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国城乡空间形态的建构

2017-04-01 11:11王文静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7期
关键词:城乡建构规范

王文静

(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山东女子学院 社会与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

转型期中国城乡空间形态的建构

王文静

(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山东女子学院 社会与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

中国近几十年的发展出现了显著的城乡“极化”现象。以空间为视角重新审视城乡关系问题可以进一步理解中国社会转型。从社会空间的视角来看,城市与乡村的分化是两种社会空间的分隔,这种分隔具体呈现出三种不同的空间形态。要消除城乡社会空间分隔,实现社会空间的真正融合,需要在城乡一元发展观的指导下,尊重城乡空间的差异性,建构城乡空间规范的同一性。

空间形态;规范;社会秩序;城乡关系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长达35年的高速经济增长,但与经济增长表现优异并存的却是中国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和城乡对立逐渐固化的过程与状态。现阶段,中国城乡关系有了很大改善,城乡二元分割的状态正被逐渐打破,但是城市和农村的总体发展仍然是不协调的。为此,很多学者从不同的理论和视角寻求着对于中国城乡发展差距的解释,如生产关系视角、政策制度视角、社会结构视角等。这些不同的理论视角,对于理解城乡发展现实以及相关对策研究都有直接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但是,从社会空间的视角来看,城市与乡村的分化是两种社会空间的分隔。中国实现现代性的过程就是消除城乡社会空间分隔的进程。在当代中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深入把握城乡社会空间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并从中探索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现实思路。

长期以来,“空间”一词被用来描绘人类某种活动在“何地”,“空间”意味着特定的地理位置。而美国经济地理学家艾德加·M·胡佛(E.M.Hoover),打破长期以来将“空间”仅仅指代特定地理位置的观点,赋予空间新的内涵,认为空间“是事物存在的一种形式和一种重要的资源”*[美]艾德加·M·胡佛、弗兰克·杰莱塔尼:《区域经济学导论》,郭万清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社会学所说的“空间”,主要指社会空间。在具体的研究实践中,学者们赋予了“社会空间”概念以丰富多样的理论内涵。综合来看,对“社会空间”的理解主要包括:地理区域说*[法]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76页;R.E. Park, E.W. Burgess, R.D. Mckenzie, The City,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25,p.203.、社会关系说*Downs, Roger M, and S. David, Image and Environment: Cognitive Mapping and Spatial Behavior, Chicago:Aldine,1973,pp.312-317.、社会位置说*P.A.Sorokin,Social Molibity, New York:Harper & Brothers,1927,p.10.以及生存位置说*Henri Lefebvre, The Production of Space, New York:Wiley-Blackwell, 1991,p.127.等不同说法。从社会空间视角研究城乡关系发展需要明晰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空间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空间通常被看作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事实。但是,如果我们去深入思考空间的社会属性,从更广泛的社会视野加以分析,就会获得新的认识。从空间的社会性意义来说,其最根本的一点可以归结为空间是一种社会秩序。“社会绝对不是无逻辑的或反逻辑的存在,也不是混乱的和虚幻的存在。”*[法]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81页。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空间作为社会秩序的媒介,一直对社会秩序的建构与解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作为空间社会学早期探索者的齐美尔认为,空间对于社会形态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它可以使社会形态的内容固定化,从而使秩序成为可能。“一个利益对象物在区域空间上被固定住,促使形成某些围绕着它组成的特定的关系形式。”*[德]齐美尔:《空间社会学》,林荣远编译,载《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齐美尔社会学文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1页。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通过惩罚历史变迁的研究揭示知识是如何作用于时空展示权力运作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如果说“时间秩序体现的是社会生活的不同节奏,它以序列或节奏方式使社会生活有序化”*林聚任:《时空研究的社会学理论意蕴——社会建构论视角》,载《时空研究与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5年版。,那么,空间秩序体现的是社会生活的不同场域安排,它以布局的方式使社会生活有序化。社会空间是社会群体意识的一种表达,是“集体的产物”*[法]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78页。。

其次,空间作为一种社会建构物。空间的社会性体现在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空间是一种社会建构物。空间不是一种绝对的客观存在,是人类出现以后通过生产和活动建构而成的。布迪厄空间理论中的“空间”是“社会的空间”,其与“地理上的空间”相比较,后者是被划分区域的,而前者是被建构出来的。也就是说,布迪厄认为任何社会空间都是行动者基于其所处的地理空间而进行的一项集体建构*[法]布迪厄:《社会空间与象征权力》,载《后现代性与地理学的政治》,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95页。。空间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列斐伏尔也认为空间并非社会关系演变的静止容器或平台,而是社会关系的产物, 它产生于有目的的社会实践。他认为每一个社会空间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生产模式,都是一个社会过程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有意义的与无意义的、认知的和直接存在的、实践的和理论的等等很多方面和很多有贡献的潮流共同起作用。以社会空间作为分析单位的城乡关系考察,重点着眼于城乡空间秩序的解构与重构。

二、社会空间的构成要素

在社会学的描述中使用空间的构造非常普遍,例如,当我们谈及地位的高低、 社会流动性、社会边界、社会距离和社会隔离时都涉及到空间。这种对空间概念的使用与在地理学、生态学或物理学中的使用一样合理和有效。*G.A. Lundberg, Foundations of Sociology, New York:Macmillan,1939,p.104.从社会空间视角研究城乡关系,首先需要搞清楚社会空间的构成要素。

(一)地域——空间存在的物质基础

在已有的空间研究中,不少学者强调空间的地理学意义。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一文中,提出社会空间概念与社会群体居住的地理区域直接相关。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他重申此观点,认为社会空间与地域紧密相关,“社会所占据的地域为空间提供物质基础”*[法]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76页。,社会空间的研究不能脱离地域空间。以帕克和伯吉斯等人为代表的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将生态学的观点引入城市社会空间的研究中,他们投入了大量精力研究城市社会区域,总结了多种城市社会空间结构模型,如同心圆模型、扇形模型、多核心模型等。这些具体的研究案例对社会地理学和城市社会学理论的发展具有奠基作用。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社会空间不等同于地域空间,地域仅仅作为社会空间的条件而存在。社会空间与地域空间具有明显的区别。社会空间具有延展性,“并不终止于它的地理的边界线上”*[德]齐美尔:《空间社会学》,林荣远编译,载《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齐美尔社会学文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页。,其发挥作用的领域可以扩展到更广阔的地理区域,这对于城市社会空间而言尤为明显,一个城市可以借助精神的、经济的、政治的力量,将自己的意义和作用扩大、延伸至更大的地域空间。

城市是基于工业化生产和生活方式而聚集形成的社会空间,是第二、 三产业集中分布的地域,土地一直是城市产业和空间发展的紧缺资源。这意味着城市空间对于地域有着强烈的渴求。农村社会是基于农业生产与生活方式而聚集形成的社会空间。这一空间地域面积广阔、人口密度低,一方面,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使得农村空间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乡村社会亲近自然,其“农村自然地理环境具有重要的自然审美价值、健康养生价值、生态维护价值”*林聚任、王忠武:《论新型城乡关系的目标与新型城镇化的道路选择》,《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但是农村社会的地域空间功能利用单一、经济效用低下,在空间资源的使用上处于劣势地位,为城市社会空间的扩张提供了可能。

城乡发展的外显形式之一就是城市空间在地域上向农村空间不断扩张。随着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的发展,城市社会空间会不断向农村社会空间进行作用、影响和渗透,促使城市空间在地域上不断扩张,侵占农村地域空间。

(二)行动者——空间建构的行为主体

与“社会”的概念一样,社会空间的讨论同样离不开行动者。关于社会空间与个体的关系,涂尔干认为空间所表达的关系隐藏在个体意识之中,但是空间不是个体意义上的。社会个体“通过感觉所了解到的空间,都是以我为中心的,其中各种事物的分布都与我有关。这种空间不可能是一般意义上的空间”*[法]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76页。。但他认为社会空间是个体合作的条件和基础,需要被社会个体清晰把握。

布迪厄基于对传统主客观二元对立论的超越的理论目标,对空间的理解同时关注到了结构和行动者。首先,行动者参与了空间的建构。每个社会空间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种不断得到维系或被改变的关系构型。在这样的空间里,行动者根据他们在空间里所占据的位置进行着争夺,以求改变或力图维持其空间的范围或形式。*陆影:《社会空间视域的“城中村”隔离问题》,《学术研究》2015年第12期。其次,行动者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由行动者所拥有的资本的数量和结构决定。资本可以操作化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象征资本四种基本的类型。

在城乡社会变迁中,社会空间的行动者主要包括城市本土居民、农村居民以及农业转移人口。城市中的社会成员主要从事于这些第二、第 三产业。但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所包含的职业、岗位的多样性导致社会成员无论是在资本总量还是资本结构上都存在很大差异;农村中的社会成员主要从事于第一产业,其职业、岗位相对单一。

农村居民向城市空间的不断迁移是城乡发展的另外一个外显形式。从城乡发展的进程来看,城乡间的社会流动越来越频繁,无论是社会成员的横向流动还是纵向流动,都会促使城乡社会空间结构不断丰富、发展和演化。另外,社会成员的空间流动和迁移也是城乡空间其他要素流动的必要条件。

(三)规范——空间秩序的建构准则

社会空间的边界无法通过其地理边界来识别,但“承载社会群体的空间被明显的意识到的边界所包围”*[德]齐美尔:《空间社会学》,林荣远编译,载《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齐美尔社会学文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8页。,边界内的社会空间具有共同归属性,并依此与其他群体或空间区分。在单一的社会空间内部存在着只服从自己的准则的世界,该空间的运行自成一体,区别于周围其他的世界而自我呈现。也就是说,空间受其运行规范的影响而具有相对独立性。空间规范规定了该空间的权力所属与分配、行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资源和机会等。空间成员可以对空间规范进行建构,同时需要对其习得、内化并执行。空间规范与布迪厄的“惯习”观念有相似之处,惯习是靠外在性的社会结构、历史等在人身体中的内化而形成的,“是通过体现于身体而实现的集体的个人化,或者是经由社会化而获致的生物性个人的‘集体化’”*[法]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惯习是积淀在个人身体内的一种主观精神结构,其表现形式为知觉、评判和行动的各种身心图式。

空间规范依据萁功能可以分为资源型规范和控制型规范。资源型规范是指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确定资源和利益分配的规范,如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政策,土地、村集体资产的分配规则以及传男不传女的习俗等;控制型规范是指其功能主要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的规范。

空间规范依据其存在形式可以分为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正式规范一般源于空间外部的秩序或安排,是社会组织一致行动的结果,体现了空间的各种“嵌入性”事实,主要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守则等形式存在,可以统称为“法”;非正式规范一般是空间内部自我生成的,是地方性知识或库存知识传承的结果,体现了空间的各种历史延续性事实,主要以习俗、道德、惯例、传统、信仰等形式存在,可以统称为“礼”。

城乡社会空间中同时存在着“法”和“礼”的空间规范,只是在其作用的发挥上有所不同。在传统的农村社会空间中,社会成员较少迁徙,互动密切、频繁,组成空间较为封闭的熟人社会,“礼”是传统农村社会空间“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50页。,社会互动的主要纽带是血缘、人情和信任。“礼”作为非正式的沿袭性规范作用力往往局限于各个不同的社会群体之中。“法”作为外在的制度性规范,对农村社会空间的约束力不强。城市社会空间中,社会成员流动频繁,空间边界日益被打破,形成开放的陌生人社会,维系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是“法”,理性、利益和契约成为社会互动的纽带。

三、城乡社会空间的形态

纵观历史,中国城乡社会空间关系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划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农村为主导的城乡社会空间主动融合过程,第二阶段是以城市为主导的城乡社会空间被动分隔过程。急剧推进的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占用了大量城镇郊区和城乡结合部农民的土地,侵占农村地域空间,破坏农村空间规范,迫使农村居民成为城市空间的“打工者”,卷入城市生活,成为城市空间生产和运行中的一环。各种要素在城市空间与农村空间之间频繁流动并反复重置,导致新的社会空间内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赖度不够,空间完整性不足,社会空间出现隔离,形成了以下几种新的空间形态。

(一)地域改造型

这一城乡空间形态主要由城市空间颠覆式侵占农村空间的方式产生。此类社会空间的建构以城市空间对农村空间的地域占领为开端,延伸的新城市空间与原来的城市空间之间实行合理分工和密切合作,功能上实现一体化。新空间通过对农村空间社会分工的重建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嵌入,迫使空间中的原居民(即失地农民)重新习得和执行城市空间的控制型规范,维系传统农村空间秩序的控制型规范遭到外部具有强制性的空间“法”的冲击和侵犯。而作为该地域空间的新居民,外来非城市人口则同样面临着多种空间规范的分歧、对立与冲突。另一方面,资源型规范对新空间居民选择性发挥作用,外来人口、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空间隔离,导致空间失序状态。“频繁、剧烈的动荡、变革不仅会打乱旧的秩序,甚至会打乱在现代化进程中可能正在形成和生长着的回应现代生活的规则,使社会生活无法形成秩序。”*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这容易造成空间规范的结构性断裂,空间内的社会成员之间缺乏统一的规范和共同归属性,社会空间难以整合。

这一类空间是城市空间生产性扩张以及功能延伸的结果。大学城、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区等就属于这一类型的空间。这类空间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原社区居民离土不离乡,在原地域空间接受“就地改造”,作为行动者,其空间转变的动力不足,缺乏空间改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有时甚至可能成为空间转变的阻力;另一方面,新空间规范的冲突、矛盾以及选择性发挥作用不利于新的空间秩序的建构。

(二)行动者迁移型

这一城乡空间形态主要由农村空间散点式侵占城市空间的方式产生。此类社会空间的建构以农村居民离开农村地域空间向城市地域空间的流动为开端,然后通过农村转移居民对城市空间控制型规范的主动习得和执行,使农村空间中的原居民(即转移农民)内化城市空间控制型规范。另一方面,转移农民通过自己选择性地执行农村空间控制型规范,使不同空间的控制型规范在同一地域空间内较好地维持平衡。而与上一类模式一样,资源型规范对新空间居民选择性地发挥作用,转移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空间隔离,成为新空间失序的诱发性因素。

这一类空间的形成是农村居民空间迁移和流动的结果,例如“浙江村”等。这类社区居民离土又离乡,基于对城市文明的向往或基于经济利益的追求,主动向城市空间迁移,他们要么在“离土”之前已经部分习得城市空间规范,要么在“离土”之后积极习得城市规范。具备在城市社会中建构一个区别于传统农村和城市的新社会空间的主观意愿和参与性,但是城市空间资源性规范作用范围的局限性不利于新空间的建构。

(三)规范嵌入型

这一城乡空间形态主要由农村空间自发式蜕变成城市空间的方式产生。社区基于自身的发展,在地域空间不变的前提下,其生产和生活方式自发地向城市文明靠拢,正式的控制型规范越来越取代非正式控制型规范成为空间运行的主要准则。空间转型过程以先进的城市文明和规范的嵌入为开端,农村居民在选择性地承袭农村空间规范的基础上,积极习得有利于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城市空间控制型规范。部分外来人口作为该地域空间的新居民,同时面临着原农村空间和城市空间控制型规范的分歧、对立与冲突,行动上往往会不知所从。而资源型规范对新空间居民选择性发挥作用,造成原农村居民与外来非城市人口之间的空间隔离。

这一类空间的产生是农村自发式城市化的结果,例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改居社区等就属于此种类型的空间。这类空间中的原居民有些离土不离乡、有些不离土也不离乡,在原地域空间内依靠发展惯性推动空间类型的转变,行动者存在一定的主观能动性,但由于自发式转变需要有相当长的时间因素作为保障,因此空间转变相对缓慢。而新空间规范的冲突、矛盾以及选择性发挥作用同样不利于新的空间秩序的建构。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三种新的城乡空间形态各具不同的特点,在空间发展过程中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不论何种形态,都是由农村空间向城市空间转变而来。

四、结论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被动城市化逐渐转型为主动城市化,城市化的作用地位不断提高,而成为主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因素的能力。城市空间向农村空间的扩张绝不仅仅是生产资料和生产条件的扩张,更是“发展正义”的入侵,是所谓“合理性”的入侵,是现代性对传统文明的驱逐和侵占。从空间隔离走向空间融合是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陆影:《社会空间视域下的“城中村”隔离问题》,《学术研究》2015年第12期。。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城乡空间的边界逐渐被打破,要消除城乡社会空间分隔,让其实现社会空间的真正融合,需要把握几下几条原则:

首先,坚持城乡一元观。“城乡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应是一体两面的,因此应确立一元的发展观”*林聚任、苏海玲:《城乡一元观》,《开放时代》2009年第8期。。这意味着,应该将城乡社会空间的发展视为一个统一的过程,纠正传统的“城市偏好”倾向,改变农村在空间发展中的劣势地位,致力促进城乡社会空间各要素之间平等、合理的流动。

其次,尊重城乡空间的差异性。一方面,城市空间和农村空间的地域条件各不相同,两种空间形式各有其特殊地位、价值和功能;另一方面,城乡发展的最终目的并非要消除一切城乡差别,而是要在消除城乡之间存在的各种歧视和不平等基础上,保持和发展城乡之间的协调互补性。因此,新型的城乡空间关系应是一种差异性协调关系,这符合生态多样性平衡原则,有利于城乡之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实现城乡空间规范的同一性。现代性的城市空间与传统的农村空间虽然是社会空间的两种不同形态,但是要消除城乡社会空间分隔,建构相互融合的城乡空间,就必须在城乡一元观的指导下,实现城乡社会空间规范的重构与统一。通过给予所有居民普遍适用的空间规范,来建构空间内部的共同归属性。随着规范的适用范围的扩大,社会空间之间的排他性就消失了,空间隔离亦不复存在。可以说,城乡社会空间发展的实质就是城市空间规范与农村空间规范的有机整合与功能统一,在此基础上建构统一的空间秩序,最终实现城乡二元空间的一元化。

(责任编辑:陆影)

2017-01-15

王文静(1981—),女,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

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过渡型社区’及其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4DFXJ05)、全国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山东女子学院)开放基金项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转移女性的城市融合研究——以山东省为例”的阶段性成果。

C912.82

A

1003-4145[2017]07-01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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