿车和卡车作为货物。IACS建议修改为在“滚装处所”内“主要”装载无人的机动车辆。会议确认了MSC 97对汽车运输船只适用于PCTC的本意,同时照顾到汽车运输船既有车辆处所也有滚装处所,且这两类处所都可装载车辆的事实,最终将该定义修改为“车辆运输船系指只在滚装处所或车辆处所内装载货物,且设计用于载运作为货物的无人无货的机动车辆”。
另外应IACS请求,委员会确认第II-2/19条和IMDG规则可适用于车辆运输船之外的其他船舶的装载车辆的货物处所,这些车辆的燃油舱内装载压缩氢气或压缩天然气作为车辆自身推进之用。
第9条新增4.1.3.4、4.1.3.5和4.1.3.6,明确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面向救生艇和应急滑道、登乘区域和位于此类区域以下的窗应具有A-0级耐火完整性。
第20.2.1增加:除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之外的货物处所允许装载燃油箱内载有用作自身动力用途的车辆,条件是车辆不利用自身动力在货物处所内移动,满足第II-2/19条和IMDG规则对车辆的载运要求(详见VII/1.1)。
第II-2/20-1.2.1修改为“除符合第20条的相应要求外,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拟载运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氢气或天然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车辆运输船,其车辆处所还应符合本条3至5的要求”。
3.第III章的修订
与SOLAS公约II-1章新增第19-1条破损控制演习的要求相对应,连带修订SOLAS公约第III章,增加第1.4.3条、30.3条和37.3.9条。
4.SOLAS附录证书格式的修订
客船和货船航行设备明细表(Form P、E &C)中“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装置”增加“多系统船载无线导航接收机”。
(三)批准MSC.1/Circ.1654通函“经修订的客船航行中可开启的水密门导则”,与SOLAS公约新的II-1章修正案实施时间相同
与SOLAS公约II-1/22.4的删除及修订II-1/22.3款相适应,在海安会第1380号通函基础上删除A类水密门,明确允许乘客或船员临时通过而开启的水密门也需要评估对残存性的影响。明确了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在船舶建造阶段需要评估水密门开启后的船舶残存性。中国提出的观点得到了全会的支持。
(四)通过IGF规则修正案(MSC.422(98)),2020年1月1日生效
IGF规则第11章11.3.2删掉了驾驶甲板以上“任何限界,包括驾驶室窗,应为A-0级分隔”。
(五)通过1994 HSC规则修正案(MSC.423(98))和2000 HSC规则修正案(MSC.424(98)),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1994及2000 HSC Code第8章第10条原来只是规定应至少配备一艘救助艇。该修正案规定: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高速船上还是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助艇以确保船上所有人员在弃船时得到救助,并对每艘救助艇集结救生筏的数量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人员撤离高速船的时间应符合规定。另外,1994 HSC规则对小于20 m的高速船以及2000 HSC规则对小于30 m的高速船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免配救助艇:(1)落水人员人体呈水平或接近水平方向时能被救起;(2)在驾驶室能观察到落水人员营救过程;(3)在预定的最不利的情况下船舶仍具有足够的操纵能力以接近并救起落水人员。
(六)通过LSA规则修正案(MSC.425(98)),2020年1月1日生效
对LSA规则第6章修订如下:
6.1.1.5 条:工厂静止试验负荷不小于2.2倍最大工作负荷要求所适用的“降放设备及其除了刹车之外的其他附件”中的“刹车”改为“绞车”。
6.1.1.6 条:明确最小强度安全系数4.5要求所针对的降放设备的“所有结构部件”包括“绞车结构部件”在内。
(七)与LSA规则修正案相一致同步通过“经修订的救生设备试验的建议(MSC.81(70)决议)”修正案(MSC.427(98))
(八)通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IMSBC)规则》修正案(MSC.426(98)),2020年1月1日生效
委员会鼓励SOLAS公约各缔约方可自愿提前一年适用该修正案。IMSBC规则修正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CCC 3和E&T 26完成的IMSBC规则04-17版修正草案。对散装货物运输名称(BCSN)定义进行调整,并对4.1部分BCSN的标示要求进行修订。在附录1货物明细表中:主要修改了“煤”“煤泥”“铜渣”“直接还原铁”等的货物明细表,并新增“泡沫玻璃碎块”(C组)、铁冶炼副产品(C组)、金属硫化物精矿,UN1759、磷酸二氢铵(M.A.P)等货物明细表。在附录2中,在易流态化测试方法中新增对于铁矿粉的改进的普氏/樊氏试验方法,以及对于煤的改进的普氏/樊氏试验方法。
(2)修订4.5.1和4.5.2条,强调“托运人”在货物含水量方面的责任。包括:确保在货物装船前6个月以内检测适运含水极限(TML),确保货物装船前不超过7天之内对货物抽样检测含水量。即使遇雨雪,仍应确保含水量小于TML,并将证据尽可能早地提供给船长。
(3)涉及环境有害物质的修订:与MARPOL附则V强制要求分类和声明货物是否对环境有害的要求相一致,IMSBC规则关于提供货物强制性信息清单中增加一项“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
(九)批准MSC.1/Circ.1395/Rev.3,取代Rev.2版通函
与上述IMSBC规则修订相适应,连带修订MSC.1/Circ.1395/Rev.2通函“可免配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固定式灭火系统无效的货物清单”。对固定式灭火系统无效的处所,需要提供等效的灭火方式。
(十)批准2008国际完整稳性规则A部分修正草案
删除经MSC.413(97)和MSC.414(97)修订的A部分第2章标题的脚注。指示SDC 5考虑A部分其他指向B部分的脚注问题。因此委员会决定:无须引入VCLT 25;提前实施问题可在MSC.1/1481通函的现有“例外”机制下解决。
MSC 98议题5是海上保安,该议题共收到秘书处、美国和法国等提交的4份提案和1份信息文件。议题15是海盗与武装抢劫船舶,该议题共收到利比里亚、印度和阿曼等提交的4份提案和ReCAAP提交的1份信息文件。会议主要审议了海事领域网络安全和海盗与武装抢劫事件报告等事项。
(一)海事领域网络系统安全
会议优先审议了MSC 97届会议关于本议题下遗留事项和便利运输委员会第41届会议(FAL 41)关于与海安会联合发布通函等事项。会议首先通过了MSC与FAL联合发布《海事网络风险管理导则》通函的决定并明确该导则为建议性导则。其次,会议就美国关于将网络风险管理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控的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的建议案展开了长时间讨论。
该议题在全会和工作组层面都引发对立性争论,成为海上保安议题下的焦点。新加坡、马耳他、法国、德国、丹麦、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均发言表态支持,其中部分国家仅对建议中关于在2018年1月1日后第一个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年检日前完成的时间限制提出异议。中国、巴拿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成员国及ICS、IACS、CLIA、INTERTANKO等业界组织表示通过决议案方式将建议性标准纳入强制性管理框架的方式不妥,特别是在法律程序、使用的语言方式和实际操作性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其中,新西兰建议仅就《ISM规则1.2.3.2段所指规则、建议案、导则及其他与安全和保安相关的非强制性文件清单》(MSC.1/Circ1371,以下简称1371号通函)进行修改,增补《海事网络风险管理导则》即可实现美方的目标。伊朗则认为海事网络风险应在《国际船舶和港口保安规则》的框架下解决更为适宜。中国就本决议案的性质是属于强制性还是非强制性的文件提请澄清。经长时间讨论会议作出以下决定:一是决定就海事网络风险管理问题形成海安会决议案,并以美国提交的决议案草案为基础提交海上保安工作组进行讨论;二是明确本决议案为非强制性文件。
工作组的讨论主要内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决议案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是关于执行该决议案所需的时间安排。与会多数代表认为决议案的目的是凸显加强网络风险管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鼓励政府和业界将网络风险作为涉及船舶安全操作性风险的一部分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予以考虑。在时间安排上,丹麦、法国等以明确具体的实施时间可避免个别国家采取单边行动为由坚持在决议中保留确定的实施时间安排。中国则坚持决议案的性质取决于使用的语言方式,设置实施时间将暗示本决议为强制性的属性,在实施过程中将引发港口国和船旗国的争议。
经委员会讨论,原则性通过工作组提交的《海上安全委员会关于安全管理系统中海事网络风险管理的决议》草案。为避免可能的争议,会议最终决定将决议草案实施时间对应的实施主体由“成员国”调整为“主管机关”,同时在委员会报告中记录中方就此问题提出的保留意见。此外,会议也同意工作组的建议,对1371号通函进行相应的修订,增补《海事网络风险管理导则》作为实施ISM规则过程中所参考或引用的建议性标准。
(二)GISIS系统海上保安模块信息交换
会议讨论了秘书处提交的《GISIS系统海上保安数据信息电子传输指南(草案)》(以下简称《传输指南(草案)》),初步确定了“本指南明确的传输协议和格式将成为未来数据电子交换的唯一方式”的基本原则。因缺少实操层面的数据支撑,会议要求秘书处启动《传输指南(草案)》的试运行工作。同时,会议还要求在和至少一个成员国进行数据信息电子交换的实践基础上,由秘书处对《传输指南(草案)》进行适当完善后,正式提交本委员会讨论通过。会议也邀请有兴趣的成员国主动和秘书处联系,配合开展相应的试运行工作。
除网络安全风险及GISIS系统海上保安模块信息交换事项的讨论外,会议还研究了海上保安相关示范课程的修订工作,就《港口设施保安员培训课程》存在的错漏进行更正,并就《港口设施承担指定保安职责人员的保安意识培训课程》定期评估和更新进行了具体安排。
(三)海盗和武装抢劫
会议重点讨论了海盗和武装抢劫信息报送事宜。多数与会代表就非洲西岸几内亚湾海盗和武装抢劫信息报告不力的现实状况表示担忧,敦促包含成员国政府在内的各相关方向区域性信息中心及时、准确地提交海盗与武装抢劫事件的信息以帮助在该地区执行军事保卫工作的海军力量及时介入,遏制此类事件多发的势头。
因几内亚湾海商信息分享中心(MDAT-GoG)为地区性非政府间组织,且IMO已制定了《关于政府机构打击和防范海盗与武装抢劫活动的相关建议》(MSC.1/Circ.1333号通函)和《船舶所有人、营运人和船长防范几内亚湾海盗的临时导则》(MSC.1/Circ.1334号通函),并明确了各成员国主管机关依据前述规定有效履行报告的义务和沿岸国主管机关接受报告的安排,包括中国等强调当前工作重点是做好1333号通函的实施工作,而非制定新的建议性导则进而增加业界的行政负担。
考虑到大多数国家,特别是英国、法国对几内亚湾海盗和武装抢劫信息报告不足制定通函的举措表示支持,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由海上保安工作组制定的通函草案。通函主要内容是敦促船舶所有人、营运人和船长除向沿岸国主管机关和国际海事局海盗事件报告中心(IMB-PRC)报告海盗事件外,在进入几内亚湾自愿报告区后还应及时向MDATGoG报告海盗信息。但通函考虑了包括中国等有关国家的意见,重申了“向沿岸国主管机关报告信息”的安排,并敦促几内亚湾海商信息分享中心在反海盗领域要加强和沿岸国主管机关的合作。
除海盗和武装抢劫信息报送事宜外,会议还就印度提交的《海上浮动武库导则(建议案)》及阿曼苏丹共和国关于修改海盗和武装抢劫高风险区域的建议进行了审议。考虑到海上浮动武库的规范和管理超出IMO的议事范畴,且多数国家表示该项立法工作缺乏普适性和紧迫性,会议提请秘书长将印度关切交由索马里沿岸打击海盗联络工作组处理并向下一届会议反馈结果。关于高风险区域的调整,因前述区域由工业界划定,而工业界已明确提出将对高风险区域进行重新评估,会议要求工业界在重新评估的过程中注意到多数成员国对阿曼诉求予以支持的态度,并作出相应的安排。
议题4是提前实施SOLAS公约修正案,该议题共收到秘书处和德国及美国等提交的8份提案。本次全会就SOLAS公约提前实施议题成立了工作组,由德国人担任工作组主席。该工作组共有37个代表团、1个联络会员、5个国际组织观察员派员参加。本议题主要讨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自愿提前实施的定义和总原则;二是自愿提前实施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三是需要与相关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的事宜。工作组以前述三方事宜作为海安会通函的总体框架。经审议,全会批准了该通函,附于全会报告后。
根据通函,对SOLAS公约修正案是否愿意提前实施是船旗国的自由裁量权,其作出有关提前实施的决定不应适用于外国籍船舶。同时全会同意引入的自愿提前实施机制,不是对现有的4年周期的SOLAS公约的生效周期机制的调整。为了协调两种公约生效机制,海安委决定对拟自愿提前实施的SOLAS公约修正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全会报告。同时全会作出同意SOLAS缔约国自愿提前实施的决定,应制定一份通函来邀请缔约国自愿提前实施。
为了协调公约生效与缔约国自愿提前实施之间的时间差,海安会决定引入等效免除的实践做法,允许船旗国为船舶签发免除证书,该免除证书有效期应至公约生效之日。同时海安会批准那些决定自愿提前实施的船旗国应通过GISIS的检验发证模块上报有关提前实施的决定,以便其他成员国知晓。为此海安会指示III4准备起草一份相关GISIS模块的系统开发的技术规格书。
为了协调SOLAS公约修正案自愿提前实施与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的不一致,海安会同意了将有关自愿提前实施的通函列入PSC手册附录18文件清单中,并指示III4会议对PSC程序正文中的相关文字进行修订和完善,不能对经MSC批准的案文进行调整,不可以以注脚方式放入新增案文。完善相应文字后,由III直接将案文提交给第30届大会批准。
俄罗斯对自愿提前实施事宜提了保留意见,认为以海安会通函的方式引入自愿提前实施机制以及通过GISIS系统向IMO通报的事宜提前实施事宜不合适,并认为SOLAS公约免除条款仅仅可运用于已生效的公约。俄罗斯还认为对PSC工作就自愿提前实施的指导意见不清晰。
会议根据草拟的自愿提前实施通函,批准了4份有关邀请缔约国自愿提前实施的通函,这4份通函有效期至2020年1月1日。4份通函内容分别为135L舟车式灭火器、水密舱壁上安装蝶阀替代截止阀、IGF船舶上面向燃料舱的驾驶室限界面应满足A-0级要求。
议题6是目标型新船建造标准(GBS),本议题共收到秘书处、德国、日本、阿根廷和IACS等提交的9份提案和IACS等提交的3份信息文件。全会就GBS审核以及救生设备安全事宜成立会间工作组,由美国代表担任工作组主席。该工作组共有35个代表团和1个联络会员、1个政府观察员、7个国际组织观察员派员参加。本工作主要完成4方面工作,分别是完成对GBS审核导则以及GBS下一阶段工作安排的修订、对SOLAS公约第III章功能要求期待表现的编制方法(以量化的方法)、修订GBS安全水平法立法程序。
(一)对GBS审核导则A部分的修订
关于GBS审核导则的修订主要涉及是否要参照ISO质量体系的标准引入跟踪审核的概念(阿根廷、西班牙和希腊以及国际组织推荐)以及是否同意IACS所倡导的在GBS维护性审核中针对初次审核后尚遗留大量观察项所采取的改进行动。MSC97届会上IACS建议将原审核周期从每年一次调整为三年一次(同时原审核导则中的每年报告的义务仍然予以保留),本次就此问题展开了长时间的讨论。最终以微弱的多数决定暂定为:在保留对前一次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而引起的规范修订或者新规范开展即期审核验证外,对于规范提交者持续修订的规范修改通报每三年开展一次维护性审核(抽查验证比例为10%)。鉴于工作组意见分歧明显,同意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可以就维护性审核机制问题向MSC 100届会议继续提交相关工作建议。
根据对IACS共同规范的初次审核的实际情况,本次导则修订文本中吸收了IACS提交的有关增加共同规范提交申请事宜的段落。本次导则修订还根据初次审核实际,增加了有关不符合项整改情况验证审核的程序和验证审核所需提交材料。
(二)对GBS导则B部分的修订
考虑到过往的审核经验表明规范提交者所提交的待审材料和文件往往不能与一个或者数个评判标准一一对应,因此在本次导则修订过程中允许做了相应规定,允许审核员根据提交的材料本身反映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不再过分强调一一对应关系。
鉴于实际审核中很难分清楚“rules”和“rules set”,工作组主席建议是否可以在审核导则中合并“rules”和“rules set”两个概念。IACS表示反对,认为在其成员中“rules”和“rules set”的概念很清晰,如果混淆两者概念,将导致规范提交者频繁地向IMO通报修改情况,也会给维护性审核带来实施困难。
(三)GBS审核下一阶段工作和时间安排
GBS工作组根据当前实际状况以及本次修订GBS审核导则,重新修订了审核下一阶段工作和时间的安排。明确2018年3月31日为规范修改通报提交以及初次审核的截止日期;2018年4月至9月,秘书处组织对规范修改通报进行审核以及处理复议申请;2018年10月秘书处准备对规范修改通报审核的文件提交给MSC100届会议;MSC100完成GBS导则B部分的修订工作,并通过修订后的GBS审核导则;2019年11月新修订的审核导则生效。
(四)SOLAS第III章功能性要求和GBS-SLA临时导则修订
工作组同意以德国提交的MSC98/12/6量化SOLAS第III章功能性要求的建议为基础,建议功能性要求以量化方式描述应尽可能清晰、客观和准确,邀请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SSE提交相关提案。
工作组还考虑了GBS安全水平(GBS-SLA)临时运用导则第14段关于如何制定符合安全水平法理念的法规的修改建议,决定并行保留中国建议的原有方法和德国的MSC98/6/5的方法。邀请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MSC99提交有关基于两种方法的实践使用经验,进而修订GBS-SLA临时运用导则供MSC 99届会议批准。
略。
议题20为新工作计划,本议题共收到15份提案。委员会批准了共9项新增工作计划。除中国提交有关制定岸电操作导则和修订SOLAS公约第II-1章和II-2章的提案获得通过外,海上自主水面船舶法律监管范围界定与适用性研究作为重点工作也列入新工作计划。
(一)海上自主水面船舶法律监管范围界定与适用性研究
委员会审议并批准英美等9国提交的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法律监管范围界定新工作计划。本届会议对MASS进行了深入讨论,航运科技强国与以船员利益为代表的菲律宾和ITF的意见相差很大。全会听取了英国代表各联合提案方对MSC98/20/2号文件所做的介绍,听取了ITF对其书面评论性提案所做的说明,许多国家发言表明立场,除了支持英国等联合提案国建议的外,也支持了ITF提案中提出的考虑人为因素等主要观点。委员会同意IMO应采取主动行动发挥领导作用;委员会意识到MASS法律监管范围界定及适用性研究将会非常复杂,涉及安全、保安、船岸互动、引航、事故响应和环境保护等所有领域;委员会认为对与MASS相关的法律法规梳理及适用性研究只是第一步,还需要在考虑ITF提案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工作计划;委员会同意研究事故责任、货物损害的后果、对岸上的影响等法律方面的问题;同意在法规梳理与适用性研究中考虑智能船舶的不同等级;委员会同意用四届会议完成“海上智能水面船的法律监管范围界定与适用性研究”,鼓励成员国向下一届海安会提交相关建议。
会议期间芬兰和丹麦等国家介绍了在智能船领域开展的工作。芬兰介绍的内容包括在船舶自动化、数字化和应用IT技术方面的实例,对智能船舶运行的法规障碍的分析以及智能船舶研发项目等。丹麦介绍的内容包括劳氏船级社对智能船舶分级的概念(从AL0到AL6),以及马士基公司在推动智能物流运输方面所开展的研究项目。
(二)关于修订集装箱安全公约纳入货物系固气象条件
委员会同意建立“修订集装箱安全公约与气象相关的货物系固要求”的新产出,纳入委员会后双年议程和CCC分委会的日程。考虑到ISO正在修订ISO 3874(系列1货运集装箱-处理和系固),以及如何考虑航线上极端气象(而非平均海况)需要进一步考虑,IACS文件CCC 3/10/4的相关建议交给CCC 5进一步考虑。
(三)关于玻璃钢材质制作的可移动罐柜的事宜
委员会同意新增该议题,用两届委员会会议时间完成,并纳入CCC分委会工作,由CCC分委会牵头。同时由于移动罐柜还涉及危险品和陆路运输等方面,会议要求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负责危险品运输的专家分委会(UNTDG)评估。收到该委员会的相关建议之后再开展工作。
(四)GMDSS现代化计划
委员会批准了NCSR 5“修订SOLAS第III、IV章支持GMDSS现代化”新议题,用4次会议时间完成,SSE和HTW分委会配合。
(五)极地规则第2阶段工作
委员会经审议同意极地规则第2阶段工作的新产出计划,并将该产出标题修改为“极地水域航行船舶的非SOLAS船舶的安全措施”,将该产出移到2018—2019双年议程之中,列入MSC 99的议程,邀请各国向下届会议提交提案,以讨论该议题的应用范围。
(六)固定式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的要求(FSS规则第9章)
委员会接受IACS和CLIA(MSC 98/20/4)建议,建立“货船和客船阳台装设可逐一识别火警探测系统的故障隔离要求(FSS规则第9章)”的产出,纳入委员会后两年议程和SSE 6次会议议程。委员会还同意FSS修正案应适用于新船和现有船(若设备要求有追溯)的相关产出。
(七)修订MSC.1/Circ.1315的新产出
委员会接受了韩国(MSC 98/20/8)建议,同意建立“修订MSC.1/Circ.1315”通函修订“保护散装液化气体船用化学干粉灭火系统认可指南”的新产出,纳入SSE 5议程,用两次会议时间完成。
(八)修订SOLAS第III章及LSA规则的新产出
委员会同意建立修订SOLAS第III章和LSA规则的新产出,由SSE分委会牵头,用5次会议时间完成。委员会还同意该项工作需要等待安全水平法临时导则定稿和SOLAS第III章功能性要求和相关性能标准完成之后开始开展。
议题22为其他事项,该议题共收到包括中国等国家在内提交的11份提案和2份信息文件。
(一)关于中国提案的审议
为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有效降低“重复性”事故的发生概率,中国向本届会议提交了《关于全回转拖轮试航发生海难事故的经验教训和思考》的提案,主要内容是以“皖神舟67”轮翻沉事故调查结果为基础,就全回转拖轮单船航行安全及其试航管理工作进行风险分析,提请会议关注特殊船舶及特殊条件下的安全事宜。“皖神舟67”轮在发生事故时悬挂新加坡船旗,作为船旗国政府,新加坡对中国提案表示支持。IACS建议在就全回转拖轮单船航行安全技术标准拟定完善方案的过程中,重点解决拖轮完整稳性、载重线相关标准以及IEC标准(60092-501)的符合性。会议鼓励各成员国和行业组织在本提案基础上向下一届会议提出航行安全及试航管理的建议。
(二)关于船舶唯一识别号大会决议的修订
委员会审议了冰岛、FAO等成员国和政府组织联合提出的《关于IMO船舶唯一识别号的大会决议》(A.1078(28))修订建议。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低于100总吨的客船、高速客船、SOLAS公约第V/19-1节所定义的移动式钻井装置及100总吨及以上的木质渔船纳入决议自愿适用的范围。会议决定将该项工作交由原定今年9月召开的IMO强制性文件履约分委会详细审议,形成决议修正案后直接提交今年11月份召开的IMO第30届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低硫燃油事宜
全会经过长时间讨论,决定如下:
1. SOLAS II-2章的闪点要求仍应维持在60 ℃(IGF船舶除外)。强调闪点低于60 ℃的燃油只限于适用于IGF规则的船舶(SOLAS II-2/4.2.1规定除外,如应急发电机等)。
2. 鼓励各国向CCC分委会提交提案,仅在IGF框架内讨论低闪点燃油的具体要求。同时邀请MEPCF 71考虑识别采用燃油混合方式制造的符合0.5%m/m硫含量限制要求所带来的安全问题,指示PPR分委会识别相关安全问题并向委员会报告。
(四)关于高新技术发展对海上运输和监管体系的影响
会议邀请各国向下届会议提交任何船舶自动化、数字化以及信息技术方发展和应用对自主船技术、司法、操作、培训和维护保养方面的影响研究报告。
(五)防止人员落水和营救
会议鼓励各方互换交流关于防止人员落水和快速响应以及落水人员营救的操作性措施和营救设备,若确实认为有必要修订相关文件,委员会邀请成员国等向下届会议提交新产出建议。
10.16176/j.cnki.21-1284.2017.12.001
张仁平(1961—),男,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