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中学英语老师。前不久的一个课间,初二女生小芸来教研室向我借《英汉词典》,随后她的同班同学小研也来借同一本词典,两个人争抢起来。我制止了她们,并教育她们要讲友爱、合作。她们合好了,表示轮流用《英汉词典》。没想到,回到教室后,两人又发生争执,推搡扭打过程中,小研用《英汉词典》砸小芸的头,正砸到小芸的眼睛上,造成小芸当场昏迷。后来,小芸在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6000余元。小芸的父母找到学校,要求校方赔偿经济损失。请问,学生在课间受伤,校方一定要擔责吗?
贺之敏(云南腾冲)
律师意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一定教育、管理职责,小芸和小研作为初二学生,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应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相应的认识。二人争抢词典发生在课间,校方派老师在教室随时监督、掌控学生动向既无必要也不现实,而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日常安全教育、提示义务,故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小研及其监护人应对小芸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