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

2017-03-28 16:37段吉存穆阳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产权导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社会公众行使

◎ 段吉存 穆阳(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

◎ 段吉存 穆阳(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法是利益平衡的结果,可以说所有的法律都体现了利益平衡的原则,知识产权法更是如此。因为知识产权法是通过赋予权利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来换取智力成果公开的法。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专有权利与公共领域的区分、专有权利使用期限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判定三方面。

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法 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利益平衡也称利益均衡,是指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来对不同体系或格局下的利益进行协调和分配,最终使得各方利益均处于合理状态。其既是一种立法原则,也是一种司法原则。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更为明显,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显得尤为重要。

1 利益平衡的法理基础

随着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与冲突也越来越激烈。矛盾与冲突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各方主体所追求的利益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成员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亦存在冲突。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必不可少的手段,本身就是不同利益博弈的结果,法律条文亦是立法者对社会现存利益进行协调统一后得到的结果。法律往往是通过合理有效的分配一系列的权利、义务,来保证和实现各利益主体所追求的利益。由于冲突的客观存在性,以及协调的必要性,让利益平衡成为缓和利益冲突的重要保障和不可或缺的手段。

2 知识产权法为何要进行利益平衡

随着人类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已经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它不仅加快了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速度,而且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提高提供了保障。同时,我们还应当意识到知识产权法并不完美,它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如何进行利益平衡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知识产权法的意义在于在这个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就是第一生产力的时代,其既要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不断地进行创造活动,又要保证新的具有实质性创新的技术成果能得到普遍的推广和运用。为此,只有将技术方案或者技术创新内容公之于众才能使得其被社会了解、认识,才更有利于技术的创新与进步,更加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方案公开后,甚至是在技术的推广和运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其他个人、企业模仿、冒用、盗用、抄袭的情况,如若不采取相关手段保护创造者的利益将会使技术创造者丧失研发、创新的动力和热情。而过于保护创造者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也会阻碍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因此,如何协调保护权利人或创造者的专有权和促进技术的发展进步之间的关系就是利益平衡所需要考量的重大课题。事实上,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冲突实际上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对此,只有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才能找到对权利人、创造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同时,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 利益平衡如何在知识产权法中发生作用

知识产权这种特殊产权的存在和运行是有代价的,为了更大限度的增进社会福利,同时又能够促进对技术的创新和研发,知识产权法就不得不进行利益平衡,其实质是对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进行适当的分配。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设计更是体现了利益平衡原则,其需要同时兼顾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还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益。具体而言,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专有权利与公共领域的区分、专有权利使用期限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判定三方面。

3.1 区分专有领域与公有领域

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主要体现在区分和确立知识产权的专有领域与公有领域,其主要是通过明确限定权利的类型和保护的范围来实现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所包含的专有权利也不完全相同,随着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张,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多。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是构成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重要内容,但这些权利也是逐步完善起来的,而诸如商业秘密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等特殊知识产权则在建立过程中更为困难。这些专有权利的产生、更迭与完善都是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现。将上述权利纳入法律保护体系,就是实现其所对应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实现权利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合法需求的平衡。举例来说,当专利权还未成为法律上保护和认可的专有权利时,专利权人虽然掌握不为外人所知的该项技术或者发明,但是也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一旦将技术投入使用,极有可能被社会上其他成员或组织仿冒、伪造、盗用等。而此时,由于技术和发明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很难被社会所知悉,此时的环境是极不利于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因此,为了平衡二者的关系,专利权人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以期实现得到法律的专有保护,与此同时,专利权人将自己的技术和发明向社会公众公开,让自己的技术进入到公共领域。可以说知识产权中的每一项专有权都是利益平衡的结果。

3.2 专有权利使用期限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将其技术、作品向社会公开,最终获得法律的专有保护。然而,这种专有保护并不是永久的,其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与一般的物权最大的不同在于极强的时效性,并且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时限也有所不同。专利权中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但可以续展;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根据主体的不同以及具体权利的不同也不尽相同。可以看出,同属于知识产权,但不同的权利类型的保护时限不同,这也是利益平衡作用的结果。当保护期届满后,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可以为除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使用,这避免了知识产权的永久私有给技术进步和发展带来的阻碍,使得知识产品源于社会而又最终归于社会。知识产权中的时效制度可以说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一种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

3.3 权利行使方式的利益平衡

权利行使的平衡是知识产权中最重要和广泛的利益平衡。这种平衡主要是通过协调和规范权利人与其他社会公众的行为来实现。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可以充分而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在行使自己所享有的专有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其他专有权权利人的利益。应当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力,当权利行使方式不当或影响到其他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正常合法使用时,法律将不再保护其权益。对社会公众而言,其也享有对相关知识和信息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受到严重限制。社会公众使用相关知识和信息时最基本的就是不能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就著作权的行使而言,著作权人本身可以自由、充分的行使著作权,但是其不得影响和阻止他人为了科学研究、教育等目的进行的合理使用。就专利权的行使而言,专利权人也不得妨碍他人对自己专利正常的接近和合法使用。这种利益平衡方式对于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有着重大的作用。

4 结束语

知识产权法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并不是永久处于平衡状态,而是在平衡与不平衡中发展进步,这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这种利益的平衡与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着极强的联系,处于静态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法一定适应当时的生产水平和经济、文化水平,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和稳定的利益格局。虽然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但我们亦可以借助知识产权法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使其既能满足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又能满足对公共利益目标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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