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芳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坚定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自信的路径研究
李 芳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党提出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四个自信”。在“四个自信”中,制度自信是关键,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的根本保障和重要支撑;而最根本、最核心的制度自信应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自信。基本经济制度既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制度前提,也决定了我国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的性质和结构。坚定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自信的四条路径主要有:一是在理论学习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自信,二是在综合绩效感受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自信,三是在理性比较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自信,四是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自信。
“四个自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制度自信
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期,党提出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四个自信”。在“四个自信”中,制度自信是关键,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的根本保障和重要支撑;而最根本、最核心的制度自信应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自信。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是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既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制度前提,也决定了我国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的性质和结构。因此,坚定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自信才是具有本源意义的自信。
马克思曾经指出,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要坚定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自信,必须从理论层面弄清楚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具有客观的规律性和历史的必然性。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出发,指出了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是生产力的社会性所决定的客观必然,是人类历史发展不可抗拒的必然规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力的社会本性和生产资料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矛盾越来越激烈,解决这种矛盾的唯一办法就是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本性,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以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消灭私有制。”这个结论并非马克思恩格斯的主观臆想,而是如列宁所说,“完全是从现代社会的经济的运动规律得出的。”[1]马克思指出了人类发展的规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终将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但他同时也指出了社会经济发展是一种自然史过程,是一个“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2],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将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我们在所有制结构上片面追公,盲目求纯,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给国民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的基本国情出发,纠正了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片面求公求纯的错误,确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得出的科学结论。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既不等于回到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老路”,更不意味着走“全盘私有化”的“邪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反对公有制主体地位,主张私有化的思潮曾经甚嚣尘上。私有化主张的理论根据,在哲学上是历史唯心主义的“经济人假设”,在经济学上是新自由主义或市场原教旨主义。二者都否定公有制,主张私有制,认为私有制符合人的本性,是全人类的普遍需要,具有普遍适用性,贯穿人类历史发展的全过程,具有普遍永恒性。私有制言论最根本的政治目的是企图引导我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实行西方的经济政治制度。同时,在所有制结构上,我们也绝不能回到改革开放以前单一公有制状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不能把这些困难和问题归咎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主张退回到改革开放以前的状态。任何社会都是历史的产物,所有制形式的超前或滞后都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单一公有制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体国情,不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不能实现国富民强。忽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会重蹈单一公有制的错误。
当前我国支持和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意味着是搞私有化。私有化是国有资产向私有资产的转制。私有化浪潮是20世纪80年代初由西方国家启动的,其初衷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是“华盛顿共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申请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援助的前提条件。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等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及中、东欧等转轨国家曾把它作为整改经济的“灵丹妙药”。但事实证明,私有化产生了倒退性的再分配效应,经济停滞、贫富分化、社会动荡,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我国支持和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在保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的发展,而不是将公有制经济化公为私,我国支持和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化有着本质区别。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制,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公有制下的分配关系是按劳分配;非公有制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私有制下的分配关系是按资分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容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容许按资分配,贫富差距就必然存在,但只要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结构就能在初次分配时将劳动和资本所得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就不会产生两极分化。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是对立的,但作用上可以统一,都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面,不能因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而否定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也不能因为非公有制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而否定其资本主义性质,把它混同于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产出、就业、税收等领域贡献的主体地位是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发展的前提。公有制经济资产的主体地位和非公有制经济贡献主体地位的并存,是二者共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统一的一面,正确认识和处理其矛盾的一面,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健康顺利发展。
我们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性和科学性究竟是什么?私有化论者主张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最根本的理由是,认为私有制比公有制具有更高的效率。生产力是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尺,马克思恩格斯一向坚持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判断所有制优劣的标准,他们肯定公有制的优越性并不只是基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考量,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有制能创造出比私有制更高的社会生产力,能“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马克思恩格斯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分析方法,对不同所有制的历史地位进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肯定。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私有制代替原始公有制的重要意义,是因为“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3]。当奴隶所有制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以封建所有制取而代之便不可避免。当封建所有制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便应运而生,“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4]。资本主义私有制之所以能刺激生产率提高,从微观层面看,劳动与资本的交换,表面上是平等协商的结果,但资本家和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决定了二者的交换本质上是一种强制关系,工人在得到工资时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资本家,资本家通过对工人剩余劳动的占有实现了资本的增值。资本家通过内在追求剩余价值和外在自由竞争的双重驱动,不断进行技术变革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宏观层面看,资本主义产权制度下的生产率提高是历史的、有限的,因为生产力的社会本性决定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生产无限性和消费有限性的矛盾导致的经济危机将阻碍生产效率的提高并对社会生产力造成巨大破坏,最终必然是采取生产资料公有制以适应生产力的社会本性。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对不同所有制的肯定,最根本的源于该所有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表现出了更高的效率。
事实上,要将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进行准确比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将面临着对“绩效”测评指标的多维度、历史记录数据的可比较性以及其他非所有制因素的影响等诸多问题。经济学家以企业盈利率作为核心指标对英国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进行经验研究表明,国有企业的业绩确实比私有企业低;但若以生产率为核心指标进行经验研究,结果正好相反,国有企业的生产率好于私有企业[5]41-42。学者们使用了多种方法对苏联和东欧各国、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私有化绩效进行了比较研究,“没有普遍一致地支持私有产权的优越性观点”[5]45。荣兆梓等学者利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60年发展的基本数据,对我国所有制结构与经济效率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初步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在前30年,中国经济效率随着中国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的不断提高,呈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化趋势;后30年,随着中国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的不断下降,中国经济效率呈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化趋势”[6]。虽然学者们认为对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这样重大的理论问题是不能够用一次相对粗略的数量测算就能给出结论的,但有一个理论结论是可靠的:“单纯从经济效率的标准看,公私经济的混合也存在一个最佳数量区间。公、私经济在效率上是互补的”[6]。有关学者对中国企业业绩实证研究后发现,“中央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业绩最好,其次是地方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业绩最差的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在中国特色的制度背景下,私有产权并不总是优于国有产权”[5]47。
私有制经济的本性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以营利性作为衡量其绩效指标是合理的,但公有制经济创立目标的差异性决定了以营利性作为衡量公有制经济的绩效指标是有重大缺陷的。我国公有制经济在本质上不同于西方的国有经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无论向股份公司和托拉斯的转变,还是向国家财产的转变,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7]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政策都是听从资本的使唤,当它弱小时,实行重商主义,当它遇到危机时,实行凯恩斯主义,各种形式的国有化开始涌现;一旦国有企业或国有经济阻碍了它的利益时,它便又要求自由市场,私有化变成国家利益向私人垄断利益转移的手段。总之,国有化和私有化都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目标,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形成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私人垄断资本获取高额利润,而不是为了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当然社会福利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在中国,发展国有经济不仅仅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是为了消除生产资料的“资本本性”,实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生产关系基础和物质基础,提升全民福祉。正因为如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中国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决定了它在承担经济责任以外,还要承担更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9、2010、2011、2012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显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存在明显的差异,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始终领先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2009年,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为30.6分,民营企业为17.9分,外资企业为12.1分;2010年,国有企业为28.9分,民营企业为13.9分,外资企业8.1分;2011年,国有企业为31.7分,民营企业为13.3分,外资企业为12.6分;2012年,国有企业为40.9分,民营企业为15.2分,外资企业为13.2分。即便经济、政治和社会目标等多重目标极大地限制了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我国现行的基本经济制度仍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在实践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体现出了强大的综合性绩效。从1978年到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实际增长9.8%,是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长率的3倍多;2013-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7.3%,远高于世界同期2.4%的平均水平。30多年的高速稳定增长,创造了世界经济史上的奇迹,目前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1978年,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仅190美元,位居全世界最不发达的低收入国家行列,2012年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为5870美元,2013年达到6710美元,2014年达到7400美元,2015年增加到约7880美元,已接近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人民生活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30多年改革开放的探索与实践,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巨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有目共睹。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自信,还需要对不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优劣进行比较后形成理性认识。社会制度的比较必须依据科学的方法,只有把基本国情、历史发展、工业化背景等基本相似的国家进行比较才会得出科学的结论。在对制度绩效进行比较时,选取印度和前苏联为比较对象无疑是较为科学的。
在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中,印度与中国在初始条件上有着广泛的相似性,最具直接可比性:两国同为世界文明古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在近代都遭受过帝国主义的侵略,同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1947年印度获得独立,中国1949年获得解放。1950年,“中国和印度的人均国民生产值的评估分别为65美元和62美元(1960年美元的价格)。从劳动力分布来看,中国的农业劳动力比例为77%,印度的农业劳动力比例为72%;中国的工业劳动力比例为7%,而印度的工业劳动力比例为11%;中印其他产业的劳动力比例分别为16%和17%。1952年,中国的农业产出占总产出的48%,而印度1950年农业产出占总产出的51%。中国的大规模制造业和公共事业占总产出的9%,而印度的比例为6%。中国的小规模制造业和建筑业占总产出的9%,而印度的比例为10%。”[8]可见,50年代初,中国、印度具有十分相似的经济结构,印度的经济社会发展起点还略高于中国,人均可耕地面积也远远超过中国,中国人均可耕地面积不足印度的3/4。60多年过去了,社会主义的中国在国家现代化、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无可争议地超过了资本主义的印度。世界银行2007年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印度的经济规模大约只有中国的三分之一、外贸规模只有中国的四分之一、吸引外资规模只有中国的十分之一、粮食产量只有中国的一半(尽管印度的可耕地比中国多)、印度人均寿命比中国整整少10岁,境外游客人数少于中国的二十分之一。”[9]“1950-2004年,中国、印度的GDP分别增长27.4倍、10.0倍,年均经济增长速度分别为6.4%、4.5%,中国与印度的GDP之比已由1950年的108:100变为2004年的279:100.”[10]这些都充分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效率和公平上的优越性。
前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及正面临困境的俄罗斯,在所有制改革上的教训值得我们反思。苏联传统的所有制结构表现为单一的公有制成分。到了20世纪50年代,这种所有制结构的缺陷开始逐渐显露,进入80年代,经济形势日益恶化,1991年,作为统一国家的苏联解体。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提出在经济上推行完全的市场化和私有化,确保经济活动的自由。俄罗斯自由派改革者认为,私有化将“无主的公有”变为“少数人私有”能够提高经济效益,能达到剥夺官僚机构的“国家财产支配权”、根除俄罗斯发展中的“公有制疾病”、造就“人民资本主义”式的有产者阶级的社会政治目的。1992年8月20日,叶利钦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公开声明:“我们需要的不是一小撮百万富翁,而是数百万名的财产拥有者。”1992年10月19日,叶利钦宣布:“国家的兴旺首先就是公民们的富裕。我们的理想并不是贫困的平等,禁欲主义和妒忌,而是人们应有更多的机会来展现他们的创造性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11]。但实践证明,私有化后的企业经济效益并没有明显提高,“1990-1995年,俄罗斯的经济下降幅度达38%,超过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经济大萧条”[12]82。在大众私有化阶段,“一张私有化证券=俄罗斯70年社会资产总量÷全体居民总数=10000卢布。两年后变为:一张私有化证券=面值10000卢布=7美元=1公斤香肠。”[12]99在货币私有化阶段,盈利性企业纷纷拍卖、招标,绝大部分居民只能当看客,旧官僚、“影子经济成分”才是真正的赢家。在所有制变革过程中,由于政治、经济秩序混乱,权贵精英们凭借手中掌握的大权,主导私有化的实施,借私有化之名以合法和变通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迅速积聚到他们手中,化公为私,成为俄罗斯的经济新贵和新生的资产阶级,这些经济新贵转而又以自己的实力对俄罗斯的政治施加影响,通过立法将私有化后攫取的国家财产快速合法化,保障官僚资产阶级的顺利生成。就连俄罗斯自由改革派代表人物——叶·盖达尔也承认,俄罗斯的私有化实际上是“权贵阶层对国家财产的私有化”[12]110-111。至此,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被彻底瓦解,俄罗斯不仅没有实现普遍的富裕,反而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成为俄罗斯两极分化的重要根源。据俄罗斯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资料显示,“2.5%的巨富阶层控制着70%的俄罗斯资产。俄罗斯财富两极分化的程度与非洲的肯尼亚、布隆达、塞内加尔等相似。10%的最富阶层拥有全社会33.5%的收入。200位最富有的俄罗斯人掌握的财富总额高达12.5万亿卢布,这超过了俄罗斯联邦政府一年的财政收入。”[12]117俄罗斯官方对私有化的评价是“犯了方向性错误”,私有化所预设的主要目标并没有实现。就连著名的自由市场经济代表人物俄罗斯联邦原政府总理米·卡西亚诺夫也不得不承认:“90年代确实是一个很难的时期,俄罗斯民众承受了这场苦难。这场苦难把居民的收入和存款突然化为了零——使居民的收入、物质生活水平下降了30%。”[12]93俄罗斯改革的教训再一次证明了所有制改革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极端重要性。
历史是一面镜子,国际经验也是一面镜子。通过对相关国家所有制改革历程和经验教训的比较分析,有助于将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自信建立在理性思考基础之上,更好地激发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认同和衷心拥护。
历史和现实、国内和国外的实践已经证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保障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然选择。
要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坚定制度自信,始终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制度自信并不是以制度的完美无缺为基础的;制度不完善并不必然就会导致制度不自信。”[13]世界上没有一种制度是尽善尽美的,任何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不例外,也需要顺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在不断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制度落实中进一步增强全党全国人民的制度自信。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键在于全面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在当前,就是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和要求,重点在以下四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产权保护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及内在要求。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财产占有关系的变化必然导致所有制性质的变化。公有制经济财产权是公有制经济的法律表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严格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依法惩处侵犯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只有完善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保护制度,才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有效调动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二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混合所有制概念,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并强调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我们党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是一脉相承,并结合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相互融合的所有制形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实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取长补短、相互促进与共同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重要论断,说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是动态的,既可以是公有资本控股,也可以是非公有资本控股。如何把“两个毫不动摇”有机地融入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全过程,在多种所有制相互融合与竞争中,恪守宪法原则,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课题。
三是要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我们党从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要改革国有企业,但在党的十五大以前,主要是着眼于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党的十五大之后,更多地着眼于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着眼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14]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既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制度保障,也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明确不同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承担的不同使命,根据不同国有企业的市场角色和战略地位,实行分类管理和监管,确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改革方向。要继续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对自然垄断行业,要加快推进自然垄断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分离,根据不同特点分别进行改革和监管;对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要努力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严格监督和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正当竞争的行为。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劳动、分配改革,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不断推进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为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混合创造制度保障。
四是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非公有制经济由于具有更为清晰和明确的产权与权责,更具有市场竞争性,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做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破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利益藩篱,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深度融合。同时,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促使非公有制经济照章纳税、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责任感,在努力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全面践行社会责任。
总之,坚定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自信,要将理论学习和绩效感受、历史考察和现实关照紧密结合,坚持从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国内和国外多维度视角进行分析比较,深刻地认识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更进一步坚定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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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秀丽]
2017-03-0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专项任务项目“坚定大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自信研究”(14JDSZK087);2016年度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西方国家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研究”、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研究”(CCNU15Z02008)。
李 芳,女,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0.13393/j.cnki.1672-6219.2017.03.004
D 616
A
1672-6219(2017)03-0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