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理论:米德与牛津学派的比较研究*

2017-03-22 10:42冯月季
关键词:米德意向性维特根斯坦

冯月季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言语行为理论:米德与牛津学派的比较研究*

冯月季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乔治·米德作为美国近代著名的社会哲学家,他对语言的分析开启了语言研究的社会学转向,将语言放到整个社会发展的背景中去考察,从人的行为中研究语言产生和交流的机制,这使得语言的研究有了一个新的路径,尽管米德本人从未提出过言语行为理论类似的概念。但是对于后世的语言研究学者来说,牛津学派的言语行为理论在很多方面都可以看到米德的影子,从这个层面上而言,可以将米德看作是言语行为理论的先驱。

米德;牛津学派;言语行为;以言行事

牛津学派的言语行为理论主要受到维特根斯坦后期语言哲学的影响,关注日常语言中的诸如感知、意义、普遍性、私人语言等命题。不过,如果我们做一番学术史的梳理就会发现,牛津学派语言研究的“这些命题很显然都是来自于米德的观点,当米德进行这些研究的时候,他通常会得出和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赖尔、奥斯汀相似的结论。”[1]特别是赖尔,他在《心的概念》一书中认为,以杜威和米德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关注心灵的本质、语言心理行为等问题,竟然在某些结论上取得了和牛津学派非常巧合的理论成果。至少从时间上来看,维特根斯坦以及牛津学派的言语行为理论所表述的观点,二十年前米德就已经进行了论证。从这个层面上而言,可以将米德看作是言语行为理论的先驱。

一、私人语言与语言本体论:维特根斯坦与米德

如果将米德的语言思想与维特根斯坦进行比较的话,那么要从维特根斯坦后期的语言哲学来进行分析。一是私人语言问题,一是语言本体论问题。

先来看私人语言问题,维特根斯坦是在晚期著作《哲学研究》的第一部分开始讨论私人语言。为此维特根斯坦给私人语言下了一个定义:“然而我们是否也能想象这样一种语言,一个人可以用这种语言写下或者说出他的内在经验——他的感情、情绪以及其他——以供他个人使用?——我们就不能用我们的日常的语言来这样做吗?——但是我的意思并不是这个。这种语言的单词所指的应该是只有说话人知道的东西,是他的直接的私人感觉。因此另一个人是不懂得这种语言的。”[2]

我们可以试着将维特根斯坦这段话转换成以下三层意思:(1)这样的一种语言只有说话者本人才能理解,是说话者自我的内在感受与经验;(2)这种语言为说话者所独有,其他人无法理解;(3)因为私人语言的存在,我们难以和别人交流。

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私人语言并非某人的自言自语或者密码,维特根斯坦特别强调私人语言的感觉性,他说:“而当人们考虑‘私人语言’时,这种感受是往往要伴随着‘对感觉的命名的’。”[3]那么词语是如何指称感觉的,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无需讨论,我们每天不是都在谈到自我的感觉,并且给感觉命名吗?关键在于名称与被命名的事物是如何建立联系的,这是私人语言得以成立的第二个前提。

维特根斯坦强调,这样的一种联系建立于实指定义的基础之上,他引用这样的例子予以说明:我想用日记记录下在头脑中反复出现的某种感觉,为此将这种感觉命名为“S”,每当有这种感觉的时候都会在日记当中写下这个符号“S”,同时将注意力集中在这个符号上面,以这种方式将感觉和符号的关系建立在内心。实际上这也就意味着,感觉或观念是先在的,然后再用词语去指称它,词语才获得了相应的意义,这是私人语言的核心观念。

实际上,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语言的观念是持批判态度的。私人语言与笛卡尔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语言观存在某些相似之处,笛卡尔坚持身心对立的二元论,因此除了我的心灵之外,任何外在的物理实在都是靠不住的,包括我的身体。我唯一能信赖的就是自我的心灵,只有从自我心灵中所产生的知识才是自明的知识。因此我的心灵他人无法理解,我们每个人只能感受自己的心灵,而无法与他人的心灵进行交流。由这种私人感觉而命名的词语就是私人语言,其他人不能理解。同时这种二元论还导致了语言和心灵之间实际上处于相互隔绝的状态,由此造成的是封闭和孤独的自我。

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约翰·洛克则认为,词语能够被人们赋予某种观念,而且词语的“最原始的或最直接的意义,就在于它表达了使用词语或语言的那个人内心的观念。……说话的目的就在于将那些声音当做符号,代表某种观念传递给别人。因此,词语所表达的就是说话人心中的观念,它们被使用那些词语的人当成某种符号。”[4]

笛卡尔和洛克的私人语言仍然属于主体性哲学的范畴,作为对传统哲学的解构者,维特根斯坦揭示了私人语言所遭遇的困境,并分析说私人语言理论根本不能成立,也没有人能够使用这样的语言。

我们还以上面维特根斯坦所举的例子分析,我将某种特定的内心感觉命名为“S”,问题在于,如果其他人没有表现出同样的感觉,我只是为这种感觉而发明了一个新的名称“S”,这样的话情形就不一样了:当他使用这个词语的时候,其他人无法理解它的意义。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就有些“对牛弹琴”的意思了,实际上也就是说:“当人们说‘他为他的感觉起了一个名称’时,他们忘记了要使纯粹的命名活动有意义,在语言中我们需要对其做大量的准备工作。”[5]

私人语言成立的条件在于自己给自己的感觉命名并制定语言的规则。它脱离了日常语言的生活形式,与人们日常使用的语言规则毫无关系。这样的一种语言并非如米德所说的表意的符号,当然也就不能与他人进行交流和分享语言符号的意义。

依靠自我感觉对词语进行命名属于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私人的遵守语言的规则,这种主观地认为遵守语言规则与遵守规则之间完全是两码事。“维特根斯坦所攻击的是私人语言论者的下列这个核心观念:只有当我们心中具有某种相应的感觉时我们才能理解某个感觉名称或感觉表达式的含义。这种观念是在‘我思’为立足点的传统哲学影响下形成的。”[6]它实际上陷入了“唯我论”的陷阱。

这也是米德坚决反对的观点,在米德看来,语言符号在一个社群当中意味着对所有成员而言都具有相同的意义,它的功能在于唤起社群成员之间的交往行为并进而通过角色扮演分享他人经验的意义。而传统的笛卡尔主义则认为语言像心灵一样,具有绝对的主体性,语言甚至不能成为社会个体之间交流的媒介。米德在著作中也曾经鲜明地表达过对这种语言“唯我论”的批判,他说:“唯我论是一种不可思议的心理教条主义,心理分析领域已经有大量的证据表明,我们能够给予感知的自我和他人以相同的回应和判断。”[7]

既然遵循私人规则的语言无法存在,那么语言的存在形式是什么呢,通过对私人语言的批判,维特根斯坦表述了对语言的理解方式,他提出了“意义即用法”的观点,“一个词语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8]此理论意味着语言的意义体现在它的运用当中,只有在社会行为中,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语言才能彰显出自身的意义。米德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们都承认语言首先属于社会性的行为,将其归结为个人主观的意识行为是荒谬的。

由“意义即用法”的语言观念出发,维特根斯坦摆脱了早期语言哲学中语言图像理论,其核心内容在于:“(1)命题就是图像;(2)图像与实在之间、命题与事实之间存在一种对应关系;(3)在图像与实在之中、命题与事实之中存在一种共同的结构。”[9]维特根斯坦说,图像将我们禁锢了起来,为了清晰地理解语言所表述的意义,必须将语言从逻辑和语法当中抽离出来,回归到日常生活中的语言。如此就将原来的语言与实在的单一指称关系引向语言与用法的多元表意关系,在使用当中语言获得了生命。

这与米德在论述语言的特性时具有一致性,米德认为在交往行为中,语言符号发送者的表意姿态在接受者那里通常会引起与之相异的反应,也就是说,在语言的使用中,语义是开放和多元的。但是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与“家族相似性”与米德相比表述得更为完备。

那么二人在对语言符号的理解上有什么差异,语言与自我之间的关系如何?从米德的观点来看,他认为语言是人类后天习得的一种表意符号,语言作为不同自我之间的交流机制,能够控制自我之间的社会行为以及自我与环境的关系,“但是心理过程并不存在于词语中,正如有机体的智力不是存在于中枢神经系统中一样。两者都是介于有机体和环境之间的一个过程的组成部分。符号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交流的重要角色,心灵的领域从语言当中突现。”[10]

对米德而言,语言就是连接心灵与世界的媒介,没有语言,便无自我,语言是自我出现和形成的最后标志,但是语言不能决定自我的存在形态。相反,自我作为社会文化当中的一个符号结构,具有凭借语言把握世界的能力,并且自我能够利用语言的交往功能改变自我的存在形态。

而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他是从本体论的视域来看待语言与自我之间的关系,在《哲学研究》中,他有一句耐人寻味的话:“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11]也正因为此,不少人将维特根斯坦看作贝克莱式的“唯我论”主义者,这实在是曲解了维特根斯坦的本意。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表明了他对自我的理解,自我首先不是身体或生物学上的自我,因为“没有思考着或想象着的主体这种东西。如果我写一本书叫做《我所发现的世界》,我也应该在其中报道我的身体,并且说明哪些部分服从我的意志,等等。这是一种孤立主体的方法。或者不如说,是在一种重要意义上表明并没有主体的方法,因为在这本书里唯独不能谈到的就是主体。”[12]也不是心理学意义上的自我,像今天心理学上所谈论的肤浅的自我也是不存在的。

排除生物学和心理学上的自我之后,维特根斯坦指明了他所谈论的自我是哲学上的自我:“由于‘世界是我的世界’而使自我进入哲学之中,哲学上的自我并不是人,也不是人的身体或者心理学所考察的心灵,而是形而上主体,是世界的界限——而不是它的一部分。”[13]因为“世界是我的世界”,并且“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由此可以推导出:世界的界限就是语言,自我就是语言。在此,维特根斯坦将语言提到本体论的高度,他的“唯我论”实际上指的是语言的唯我论,或者是唯语言论。

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唯我论将自我的存在等同于语言,对西方20世纪哲学的语言转向来说是迈开了关键一步。将语言放在本体论的高度进行分析尽管有陷入语言牢笼的危险,但是在另一个层面上——自我与外部实在的认知关系上,它是合理的,而且与米德在这方面的论述殊途同归。

在1918年维特根斯坦为《逻辑哲学论》所做的序言中,他说这本书的整个意义就在于:凡是能够说得清的东西,都能够说清楚,凡是不能够说的东西,就应该保持沉默。这句话的意思是语言作为世界的界限同时也是自我的界限,凡是能够用语言言说的东西,我们就能够理解它,反之,则无法认识。也就是说,世界上存在我们能够认知的事物,也总是存在我们无法认知的事物,一切依赖于自我对语言的把握。

二、以言行事:奥斯汀与米德

继维特根斯坦之后,牛津学派中更进一步在米德基础上阐述言语行为理论的是奥斯汀和塞尔师徒。他们两人的言语行为理论的要点就是:说话就是做事,言语意味着行为。不过在各自的表述上会有不同,这样的观点其实在米德的著作中早就表达过,只是奥斯汀和塞尔的分析更为细致,在言语行为的类型上做了更详细的区分。

通过分析米德对语言起源的论述,我们知道,语言是从人的行为姿态演化而来,然后变成声音姿态和表意的姿态。姿态就是指的人的某个特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人的语言演化过程中,天然与行为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米德将言语行为理论称之为姿态对话,“米德关于姿态对话的分析就是分享社会意义的合作行为。”[14]姿态对话的过程实际上是包含了刺激、反应、调试、完成四个行为阶段。语言是连结自我与世界之间关系的媒介,语言建构现实,构造秩序,是自我社会行为的载体。

奥斯汀作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创立者,也承认语言的社会性,这一点与米德是一致的。在论及语言与实在的关系上,奥斯汀指出如果我们要通过语言达成交往行为,“还必须有与言语不同的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可以被称为‘世界’。除了因为在特定场合所做出的实际陈述本身涉及世界外,在任何其他意义上都没有理由不把言词包括在世界之中。”[15]由此可见,奥斯汀将语言看作是一种社会现象而非心理现象,社会中的任何事物,不仅是物质意义上,包括情感、行为、经验甚至语言本身都是语言所谈论的对象。

我们使用言语谈论世界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事物之间应该具有差异性,奥斯汀反对事物之间存在绝对普遍性,他认为这样的话就失去了谈论的意义,事物必须是由符号标记的,具有可区分性。

奥斯汀认为,当我们开始使用语言谈论世界的时候,我们就已经从抽象的语言形式转向索绪尔意义上的“言语。”其言语行为理论的出发点正如他在《如何以言行事》当中所说的:言即行。说话就是人的一种行为,会导向某个特定的目的或结果,奥斯汀称这种说话行为是“话语行为”(Locutionary Act),实际上这与米德所说的“姿态对话”含义是一致的,只不过表述方式不同而已。

言语行为理论是由下述三个层次构成的:话语行为(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行为(Ilocutionary Act)、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其中“话语行为”指的是“说出一个有确定含义和指称的语句,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意义’;”[16]以言行事指的是说出某种具有规则或命令的话语;以言取效就是希望通过言语表达达到某种结果或目的。

必须明确一点的是,言语行为的这三个层次或过程需要至少两个以上的主体才能进行。这也意味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也是反笛卡尔主义的,言语行为必须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交流才可能发生。

比如Y对S说:请将这把椅子搬到隔壁的办公室,S按照Y的要求完成了搬椅子的行为。此时Y与S之间的交流就构成了上述三种言语行为的过程:其一,Y的话语行为对S而言是有意义的,两者存在交流的可能性;其二,Y的话语行为对S来说不但是有意义的,而且具有某种外在的促使做出搬椅子这种行为的力量,奥斯汀称之为“语用力量”(Ilocutionary Force);其三,Y与S之间的话语行为产生了一个结果,即S将这把椅子搬到了隔壁的办公室。

相对应于米德的言语行为理论,奥斯汀在这里的“话语行为”相当于米德所说的姿态对话当中的刺激;“以言行事行为”相当于米德所说的反应和调试阶段;“以言取效行为”相当于米德所说的行为完成阶段。

奥斯汀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对当代语言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哲学影响,这一影响在米德对言语行为的分析当中也可窥见一斑。首先它改变了传统哲学中人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传统哲学比如结构主义语言学认为语言作为一个符号系统,“在这个系统里,只有意义和音响的结合是主要的,在这系统里,符号的两个部分都是心理的。”[17]语言的主要功能在于摹刻事实,奥斯汀和米德的言语行为对此提出了挑战,他们都认为言语即意味着行为。

比如米德在考察人的语言对人的智力发展的重要作用时所指出的,“人类发展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正如言语对人的特有智力发展那样必不可少的方面,就是人的手能够将事物分开。言语和手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共同起作用,人的智力要达到成熟阶段就必定会出现自我意识。如果一个行为要在人的智力指导下开始,就必须在完成过程中具有短暂停止的阶段,人的语言和手为此提供了必须的机制。”[18]

其次,在语言、自我与实在之间的关系上,由于言语即行为,因而言语行为意味着自我介入实在之中的一种实践行为,通过言语行为,自我实现内心对话,不同自我之间具有了交流的媒介,将自我的形成和发展置入社会关系之中。米德在分析如何将社会过程作为一个有组织的整体引入社会个体的经验之中时认为,通过语言的机制才有了这种可能,由此社会个体就可以控制和调试自我的行为,才有了自我意识在个体之中的价值和意义。

其三,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给话语评价引入了一个新的标准:正当与否。这种观点突破了早期维特根斯坦语言思想中不可言说的伦理道德领域,为这一领域的言说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之所以引入这样的评判标准,在于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关注的重点在于“以言行事”,这就涉及自我从言语到行为的自由度、伦理以及道德尺度问题。比如在关于什么意味着自我的行为是自由的这个问题上,奥斯汀认同的是托马斯·霍布斯的“消极自由”,而米德认同的则是卢梭意义上的“积极自由”。

言语行为属于社会行为的一个构成部分,社会个体的言语行为通常被认为是评价该个体的道德标准之一。米德的学生莫里斯划分了十六个言语行为的论域,其中就包含道德论域。他认为“绝大多数人都会毫不犹豫地把道德的论域这个术语应用到根据集体福利来评价行为的那种语言上。”并分析说,评价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标准,可以参考“乔治·米德所指出的方式,用符号表示其他个体在社会行为或集体的需要这方面来评价他们自己的行为或其他个体的行为。这样,个人根据社会行为这个观点,就获得了一个评价的基础,他甚至能够赞成或反对他自己的某些爱好或行为。”[19]由言语行为推导出的道德自我问题,显然米德的实用主义自我理论阐述得比奥斯汀更为详细。

三、言语行为中的意义与意向性:塞尔与米德

约翰·塞尔作为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继承者,很大程度上完善并发展了奥斯汀的理论。他给言语行为下了一个定义:“我认为在任何语言交流的模式中都必须包含有一个言语行为。语言交流的单位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符号、词语或语句,甚至也不是符号、词语或语句的标记,构成语言交流的基本单位是在完成言语行为中给出标记。更确切地说,在一定条件下给出语句标记就是以言行事行为,以言行事是语言交流的最小单位。”[20]

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与奥斯汀相似,也分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他的言语行为理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解读:言语行为中的意向性、言语交流中的意义以及言语行为中的规则。

人的言语行为来自于心灵当中的意识状态,指向某个特定的意图或者目的,这称之为意识的意向性。塞尔说:“意向性是许多心理状态和事件所具有的这样一种性质,即这些心理状态或事件通过它而指向或关于或涉及世界上的对象和事态。”[21]同样,在米德和塞尔看来,人的言语行为携带着人的意识状态,因而也具有意向性。不过塞尔对此作了更细致的区分,他认为不是所有的言语行为都具有意向性。以言行事的行为必须通过意向性来执行,而以言取效的行为则不一定具有意向性。

具有意向性的言语行为为什么具有指称事物的能力,或者为什么当我们说出某个词语的时候它就能指称某种特定的事物呢?“简言之,问题就是,我们不可能借助语言的意向性来解释心灵的意向性,因为语言的意向性已经是依赖于心灵的意向性了。”[22]而心灵的本质及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具有意识性,言语行为就是意识的声音和行为表现形式,正如德里达所说的“声音就是意识本身。”[23]在这一点上,米德与塞尔的观点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对意识和心灵本质的认知,塞尔对心灵和意识并没有严格的区分,而且认为意识过程完全属于神经生物学现象。

言语行为的意义是如何表征出来的,塞尔指出“一切语言的意义都是派生的意向性。”[24]塞尔区分了两种意向性,一种是内在的意向性,指的是不依赖于观察者的世界的那些特征,比如事物的质量、自然界中的力、万有引力等;派生的意向性指的是依赖于观察者的那些特征,比如一棵树、一个单词等。如果我们将塞尔的这种说法进行一下转换可能更容易理解,那就是能够符号化的事物就是派生的意向性,否则就是内在的意向性,比如我的饥饿状态就是内在的意向性,而如果我将这种状态用一个单词“Hunger”传达给他人的时候,它就具有派生的意向性。

如此看来,言语行为的意义属于派生的意向性,依赖与观察者的关系,这里的观察者其实就是语言符号的接收者。按照这样的逻辑,我们就会发现米德与塞尔在关于言语行为的意义理解上是一致的,即言语行为的表意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

而且就意义的存在方式而言,两者也具有相似性,意义与意识、意向性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是米德认为“从根本上来说,意义不应当被认为是意识的一种状态,也不应当被认为是存在于经验领域之外,然后进入经验领域之内的一组关系,恰恰相反,从客观的角度来说,意义完全存在于经验领域之中。”[25]意义要通过自我的言语行为表达出来,而且是将本身就已经存在于经验领域之中的意义提取出来。

意义是意向性派生的一种形式,“说话人的思想的原初的、或内在的意向性被转换成语词、语句、记号、符号等等。这些语词、语句、记号和符号如果被有意义地说出来,它们就有了从说话人的思想中所派生出来的意向性。”[26]言下之意是,倘若当一个说话人的言语行为有意义,需要满足有意义的条件。大体来说包含三个条件:其一说话人要说出某个语句;其二,这个语句所表达的意向与语境相符;其三,听话人应当理解这个言语行为并接受它。

言语行为通过意向性表达出某种特定的意义,其功能何在呢?米德与塞尔都认为,语言具有建构社会现实的能力。这种能力的来源米德将其归结为具有普遍性的语言符号的意义分享,塞尔则将其归结为集体意向性。类似的表述也存在于涂尔干、西美尔、韦伯的著作里,集体意向性“只不过是在人类之间或者动物之间合作的框架下,共同分享意图形式的现象。”[27]这也适用于米德对语言符号的理解,正是因为语言的出现使得人们之间的行为趋于理性,并进而在合作的行为中共享具有普遍性的意义。

言语行为何以具有构建社会现实和社会秩序的能力,塞尔认为需要满足两项条件。其一是赋予事物某种功能的能力,其二是依赖于某些种类的规则。塞尔进一步分析说,人类具有赋予事物功能的这种能力不是这些事物的物理功能,而是“与这些物品某种形式的身份相关联的集体接受的基础上来完成功能。”[28]最明显的就是货币的例子,我们在现实中得承认货币具有某种身份,能够行使某种职能。

我们通过言语行为赋予某些事物的能力还要依赖于社会系统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两种:调节规则与构成规则。“调节规则调节之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而构成规则不仅要调整,而且定义或者为新形式的行为创造可能性。”[29]语言具有将事物符号化的能力,然后依靠构成规则建构了一个巨大的符号系统。而自我在这个符号系统中,在规则的约束下通过言语行为进行自我认证。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言语行为本身还包含着创造性,正如米德自我概念中的“主我”具有创造性一样。

[1] Miller L. David, George Herbert Mead:Self, Language, and the World[M], Austin: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1973, p.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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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洛克. 人类理解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386.

[6] 朱耀平. 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私人语言”理论的怀疑论解读[J].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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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杨玉成. 语言现象学与哲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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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塞尔. 意向性:论心灵哲学[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1.

[22][24][26] 塞尔. 心灵、语言和社会:实在世界中的哲学[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86, 89,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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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朱德东)

Speech Act Theory:A Comparative Study of George Hebert Mead and Oxford School

FENG Yue-ji

(SchoolofArtsandLaw,YanshanUniversity,HebeiQinhuangdao066004,China)

As a modern American famous social philosopher, George Hebert Mead analyzed the language on the sociology of language research, which put language research in social background. The language generation and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are produced from people’s behavior, which makes language research have a new path. Although Mead never put forward the concept of speech act theory, for the later language researchers, the Oxford school of speech act theory in many respects, can see the shadow of Mead. From this level, Mead can be regarded as a pioneer of the speech act theory.

George Hebert Mead; the Oxford school; speech act theory; illocutionary act

10.3969/j.issn.1672- 0598.2017.04.017

2017-03-16

燕山大学博士基金项目(B881)“乔治·米德的符号自我理论研究”

冯月季(1977—),男,河北保定人;博士,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语言符号学理论研究。

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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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 0598(2017)04- 0122-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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