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遭遇的实践困境与治理图景

2017-04-02 03:21哈洪颖马良灿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力量

哈洪颖 马良灿

(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贵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遭遇的实践困境与治理图景

哈洪颖 马良灿

(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贵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社区矫正兼具法治性与社会性的双重特性。这种双重特性使国家与社会因社区矫正实践而相遇,由此形成以社区矫正小组、政府购买专业社区矫正服务、企业或机构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等为合作形式的新型治理关系。在这些关系的实践过程中,面临有偿服务机构的供给服务难以跟进、无偿服务机构的供给服务难以持续、社区矫正小组的执行能力较弱等治理困境。要摆脱这种治理困境,就应当提升社区矫正小组的执行能力,培育专业社区矫正组织的发展并为其有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完善社会企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奖励机制,加强基层社区矫正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社会力量;社区矫正;治理困境;治理图景

各类社会力量积极介入社区矫正工作顺应了行刑社会化、人性化、民主化与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时代潮流,是国家与社会在社区矫正实践场域中进行合作并共同治理犯罪问题的真实体现。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明显的亲社会特征:一方面,社区矫正的执行空间是社区服刑人员所居住的社区。从社会学意义上说,社区不仅仅是一个居住空间,更是包含有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社区生活、社区精神、公共空间等多重内涵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因此,当刑罚执行由监禁执行转化为社区服刑时,意味着刑罚执行实践已进入人们活生生的社区社会生活场域中。社区矫正执行实践一旦进入这一场域,就会同社区居民发生各种关联。同时,社区服刑人员是嵌入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关系人,当他在社区中进行服刑与改造时,其原有的亲属关系网络、社会交往关系、业缘地缘关系等都必然对其行为方式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一项兼具惩罚、心理行为矫治、再社会化和复归社会等蕴含多重目的的刑罚执行活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既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又需要各种专业社会力量的积极介入和参与,需要执法机关与社会力量的密切合作。

国家与社会因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而相遇,并由此产生建基在协商共治基础上的治理型合作关系,这种治理型合作关系主要以社区矫正小组、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企业或机构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等形式体现出来。笔者将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上述三种主要合作形式、实践机制与治理困境等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探寻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化路径。

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治理实践

社区矫正小组、政府向专业机构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及企业或机构自愿承担社区矫正的社会责任,这是目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形式,也是国家与社会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合作共治的真实体现。

(一)社区矫正小组

社区矫正小组是国家机关与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实践过程中的基本合作形式之一,这种合作形式集中体现了社区服刑人员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网络、血缘地缘关系、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复杂互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司法所应当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专门的矫正小组,该矫正小组由具有执法权限的司法所长或司法助理员担任组长,具体组成成员包括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监护人及保证人,等等。*司法部法制司、社区矫正管理局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0页。

这些人员有的具备执法资质,有的具有专业疏导能力,有的擅长感化教育,有的具备行政管辖权,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教化与心理矫正、帮困扶助等多项功能,由此形成一张以矫治社区服刑人员为目的、以执法人员为核心的“多位一体”的社会矫正网络。从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初衷上说,社区矫正小组作为国家与社会进行合作的有效方式,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基础,它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治、帮扶与回归社会等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则与激励机制的缺位,致使这种类型的合作形式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社区矫正小组设立的初衷与实践运行效果之间出现了一定背离。

(二)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

政府通过向专业机构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来推进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是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互动的一种主要形式。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司法行政机关通过购买专业服务的方式将其所承担的部分社区矫正权力让渡给专业社会组织,由这些组织来承担社区矫正的矫治、帮扶与服务。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要积极引导司法行政机关向各类社会力量、特别是专业社会组织购买社区矫正工作服务项目,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将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就学就业等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向具有社区矫正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官网,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4-12/17/content_5891678.htm,2016年2月17日。

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与各类民间组织合作的整体情况来看,这些专业机构的介入,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弱化刑罚执行活动的封闭性,有助于社区服刑人员掌握实用的生产生活知识与技能,能够进一步增强社区服刑人员与社会的联系,培育其健全的心理与人格,实现社区矫正的社会恢复功能,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融合能力。另一方面,各类专业机构的教育引导与培训帮助,能够让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刚性约束的同时,感受到社会宽容与接纳的温暖,有助于社区服刑人员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变被动矫正为主动矫正,有效避免社区矫正执法中的刻板与僵硬,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矫其心正其行”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因此,社区矫正机构与各类民间组织共同协作,形成司法机关执法与民间社会组织助矫并行的社区矫正格局契合了社区矫正的本质要求。

(三)以自愿承担社会责任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实践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扶与就业服务过程中,部分企业与机构主动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必要支持。社会企业作为直接面向社会、直接为社会大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盈利机构,它们的积极参与有助于提升社区服刑人员的谋生技能、生存能力、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有助于为该群体寻求新的就业机会。因此,企业愿意承担社区矫正的社会责任,这对于推进社区矫正的社会化进程,扩展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范围,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市场经济社会,更好地改善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样,一些专业机构的积极介入和自愿参与,对于提升和改善社区矫正的工作环境,对于达至刑罚执行的多重目标,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在上述三种形式的合作型社会关系中,社会力量主要通过无偿提供协助或矫正机关向其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和介入社区矫正实践。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社区矫正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以社区矫正志愿者身份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来并无偿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专业的矫治与服务。在实践中,社区志愿者是社区矫正三支队伍的重要力量之一。二是基于血缘、地缘、业缘、法定身份与职责等社会网络关系而形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承担必要的照管、帮扶与监管责任,如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社区服刑人员的保证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等。三是基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接受教育、培训、公益劳动与就业的机会,如爱心企业、专业培训机构等。无偿提供社区矫正服务的主体来源不一,彼此间的联系相对松散。

社会力量有偿提供社区矫正服务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政府向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如义工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购买其专业服务,来提升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水平。二是司法行政机关以聘用合同的形式向社会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和司法社工,使他们成为社区矫正小组队伍的组成部分,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共同完成社区矫正相关任务。总体上说,依靠社会力量无偿提供各种社区矫正服务是目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最主要的方式。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正在努力探索借助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等有偿方式来整合社会力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有偿利用社会力量的范围和规模还比较小,还未产生明显的社会效应。这进一步表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今后社区矫正社会化、专业化与人性化的必然趋势。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治理困境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高度契合了刑罚执行的演化趋势。但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上述三种社会合作形式均面临一些难以克服的难题。这些难题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小组的执行能力较弱、有偿服务机构的供给服务难以跟进、无偿服务机构的供给服务难以持续。因此,如若不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作用和功能就难以全面发挥出来。

(一)执行能力弱化的社区矫正小组

社区矫正小组集中体现了社区矫正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方式的民主性和治理目标的多重性。从政策设计的理念说,社区矫正小组直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惩治、管理、心理与行为矫治、帮扶与情感疏导,它是兼具刑罚执行、社会管理、社会帮扶、情感支持和再社会化等多重功能的社会组织。因此,社区矫正小组的执行能力与运行效果直接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但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小组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与激励机制,由于缺失相应的组织交流平台,使得该组织的执行能力非常微弱,该组织中的很多成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惩治、矫治、帮扶与心理疏导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

司法助理员是社区矫正的执法者,他们肩负维护国家法律威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厉惩治与管教的重任。然而,与监狱警察相比,司法助理员由于未纳入警察编制,他们既不具备完备的执法权,缺乏相应的执法装备与工作空间,又享受不到与警察同等的福利待遇。由于没有完整的执法权,力量单薄,装备简陋,司法助理员对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难以及时进行有效监管,难以对他们采取及时的惩处措施,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和严肃性难以在基层社区矫正实践中得到落实。他们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惩治仅仅停留在入矫教育、思想汇报、个别谈话、入户走访等形式管理上,无法实现更高水平的教育与矫治。*王弘宁、刘佩:《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深化与完善》,《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5期。加之待遇不高,专业水平较低、工作负荷与责权过重,很多基层司法助理员只要有机会便纷纷转行。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城乡地区的全面试行与展开,村(居)委会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参与到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调查、入矫宣告、日常监管、教育帮扶、解除矫正等诸多环节中,这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依据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作为矫正小组成员,对社区服刑人员承担着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但由于没有专项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这些基层自治组织成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对他们而言,社区矫正仅仅是他们众多工作中相对次要的部分。

司法社会工作者即司法社工是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要求,司法社工主要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联合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有社会工作师资质、心理咨询师资质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在社区矫正矫正实践中,从接收谈话、制定个案、调查走访、掌握动态、组织教育学习、解除矫正等工作过程,到沟通协调成员单位、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等具体工作,都需要社会工作者的积极参与支持,需要他们提供大量专业而细致的服务。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与合理的补偿,由于未将司法社工纳入国家公职人员的编制,加之司法社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较低,因此很难持续地参与到社区矫正实践中并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行为矫治、社会帮扶提供专业帮助。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司法社工普遍存在专业水平不高、人员匮乏、流动较大等问题。

家庭能够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的支持主要集中在情感支持、物质帮助、发展支持等方面。家庭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基础生活环境,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固性。因此,家庭环境对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来自不同家庭背景的社区服刑人员面临的支持与帮助情况差别非常明显。一般来说,家庭成员关系融洽、经济条件优越的社区服刑人员得到的各类支持与帮扶相对充足;而与之相反,那些家庭残缺、成员关系冷漠、经济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则很难得到足够的关爱。而且不同的家庭背景,往往还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具有一定的相关性。通常情况下,来自前一种家庭的社区服刑人员以职务犯罪、过失犯罪、初次犯罪居多,矫正难度相对较低。而来自后一种家庭的社区服刑人员以暴力、侵财类犯罪为主,矫正难度相对较大。

同样,无论是之前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还是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二者对社区矫正志愿者身份与权责的表述都十分模糊。在有关部门的会议精神与文件解读中,将社区矫正志愿者表述为热心社区矫正事业,具有教育学、社会学、法律及心理学等专门知识的社会人员,并提出要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及激励等制度。*司法部法制司、社区矫正管理局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但至今为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条件、参与方式、组织结构、管理考核、培训激励等均缺乏具体规定,这导致社区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足、认同度较低、热情不高、参与意识薄弱,服务方式与服务理念滞后,缺乏专业性,由此制约了社区矫正的常态化运行。*刘同君、周媛、周国强:《公众认同:社区矫正的法社会学思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此外,当前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人员身份结构比较单一,人员参与范围有限,大多为在校学生和退休人员。这两个群体都与社会生活实践存在一定距离,前者尚未完全介入社会生活,后者已从主流社会实践中退出。加之他们的矫正知识与技能较为欠缺,使得这两个群体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参与较为被动,能力欠缺,甚至不知道如何向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矫治与帮扶服务,参与质量和绩效较差。*周国强:《我国公民参与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出路》,《学海》2013年第6期。这说明,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激励机制,提升社区志愿者对于社区矫正的社会认同度,让更多的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中来,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关键。

总之,社区矫正小组是社区矫正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化呈现,也是国家与社会共同合作治理犯罪问题的真实体现。然而,能力弱化、功能残缺、结构单一的矫正小组形同虚设,难以承载社区矫正的重任。

(二)有偿服务机构供给的矫正服务难以跟进

有偿服务机构、特别是专业社区矫正机构、心理行为咨询服务机构的供给服务难以跟进是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实践面临的普遍问题。社会工作机构或心理咨询服务机构作为专业化的民间社会组织,它们通过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特长,如若能够持续有效地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之中,这对于矫治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与心理偏差,使其更好地融入和回归社会之中,必将发挥独特的作用。因此,司法行政机关通过购买这些组织或机构的专业服务来助推社区矫正工作,顺应了社区矫正常态化运行的规律。

但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有偿服务机构、特别是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不可持续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这一方面折射出我国民间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发展的相对弱小,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实践中的社区矫正工作本身还缺乏社会力量参与的平台。在社区矫正实践中,虽然各省市均出台了具体方案和办法,但司法行政机关缺乏积极主动的服务意识,缺乏与社会组织之间进行沟通、对话与交流的相应机制。加之受到资金和工作条件制约,使得政府购买的有偿服务项目难以跟进。

(三)无偿服务机构的供给服务难以持续

各类企业或机构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区矫正力量的不足,节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成本。但在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入渗透与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迁的社会大环境中,这种无偿协助的方式本身也面临着道德与现实的严峻考验。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以无偿方式提供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社区矫正的服务缺乏可持续性,没有稳定的社会预期。

企业是一个以追逐利益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们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必然有自身利益的考量,会在投入成本和收益之间做出有利于自身的选择。一些企业愿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进行公益劳动或培训就业的机会,这既体现了其回报社会的意愿,也反映了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努力。但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大部分企业扶助社区服刑人员的事迹,都表现为一种随机性和临时性的爱心行为,这种扶助行为缺乏可持续性。同时,各类爱心企业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扶,本身就会消耗其自身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倘若这类行为得不到政府的制度性支持与认可,必然会挫伤他们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进而削弱他们回报社会的动力。

总之,社区矫正小组执行能力的弱化、有偿服务机构的供给服务难以跟进以及无偿服务供给的难以持续,致使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优势、价值和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来,社区矫正机构与社会力量间的合作还处于一种不稳定与难以持续的初级阶段。由于缺失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使得实践中的社区矫正蜕变为单一的司法矫正。*陈姝宏:《从“排斥”到“支持”: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嬗变》,《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12期。因此,如何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的执行能力,如何从制度层面规范家庭、社会企业、司法社工、社会志愿者、专业社区矫正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何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实践搭建合理的平台,这既是理顺国家与社会之关系、推进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社区矫正的前提,也是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的社会基础。

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治理图景

社区矫正机构与社会力量建立持续有效的合作型治理关系,有助于推进社区矫正的健康发展。因此,优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制度环境,建立社会力量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常态化的互利合作机制,明晰社会力量与国家公权力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责权和边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奖惩机制,必将使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它们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优势。具体而言,应当从提升社区矫正小组的执行能力、破除专业社区矫正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性屏障、健全社区志愿者、社会企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奖惩机制、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平台等层面来优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治理之道。

首先,国家应当从制度层面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小组的工作机制,优化组织结构,完善工作环境,提升社区矫正小组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惩治、管理、心理与行为矫治、情感帮扶、复归社会等方面的执行能力。社区矫正小组囊括了司法助理员、基层自治组织、司法社工、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与社会关系网络,它为社区矫正的执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与社会基础,是国家与社会进行合作的典型形式。因此,通过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优化社区矫正的执行环境,提升社区矫正小组的执行能力,对于增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推进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国家应当从制度层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化进程,进一步明晰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即司法助理员的执法身份和地位,改善其工资福利待遇,提升刑罚执行实践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在刑罚执行实践中,司法助理员应当纳入警察编制,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建立相应的执法场所,具备一定的执行力与强制性权力,并使他们享有与监狱警察或国家公务员相同等的待遇。只有这样,司法助理员才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格执法、有效执法。另一方面,国家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来强化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意识。对于基层自治组织的基层干部,国家应当设立社区矫正专项经费来支持基层干部开展工作,并对他们在社区矫正中的付出给予相应的补偿,承认基层自治组织在社区矫正中的贡献。对于司法社工,国家应当提升司法社工的职业水平和能力,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比例向社会招聘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专职人员,给予他们相应的职别和待遇。对于社区志愿者,国家应当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建立良好的社区志愿者服务机制,承认社区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价值,使该群体在志愿参与刑罚执行过程中获得相应的物质或精神补偿,使他们充分意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和价值,进而调动他们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王喆、陈晓雪:《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吉林日报》2015年9月29日。对于社区服刑人员中的家庭或亲属网络,应当建立一种责任利益连带机制,使家庭或亲属网络明确自身的连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国家应当从制度层面规范建立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的沟通与协作机制,使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常态化和制度化。

其次,国家应当积极培育和推动专业社区矫正服务机构的发展,为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搭建相应的合作平台,努力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建立司法机关与专业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国家应当积极培育和孵化专业社区矫正服务机构,为这些社会组织的成长壮大提供相应的政策优惠和激励支持,设立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专项财政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充足性和持续性。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升自身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积极主动地同社区矫正服务机构建立联系,尽可能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实践厘清各种制度屏障,为这些组织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田兴洪:《试论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及其优化路径》,《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2期。在有充足的专项财政资金保障的前提下,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购买专业社区矫正服务,并与专业社区矫正服务机构建立持续有效的良性互动机制,确保这些服务机构所提供的社区矫正服务具有专业性、长效性和持久性。总之,积极培育和孵化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破除这些机构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的体制性障碍,建立社区矫正服务的专项财政资金,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国家与社会进行持续合作的良性互动机制,是促进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社区矫正服务、优化社区矫正治理结构的必要前提。

第三,国家应当建立合理的社会补偿机制,尽可能为社会企业以及相关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实践、为它们自愿承担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以调动这些企业或机构参与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无论是社会企业还是相关机构,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愿承担社会责任总是存在一定限度。正是这种限度,使得它们承担的社会责任难以持续。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就应当为社会企业或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实践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使它们在尽社会责任的同时,能够享有一定的权利,获得相应的补偿。如国家在税收减免、市场准入、产品宣传与推广、社会公益评价等方面,能否给这些企业或机构合理的补偿或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使它们在积极尽社会责任的同时,感受到来自体制内的认同与肯定。只有这样,这些机构自愿承担的社会责任才具有可持续性。否则,当社会企业或机构在尽社会责任时面对的是冷冰冰的现实,当它们一味的付出和尽责却得不到任何回报与肯定时,它们可能会逐步终止社区矫正的参与行为。因此,为企业或机构自愿参与社区矫正服务建立合理的社会补偿机制,必将使他们的社会责任得以持续和延展。

最后,国家应当加强基层社区矫正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为社会志愿者、社会企业、司法社工、专业社区矫正组织、基层自治组织成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合作搭建平台,进而有效管理、培训、矫治、帮扶社区服刑人员。当前社区矫正小组的执行能力之所以弱化,有偿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之所以难以持续,无偿服务之所以难以跟进,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专业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缺乏沟通合作的工作环境和平台。社区矫正工作既是一项非常严谨和认真的刑事执法活动,又是一项涉及多元社会行动主体围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惩治、矫治与复归社会而进行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工程。因此,无论是司法警察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与惩治,司法社工、社会志愿者和专业社会工作机构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能力培训、行为与心理矫治,社会企业的帮扶与服务,还是司法行政机关与社区矫正小组、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社会企业、基层自治组织的沟通与交流,都需要相应的工作平台和工作环境。由于社区矫正实践主要是面向基层的实践活动,主要在县级层面展开。因此,应当创建县级层面的社区矫正管理服务平台和执法场所,应当在县级层面创立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这个服务中心的创立对于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与相关社会力量的有效合作,对于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行为矫治、监管教育、惩罚和再社会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社区矫正机构与社会力量之间在平等对话、互利共赢的基础上进行协同合作,共同应对和参与社区矫正实践契合了社区矫正的发展规律。因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兼具刑法执行、人本化、社会化为一体的复合性制度*张昱、费梅苹:《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学视野》,《广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它承载着惩罚、矫治和恢复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功能。要实现这种社会功能,就必须借助和发挥社会力量优势。然而,社会力量参与不足成为困扰社区矫正常态化运行的关键制约因素。我们通过对社区矫正小组、政府购买专业社区矫正服务、企业或机构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图景、治理困境及其优化之道的探索,期望有助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化、常态化、社会化运作,有助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尽管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全面试行到常态化运作已运行了十余年,但至今为止社会力量都未有效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实践中。如何通过制度体系的建设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社区矫正小组、专业社区矫正机构及其社会企业的权责,形成国家与社会在社区矫正实践中良性互动、互利共赢、双管齐下与协商共治的良好局面,这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常态化、法治化和社会化进程中必须克服和应对的重大问题。

(责任编辑:陆影)

2017-02-28

哈洪颖(1979—),女,法学博士,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与社区矫正。 马良灿(1979—),男,社会学博士,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组织社会学与基层治理。

本文系贵州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法治中国背景下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研究”、贵州大学文科重大科研项目“项目进村背景下基层社会治理的变动趋势研究”(项目编号:GDZT201602)的阶段性成果。

C916.2

A

1003-4145[2017]06-0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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