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张某5年前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由于我和張某婚前接触时间较短,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张某又迷恋赌博,经常打骂我,给我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我现在决定与他离婚。请问,我能否向他要求精神赔偿?
付晓霞(河北张家口)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多次对您实施家庭暴力,给您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您对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支持。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