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史培星
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山东省阳信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史培星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工伤事故频繁发生,而工伤保险制度能够帮助参保职工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稳定,因此建设和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文章具体分析了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旨在保障职工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工伤 保险制度 问题 对策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医疗和职业康复及经济补偿,并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进行工伤事故风险转移的方式,通过事故发生前所做出的财务计划,来消除事故发生后给人们造成的经济困难,并维持其正常生活。但是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下面就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工伤保险的相关法规不健全的问题
2004年起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工伤认定的标准、工伤争议的处理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二)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浮动费率机制仍欠成熟的问题
从费率机制上看,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使得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微小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金额相对较低,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必然引起费率浮动,未能充分利用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三)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管理方面问题
在基金征收方面,有些企业上缴工伤保险费时,瞒报、少报职工人数,有些私营、合资、乡镇小企业,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便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使得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加;其次,由于国家对于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处理办法无统一规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开支渠道混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有的计入生产成本,有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开支项目混乱;三是个别医院对工伤职工来院治疗,小伤小病大用药现象严重,造成基金支付增加。
(四)职工获取工伤赔付存在难度
一是由于法律监督及对于追偿权的规定不足,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和规范法律框架,创造法制环境时期,自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法律真空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并存在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标准滞后、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现象;二是《社会保险法(草案)》只规定了对医疗费用的追偿权,对于职业伤害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仍应享有追偿权等都未做出规定;三是工伤认定调查取证也非常困难,主要是由于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往往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企业以职工违章操作为由,不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认定,而职工个人在申报工伤时,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就很难获取赔付。
(五)工伤保险的运行机制不健全
主要体现一是在宣传力度不够、费率机制不合理及基金管理不善。虽然工伤保险已经存续多年,但受工作量较大、人员配备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仍无力开展广泛、大型的宣传工作;二是虽然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但是受长期传统观念束缚,在部分企业领导的意识中认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而工伤保险被认作“小险种”自然受到忽视;三是从费率机制上看,我国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尚未能建立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同时差别费率制定不够科学,没有按事故发生概率及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费率,从而不能起到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六)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上看,存在工伤保险制度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轻预防和康复的问题
对预防和康复没有作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很少。《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比例,从而导致这两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
(七)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窄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虽然大多数的省、自治区都实行的市级统筹,但有不少大型国企以本企业为范围进行统筹统支,统筹层次低,化解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弱,尤其高风险企业参保难,已成为制约当地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仍然没有做到全覆盖,许多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的覆盖率均很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与职工、雇工订立“生死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企业发生事故后,往往是政府承担无限责任,没有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
(一)健全制度,完善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
自《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人社部【2014】103号文件下发后,煤炭、建筑业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后,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逐年增加,但我们仍然清醒认识到,涉及到工伤申请、认定和鉴定等制度文件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完善工伤保险的法规及相应配套保障执行法律的文件势在必行。
(二)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
科学、规范、有效的费率机制,有利于工伤保险成本分配的公平性,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是根据企业的职业风险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率,确定和调整企业交纳工伤保险的费率。通过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安全、健康。这就需要研究和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模式,其中包括科学确定风险费率的档次和浮动的级次;制定全国的行业风险费率,并根据各投保单位每年的职业风险变化和保险基金的支付率定期对费率进行调整。通过实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达到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目的。
(三)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努力做大工伤保险基金规模,同时有效解决保险金的来源和安全性等问题。在这一方面的工作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开源”,二是“节流”。“开源”主要是要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力度,防止企业瞒报、少报现象的发生;当然,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也是其来源的重要措施。“节流”主要体现为及时堵塞基金流失的。漏洞,可采取的措施一是建立参保职工信息数据库,以防止冒领现象的发生;二是实行工伤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制度,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伤医疗费用控制机制,真正做到病与伤区分、伤与药相符、量与价一致。
(四)重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
工伤保险基金要支持和配合安全健康监察部门开展对高职业危害场所的监测和人员健康监护,从早预防、早改造、早发现、早治疗等有效控制,防止和降低事故与职业病发生率,降低从业人员的伤害程度,从而也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同时要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与相关医院、疗养院等合办或兴办专门的职业康复中心来开展此项工作,对残障人进行治疗、护理、训练等工作,帮助他们恢复或补偿器官功能。
提升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扩大基金统筹规模,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不仅有利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和“老工伤”问题的统筹解决,并对促进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伤保险的组织管理水平
提高工伤保险组织管理工作,加强工伤保险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一要加强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组织建设;二要建立一支工伤保险法律、劳动鉴定技术、信息化和计算机管理研究的专家队伍,开展工伤保险的科学研究工作,依靠科学研究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三要加强劳动保障的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淡化其行政色彩,强化其法律特点,形成一支专业化的从事劳动保障法律事务的经办队伍。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障,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因此,应采取措施避免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本文具体分析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比较常见的六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范立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增强宣传力度,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机制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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