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形势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考

2017-03-29 20:37王丽平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自治法民族自治单行

王丽平

(大理大学,云南 大理 671000)

对新形势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考

王丽平

(大理大学,云南 大理 671000)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各民族之间关系的制度。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露出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执行力度。本文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优化经济结构、树立民族区域自治意识等方面提出关于完善民族地区区域自治制度的思考。

新形势;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适合我国发展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成就,维护了民族团结,保障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及发展。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新形势下适应我国国情的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针对现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新形势下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以探讨。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及形成原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的制度。[1]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建国以来,我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现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在一个民族地区可以设立该民族的自治区,在其他有该民族的地方也可以设立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以及自治乡,这与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情况相适应。二是革命发展趋势的要求。我国在长期的革命历程中形成的各民族共同抵抗侵略、共同斗争的情况决定了我国并不适合民族自决,更不适合民族分立。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利益,促进了少数民族积极管理本地区事务的积极性。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途径是正确的,但民族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下的阶段性问题。

(一)监督网络缺乏

监督机制可以监督政府部门行使权力,以确保权力的正确使用,也可以督促其更加高效地办事。缺少了必要的监督机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与执行必会受到阻碍,从而损害民族地区人民的利益,导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社会实践中地位低下的局面。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以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但与之相关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监督机制并不健全,导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力、责任不清等问题。

(二)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为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而出台的,但与它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截至2014年,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出台的主体还是自治州以及自治县,而五大自治区都还没制定自己的自治条例以及单行条例[2],充分显示了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的缺乏。另外,一些制定了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的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其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的数量及质量也存在着问题,例如所制定的内容大同小异、不符合本地实际等。

(三)经济结构不合理

这里所说的经济结构不合理,主要指边疆民族地区和内地汉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受自然、历史、社会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民族地区的经济与内地相比较为落后。任何制度的实施都需要经济的保障,落后的民族地区经济致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受到相应阻碍。

(四)民族地区过度城市化

随着全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民族地区的城市化建设也在加快,这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带来巨大的挑战。例如将民族地区的自治县、自治州设为市,有的甚至把“自治”两个字去掉。称谓的改变带来的问题是,民族地区既然已经不是自治地方,那还具不具有《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种自治权?与之相关的各种问题对地方及中央政府都形成了考验。

三、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途径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任何一项制度都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如此。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既需要人大监督、行政监督,也需要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及司法监督。只有把这些监督做到位,真正形成一个监督的网络,才会使任何失职现象无处可逃,才可以真正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效力[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使权力得以约束,才能真正为民族地区的人民办实事,从而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

(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自治权,但这个权力要行使到何种程度、该如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对自治权行使限度及行使程序加以明确界定,才可以使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力是什么样的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此外,应鼓励民族自治地区制定或完善自治条例及法规,以确保本地区及人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三)优化经济结构

建国以来,中国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但国家给予的财政扶持毕竟是有限的,各民族地区应充分利用本地区优势,发展自己的特色经济。虽然民族地区的经济并不发达,但却拥有大量的土地资源以及浓重的民族文化特色。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这些特色发展牧业或者旅游业,同时注重优化经济结构,使第一产业以及第二、第三产业协调发展。合理的产业结构可以促进特色产品的不断创新,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四)树立民族区域自治意识

实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需要多元文化的一体性和民族之间的文化认同感。要对各族群众进行正确的价值观和平等的民族观宣传教育,让每个民族成员认识到:维护本民族利益、热爱本民族文化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但不能孤立、静态地看待本民族传统与文化,不能过分地强调民族之间的差异,应善于将民族的角色扮演置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与结构之中,用辩证、发展、系统、全面的眼光认识民族身份及民族角色。

四、结语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现民族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祖国统一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为了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并解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中凸显的问题,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其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强大、持续推动力。

[1]嵇雷.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研究[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8.

[2]宋才发,马琴.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与完善[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3]雷振扬.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N].光明日报,2014-08-01(07).

2017-02-03

王丽平(1989- ),女,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研究。

D633.2

A

2095-7602(2017)05-0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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