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胜利
走向资本市场的“惊险一跳”
——浅析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创新
◎ 任胜利
编者按: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地位,并为产权市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此背景下,产权导刊邀请了业界专家、原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总裁任胜利先生撰写了系列文章。本文是对产权市场如何把握22号文件的精神实质,如何遵循资本市场规律重塑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本功能,如何构建竞争有序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如何进行制度创新等业界关注的问题进行的较详尽、前瞻、创新性的论述。旨在通过此文引发业界对行业发展的理论性探讨。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资本市场及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大政方针,特别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明确提出:“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
实际上,22号文件将产权交易市场定位于资本市场,在赋予产权交易市场参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任的同时,也将产权交易市场推向资本市场的运行轨道。当前,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明显偏弱,特别是产权交易机构从较为熟悉的规范流转功能转向较为陌生的并购融资功能,市场体制、市场架构、市场机制等方面还远远不适应资本市场要求,这些制度缺陷都会影响产权交易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并轨速度。因此,产权交易机构面临达到资本市场彼岸的“惊险一跳”,成功跳过去的机构有资格有实力成为国家级资本市场组成部分,跳不过去的机构面临被市场淘汰出局的可能。因此,产权交易市场如何把握22号文件的精神实质,如何遵循资本市场规律重塑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本功能?最为紧迫的任务是市场制度创新,通过创新驱动实现产权交易机构的转型升级。唯有如此,产权交易市场的新体制、新机制才能及早展现在资本市场中,才能比肩证券市场等较为成熟的市场,真正成为名符其实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
为了更好领会党中央22号文件的精神实质,加深对资本市场的理解,现将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及公共资源市场进行比较分析,厘清产权交易市场与其他市场的共同属性和显著区别,从而为产权交易市场的科学定位建立清晰的思维路径。
1.1 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的比较
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的共同点就是同属于资本市场,其市场主要功能相同,即为市场主体的产权、资本等提供场内交易、融资等相关服务,实现交易品增值和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两个市场的区别点,一是交易方式不同。前者是非标准非连续、不拆细的交易方式,后者是标准化连续化交易方式;二是法律体系完整性不同。前者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后者的法律法规较为完整;三是市场组织结构不同。前者尚处在区域性分散性市场组织形态,而后者实现了全国集中的交易所市场和基本层次;四是市场流动性不同。前者流动性较低,后者流动性较高;五是市场风险不同。前者市场风险较小,后者市场风险较高。
通过对比看出,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都有资本市场相同属性,但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交易品种是否标准化。由于两个市场同属于资本市场,因此具有建立互补性制度的可能性,可为进场交易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便捷顺畅的“转板”通道。
1.2 产权交易市场与公共资源市场的比较
产权交易市场与公共资源市场不属于同一个市场类型,两个市场的主要区别,一是市场属性不同。前者属于资本市场而后者则属于政务性市场;二是市场服务目的不同。前者是为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利益最大化提供服务的效率性市场,后者则是为各级政府的公共产品提供服务的政务性平台;三是服务对象和交易方式不同。前者的市场主体是企业之间资本品的平等买卖交易,后者的市场主体是各级政府与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不对等资源配置;四是法律地位和机构性质不同。前者是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定性的资本市场,交易机构基本上实行公司制,运营收入来自市场服务。后者是国家行政规章定性的政府公开政务的服务平台,基本上是事业制,收入依靠政府事业拨款。
综上所述,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资本、权益性等要素资源,本质属性是资本品,应当依法依规进入资本市场实现其价值和配置。所以,产权交易市场与公共资源市场的界定应当遵从22号文件要求和国家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产权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以资本市场功能为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本形态转换提供服务。同理,国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22号文件要求和国家法律规定,修改相关规定并将产权交易市场按照资本市场定位。而不是在“公共资源”的法律概念尚未明确的前提下,简单的将国有产权(资本品)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公益品)纳入政务性公共平台(非资本市场)交易,无形中阉割了产权交易市场为资本增值服务的本质功能。
另外,产权交易市场与公共资源市场的界定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下位法”(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一定要服从“上位法”(国家法律法规等),而不是相反。如果一定要将国有产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市场进行转让,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律修改程序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经过全国人大批准后才能照此办理。
1.3 产权交易市场在资本市场中的定位
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应当是:“产权交易市场是以国有产权转让为特色、为非上市企业产权交易、并购融资等服务的资本市场”。理由主要有:
(1)“以国有产权转让为特色”是因为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产权交易市场为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等方面服务的任务相当重要,市场服务国企的功能仍将继续加强。
(2)“非上市”的表述是为了严格与证券等标准化产品交易市场的区别,不违反国务院2012年37号文件的规定,以防止产权交易市场偏离非标准产品交易的政策底线。
(3)突出了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服务功能。即交易、并购、融资及其他服务功能。
(4)最终定位于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属于资本市场。这个定位是符合22号文件对产权交易市场要求的,明确了产权交易市场属于资本市场的本质特征。
2.1 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制度刻不容缓
经过几十年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已基本完备。但是,面对建设国家级资本市场重大任务,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按照22号文件要求,站在资本市场新起点上重新省视自己,对市场制度进行新的扬弃,是全行业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长期以来,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1 市场格局不合理,市场体系不统一。长期以来,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提供服务的市场。在国有资产分层委托代理和分级监管体制下,各级政府纷纷设立产权交易市场,形成同质化的“小、散、弱”的市场格局,表现在机构数量过多且平均交易规模偏小,市场分散设立且市场层次不清。
简言之,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现状影响了进入国家级资本市场的预期,因为市场体系格局不符合资本市场基本规律要求。实际上,美国资本市场演变过程更能揭示资本市场基本规律的作用。其资本类交易场所最多时曾经达到200多家,与产权交易机构数量差不多。但是,经过资本市场近100年来的制度变迁,现在证券等标准化品种能够在全美范围内跨州集中统一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只有几家,区域性(证券能够跨州交易)的证券交易市场也只有数十家。美国资本市场呈现交易机构数量不断减少、机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变化趋势,其本质是资本市场规律的作用。当前,产权交易市场已经进入资本市场行列,市场格局和市场体系必须符合资本市场运行规律,否则,产权交易市场将无法承担资本市场的重任。
2.1.2 市场功能弱化,发展后劲不足。由于产权交易市场主要服务对象是国有企业、交易品种主要是国有产权和国有资产,交易品种单一,产品创新不足,流转功能成为不少交易机构的主要功能。而资本市场必须的并购融资等投行类业务功能相当薄弱,为企业增资扩股等融资类服务的业务总量较少。由于市场功能弱化,不少交易机构运营收入来源单一,运营收入增长不快,市场发展后劲不足。
2.1.3 市场发展动力不足,机构运行机制老化。当前,制约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制度创新动力不足。产权交易机构的运行机制、业务范围、交易产品等都是“几十年一贯制”,不适应市场新需求。一些机构运行机制老化更加突出,比如,在治理结构、激励和约束机制、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市场需求脱节,体制机制亟待改革创新。
2.1.4 市场监管部门不明确,法律支撑体系不健全。当前,产权交易市场仍然受到产权定义宽泛性等因素影响,国家至今尚未明确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部门。所以,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体系难以上升为国家的专门法律(比如,《企业国有资产法》不是产权交易市场的专门法律),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影响市场规范发展。
2.2 创新市场制度的改革路径和发展方向
2.2.1 构建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全国统一产权大市场的有益探索。为了改变产权交易市场长期存在的市场格局不合理、市场体制不统一的现状,必须从市场制度的顶层设计入手,完善并创新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削除行政壁垒和制度藩篱尚待时日,更何况受到产权交易的特点(国有产权的分级监管和交易方式的非标准化等)的客观因素影响,所以,全国统一产权大市场顶层设计可以参照以下表述:“统一设计,探索试验,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即从构建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起步,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主要理由是:
(1)构建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势在必行。建设区域产权交易市场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国家已经出台多个建设区域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发改规划〔2016〕1176号)提出“建设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依托三省一市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实现联网交易、统一信息发布和披露。”随后,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8号)提出:“推动各类生产要素跨区域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发展综合性产权交易市场”。近期,国家还相继出台了京津冀经济圈等区域市场规划。在国家政策高位推动下,建设区域产权交易市场,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改革创新,是消除行政壁垒和制度藩篱的先行先试。所以,建设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为国家改革市场制度拿出“接地气”的成果。
(2)构建区域产权交易市场是适应非标准资本品交易的制度安排。根据资本运作和资本配置的“距离定律”(美国经济学家潘卡吉·盖马沃特提出:事物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但是距离近的比远的联系更加紧密。该定律认为,由于存在文化、行政、地理、经济等方面的距离因素导致区域的差异存在,区域内资本成交率比区域外成交率高得多。)产权交易市场的实践也证明了距离定律的客观存在,产权交易机构成交项目和成交总额呈现区域性和属地性特点。其实,除了距离定律影响以外,产权交易品种的非标准特征也是重要原因。正是受到这两个因素影响,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品的流转半径和配置范围呈现区域性特点。因此,产权交易市场不可能像证券交易市场那样,交易品可以用电子化方式实现全国范围内几个交易所内集中交易。因此,构建区域产权交易市场能够适应非标准资本品交易的属性特征和流转配置现状,能够降低建设全国市场统一的难度,是可行的制度安排。
(3)构建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将为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大市场打下基础。需要指出,新构建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与产权市场以往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有本质的区别,将从市场协调为主的组织转变为经济实体平台,将以区域内优势交易机构为首、与若干省级(也可包括市级)产权交易机构共同组建一体化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区域内产权交易市场制度的“六统一”(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财务结算、统一会员管理、统一交易凭证、统一市场监管),基本改变现有产权交易市场分散零乱且同质化严重现状,大幅度提高市场集中度并相应减少现有机构数量,形成在行业协会统领下的若干个(可以参照国家的长三角、京津冀及新设立的雄安新区、珠三角、东北、西部和西南等战略区划进行布局)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
2.2.2 构建适应资本交易的市场体制和市场结构。
(1)产权交易市场在资本市场中的新体制。根据党中央22号文件表述,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之间是平行形态关系,它们同属于资本市场,是不同组成部门之间的关系。因此,不应该将产权交易市场列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最低层次。这是因为,深入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后不难发现,资本市场不是以多层次形态存在的,而是以不同类别市场组成的,并且,不同类别的市场是以其交易品差异性区分的。比如,证券交易市场是标准化市场,当前包括主板、中小板、新三板三个层次;而资本市场中的产权交易市场是非标准交易市场,它的市场层次是以区域市场形态存在的。再如,证券交易市场尽管是多层次的,但各层次的交易品基本上是标准化的,可以通过转板制度实现层次之间的互通互联。而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没有连接通道,因此,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下,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不可能同属于一个市场层次,只能以不同的组成部分并列于资本市场。显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提法容易导致“标准化资本交易市场的多层次就是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的认识偏差。这个认识偏差忽略了与之平行的产权交易等市场的合法存在,不能正确反映产权交易市场的属性和定位,不能全面反映产权交易市场在资本市场中的实际形态。
(2)产权交易市场在资本市场中的新结构。既然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是以平行的市场形态存在于资本市场,那么,产权交易市场完全可以在其市场结构中设计具有专业特点的市场层次。比如,产权交易市场可以设计并探索两级市场结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市场适当的流动性。一级市场主要承担产权、资本及要素的动员和准备职能,有利于具有交易意向的交易主体之间通过谈判等复杂程序以协议等方式成交。二级市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买卖产权和资本品的平台。因为,非标准市场要做到交投活跃是资本市场制度设计的难点。而产权交易市场试行二级市场层次,正是提高非标准化交易市场流动性的探索。当然,产权交易市场必须树立“底线思维”,必须在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前提下开展市场层次创新。比如:以非标准非连续的交易方式从事权益类品种交易,同一种权益品种最少挂牌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等。伴随国家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创新(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处置等)和互联网金融等新型市场不断凸显,各类私募基金和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等类金融业务不断涌现,产权交易市场可能出现更多的市场层次,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不断创新完善市场层次,以新结构适应新需求。
2.2.3 产权交易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规范性。(1)产权交易机构的社会性和非营利性。国内外资本市场中的交易场所基本上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产权交易机构也不例外。从市场层面观察,产权交易机构的社会性表现在:是交易制度和交易设施的提供者、交易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深入分析后发现,产权交易机构的社会性需要自身具有一定的非营利性才能体现出来。可见,产权交易机构的社会性和非营利性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缺一不可。但是,需要正确理解机构的非营利性。产权交易机构的非营利性并不是指机构经营处于亏损状况,而是指经营盈余一般不投向资本增值方面,而是用在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行、维护交易设施和设备技术更新等方面。
总之,产权交易机构的社会性和非营利性更加体现其服务于市场主体的属性:它是公平交易的市场平台和保护产权的交易场所,而不是与市场主体争利的资本投资者。
产权交易机构运营制度的科学性。产权交易机构运营制度的规范化主要体现在:一是交易机构的公司制。当前,事业制的交易机构逐步转变为公司制,反映了机构体制走向市场化轨道,也反映了中国产权交易机构与国际交易所市场体制逐步“接轨”的发展趋势;二是治理结构的制衡性。产权交易机构作为现代市场体系中的公司,应当依法依章(公司章程)规范运行,应当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性。即实现机构的出资人(股东)权利、管理层运行权利和会员(特指有会员制度的交易机构)交易权利的“三权分离”,实现不同权利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具体表现在:机构的股东不能成为机构的会员,实现出资人不能干预市场交易活动的制度隔离;机构的管理层从事交易平台的规范运营,也不能承担会员的交易业务,实现平台功能与交易业务的制度隔离;机构的会员不能成为机构的出资人、也不能干预机构的管理层,实现交易权利与出资人权利、运营权利之间的制衡机制。近几年来,产权交易市场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案例,其中,机构治理结构的失衡是重要原因之一。比如,有的交易机构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直接从事市场的产权交易业务并不当获利,将市场的公信力和公平公正性丧失殆尽,这些教训给业界一个警示,必须补齐机构治理结构的“短板”;三是会员制度的科学性。国内外交易所市场基本上实行会员制或会员代理交易制度。会员制度是交易机构规模化经营、规范运作、科学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产权交易机构的会员主要是各类投融资机构、产权经纪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吸取国内外交易所对会员管理的经验,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风险教育,切实增强一线监管职能并减少利益冲突。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科学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特别是把握机构与会员的不同定位。交易机构是以非营利性定位的交易平台,会员是以营利性定位的经济实体,定位的区别本身也体现了交易机构运营制度的制衡和规范。
3.1 行业发展方向应服从国家经济战略安排
历史经验证明,产权交易市场要服从国家战略部署,要服务国企改革,要服务经济实体,这三个方面始终不能动摇。
3.1.1 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加快“走出去”的国际化步伐,增强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功能,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实现联动,力争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非标准的并购融资市场,为中国企业和当地企业资本合作提供国际化服务。
3.1.2 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国企改革。目前,国有企业承担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国有产权在产权交易市场成交总量中占有相当比重,因此,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既是产权交易行业的历史使命,也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立身之本。产权交易市场要为国有企业“三去一降一补”、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提供更有效率的市场化服务,责任重大而任重道远。
3.1.3 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产权保护。近三十年来,产权交易市场紧紧围绕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运用市场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这个基本经验应继续坚持。当前,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认真落实国家对产权交易市场服务国企、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等经济实体的政策,为不同所有制非上市企业发展服务,切实将为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提供市场服务作为创新发展的新路径。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落实国有企业出资人规定并维护国有产权合法权益,同时,以公平交易为原则并完善各类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体系,使各类产权在市场交易中得到平等保护。
3.2 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市场统一进程
之前的课题研究,对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统一提出了市场架构和实施步骤。近期,党中央 国务院启动了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对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适应国企改革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因此,产权交易市场实现统一运行是建设国家级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
认识的统一是市场统一的前提。产权行业应当认识到,全国市场的统一是产权交易市场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应当坚决摒弃“相互封闭、各自为战”的非市场化理念,主动创建包容合作、互利互赢的环境氛围和市场态势。当前,产权交易市场统一要坚持“三个有利”(对服务国企改革有利,对服务地方经济有利,对市场发展有利)的工作方针,并按照市场化方式启动。
第一,产权交易市场统一应当依法进行。市场整合应减少政府行政干预,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推动整合;第二,产权交易市场统一应当以交易机构自愿整合为基础,不强迫不搞“拉郎配”;第三,产权交易市场统一应当分步实施。从区域一体化市场起步,逐步实现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全统一;第四,产权交易市场统一应当以服务国企改革为突破口。当前,国务院国资委提出:“鼓励各地交易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联合和重组,通过跨区域的股权合作,推动形成以一家交易机构为龙头,众多交易机构为支撑的跨区域的市场平台”(引自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副局长郜志宇2016年8月24日在“中产协”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上的讲话稿)。因此,加快推进建设为国内外非上市企业并购和融资服务的全国统一的产权大市场,是产权业界落实国家发展产权市场新要求的实际行动;第五,产权交易市场统一应当在行业协会的引领下稳步推进。非标准产权交易市场统一离不开国家政策支持。业界应当在行业协会协调下形成合力,积极争取国家推进全国产权大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加快统一市场建设步伐;第六,产权交易市场统一应当是市场制度的创新。特别要注意市场化整合过程中,通过制度创新消化产权交易机构不适应市场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弊端,防止“新瓶装老酒”的旧体制回归。
3.3 增强行业协会的引领和服务功能
行业协会是产权交易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国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与日俱增,政府对市场配置资源干预日趋减少,行业协会在市场中引领作用和协调功能日益突出。行业协会是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一头连接交易市场和交易机构,一头对接政府和相关部门;一方面将交易市场和会员机构的诉求及时上传到政府相关部门,另一方面将政府的政策下达到市场和机构。同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信息网络系统连接市场的各层次和各机构(全国性的区域市场和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等),充分发挥行业协调和行业自律的服务功能。随着产权交易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区域性市场逐步完善,全国统一产权交易大市场逐步形成,行业协会将伸长服务链和增强服务功能,可以考虑设立资产投资运营专业分会和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分会,形成产权交易机构为主体,两个专业分会为辅翼的开放式格局,以活跃市场,提高服务水平。
行业协会应当引领产权交易机构探索建立适应资本市场运作的风险防控新体系、新机制。在国务院国资委和相关部门指导下,行业内已经建立了一整套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制度体系,但仍有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全球范围内金融风险的阴霾至今挥之不去,资本市场市场风险时有发生,这些都给产权交易市场发出警示信号。特别是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本运作功能增强后,市场蕴含的叠加性风险也会陡然增加。行业协会应当要求全行业不断完善风险预测、风险控制、风险隔断、风险化解等防控新机制,确保产权交易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3.4 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和加快市场立法进程
3.4.1 明确监管部门是建设市场支撑体系的根本。实践证明,无论任何制度的国家,政府、市场、企业(交易主体)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能缺少的组成部分,所以,一个规范健全的市场体系中政府的监管是不能缺位的。
但是至今,产权交易市场仍然处在监管部门缺位的状况下。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制度的推动者是党和政府,没有明确的市场监管部门难以有效解决涉及市场制度冲突等复杂问题。比如,产权交易市场与其他市场(如公共资源等市场)的某些制度冲突,产权交易市场保护产权等方面与法律法规有关方面的某些冲突等等,不能通过国家层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鉴于产权交易市场以服务国有资本流转和国有资本配置为主要业务内容,建议国务院增加国务院国资委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职能。国务院国资委虽然以特设机构定位,但由于国务院国资委推动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牵头制定了3号令和32令等一系列涉及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体系,并选择了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因此,对产权交易市场最为关切。国务院国资委实际上承担了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职责。如果国务院赋予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产权交易市场职能,能更好地落实党中央22号文件精神,有利于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一样,完成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本流转的重要任务。
3.4.2 加快推进产权交易市场法制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产权交易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承担了保护产权的重要职责。产权交易市场要当好国有产权和各类产权的“保护神”,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为各类资本形态转换提供有效服务,根本之策是推进产权交易市场的立法进程。
第一步,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鉴于产权交易市场运作多年的实际,建议比照《证券法》,增加产权的定义、国有资产交易的内涵及交易程序、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经纪机构及服务机构、产权交易登记结算机构、产权交易行业协会、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等章节,形成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该部法律的修订将给予产权明确的定义,赋予产权交易市场以合法地位,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供法律依据。修订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国家代表全国人民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意志体现。为实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步,修订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经过再修订,更名为《国有资产法》,成为规范所有(金融、行政事业、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产权交易的大法。
第三步,将《国有资产法》进一步修订,更名为《产权交易法》。该法将成为各类性质的非标准产权交易的法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产权交易市场的专门法律。
应当看到,产权交易市场的立法进程既是规范自身发展的历史进程,也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立法并依法保护自身的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产权交易市场要在市场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法律保护和法律规范是不可或缺的基础制度和支撑体系。因此,加快产权交易市场的立法进程是产权业界的最为重要和最为紧迫的任务。建议由行业协会牵头,聘请立法专家和业界资深人士组成修法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指导下,尽快启动产权交易市场法律修订的进程,在产权市场转型升级中下“先手棋”,为产权交易市场制度升级找到顶层设计的“支撑点”,力争在2020年前取得突破性进展。
(本文作者系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原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