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网约车服务行业的规制问题

2017-03-28 15:46:47杨婼涵
传播与版权 2017年7期
关键词:服务行业专车网约

杨婼涵

浅论我国网约车服务行业的规制问题

杨婼涵

网络预约出租车近年来发展迅猛,一方面使得人们的出行更便捷、更舒适,另一方面也带了许多的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旨在梳理我国网约车服务行业发展历程,分析目前我国网约车服务行业所面临的规制问题,并探讨我国网约车服务行业发展所应秉承的理念、思路,尤其是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如何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网约车服务行业发展的新模式。

网约车;“互联网+”;共享经济;政府规制

[作 者]杨婼涵,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网约车服务行业概述

(一)网约车基本含义与特征

网约车,全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网约车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该定义明确将网络预约租车划入出租汽车服务范畴之中,故也将网约车纳入了出租汽车服务的监管机制中。

(二)网约车服务行业的基本运营模式

网约车服务行业在现行的出行供需关系中,车辆占主导地位,所以在网约车服务运营模式中,车辆、驾驶员、收益来源等不同的组合就构成了网约车服务的不同运营模式。

国内网约车服务平台使用车辆主要有三种来源:网约车平台的自有车辆、租赁公司的车辆以及私家车(包括挂靠在租赁公司的私家车)。驾驶员的性质也分为三种:网约车服务平台驾驶员、劳务公司驾驶员、私家车主。目前,国内采取较多的组合模式为私家车及私家车主共同加入平台、以劳务聘用形式驾驶租赁车辆、网约车服务平台自行聘用专职司机驾驶属于平台自有车辆这三种形式。

我国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接单机制一般分为司机抢单与平台派单两种形式。司机抢单制是指乘车人通过APP发出订单邀约,平台后台系统则将相关订单信息第一时间发送到一定范围内的司机端,司机可以抢单,系统将根据司乘双方所处距离位置、司机端抢单速度综合考虑给其中某一位司机派单。平台派单是指系统直接筛选订单完毕之后指派给司机,司机没有特殊原因一律不得取消订单。相较于抢单制而言,平台派单形式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乘客方的利益,提高了用户好感度,也让司机方省去了抢单的时间,保证了行车路途中的安全,可以更精准地得到最近的订单,提高订单完成率,最大限度满足乘客出行需求。在目前,滴滴、Uber等公司均在专车、快车模式中选择平台派单的形式,同时“滴滴出行”在出租车模式中选择抢单制。

(三)网约车服务行业的管理体制

我国网约车服务行业的管理体制主要由网约车服务平台、租赁公司、私家车主以及乘客方四个方面组成。平台自有的车辆和司机是由平台直接管理,所以这一部分车辆可控性是可以得到保证的;租赁公司方面主要是基于网约车平台方与租赁公司双方合作关系来对车辆和人员进行管理;私家车方面,尽管作为现阶段体量最大、网约车平台方业务、盈利主要部分和来源,但也面临着很大的争议,各方都在努力寻求一种动态平衡的监督管理机制。乘客方面,在出行服务中扮演着一个终端角色,是指乘客在每一单结束后均拥有对本次出行服务客观评价的权利,以此来提高司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在由平台推行的评分反馈系统中平台会针对分数较高的司机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针对分数较低的后5%的司机会给予一个月的考察期,期间届满后分数仍未到达正常水平的将会被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充分保证平台良好的运行环境。

二、我国网约车服务行业政府规制的现状

(一)我国政府对网约车服务行业的规制过程

探索期:专车服务最初发展缓慢,随着资本大鳄的进入,专车服务迅速打开市场。2012年滴滴平台与快的平台分别在北京、杭州推出。2014年2月,Uber正式进入中国,一年时间内在我国的各大城市都有提供服务。2014年7月,快的“一号专车”新功能上线。2014年8月,滴滴专车新功能也紧随推出。二者都将注意到转移到了商务用车这一高端领域。

启动期:政府逐渐加强对网约车服务平台的监管力度,着力规范市场运行秩序,稳定市场格局,市场开始进入启动期。2015年1月7日,滴滴出行平台的私家车主陈某因使用滴滴专车APP在济南市载客被济南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陈某不服诉至法院,至此“专车第一案”诞生。2015年10月8日,上海市交通委宣布,给予滴滴快的专车平台“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资格许可”,这是国内第一个拥有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平台,滴滴快车也是第一个获得运营望月车平台资质的公司,这表明地方监管部门对专车服务平台合法性的认可。

高速发展阶段:2015年10月,相关部门相继推出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征求稿,2016年7月28日,相关机构正式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此,网约车明确地获得了法律认可。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与Uber全球签署战略协议,滴滴收购Uber背后的想法更多的是:整合国内外两家公司所拥有的品牌理念资源、技术资源、客户资源、推广模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烧钱”大战),在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给双方的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我国政府对网约车服务行业规制中产生的问题

1.关于网约车服务行业的法律规制明显滞后。对于网约车这种新型的服务,政府虽然已经意识到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对于满足差异化的市场出行需求和对于服务模式的创新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2015年10月之前所出台的文件或者规定只是提供了政策导向,缺乏法律上的可实施性、可操作性。此外,某些发达城市例如上海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前制定了地方法规、规章以期规范当地的网约车服务行业。现如今看来,地方所制定的法规、规章是没有充分意识到互联网环境下网约车服务行业的新业态、新形势、新情况,所以不免使地方法规、规章实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尽管2016年7月28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但是从政策出台到落地实施仍有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2.网约车服务行业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冲突。一方面,在传统出租业下明显缺乏新业态所具备的创新意识、服务意识,难以关注到用户的需求痛点,因此,在网约车服务行业出现时,遭到了出租车行业的大范围抵制,不断有出租车司机通过各种形式反对网约车服务行业的扩张和发展,甚至砸毁车辆、对网约车司机进行人身威胁。针对此,这次改革将重点瞄准了经营权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新业态的出现本身就是精准的根据市场需求和用户痛点,所以,当具备高品质服务、多样化选择、品牌理念深入、市场把控准的网约车服务行业出现之后,出租车行业面临的压力陡然增加,也不得不迫使出租车行业也进行新一轮的改革。

3.网约车服务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网约车是分享型经济的最典型业态之一,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都相应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鼓励和支持,但是这并不等于听之任之、放任不管。市场环境需要去维护,企业、公司必须遵法守纪,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业务,互联网经济也是一样。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公司宣布与Uber全球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数据、业务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实施运营。因此,市场又出现了关于滴滴收购Uber是否涉嫌垄断的讨论。此讨论坚持认为,滴滴出行收购Uber中国的行为很可能导致网约车服务行业的垄断的不利局面,在垄断经营者控制下,不利于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甚至威胁到整个市场的稳定性。而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出、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而笔者认为,网约车服务行业的市场潜力是巨大的,但是目前还未形成各投资方认为所应该达到的市场规模。对于网约车服务行业的市场界定应该是要区别于打车市场的,或者是网约车服务行业的市场是包含于打车市场之中的。因为打车市场中不仅有网约车服务行业市场,还有传统的出租车市场。事实上,网约车服务行业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是可以达到良性循环的,只要是一个开放的市场,而不是独立、封闭的市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如果各地政府对传统出租车行业进行强有力的、恰当的改革,顺应市场发展的潮流,是可以在打车市场站稳脚跟并对网约车服务市场进行冲击。

三、探索网约车服务行业规制的新模式

(一)网约车服务行业新业态与传统出租车行业旧业态的双轨规制

传统出租车行业依然存在很多根深蒂固的毛病和问题,特许经营权制度是问题的关键,该制度所带来的是服务质量的下降、价格的提高,而价格的提高又包括“份子钱”“牌照钱”和乘客所承担的车费钱。从政府方面来说,要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在一定程度上放开限制,重点抓质量和安全等问题,同时创新思维,鼓励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利用现有的先进技术拓宽自身渠道和业务,在打车市场重新站稳脚跟。

对于网约车服务行业新业态,在中国是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的。政府不光是明确其合法的地位,更要为未来新业态的发展预留出足够的空间,因为新市场是在不断变化的。这就对运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更好地监管市场,二是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民众。但是,目前道路交通和道路运输管理职能分别属于公安交警和交通运政两个部门,造成部分职能交叉,形成管理矛盾。笔者认为,运管部门在目前做法是倾向于传统的旧业态的管理模式,一是不能很好地引导旧业态向新业态的发展与转变,二是不能从“重收费、重处罚”向“重监管、重服务”转变,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三是运管部门缺乏自我升级、自我促进的机制,具体等政策、等文件、等命令。

(二)推行“政企”协同监管模式

对于新业态的监管,政府和企业要站在促进行业良性竞争的高度,搭建双方合作的桥梁,努力让政府的监管不缺位、不失位,又让企业的发展不失动力,倒逼企业进一步诚信经营,双方可以实现数据联通、信息共享。网约车服务平台因为其自身的“互联网”属性,掌握了大量的一手数据信息,交通部门通过对其中例如出行数据、拥堵信息等进行分析,解决政府部门数据部队成问题,这对于交通部门提高城市交通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实现“智慧交通”具有极大的作用。

一方面,政府可以进一步通过平台或利用平台提供的信息,对涉事地区、单位、人员依法执法;另一方面,平台方承担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信息和举报的义务,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1]崔婉莹.网络约车合同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6.

[2]张崇进.G市网络约租车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其监管对策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16.

[3]专车新政解读游戏规则面临重构[J].汽车实用技术,201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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