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的演进历程及中国对策研究

2017-04-01 11:11杨馥萍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7期
关键词:贸易协定劳工标准

刘 文 杨馥萍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国际贸易与开放型经济研究(学术主持人:刘庆林)·

国际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的演进历程及中国对策研究

刘 文 杨馥萍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劳工标准是否应该纳入或如何纳入国际贸易协定,一直表现的立场迥异。美国模式通过硬性手段体现其较高的劳工标准,欧盟模式借助软性手段推行其宽泛的劳工标准。“双管齐下”的南方共同市场模式、“合作至上”的东盟模式凸显出发展中国家应对劳工标准和贸易发展的特点。中国在全球自贸区战略和未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对与国际贸易协定挂钩的劳工标准问题有充分的应对措施。应密切关注与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的进展,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在完善改进国内劳工立法和执行机制的基础上,提高在国际劳工标准领域的话语权,探索形成劳工标准纳入贸易协定的中国模式,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建立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劳工标准。

自贸协定;劳工标准;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发展中国家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的“国际劳工标准”,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劳工权利是其核心和宗旨。*王家宠:《国际劳动公约概要》,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15-17页。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就业状况、工会力量、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劳工标准是否应该纳入或如何纳入国际贸易协定,一直表现的立场迥异。

近年来,各种自贸协定特别是发达经济体之间的自贸协定,许多都超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范畴,即所谓“第一代”自贸协定的范围,已经发展成为“第二代”自贸协定,涉及服务贸易和投资、知识产权、环境、劳工标准等众多非传统贸易议题。这些“面向21世纪的规则”,通过双方的建章立制,推动着全球经济格局和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加速演变。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利用劳工标准的复杂性、多样性、隐蔽性、政治性和不确定性,使其成为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策略,并以各种贸易协定为突破口,使得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在自贸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当初多边体制下与发达国家分庭抗礼的发展中国家声音正在逐渐减弱。

本文试图分析劳工标准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历史演进及其不同发展阶段,通过对美国与欧盟FTA文本中劳工标准纳入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其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不同路径,并选择发展中国家的南方共同市场模式、东盟模式,分析各国政府和民间团体在劳工标准领域发展演进的特点,为中国推进自贸区全球发展战略提供启示和借鉴。

二、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演进历程及其特征

按劳工标准发展方式侧重点的不同,国际劳工标准的演进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9世纪至20世纪初是国际劳工标准发展的初始阶段。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各国国内劳工政策和国际竞争之间的冲突逐渐显现,全球贸易的发展也使得劳工标准逐渐成为一个国际共同关注且与各国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1818年罗伯特·欧文提出进行国际劳工立法,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的传播促进了劳动者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觉醒,由此引发了劳资关系的急剧变化和深刻变革。1904年,法国和意大利签订了第一个双边劳工约定;1906年,国际立法协会通过了第一个国际劳工公约,《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在火柴制造中)使用白磷的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劳工立法正式诞生。这一时期国际劳工标准发展呈现局部分散发展的态势,基本框架开始建立。

20世纪初到1980年代是核心劳工标准产生与自主发展阶段。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成立使得更加详细、更具代表性的劳工标准不断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出现,各种劳工保护组织纷纷出现,国际劳工标准在文本制定上呈现加速发展态势。核心劳工标准最早出现在1961年成立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法律文件中,其后ILO赋予其基本劳工权利地位。然而,核心劳工标准执行不力凸显了ILO并不能解决隐含在劳工标准背后的国际竞争问题,使得不少国家对ILO机制感到失望。

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末,国际劳工标准发展进入第三阶段,贸易和劳工标准以不同形式挂钩是这一时期的显著特点。一是多边框架下要求社会条款与其他的贸易条款具有同等约束力,对违反该条款的国家施以贸易制裁。但是,1973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东京回合谈判和1993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会议上,社会条款提议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方针对社会条款问题展开多番激烈争论。这一阶段,发达国家还利用普惠制采取了单边激励行为,典型的如美国,在1984年提出核心劳工标准作为给予优惠的前提条件,欧盟也在1994年提出其普惠制条件,即要求受惠国遵守核心劳工标准在内的16个人权和劳工公约,对于积极提高劳工标准的受惠国提供额外的贸易优惠。然而,即使1996年新加坡部长会议就尊重核心劳工标准基本原则达成共识,1999年的西雅图会议仍然无果而终,多哈回合之后多边体制下二者挂钩基本搁浅。二是双边框架下贸易与劳工标准的挂钩。欧盟的劳工标准以1989年的《劳工基本社会权利宪章》为基础,保障包含核心劳工标准在内的12项基本劳工权利。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增加了社会政策议定书,以保证宪章的执行;2000年《科托努协定》和2008年《欧盟-加勒比论坛国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核心劳工标准与促进人权、尊重民主及善治相结合;2010年欧盟与韩国的自贸协定提出尊重核心劳工标准、重申体面劳动。美国在1993年《北美劳工合作协定》中则提出尊重核心劳工标准与可接受的工作条件等11项标准;2000年《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中宣布尊重“国际公认的劳动权利”。

21世纪以来,国际劳工标准发展进入第四阶段。除了贸易协定,投资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也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推动国际劳工标准发展的又一重要形式。2012年美国公布双边投资范本,以核心劳工标准和可接受的工作条件为基础扩大缔约方劳工保护的义务;2013年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过程中,欧盟努力确保缔约方不弱化、不减损国内劳工立法和标准。同时,非政府机构、企业、工会也在民间层面通过各种独立发展的自愿劳工标准逐步将其渗透进贸易中,ILO与世界银行、公民社会组织等机构的合作使得ILO焕发新的生机。但是,通过自贸协定推进劳工标准仍然是最主要的、最受重视的方式,尤其是区域自贸协定发展迅猛,TPP、TTIP成为推动劳工标准提高的重要平台,甚至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也在考虑将劳工标准作为挑战列入条款中。*魏香镜:《RCEP:打造亚洲区域合作“升级版”》,《南方日报》2015年11月22日。

三、发达国家签署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分析

多边框架下贸易和劳工标准挂钩的失败促使发达国家另辟蹊径,通过双边贸易协定予以推进。欧盟和美国都以核心劳工标准为基础但不局限于核心劳工标准,而是根据自身一体化进程与外部扩张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调整,形成了典型的“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

(一)美国模式

自1890年颁布法令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开始,美国一直持续地推行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并在多边贸易体制无法推行的时候,以双边贸易为突破口实施劳工标准。*武萍:《美国劳工标准与贸易政策挂钩战略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年第2期。通过率先与区域代表性国家签订FTA,获得该地区议题谈判的制度优先权。以新贸易政策为界,美国模式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92年至2006年是以规则制定为特点的第一阶段,2007年以来是以强制实施为特点的第二阶段。

美国模式的特点:其一,劳工标准总体呈现递增趋势,实施与监督上呈现跳跃性发展。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执行机制的规定上复杂且多层次,而美国-约旦FTA又缺乏专门机构处理劳工事务,从而贸易协定的监督、执行机制无法生效,二者实施上的漏洞使得美国开始重视加强劳工标准的实施。2007年后,美国在机构设置、信息公开、保证立法实施以及监督方面都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在监督上引入多方监督机制,即对内更加强调公正透明、信息开放,对外强调各个联络点的交流沟通。其二,文本渐趋规范,争端解决路径更加多元化。除了作为附加协议的《北美劳工合作协议》(NAALC)在执行上引起非议,美国对外签订自贸协定的劳工条款都包含在主文本之中,进一步提高了协议文本的规范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多元化表现在特殊的争端解决机制与普适争端解决机制共存,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磋商、调解或调停、斡旋)与正式的制度安排(仲裁方式)共存。兼顾到了整体和个体、一般和特殊、正式和非正式等方面的要求。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又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加入劳工权利,先是在其签署投资条约的序言部分加入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后来在协定中写入执行部分。2005年、2008年美国与乌拉圭、卢旺达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写入了投资和劳工条款。这一做法引起加拿大、奥地利、比利时等国的效仿。*荣四才:《“公平贸易”中的劳工标准——浅述贸易和投资条约中的劳工标准问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同时,美国各种民间组织密切配合推进劳工标准。工会积极游说、鼓励政府提高劳工标准,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1997年美国经济优先认可委员会(CEPAA)联合欧美跨国公司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设计了社会责任8000(SA8000)和标准体系,在其中增加了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管理体系等因素,成为全球第一个用于第三方认证的规范组织道德行为和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通过认证的方式,在国内外企业推广其劳工标准的具体内容。

(二)欧盟模式

早在19世纪初,伴随工业化过程,欧洲即开始倡议建立研究劳工标准问题的机构。1914年,欧洲即已签订涉及职业安全、养老金等内容的28个双边协议。自此以后,欧洲一直努力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进入21世纪后,为了巩固其全球主体地位、缓解美国贸易转移效应以及减少发展中国家产品对其内部市场的冲击,在多边进程缓慢的背景下,欧盟将重点转向双边以及区域自贸协定中。其对外签订的《科托努协定》(2003)、欧盟-加勒比国家FTA(2008)、欧盟-韩国FTA(2011)、欧盟-加拿大FTA(2017)显示了欧盟模式的特点:其一,以合作和能力建设为主的柔和的、适应性强的体制。欧盟使用框架性指令允许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劳工标准,在具体实施上依赖于自我规范以及各方监督,约束机制灵活。特别强调贸易保护主义,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量。保持柔性与适应性的主要手段是劳工合作,通过这些有严格制度支持的、机动灵活的合作机制、行动计划从实际层面提高缔约方劳工标准。欧盟模式的理念与其普惠制一脉相承,用激励方式在贸易中鼓励、支持缔约国劳工标准提高。从1958年开始,欧盟与ILO形成了稳固的合作关系,不仅积极参与到ILO在劳工标准、劳工框架、劳工活动、劳工监管等方面的讨论中,并以实际行动支持ILO的体面劳动议程。*ILO. The ILO and the EU, partners for decent work and social justice Impact of ten years of cooperation, 2012.ILO Office for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Benelux Countries, 2012.在欧盟与加拿大最新签署的FTA中也明确提出考虑在ILO、WTO平台的合作。其二,以内部一体化建设为基础,合作监督细节建设进一步加强。欧盟的框架建设从一开始就处于一个高标准的、稳定性很强的状态,这与欧盟内部劳工标准的高度发展密不可分。这种首先进行自我规范,其后才对外部缔约国有所要求的行为,体现出“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特色。欧盟模式的阶段性发展主要体现在劳工合作的细化。注重技术合作与技术合作的进展过程,借助透明性报告机制,在落实中更能发挥监督的作用。其三,信息渠道畅通,促进了社会参与。欧盟新一代FTA进一步完善了信息收集渠道和信息反馈渠道。在缔约方之间,通过设定办公室作为联络点、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等,进行双方对话,以书面形式提交请求,保证缔约方之间可以就合作事项、劳工条款执行情况及争端解决进行交流。欧盟充分认识到工人、工人和雇主,及其各自组织和政府之间,关于劳工问题社会对话的重要性,并且承诺促进这种对话。鼓励与政府、非政府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之间,就制定劳工保护政策进行公开讨论,提高公众对劳动法的认识,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劳工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国内设置可持续发展咨询小组,创造平台鼓励政府与民众就劳工条款进行双向对话与信息交流,公众可以通过咨询小组就劳工章节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最主要的区别是执行方式侧重点不同。美国模式认为,劳工条件的改善主要是依靠国际协定或者法律条文来推动国内法进行,贸易推动劳工标准“落地”是最具效率的而且也能够保证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健全的监督、执行机制必不可少。欧盟模式在社会政策上表现出较大的宽容度,通过贸易激励来促使劳工标准的执行,不以贸易制裁作为推动手段。因此,美国模式被看作典型的硬法模式,欧盟模式则被看作软法模式,硬法模式和软法模式的区分并不绝对,主要区别是这两种要素的占比问题。*郑丽珍:《劳动标准纳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机制分析》,《国际经济法学刊》2013年第1期。欧盟模式倾向于通过具体实施性的法律文件和技术支持减少推行高标准劳工条款的障碍,在基本的劳工权利上推动缔约国达成共识。美国模式则将国内法转换成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赋予缔约国国际义务,而且通过有效的制裁保证协议的执行。总体上,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欧盟模式接受度更高,美国模式则在那些有充足条件却不履行劳工标准条款的国家更能发挥作用。

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体现出发达国家在劳工标准和贸易挂钩上的不同特点。美国模式的高标准是一个递推的渐进过程,在2007年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为模板的规则框架基本成熟后,确保规则执行的有效性成了美国的主要任务。美国通过制裁与监督的强硬手段确保核心劳工标准在国内立法实施,从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多种方式对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欧盟模式重视保持劳工标准提高和“比较优势”之间平衡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贯穿始终的劳工合作和技术援助帮助缔约国改善就业状况,提高其对劳工标准的认识。

四、发展中国家签署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分析

发展中国家总体上反对贸易和劳工标准挂钩,认为发达国家的挂钩行为实质上是伪装了的贸易保护主义。*陈志阳:《多双边贸易协定中的国际核心劳动标准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14年第2期。针对劳工问题的贸易制裁将是低效的,劳工标准更适合通过经济发展和技术援助来提高。因而,发展中国家所签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地区层面的法规条令对各国劳工权益的保护加以引导,并利用政府的自觉改进以及市场机制的推进来改善劳工标准。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都体现了这一特点。

(一)南方共同市场模式

1991年,南方共同市场成立,由此作为南美地区最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在推进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关注劳工标准的提高。20世纪90年代初,南方共同市场将劳工标准纳入议程。1998年《南共市社会与劳工宣言》通过,这是发展中国家首次提出将核心劳工标准在ILO框架外通过区域层面加强劳工权利保护。而且该宣言更加注重对涉及经济一体化进程的特定权利的保护,在转化为国内法之前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在实施方面,各国政府致力于将南方共同市场法律转化为国内法律,允许部分特定权利适用于仲裁程序中的例外原则,试图通过众多民间团体的参与解决地区管理者在社会政策上的不足,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上改善各国劳工标准。

(二)东盟模式

1967年《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盟成立。经过50多年的发展,东盟已成为通过制定纲领性文件提高东盟各国标准的一个平台。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并没有专门的、要求成员国共同遵守的劳工法、劳工合作协议,也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处理劳工问题,而是主要依靠东盟内部成员自主提高劳工标准。东盟劳工部长会议体现出东盟对成员国劳工标准的要求,2001年以来东盟劳工部长会议的议题多集中在人力资源发展、充分就业、技术培训等与各国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方面,对核心劳工标准涉及不多。目前,东盟已建立起初步的劳工标准体系,但其联合公报的规范力度很弱。

在社会实践方面,东盟开始注重与国际组织及周边国家的合作,建立了东盟+中日韩(10+3)劳工部长会议及高官会议机制,就劳工问题进入深入合作,与日韩等国家建立帮扶机制,寻求技术支持;在东盟国家内部举行经常性的论坛以及各式各样的技能大赛,多种途径提高劳工技能与工作条件。这些实践活动对于提高劳工权利意识,改善工人技能与工作条件具有重要影响。

东盟模式与南方共同市场模式的发展方式不同。南方共同市场模式积极促进成员国劳工立法的有效执行,成员国彼此帮助扶持,在区域框架内提高劳工标准。东盟模式注重从国际社会以及周边国家寻求支持,借力国际劳工组织,改善区域劳工标准等。作为区域合作组织,东盟和南方共同市场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更多的体现为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功能性一体化,制度上的建设依然相对落后。虽然区域性法规比起国内法律在劳工标准的范围、执行的力度上都要逊色一些,南方共同市场模式、东盟模式的贡献主要是在区域层面逐渐演化出一个保护劳工的框架。尤其是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国内法院通过应用超国家层面的1998年的宣言实现保护劳工权利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成员国执行劳工标准的意愿,有助于促进国际层面、地区层面的规范进入国家层面。

南方共同市场模式与东盟模式显示出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和贸易关系处理上的特点。南方共同市场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通过政府层面和民间层面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上将劳工标准有计划、有目标的进行改善,正在努力探索出一种将区域立法联系国内法的有效途径。东盟劳工主题主要集中在人力资源培训、劳资关系、充分就业等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核心劳工标准的关注不足,更多地注重解决与其经济发展相联系的劳工问题,在解决方式上是走与周边亚洲国家合作的国际化发展道路,各个联合会议与合作项目对东盟劳工标准的改善发挥了关键作用。

五、中国签署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条款研究

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总体上呈现起步晚、发展快的态势。20世纪90年代,我国区域经济合作意识萌芽,开始与周边一些国家展开政治经贸对话,研究制订合作机制并形成经济组织,但未形成具体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双边交流,更多的是为区域合作准备与谈判积累经验。进入21世纪,我国进入多边和双边经济合作的快车道。2001年我国加入了WTO,2002年我国同东盟签订了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协议。截至2016年12月,中国已签订14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24个国家。在已签署的14个自贸协定中有5个涉及劳工条款,包括中国与新西兰、秘鲁、智利、冰岛和瑞士所签署的FTA。

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劳工谅解备忘录主要内容:*由于中国商务部网站只有FTA协定文本内容,FTA中劳工谅解备忘录是根据智利国家网站,瑞士联邦经济事务和教育网站,新西兰国家图书馆等英文资料整理的,秘鲁国家网站缺乏英文劳工谅解备忘录,作者未能对其整理翻译。

总则部分:中-新FTA主要重申了遵守作为ILO成员的义务,包括《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的责任,尊重对方的主权。指出,为了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去设定或利用自己的劳动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惯例是不恰当的,为了鼓励贸易和投资,从而削弱或减少国内法律、法规、政策、惯例所提供的保护也是不恰当的,需提供清晰和充分理解的劳工政策和惯例。中-智FTA考虑ILO的目标,注重劳动事项的交流与合作,承认双方在劳工事务上的合作将会有利于两国间的利益。中-瑞士FTA重申ILO成员国的义务,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所确定的承诺,重申《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关于充分就业和体面劳动部长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争取公平全球化的社会正义宣言》,实施已批准的ILO公约以及有效实施劳动法。指出,通过弱化或者减少瑞士和中国国内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实践所提供的保护以促进贸易和投资是不适当的,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制定法律、法规和实践也是不适当的。

合作范围:中-新FTA提出劳动法律法规实践,包括社会对话和提高工人和雇主的权利和责任意识、实现体面劳动、执行机制与监察机制、健全的劳资关系、工作条件、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与就业、保证移民工人的就业权利和义务。中-智FTA关注就业和劳工政策、社会对话,包括体面工作、劳动法和劳动监察;改善工作条件和增强工人培训,全球化以及对就业、工作环境、劳资关系和治理上的影响,社会保障。中-瑞士FTA提出开展劳动和就业领域合作,包括行政和技术合作及能力建设,合作活动将在《瑞士联邦经济事务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劳动和就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开展,包括劳动检验、工作安全、工作场所的健康防护及劳工政策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

合作方式:中-新FTA提出实践和信息的沟通、联合项目、学习、参观、对话等,包括有关国际论坛和事项。中-智FTA提出交流有关备忘录所覆盖领域的信息和专业知识,专家和代表团的互访,为专家、监管机构以及相关人士的联合组织讨论会、研讨会、会议等,在就业、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议题的多边讨论框架上进行磋商。中-瑞士FTA提出交流有关备忘录所覆盖领域的信息和专业知识,专家和代表团的互访,为专家、监管机构以及相关人士的联合组织讨论会、研讨会、会议等。

制度安排:中-新FTA提出成立合作方案来协调合作活动,在备忘录生效起的六个月内任命一名协调员,寻求对合作性活动资金上的支持,在备忘录生效的一年内,负责相关劳工事务的高级官员应举行一次会晤。除非双方另有决定,每两年应举行一次会议决定关于工作方案、监督和评估合作活动、为提供一个对话渠道和交流论坛、审查备忘录运作的问题,双方政府可以向政府公共部门或者NGO咨询备忘录的运作问题。中-智FTA提出协调员应当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双方应当寻求保障资金,对执行部门进行协调。除非任何一方提前六个月通知终止该备忘录,否则备忘录自签署30天后生效,并一直保持其效力。中-瑞士FTA提出为了便于协议的实施和沟通,双方应在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指定协调员。

争端解决:中-新FTA提出磋商机制是唯一方式,若一方寻求通过双方会晤的方式去帮助解决问题,则自要求之日起90天内尽快举行会晤,除非双方另有决定,也可以由部长的联合会议磋商。中-智FTA在合作方式中提及磋商,但没有对争端解决方面做出明确强调。中-瑞士FTA的争端解决方式和中-新FTA争端解决方式一致。

总体上,中国与新西兰、智利、冰岛、瑞士等国所签FTA协定中的劳工条款以原则性内容为主,与核心劳工标准的契合度不高,不具备实施机制,更不具备强制争端解决机制。这与中国在劳工条款谈判上缺乏主动性有关,这些FTA中含有的劳工条款,基本都是在缔约方要求下签署的。随着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以及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如何应对贸易协定缔约国的劳工标准要求,如何合理将劳工标准纳入贸易协定,扩大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探索形成劳工标准纳入贸易协定的中国模式,将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必须认真应对的课题。

六、结论与启示

从国际贸易协定中相关劳工标准的演进历程看,随着全球范围内双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数量的快速增加,纳入方式和争端解决机制都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点,“这种发展态势一方面对劳工标准的实施效力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到劳工权利的保护水平;另一方面,也正在对国际贸易和投资产生重大影响。”*李西霞:《自由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的发展态势》,《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据中国海关统计,2016年欧盟、美国、东盟仍为中国前三大贸易伙伴,三者的贸易额占同期我国出口总值的46.4%。同年,在我国的出口产品中,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总额为1.34万亿元,占出口总值的21%。其中,纺织品、服装、玩具和塑料制品出口增长显著。*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网站数据整理: http://www.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400.这说明,目前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其产品仍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近年来针对中国劳工标准问题的贸易争端频频出现,劳工标准问题正成为我国与发达国家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的潜在诱因。尤其是,在欧盟和美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指控中,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了劳工标准问题。因此,中国在全球自贸区战略和未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对与国际贸易协定挂钩的劳工标准问题有充分的应对措施。

(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和贸易关系处理上凸显多元化特征

美国模式的高标准是一个递推的渐进过程。在2007年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为模板的规则框架基本成熟后,确保规则执行的有效性成了美国模式的主要任务。美国通过制裁与监督的强硬手段确保核心劳工标准在国内立法实施,并从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采用多种方式对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欧盟模式重视保持劳工标准提高和“比较优势”之间平衡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贯穿始终的劳工合作和技术援助帮助缔约国改善就业状况、提高其对劳工标准的认识。两者的推进手段,意味着劳工高标准将成为未来自贸协定不断追求的、不断突破的一种新趋势,同时其内部各方势力的博弈与融合也表明未来自贸协定多层次格局中不同模式间融合协调的发展趋势。

南方共同市场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通过政府层面和民间层面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上将劳工标准有计划、有目标的进行改善,正在努力探索出一种将区域立法联系国内法的有效途径。东盟劳工主题主要集中在人力资源培训、劳资关系、充分就业等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核心劳工标准的关注不足,更多地注重解决与其经济发展相联系的劳工问题,在解决方式上是走与周边亚洲国家合作的国际化发展道路,各个联合会议与合作项目对东盟劳工标准的改善发挥了关键作用。可以预见的是,劳工标准规则将会通过双边与区域两条路径相互补充、互相促进,劳工规则模块化发展,在大范围的区域自贸协定之下,更具针对性的双边贸易安排承担着补充作用。

(二)中国应完善改进国内劳工立法及执行机制,提高劳工标准

随着中国国内劳动立法日趋完善,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不断增加,*目前中国共批准了26个国际劳工公约(包括承认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占全部189个国际劳工公约的13.8%。劳工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差距已越来越小。但是,依然存在的有法不依和监管不力,教育培训、扶贫、就业保障等政策缺乏协调配合等问题影响了对中国劳工标准的判断。如何在一元工会体制下实现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以及如何让国际社会认同这种特殊体制下的权利,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应充分发挥政府和非政府的双向监督作用,提高执法的效率与质量,改革工会体制,包括改革工会内部的管理运营,赋予工会相对自由的主体地位和经济地位,将工会从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转变成劳动者的利益组织化机构,明确工会代表并维护工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职责。同时,利用国内设立的上海、广东、天津、福建,以及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自由贸易园区(Free Trade Zone,FTZ)作为改革转型的新试验田,发挥园区内跨国企业多、劳动力素质高的优势,在与贸易强相关的产业里先行先试高标准的劳工条款,在园区内探索中国劳工标准与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模式。在实施FTA战略中加快建立产业损害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机制对产业类型和损害程度的具体要求,确定产业受到损害的科学方法,以及研究如何有效调动政府和市场的力量实现补偿,实施系统的教育培训、扶贫、就业保障等政策,为劳工标准的改善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三)借鉴欧盟模式,积极探索将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协定的中国模式

基于国际经济复苏乏力和国内经济新常态,中国应密切关注发达国家劳工标准的动向,分析其与企业、员工、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互动性。积极推动与发展中国家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起争取与发达国家达成通过阶段性方案和综合性方案改善劳工环境的共识,争取尽可能长时间的过渡改革期。充分利用G20、ILO等各种国际会议和非政府组织,积极与各国的工会、国际劳工组织交流合作。同时,积极建立与国外有关机构进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标准对话的平台,鼓励企业参与SA8000认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履行。*中国SA8000认证的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中国通过SA8000认证的企业有690家,居世界第3位。从政府与民间两个层面上争取国际劳工标准领域的话语权,探索劳工标准纳入贸易协定的中国模式。在推进FTA劳工标准议程中,可借鉴欧盟模式,把劳工合作作为突破口,设立专门合作机构,有计划地提高合作的效率与水平,尤其是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与发达国家签署的劳工条款应在技术援助、合作开发上争取有利安排。在问题解决方面,重视各国间的磋商以及国内各阶层相关利益者的意见。可考虑将跨国就业者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劳工标准纳入FTA劳工标准条款中,这有助于破解当前中国劳工标准还无法与欧美国家谈判的困境,从法理、法律和现实情况看,它也可以成为FTA劳工标准谈判的有力筹码。

(四)加强合作,推动RCEP建立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劳工标准

美国宣布退出TPP,使得TPP发展前景面临不确定性。*TPP中经过反复磋商形成的诸多规则,仍具有示范效应,事实上,TPP成员已将其中一些新规则带入TISA(《服务贸易协定》)和RCEP这两个重要的谈判中。这一背景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了。同时,当前ILO也正在思考一种全新的发展方式——着眼于框架设计,选定劳工标准的原则,给予各国、各地区劳动关系管理更大的灵活性。ILO这种趋向预示着未来自贸协定中劳工标准的发展方式将会是在区域与双边层面的协调与均衡,尤其是区域自贸协定,这为中国确保包括劳工标准在内的亚太规则制定权提供了良好机遇。借鉴东盟模式、南方共同市场模式,推进RCEP成员国针对劳工标准的问题达成共识——尊重核心劳工标准,承诺当前各国有权根据本国情况控制劳工标准发展进程,强调技术援助与合作开发作为推动劳工标准提高的主要方式。通过RCEP沟通东盟的内部与外部合作,获得更为广泛的外部资源支持,帮助最不发达的成员国首先提高涉及基本劳工权利的劳工标准,从而在RCEP中纳入能够均衡体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方利益并且符合社会发展目标的劳工标准。

(责任编辑:栾晓平)

2017-03-27

刘 文,女,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馥萍,女,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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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7]07-01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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