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探究

2017-03-29 20:37阿米娜斯依提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民法

阿米娜·斯依提

(喀什大学 法政学院,新疆 喀什844000)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探究

阿米娜·斯依提

(喀什大学 法政学院,新疆 喀什8440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显得越来越紧迫和重要。本文从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等概念的含义、分类入手,论述了社会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指出了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当前我国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观念淡漠、立法缺失、立法落后等问题,并基于民法视角对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公众人物;隐私权;民法保护

公众人物作为时刻暴露在闪光灯下的特殊群体,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拥有较高社会地位,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但长期处在聚光灯下的生活,容易使公众人物的私生活被大肆地曝光和披露,从而造成其隐私权受侵犯。因此,加强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已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2009年,我国出台了《侵权责任法》,明确将隐私权纳入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开启了我国从法律上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新阶段。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一、公众人物与隐私权概述

(一)公众人物的含义及分类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公众人物进行概念界定,当前社会上关于公众人物的定义主要来自国内外学者。美国大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经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1]我国学者也从不同视角对公众人物进行了概念界定,其中被引用最多的是王利明教授提出的定义:“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大致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士。”[2]笔者在综合借鉴多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因占据一定资源、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承担一定的社会公共责任,在某些领域取得较大成就和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力,或者因参与、陷入某一重要/突发事件而被社会公众了解、关注的人物。因此,公众人物既包括明星、科学家、文学家等相关领域知名人士,也包括在社会事故、突发舆论事件中被社会公众广泛了解和关注的人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众人物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根据其社会影响力大小,可分为完全性公众人物与有限性公众人物;按照当事人的动机意愿,可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按照社会因素与政治因素,可分为社会性公众人物与政治性公众人物[3]。

(二)隐私权的含义

要弄清隐私权,首先必须对隐私有一个科学、深入的认识。早在原始社会,人类就萌发了隐私意识。树皮遮体、兽皮衣服产生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保护人们的隐私。就隐私的概念而言,社会各界存在着私人领域说、私人信息和私人秘密说、生活安宁和秘密说等不同的观点[4]。笔者认为,隐私就是人类在正常私人领域中所拥有的不希望被其他人洞悉或公开的私人事情或私人信息。隐私权,顾名思义,就是基于人们的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受到干扰、侵害、知悉、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利。

二、社会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一)普通公众的知情权

知情权,又被称作“了解权”“知悉权”,是指社会公民依法享有的获取信息、知悉社会情况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了解、知悉可能与自己有关的政府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私人信息的权益,一般包括政府信息知情权、社会事务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三种。

(二)社会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无论是社会性公众人物,还是政治性公众人物,都是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一定角色、受到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人物。人们对公众人物感兴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众人物能够有效地满足普通社会公众的好奇心理和求知欲望。无论是对公众人物的出身、学历、家庭成员、廉政勤政等情况,还是对其生活状态、言行举止和所取得的成就等,人们都会依照宪法和法律享受知情权。而对于公众人物自身而言,他们拥有采取各种手段、方式和渠道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隐私权的权利和愿望,这势必带来社会公众探悉公众人物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与公众人物力求保护自身隐私权之间的冲突[5]。这种冲突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普通公民为了监督政府行为而享有的知政权与政府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另一种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社会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最典型的就是影视、体育明星的例子。影视、体育明星为了获取社会关注度和知名度,常常会有选择地通过各种媒体来披露和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其中就包括一些属于隐私性质的信息;同时,影视、体育明星又存在一些不希望、不愿意被媒体曝光和被公众知悉的隐私信息,如果为了满足公众兴趣或者为了点击量、收视率、发行量等背后的经济利益而对影视、体育明星的个人信息进行过度关注和深入探查,就会对其隐私权造成严重侵害。

三、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一)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公众人物隐私权是公众人物这一特殊社会群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性权利,这种权利所具有的重要性以及当前经常发生的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案件都使得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显得非常必要;其次,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公众人物掌握着更丰富的资源,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非法侵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能够为一些不法分子获取较大的非法利益,从而可能引发相关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因此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是基于利益衡量和考虑的需要;再次,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既是在对公众人物隐私进行限制的基础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肆意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限制和约束,从而在维护公众利益和满足公众合理兴趣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更好地处理公众人物与社会大众、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最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有助于阻止和限制一些负面的公众人物隐私信息,从而既能够有效保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又能够防止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而引发的社会道德滑坡和公共利益受损。

(二)我国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隐私权保护进行了补充。2010年7月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对隐私权予以承认,将隐私权归入了民事权利中。然而,现阶段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观念淡漠的现象。由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等概念都不是中国本土产生的现代法律概念,在现代中国法制化进程中许多普通公民对两者的了解和认识不深刻,当出现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现象时一些公民表现出一定的淡漠现象[6]。二是公众人物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立法缺失和立法滞后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公有制占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使人们对私人权利的认识存在片面化倾向,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零零散散、不成体系,隐私权长期依附于名誉权而存在,专门针对公众人物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法规更是存在比较严重的立法缺位问题,导致我国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案件发生频率居高不下。同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新媒体的普及,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侵犯更为频繁和多样;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除了出台一些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文件性规定和一些地方性规定、条例外,没有出台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这反映出当前我国在公众人物隐私权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立法滞后性。

四、民法视角下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一)应遵循科学的民法基本原则

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民法保护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保护措施的过程中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保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隐私权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和不可剥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和社会公民自然依法享有隐私权,公共人物身份地位的特殊性使其隐私权更容易遭受侵害,因此更应该注重对公共人物隐私权的保护[7]。二是遵循人格尊严受保护原则。保护隐私权是尊重人的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既对保护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没有损害,更是对公共人物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三是要遵循公众和理性原则。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过程中,要对无处不在、千差万别的公众兴趣保持理性,不能为了迎合一些社会“看客”的好奇心和窥视兴趣而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那样既不道德,又违反法律精神。四是要遵循区别对待原则。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过程中,要注意区别政治性公众人物与社会性公众人物、自愿性公众人物与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标准和范围,从而使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更有针对性。五是要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知情权的关系。当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主,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二)加快制定完善《民法典》,将公众人物隐私权纳入其中

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民法典》是中国当代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当前,全国人大正在组织制定《民法典》。为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建议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将其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专门的法律条款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概念、行为主体、行为客体、具体种类、侵害后的救济方式等进行具体细化,从而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提供权威、系统的民法依据。

(三)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进行丰富和完善

2010年,我国制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将隐私权纳入保护范围,从法律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由于《侵权责任法》还不太成熟,该法中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不少漏洞,具体表现为:没有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具体内容、责任追究等进行明确规定,使得该法中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显得比较抽象和空洞,不利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该法没有针对公众人物这一特殊群体进行规定,使得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侵权认定标准、责任承担形式等存在诸多“空白”。因此,建议在适当时机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修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法在适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四)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出台专门的《隐私权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与保护进行专门、具体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承认和规定标志着我国在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已经跨出了重要的一步。如果在接下来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规定隐私权的内容,那么我国在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将取得重大突破[8]。但这还不够,因为这两部法律的位阶和特点决定了其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必然会比较笼统和抽象,这就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制定一部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隐私权法》,对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公民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范围、隐私权侵权构成要件、隐私权侵权法律责任等进行系统性、具体化的规定,从而有效弥补我国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根据相关学者的观点和构想,出台专门的《隐私权法》应注重以下几方面内容:将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分开,有区别、有侧重地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在《隐私权法》中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涉及的私人领域的个人信息、私人空间保护、身体隐私保护、合法通讯秘密和个人日记、私人文件保护等不同的隐私范围进行界定和保护,从而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提供更系统、更科学、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法律保障。

五、结语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对人类具有独特的社会和法律价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保护隐私权的意识和愿望不断增强。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法律界人士应积极顺应隐私权保护的世界法制发展潮流,高度重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积极在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中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推动公众人物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落实,从而为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贡献应尽的法律力量。

[1]许章润.清华法学(第三辑)[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350.

[2]王利明,葛维宝.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

[3]杨思燕.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商,2015(22):232-232.

[4]隋馨.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法制与经济月刊,2015(3):40-41.

[5]倪梦露.重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性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4(12):20-21.

[6]赵琳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环球人文地理,2014(14):224-225.

[7]解通,刁玉珊.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J].知识经济,2014(12):39-40.

[8]孙艳红.涉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6(5):11-12.

2016-09-17

阿米娜·斯依提(1983- ),女,讲师,硕士,从事民商法研究。

D913

A

2095-7602(2017)05-0030-04

猜你喜欢
知情权隐私权民法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解析
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问题
民法课程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思路*——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民法课程体系为例
“致命”隐瞒的背后——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及其伴侣的知情权如何兼顾
为维护公众知情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对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