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枫 常莎莎 陈媛 罗春莲
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000
浅析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雪枫 常莎莎 陈媛 罗春莲
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000
税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实现诚信税收,促进我国税收事业向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税法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税法;公法;私法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在于协调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而在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在于公平分配税收征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实现纳税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基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这种平衡是动态的,即在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才有其存在的基础和发挥作用的空间。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领域中的定义并无变化,只是其作用的领域从民事活动转到税法部门,民事活动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转变为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其对税务行政部门和纳税人同样有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之要求。
在税法领域,由于税收涉及国家的存续和国民的生存发展,当以“税收法定原则”为第一原则。当现有法律条文违背实质正义,出现明显的不合理时,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只有人大才有立法权,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时并无创制新法的权力。在现有法律并未覆盖的方面,出现税法行政诉讼而无可明确适用的法条之时,由于我国采用严格的大陆法系司法体系和层级管辖限制,只能由地方法院提请最高法院给出司法解释,或者由最高法院知会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相应法规、规章。
在税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是一种相互补充和相互协调的关系。
(一)相互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引入税法后,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比其追求的价值取向不同:税收法定原则所体现和追求的是外在形式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和追求的是内在客观性和实质的合理性。另外,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重要机能就是在当事人之间确定诚实守信,特别是法律行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撤销,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征税机关做出一定的税收行政行为后,纳税人就对税务机关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利益,要求征税机关不能随意变更,这样就维护了法的预测性,符合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法定原则和保护纳税人信赖利益的诚信原则具有一致性,法定原则和诚信原则在一致性的前提下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税收法律规范。
(二)相互协调
由于诚信原则与法定原则二者的追求并不完全相同,在实际应用中,税收法定原则保护的是非特定纳税人的利益,追求外在形式的客观与合法,由于普遍性原则的缺陷有时会造成个案的非正义。而诚实信用原则则追求个案的正义和妥当,有时为了实现个案的妥当,也会导致合法性原则的偏离,违反法定原则的要求。因此二者在同一个税收法律秩序中,两种原则需要互相协调,在协调两者关系时、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1)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首要原则。日本学者北野弘久认为,“作为贯穿解释和运用整个税法的基本原理只能是租税法律主义。”所以我们在适用诚信原则时,必须始终以税收法定作为税法的第一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将诚实信用原则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负面影响将到最低。(2)在解释税法时,诚信原则不能破坏和替代税收法定原则。忠实于法律文本,这是对税法解释的基本要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进富认为,涉及租税事项之法律,其解释应本于租税法律之精神,依法律之目的,斟酌经济上的意义及实质课税之公平原则为之。但是,毕竟租税法律主义是一切租税法解释所奉行的第一原则,且不容轻易地以租税公平原则或实质课税原则为由来加以动摇。因此,在解释税法时,诚信原则仅仅只能看作是补充,而不可以破坏法定原则。(3)当要牺牲法定原则去适用诚信原则保护纳税人利益时,要谨慎而为,并且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条件主要包括:税收行政机关对纳税人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并使纳税人形成了信赖;纳税人必须信赖税收行政机关的表示并据此已经为某种行为。该信赖必须是值得保护的情形,纳税人隐瞒事实或虚假报告,误导税务机关做出的错误行政行为,对该行政行为的信赖就不应去保护。
不论是从税法对诚信的现实需求来分析,还是从适用诚信原则的法理基础来考察,诚信原则都并非私法领域的固有概念,而是“私法和公法共通的法的一般规则”。因此,它也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将其定位于税法的基本原则,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相互补充,成为指导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般准则。对于促进我国税收事业向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平衡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实现税法的公平正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论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收筹划中的适用[D].叶正舫.西南财经大学.2014
[2]税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D].曲雯雯.中国政法大学. 2011
[3]税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D].潘晓燕.上海交通大学2007
[4]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和实质[J].王国红,刘青青.法制与社会.20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