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波
执行期间利息的计算
●尹海波
关于执行期间利息的计算,有的案件因判决内容复杂,标的额归还次数较多,且跨越新旧法律的适用,导致各方当事人对执行利息的计算产生较大的分歧。笔者以一起执行实务中的典型案件为例,对执行期间利息计算的方法和步骤进行阐述。
2013年,某法院受理一起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案件,判决内容为:1.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公司投资款6490750元及利息(以649075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公司借款509.5万元及利息(具体出借日期及金额为:2008年10月15日300万元、2008年10月29日50万元、2008年11月7日3.5万元、2008年11月20日20万元、2008年12 月12日5万元、2008年12月11日130万元、2008年12月15日1万元,以每笔借款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每笔借款发生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3.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公司停工损失2096709元。4.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公司利益损失9456475元。5.案件受理费1574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0000元由B公司承担。
A公司起诉之日为2010年7月5日,判决生效之日为2013年5月17日。执行中,被执行人B公司自动履行1750万元,具体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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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拍卖了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一处商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拍卖价款1486万元,拍卖成交裁定生效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法院提交其计算的剩余本息为12436022.7元。
本案执行利息的计算,应以下列两个规定为依据:
1.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附具体计算方法:
公式(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式(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上述计算方式,可以推出:公式(3):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执行款/(1+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
公式(4):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成交裁定生效之日。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解释计算。
本案计算B公司剩余本息数额,步骤方法如下:
第一步,确定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数额。判决第一项本金为6490750元,该项利息计算方式为:
序号 起始日 终止日 天数 利率 数额1 2010-7-5 2010-10-20 107 5.4% 102749 2 2010-10-20 2010-12-26 67 5.6% 66721 3 2010-12-26 2011-2-9 45 5.85% 46813 4 2011-2-9 2011-4-6 56 6.1% 60746 5 2011-4-6 2011-7-7 92 6.4% 104706 6 2011-7-7 2012-6-8 337 6.65% 398523 7 2012-6-8 2012-7-6 28 6.4% 31867 8 2012-7-6 2013-5-17 315 6.15% 344499利息 6490750×利率×天数 1156624
由此可得判决第一项利息为1156624元,本息共为7647374元。判决第二项本金为509.5万元,分七笔借出,以第一笔300万元为例,利息计算方式为:
序号 起始日 终止日 天数 利率 数额1 2008-10-15 2008-10-27 12 7.29% 7190 2 2008-10-27 2008-10-30 3 7.29% 1798 3 2008-10-30 2008-11-27 28 7.02% 16156 4 2008-11-27 2008-12-23 26 5.94% 12694 5 2008-12-23 2010-10-20 666 5.76% 315301 6 2010-10-20 2010-12-26 67 5.96% 32821 7 2010-12-26 2011-2-9 45 6.22% 23005 8 2011-2-9 2011-4-6 56 6.45% 29688
9 2011-4-6 2011-7-7 92 6.65% 50285 10 2011-7-7 2012-6-8 337 6.9% 191121 11 2012-6-8 2012-7-6 28 6.65% 15304 12 2012-7-6 2013-5-17 315 6.4% 165699利息 300万×利率×天数 861062
按此方法,可得判决第二项利息共为1444891元,本息共为6539891元。加上判决第三、四项的本金,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共为25740449元。
第二步,将被执行人十次履行的执行款每次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按公式(3)计算出来。以2013年6月26日归还的50万元为例,计算方式为:
起始日 终止日 天数 利率 倍数 数额2013/5/28 2013/6/26 29 5.6% 2 50万归还本金 50万/(1+5.6%×2×29/365) 495590归还利息 50万-495589.93 4410
按此方法,可得十次执行款共计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16518879元,则剩余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9221570元。(其中,本金为6620055元,一般债务利息为2601515元)。
第三步,按公式(2)和公式(4)计算剩余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9221570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其中,本金6620055元分两段计算至成交裁定生效之日,一般债务利息2601515元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计算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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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得,本案剩余本息共为11176826元,加上本案受理费1574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0000元及执行费95600元,B公司应继续履行11524826元。
需要注意的是:1.迟延履行利息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计算①《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36页。,故不得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计算执行利息而拖延给付执行案款。2.本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均为年利率,每年按365天计算②银行业通常按每年360天计算相关利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于2014年7月3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解释》采用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9%,故可知每年应按365天计算。。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要适用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3.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批复》规定的是“并还原则”,《解释》确定的是“先本后息”原则,故2014年8月1日后计算剩余本息公式应当为:剩余本息=已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剩余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剩余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
(作者单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