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阿尔弗雷德·施密特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判*

2017-04-02 17:53祝杨军
关键词:施密特唯物主义本体论

祝杨军

(首都师范大学 招生就业处,北京 100048)

论阿尔弗雷德·施密特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判*

祝杨军

(首都师范大学 招生就业处,北京 100048)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持激烈的批判态度。施密特批判的失败在于,他从特定的政治立场出发,对恩格斯文本和某些论断的故意曲解和夸大,导致了一系列的逻辑矛盾和概念混淆。从本质上看,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马克思本人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自然辩证法;阿尔弗雷德·施密特;恩格斯;马克思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正统继承人,坚持了从卢卡奇肇始的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即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持批判性态度。他认为,卢卡奇在《历史和阶级意识》中最早指出恩格斯的“错误”,其“错误”的根源是恩格斯步入了黑格尔的后尘,把辩证法的方法扩大到对自然界的认识中,而辩证法的各种规定根本就不存在于自然界中。施密特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对卢卡奇的这一观点进行了丰富、发展,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提出了新的批判性看法,其目的是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进一步夯实人本主义的哲学基础。那么,施密特的批判是如何展开的?有什么意义?我们又该如何回应呢?

一、 施密特论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缺陷”

施密特通过区分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观点差异、揭示恩格斯的“逻辑矛盾”,以及判定恩格斯与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关系等方式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提出了十分尖锐的批判。他试图证明三个观点:恩格斯背离了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恩格斯的理论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问题、恩格斯的观点不过是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翻版。

在施密特看来,马克思预设的一个前提是,自然绝不能成为脱离人而存在的绝对,“由于自然产生出作为意识活动之主体的人,自然才成为辩证法的”[1]57。这就是说,尽管人是由自然产生出的,但如果没有人,就谈不上有任何辩证法,人的存在是辩证法的必要条件。自然辩证法也是由人所赋予的。这是人作为自然的和能思维的存在者的特殊性。因此,只有“自然组合进人与社会的目的中去的时候,才成为重要的”[1]54。在此基础上,施密特进一步强调了人的意识的重要性,并将自然辩证法纳入人的主体性之中,消解了纯粹的“物”。他说:“为自己而有目的地改造它,自然辩证法才存在于人变革自然的活动中……人对于自然的关系是以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前提的……辩证法把自己扩展成为一般人类史的辩证法。”[1]58由此可见,把自然辩证法放在实践和历史中去理解,否定存在绝对独立于人的自然,突出人的关键性作用,是施密特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和自然辩证法的基本观点。

施密特认为,恩格斯在对“自然”概念和自然辩证法的理解上,已经严重背离了马克思的原意,他在书中甚至使用“相反”这样的字眼描述马克思与恩格斯之间的思想差异。例如,施密特指责恩格斯将自然和历史割裂开来:“在马克思那里,自然和历史难分难解地相互交织着;相反,恩格斯把二者看成是唯物辩证法的方法的两个不同的‘适用领域’。”[1]52同样,在指责恩格斯将黑格尔的范畴简单、外在地运用到自然科学中时,施密特说:“与马克思相反,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只是一种必然的、外乎事实的考察方法……他立足于唯心主义思辨的前提上,毫无结果地把黑格尔的范畴‘应用’于生物学的细胞概念。”[1]46在施密特看来,马克思的辩证法绝不是简单地运用辩证法的范畴去解释自然现象,甚至试图囊括现代自然科学的各种成果。然而,恩格斯把辩证法简单地推广到界限之外。

施密特指出,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运用还违背了某些由他自己确立的原则(晚年时尤甚),这直接导致了他的理论前后不一致,在对待“自然”概念时便是如此。施密特写道:“恩格斯早期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不得不批判十八世纪的唯物主义‘只是把自然当作一种绝对的东西来代替基督教的上帝并把它和人对立起来’。可是他自己晚年的哲学也免不了要遭到同样的批判。”[1]50施密特通过对《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等恩格斯最为成熟的哲学著作中的一些基本命题的批判认为,这些晚期的哲学作品恰恰是对恩格斯早期所批判对象的重蹈覆辙,重新把自然当作独立于人之外的绝对存在。他警告:离开了人的思维活动和生产实践去单独讨论自然辩证法的那些观点必然会导致对自然的泛神论和物活论的理解,后果是坠入唯心主义之中。

施密特判定,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不过是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延续,从而一笔抹杀了其进步意义。施密特的依据主要是,“恩格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论文中,既明显地表露出霍尔巴赫的色彩,又把自己的计划说成是‘现代令人满意的自然体系’”[1]47-48。在他看来,和霍尔巴赫一样,恩格斯的“自然体系,也只是相互作用的体系”[1]56。施密特试图说明,恩格斯毫无进展地延续了法国唯物主义者的工作。他一方面论证马克思主义是非本体论的*关于施密特非本体论马克思主义观的论述可参见祝杨军:《论阿尔弗雷德·施密特的非本体论马克思主义观及对其的批判性回应》,《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12-18页。施密特依据自身对“本体论”概念的预设,在肯定了马克思唯物主义性质的基础上,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范畴、体系特征、与旧形而上学的区别和马克思学等几个角度分析论述了其非本体论的马克思主义观。,这是他认为马克思超越旧唯物主义的关键点所在;另一方面又指斥恩格斯的自然概念是本体论的,从而说明恩格斯在这个意义上背离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然概念归根结蒂仍然是本体论的,一般说来,它甚至是天主教的解释,天主教就倾向于认为辩证唯物主义是本体论。”[1]52这样一来,施密特就“证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退回到了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乃至中世纪天主教的水平,因为他依旧把“物质”作为本体。

除此之外,施密特还对恩格斯的一些具体命题进行了批判。例如,他不同意恩格斯把辩证法看作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也不认为恩格斯所倡导的世界统一性概念来源于长期、艰苦的哲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在他看来,自然辩证法与自然科学方法应该作出明显区分,后者“是从形式逻辑上规定方向的,在无视历史对自然科学对象的中介作用这个意义上,它是非辩证法的”[1]50。这是因为,如果物质世界是服从辩证法结构的,那么它就不可能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自然,如在自然的数学化过程中,辩证逻辑很难被符号化处理和运算。从来源上看,世界统一性的概念来源于对现实的支配,也不是什么哲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不能被看作是普遍规律的科学。至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之类的问题更是唯心主义的。

二、 施密特对恩格斯“错误”根源的挖掘

有意思的是,施密特不满足于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进行的批判,他还试图从恩格斯的“认识背景”和“认知曲解”两个方面说明恩格斯之所以产生“错误”的根源。这也可以算作施密特对卢卡奇等人进行恩格斯批判的丰富和发展。

施密特宣称,深入挖掘恩格斯“错误”的根源,要“首先把促使恩格斯达致那种形而上学的认识背景弄清楚”[1]44。他认为,恩格斯所处时代的特点是,德国古典哲学体系随着黑格尔的去世已经崩溃瓦解,但影响依然巨大;自然科学的发展如日中天,羽翼渐丰。“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主张自然科学与哲学最终分离的庸俗机械的‘传教士的唯物主义’,更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1]45同属于黑格尔主义传统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也不例外,他们一方面受康德、黑格尔哲学的洗礼,把德国古典哲学作为其思想来源之一;另一方面又不断地消化吸收科学知识,例如,马克思曾经钻研数学,恩格斯则钻研生物学、进化论等,试图寻求新发现,并将这种思维范式的转换成果运用到了著述当中。“到了十九世纪五十年代末期,这两个人在著述思路上部分地发生了分歧;虽然各有其独到之处,但两人都转向了实证科学。”[1]46不过,关键问题是,在施密特看来,马克思转向实证科学并不是要以科学代替哲学或是以哲学代替科学。马克思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始终保持高度敏感。换句话说,马克思意识到了科学与哲学之间的曲折关系。因此,马克思对“自然”的理解没有出现变化,也就没有出现“错误”。

问题出在恩格斯身上。在这样的背景下,恩格斯完全被科学吸引过去了,他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去研究自然科学,“把科学从内容联系上来加以整理排列……恩格斯无疑受了他们的影响”[1]49。但与此同时,他的黑格尔主义情怀依旧发挥着作用,并特别赞赏黑格尔:“他对自然科学的……概括和合理的分类,是比一切唯心主义的胡说八道合在一起还更伟大的成就。”[1]49正是在科学与黑格尔哲学的双重夹击之下,恩格斯走上了黑格尔式的自然哲学的道路,“想对现代自然科学所提供的材料加以百科全书式的整理……不止一次地在他早期的观点里,提出想把自然以及自然科学的历史与体系统一起来的意念”[1]49。在这一理想的驱动下,恩格斯从黑格尔的著作,如《逻辑学》中借来了“质、量、度、连续、分离等自然辩证法的基本范畴”[1]55,结合当时的科学进展,写出了《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等作品。

在施密特看来,恩格斯对这些“错误”一无所知。恩格斯依然认为自己是在沿着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前行的,但实际上,他已经不知不觉地“超越”了马克思对自然和社会历史关系的解释范围,从而倒退成了独断的形而上学。也就是说,这时恩格斯已经在认知上“曲解”了马克思。恩格斯想在纯粹客观的辩证法意义上,揭示人类史前的和外在的自然领域的规律。然而,他只注意到了马克思主义中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成分,却忽略了马克思从来不会脱离人和实践单纯地讨论自然和辩证法。因此,他自认为是在完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殊不知自己离这个体系已经越来越远。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写道:“马克思和我,可以说是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并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唯一的人。”[2]349在施密特眼中,这就说明恩格斯并不认为自己的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有什么区别,并且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都同属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

另一方面,施密特认为恩格斯的认知曲解也与马克思有关。这是因为马克思基本不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发表意见,也从未深刻意识到恩格斯对他的曲解。“马克思究竟在怎样的角度上意识到自己的自然概念和恩格斯的自然概念的差异呢?这是完全不能解决的问题。”[1]47这样一来,恩格斯更是对自己的“错误”毫无所知。

三、 对施密特批判的一种回应

施密特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以上批判看似颇有道理,实际上却漏洞百出,这与其基本立场和学术观点有关系。

从发展史的角度看,马克思与恩格斯之间的学术关系错综复杂,既有一致的方面,也有差异的方面,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深入地辨析和研究。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经常在二者之间的关系中制造对立,通常有其政治目的,例如,为了与正统马克思主义者区别开来。实际上,马克思与恩格斯是最亲密的合作伙伴和朋友,他们有许多通信交流观点,并合作撰写了多部著作,如《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并且,恩格斯始终把自己放在“第二提琴手”的位置,作了许多对马克思思想的体系化和阐释工作。这就说明他们之间必然存在大量共识,恩格斯是马克思思想遗产最重要的继承者。由于革命需要,马克思与恩格斯又大致有研究任务方面的分工,例如,马克思主要负责哲学和经济领域的批判,恩格斯主要负责将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体系化,主攻自然哲学、军事学等其他领域。但是,这种分工并不是绝对的,马克思曾表示要写辩证法方面的作品,也想研究自然哲学,可是《资本论》的写作几乎耗尽了他的精力。“恩格斯写作《自然辩证法》的一个主要目的,是要创作一部直接同马克思的《资本论》相衔接的著作。”[3]这就说明,两人在不同的领域各自取得了成果,由于任务分工不同、侧重点不同等,观点上可能会出现表面上的不一致情况。具体到自然辩证法,马克思至少是知晓恩格斯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施密特所重点攻击的《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恩格斯恰恰都是在马克思的肯定和帮助下完成的。马克思对《反杜林论》非常熟悉,曾经听恩格斯将全篇完整口述。《自然辩证法》也是如此,马克思早就知道恩格斯写作《自然辩证法》的计划,还曾经对恩格斯的一些想法表示“非常高兴”。应该说,尽管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马克思完全同意恩格斯的观点,但马克思至少没有反对恩格斯将自然概念由“感性领域”扩大到“整体世界”。因此,从发展史的角度来看,我们无法得出恩格斯背离了马克思的结论。

从理论的角度看,施密特夸大、误解了恩格斯思想的某些部分,并且他自己常常也陷入自相矛盾的论证之中。施密特认为,恩格斯超出了马克思辩证法的使用范畴,把历史领域与自然领域混为一谈,甚至假设独立于人之外的自然界绝对存在,从而预设了物质作为本体,这是与非本体论马克思主义的观念相悖的。在这一论断中,施密特至少隐含了两个要点:一是他先假定马克思主义是非本体论的,再通过假设恩格斯有本体论,从而推论出恩格斯背离了马克思。这就隐含了自己的立场,并且这一立场也恰恰是有问题的*对于施密特非本体论马克思主义批判可参见祝杨军:《论阿尔弗雷德·施密特的非本体论马克思主义观及对其的批判性回应》,《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12-18页。。二是施密特自己也说:“在恩格斯那里,自然和人不是被首要意义的历史的实践结合起来的,人作为自然过程的进化产物,不过是自然过程的受动的反射镜,而不是作为生产力出现的。”[1]50也就是说,即便真如施密特所言,自然和人在恩格斯那里不是被首要意义的历史的实践结合起来的,那也并不说明恩格斯将二者完全隔离起来。况且,恩格斯肯定了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同时也并没有否认历史意义上的人。在论证方面,施密特也存在诸多问题。他在论证马克思主义的非本体论性质时,一方面千方百计地证明马克思主义的非本体论特性,另一方面又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毋庸置疑是唯物主义的。可是,“唯物主义”一词本身就是本体论的。同样地,诚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在论述马克思的自然观时,施密特再一次陷入了矛盾。“一方面论证马克思的自然观的主要特征是强调自然的社会历史性,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把马克思的自然观理解成是一种唯心主义,又竭力说明马克思的自然观并没有否定自然界的优先地位。”[4]这就说明,无论是在论点论据,还是论证方面,施密特的批判还存在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四、 施密特理论的启发:如何看待自然辩证法

包括施密特在内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大都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准和实践经验,仅仅以“一派胡言”“不值得理会”“毫无道理”之类的语言对他们的论断一笔勾销是武断的。应该说,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施密特的批判在许多方面也是富有启发性的。

(一)施密特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批判的积极意义

施密特对于恩格斯观点的特殊性是有体认的,这提示我们应该充分重视恩格斯思想的独特价值。例如,施密特认为,“恩格斯的辩证法概念,同自然本身的前辩证法的性质相对应,是一种独特的东西,它动摇于古典力学和黑格尔、马克思严格意义上的辩证法之间”[1]57-58,这实际上指出了自然辩证法的特殊价值及其在辩证法史上的地位;他论及恩格斯的“这种唯物主义之所以区别于从德谟克利特到霍尔巴赫的一切机械唯物主义,在于其非还原的性质”[1]48,这实际上指出了恩格斯对于秉持“人是机器”之类观点的机械唯物主义的超越性。

施密特的批判要求我们在研究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思想时,要特别注意马克思与恩格斯思想转变的历程和实践唯物主义在何种意义上超越了旧唯物主义这两大问题。施密特的批判主要集中在恩格斯晚年的一些所谓“形而上学命题”而不是早年思想,其甚至认为恩格斯自己违背了自己的“原则”。类似地,对马克思的研究也曾遇上这一问题,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问世之后,就曾经有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提出要区分青年马克思和老年马克思,并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断裂。施密特又指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不过是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延续,这就说明新唯物主义何以超越旧唯物主义及超越的意义还需要继续揭示。一旦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将新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画上等号并使之成为定论,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性就会被抹杀。从此意义上可知,对这两大问题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对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主义的看法。

(二)如何看待自然辩证法

马克思关于自然的论述,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两个“看似相反”的说法:一是“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5]53;二是“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5]116。这两句话包含的意思是:首先自然界是先在的,在这一前提下才能讨论人的问题,人不仅是自然的一部分,也需要自然提供生存的资料;其次,如果没有人,自然就是多余的。因为自然无法进入人的视野之中,也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纯粹的自然即便存在,对人来说也是无。换句话说,马克思并没有否认自然的存在,只不过他认为脱离了人去理解自然是没有意义的。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呢?“马克思不仅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客体,把自然界看成是人的劳动和欲望的对象,是在主体之外存在的客观对象,而且也从客体的角度来把握主体,把主体看成是受制约的感性存在物”[6],即在认识论层面,既要承认自然的先在性,又要将其纳入实践的视野中去理解。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指的不是独立于人之外的绝对自然,而是人的自然。自然辩证法意谓的同样不是独立于人之外的绝对自然的辩证法,而是人的视野中的自然辩证法。

恩格斯究竟是不是把自然辩证法理解为独立于人之外的绝对自然的辩证法?答案是否定的。他明确指出,“在我们的视野的范围之外,存在甚至完全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2]383。这就是说,只要脱离人的视野,任何存在都是无法判定的,必然也就没办法得出“存在独立于人之外的绝对自然”之类的结论。“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7]310,只有人才能抽象,而被抽象出来的辩证法是用来说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既然如此,辩证法怎么可能与人无关?又如“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7]329,这里的自然与人就在首要意义上被结合起来了,纯粹的自然界退到了其次的位置。同样地,恩格斯还通过动物与人的类比,表明自然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人的能动性。“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简单地通过自身的存在在自然界中引起变化;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7]383这就是说,在哲学层次上,恩格斯是在人的实践的视野中去理解辩证法的。那么,为什么恩格斯既然明确表态了,却又遭到他人的误解?这其中既有他的原因,又有时代的原因。

在恩格斯所处的时代,诚如施密特所言,科学与哲学,尤其是自然哲学的界限还不是非常清晰,更没有所谓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分,因此施密特才认为恩格斯是被科学给“过度”吸引了。恩格斯把辩证法视作科学,《自然辩证法》其中一节的标题即是“辩证法作为科学”,里面有许多自然科学知识甚至数学符号,但其中又夹杂了大量的哲学思辨,尤其是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和《逻辑学》中的概念范畴。恩格斯说:“关于思维的科学,也和其他各门科学一样,是一种历史的科学,是关于人的思维的历史发展的科学……对于现今的自然科学来说,辩证法恰好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辩证法才为自然界中出现的发展过程……提供了模式,从而提供了说明方法。”[7]284仅从这一段话就可以看到若干模糊的语词,如“思维”“科学”“历史”“现今的自然科学”“思维形式”和“自然界”等。例如,“历史”一词仿佛指的是某种历时性,又仿佛说的是人类的历史。由于恩格斯本人是哲学家而不是科学家,且其作品中科学、哲学分不清楚,人们就无法真正弄清其“自然辩证法”的真正内涵,于是就根据不同的立场、观点妄加揣测。相比之下,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是哲学层次的研究,几乎不涉及科学,意谓清晰,因此看上去,二人的“自然”概念存在“差异”。

恩格斯的理想是沿着马克思开辟的道路前行,实现历史观和自然观的统一。尽管没有明显证据表明恩格斯背离了马克思,但不得不承认,客观上来说,从恩格斯的理论立场出发,经过列宁、斯大林等人的发展,在一些哲学流派中,自然作为独立于人的绝对成为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本体论。虽然这并非恩格斯的原意,但不可否认,从后果上看,“恩格斯通过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致力构建了一种以整体自然界或整体世界为对象的自然观,特别是依据当时的自然科学成果从一般唯物主义的立场尝试对整体自然界或整体世界的本质和规律进行了揭示。这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挥了以往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理论,同时也在相应程度上复兴了传统的形而上学”[8]。

[1]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M].欧力同,吴仲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黄楠森,庄福龄,林利.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第3卷[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6:222.

[4]陈学明.“西方马克思主义”命题辞典[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44.

[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0.

[6]陈先达.走向历史的深处:马克思历史观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38.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侯才,毛卫平.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态演变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142.

(责任编辑:张 燕)

2016-08-04

祝杨军,男,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讲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德国哲学、科学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

B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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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3262(2017)02-0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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