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峰
从版权纠纷谈书稿档案的法律价值
高 峰
书稿档案是图书编辑出版过程的真实记录,在处理版权纠纷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笔者亲历的两起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列举书稿档案在版权纠纷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书稿档案管理易存在的隐患,提出加强书稿档案管理的对策,以期预防和减少著作权纠纷发生。
书稿档案;档案管理;版权纠纷;法律价值
[作 者] 高峰,中国铁道出版社总编办公室编辑。
近年来,随着版权意识的增强,出版社遭遇著作权纠纷的情况逐渐增多,很多出版社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遭受名誉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作为图书编辑出版过程的真实历史记录,书稿档案是解决版权纠纷的重要依据,更是出版社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预防版权纠纷、保障出版社权益的重要凭证。
(一)案例一
作者何某(某大学教授)与某出版社商定,拟出版一本科技著作,双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署名为“何某著”,后作者告知该书稿为合作作品,由何某与其学生李某、张某合著,遂出版社要求何某补充了李某、张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约定何某有权代理委托二人签订和变更出版合同、决定作品名称和署名方式及领取稿酬。该书出版后即寄送作者样书,作者李某、张某发现书中没有自己的署名,遂要求出版社重新印刷该书。后该出版社与何某、李某、张某进行友好协商,重新更换所有入库图书封面和版权页,何某承担有关损失费用。
这是一起有关作品署名的版权纠纷。该书系何某和李某、张某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授权委托书中已经明确了李某、张某将作品署名形式授权委托给了何某,因出版合同先行签订,作者何某和李某、张某后期并未就作品署名进行有效沟通,在这起纠纷中,T出版社较好地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
(二)案例二
作者丁某将自己积累多年的旅行随笔交与某出版社出版,并与该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由于约定的出版时间较紧,编辑在未将最后定稿交丁某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擅将该作品交付印刷,丁某收到样书后发现其作品被进行了大量修改和删减,很是不满,遂同出版社强烈交涉。后经多次协商,出版社承担损失,原书收回,重新编辑出版。
出版合同通常都会约定,为使作品达到出版要求,作者同意出版社对书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增删,但最终定稿应由作者签字认可。出版社未将作品定稿交作者书面确认,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书稿档案作为历史记录,反映出版物编辑出版的全过程,与其他物证、证人证言相比,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是版权纠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
(一)未尊重作者的知情权
书稿档案真实记录了出版社编辑与作者沟通的过程,在与作者约稿或签订合同或审稿加工过程中,应将与编辑出版有关的事项,和作者开诚布公、充分交流沟通,尊重作者的知情权,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组稿时,应将创作写作思路与作者做好充分沟通,或签订约稿协议,避免作者稿件风格与质量和编辑要求不符;签订的出版合同应对作品名称、作者署名、权利归属、授权范围、计酬方式及标准进行明确的约定,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出版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酬权;审稿后如稿件需要退修,除退还作者书稿,还应附上书面形式的修改建议,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与作者约定时间进行面谈,使作者理解出版社的稿件修改意图;编辑加工和校对环节,不能滥施刀斧,对作品的实质性修改、增删,都应征得作者的同意,编辑加工小结、与作者的来往信件都应该对这些问题如实记录,切实尊重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后续如需变更作品的作品名称、署名方式以及最终定稿,应与作者取得共识,这同样是尊重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体现。与作者充分沟通,尊重作者的知情权和著作权,才能更好赢得作者的信赖,取得与作者的长期合作,避免小小的疏忽酿成纠纷。
(二)书稿档案填写不认真、不规范
对于出版合同,大多数出版社采用格式文本,在日常工作中常发现出版合同的待填项目有空白或随意划掉的情况,特别是一些看起来不重要的违约条款,编辑一划了事,殊不知遇到纠纷时,这些空白或随意勾画常常使出版社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作者无法签订合同或领取稿费时,作者本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但有的作者为图省事,竟代其他作者签名,这种代签使整个合同的真实性和效力大打折扣,也很容易留下版权纠纷的隐患。责任编辑在撰写审稿意见、加工小结时不认真填写,简单以“可以发稿”应付了事,未将稿件中的重要缺点进行审核和标注,如过量引用、引用时未注明引文出处和被引文作者姓名等,留下版权隐患。
(三)书稿档案材料不完整
原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档案局1992年9月联合发布的《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对书稿档案立卷归档范围早有明确的规定,从选题、约稿记录,到出版合同及相关协议书,从各级审稿意见(包括初审、复审、终审意见和外审等)、编辑加工记录,到与作者有关书稿问题的来往信件和退稿意见,从原稿和付印校样,到样书、质量检查记录;从稿酬、版税通知单,到有价值的读者来信、重要书评等,无不反映和记录编辑出版活动和过程,他们是出版社拥有合法版权资源的重要证物,特别是出版合同及有关法律附件、审稿意见、与作者的往来信件等,对于证明事实、分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出版社在发稿和付印时要注意收集和归档。如果纠纷发生后,提供的书稿档案资料中缺少应有的项目,特别是关键性资料,出版社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四)未信守承诺,未按约执行
签订出版合同后,出版社和作者双方均有义务切实履行。但由于种种原因,未按约履行的情况仍不少见,如出版社未按约定日期出版,未按约定支付稿酬和赠送样书;作者方未履行资助款、包销款等承诺;合同到期后,出版社重印图书却未续签合同或延长有效期;而在不能履约时,双方又未提前沟通或提醒,正是这些细微之处的不能履责,逐渐丧失对方的信任,酿成日后的纠纷。此外,收到作者投稿后未及时给予作者回复,稿件退稿未将原稿或电子稿件及载体(如U盘)返还作者,退稿理由或退修意见含糊不清,也是造成纠纷的原因。
鉴于书稿档案在预防和减少著作权纠纷、保障作者和出版社权益方面的法律价值,出版社应对书稿档案予以重视,完善书稿档案管理制度,提高书稿档案质量,强化书稿档案的共享与利用,防患于未然。
(一)完善书稿档案管理制度,实现书稿档案及时归集与保存
出版社内部建立健全相关书稿档案制度,对书稿档案及时归集,并对归档档案进行定期核查,保障每一份书稿档案的完整齐备;对照《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对书稿档案归档范围予以明确,特别是当前作者与编辑之间的联系大都演变为电话、电子邮件、QQ或微信沟通等方式,关于书稿重要问题的电话应作好书面记录,重要的电子邮件、QQ或微信记录应及时打印归档;确立合理的保管期限,区分“永久”“长期”和“短期”的界限,具有重要价值的书稿档案,一定要“永久”保管;建立作者自投稿流转与回复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审核程序,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对编辑、有关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书稿档案质量
加强对编辑、书稿档案管理人员的著作权、合同法等法律及书稿档案知识培训,增强编辑人员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对有关资料和来往信件妥善保管。责任编辑应具备基本的著作权常识,能从法律角度审核书稿,如作品中涉及的人物照片是否取得授权,对他人作品的引用是否适量、引用时是否标明引文出处等等,都要充分重视,及时反馈作者,并将有关问题记录到审稿意见、加工小结中。书稿档案管理人员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在日常档案归集过程中能够发现书稿档案漏洞,查遗补漏,提醒编辑。
(三)加快书稿档案管理信息化,提升书稿档案服务功能
信息化日益成为书稿档案管理的发展方向。出版社应与时俱进,利用计算机、快速扫描仪等数字设备,对重要书稿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书稿档案“双套制”,利用出版社信息管理系统或书稿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在保障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实现书稿档案实时共享利用,提高书稿档案的利用效率,使书稿档案管理从传统的重管理轻服务向管理服务并举转变,同时也为将来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电子档案单套制发展做好准备。
(四)加强合同等要件的追踪与落实,实现书稿档案精细化管理
书稿档案尤其是合同的执行情况,关系到一个出版社信誉与承诺。应利用出版社信息管理系统或书稿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对合同要件重要的履约时点,设置提醒功能,出版社各环节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及时履约,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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