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规范路径

2017-03-22 10:15章祝明章成
关键词:司法会计出庭作证鉴定人

章祝明,章成

论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规范路径

章祝明,章成

从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司法会计鉴定涉及的有关文书及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等方面,讨论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规范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司法会计鉴定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提出了建议。

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程序;鉴定文书

在我国最近30年的司法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司法会计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独具特色的技术门类。目前,全国264个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有司法会计,每年检案4 000余件[1]。随着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办案部门对检察技术部门提供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在内的技术支撑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保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和有效性,对查实和证明涉案嫌疑人犯罪事实、提高办案质量、预防错案发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

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是指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司法会计鉴定人实施司法会计鉴定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规范鉴定程序是保证检验鉴定质量的重要一环。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需要重视和抓好委托、受理和实施3个环节。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44条、第14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第5条、第9条,规定了鉴定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涉及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工作职能和工作内容。案件承办单位或部门需要委托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的,应按规定填写《检验鉴定委托书》,由委托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司法会计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决定受理检验鉴定委托后,应按规定填写《检验鉴定委托受理登记表》,并办理有关检验鉴定材料的接收手续。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实施

司法会计鉴定的实施是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根据有关规定,司法会计鉴定的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第一,按规范要求选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对符合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送检资料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委托,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受理,应指定2名以上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二,按规范要求实行回避制度。第三,按规范要求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第四,司法会计鉴定人受理鉴定后,应当熟悉案情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并对送检材料进行初步检验。司法会计鉴定人发现送检材料中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内容或虚假嫌疑的,应当通知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核查;已经查明送检材料中有伪造或变造财务会计材料的,送检人员应当提供书面说明;经审查发现送检资料明显不足的,应当要求送检人补充检材,必要时可以协助案件承办部门收集有关检材。在检验鉴定过程中,遇有检材不足,需要补充检材后才能继续鉴定的,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或部门提出补充检材要求,暂时中止鉴定;对补充检材后仍不足以完成鉴定要求,又无法再次补充或检验鉴定后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应终止鉴定。无论是中止鉴定还是终止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人都要事先向鉴定机构负责人报告,并书面通知委托单位(或部门)。

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的文书

(一)司法会计鉴定书

司法会计鉴定人完成检验鉴定后,根据鉴定要求,能够作出明确结论的,应当制作司法会计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书,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提出认识的一种书面表达形式,是鉴定人主观认识对客观事物的具体反映[2]。一份完整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应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委托单位。写明根据什么单位或部门委托进行鉴定的。第二,委托时间。注明接受委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时间。第三,明确送检人。标注将有关鉴定材料送来检验鉴定的具体经手人姓名。第四,有关材料,包括检验材料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账本、财务报表等;鉴定资料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报告,如银行对账单、购销合同、入(出)库单、仓库盘点记录、各种查账和审计报告等。第五,鉴定要求。委托单位或部门就案件有关财务会计的专门问题进行委托鉴定的明确要求。第六,检验情况。司法会计鉴定人对委托单位(或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查、验证、分析和记录的情况。第七,论证情况。司法会计鉴定人根据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运用适当推理方法和相关的计算公式,对检验鉴定中要求确认的事实和数据进行验证、分析,最后形成鉴定意见的过程。第八,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人对委托单位(或部门)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通过对检验材料进行检验、分析和科学鉴别、论证后,作出结论性的鉴定意见[3]。另外,司法会计鉴定书末尾要标明附件内容,即所附的不能列入鉴定书正文的图片、报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等附件的名称、份数等。

(二)司法会计检验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人对委托单位(或部门)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的专门问题,通过对其提供的检验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分析,不作进一步论证,仅反映财务会计资料客观情况的,应当制作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书的格式基本相同,只是没有或不需要论证这部分内容,而是直接描述和归纳检验结果。

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制作完成后,需报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文书格式打印成正式文书。司法会计鉴定书和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最后形成的鉴定意见须遵守以下规定:第一,鉴定意见的内容不得超出检验鉴定的要求;第二,检验鉴定意见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第三,鉴定意见不应涉及财务会计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财产权属等法律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文书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有关文书格式项目进行制作。

三、会计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准备

根据《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出庭作证属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需要准备和注意的事项:第一,熟悉证据规则,了解庭审基本程序;第二,全面了解案情,准备出庭作证材料;第三,注意仪表举止,掌握常用答辩技巧,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四,保持沉稳心态,冷静应对突发性问题。

司法会计鉴定人要善于总结出庭作证的经验教训,平时要扎实做好检验鉴定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司法鉴定业务水平和出庭作证能力。

四、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司法会计鉴定重要性的认识

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对提高检察技术工作(包括司法会计工作)地位和影响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加强检察机关鉴定工作管理和保证鉴定质量的要求。据此,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在不断总结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把每一项鉴定结论建立在缜密的逻辑思维基础上[4]。

(二)下大力气提高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司法会计鉴定人是具体实施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主体。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活动中的科学证据,能否做到科学、客观、有效,在法庭上采信度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政治素养;能否规范做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与司法会计鉴定人乃至整个司法会计队伍的素质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省级和辖区市检察院技术部门应结合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的需要,配备一定数额的、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职司法会计人员,同时要加强对其辖区基层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的指导;要探索积极有效的司法会计培训模式,下大力气提高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真正发挥司法会计工作在服务和保障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作用[5]。

(三)尽快制定和出台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技术规范

尽管当前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环节已有相应的文件、办法进行规范,但具体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技术规范尚未出台。目前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是靠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经验进行具体操作,距离司法会计鉴定规范化的要求还很遥远。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尽快研究、制定和出台相关技术规范,以确保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整个过程中有据可依、操作性更强,从而快速提高我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规范化水平。

[1]侯新霞.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应用[J].中国农业会计,2016(1).

[2]马广亭.如何对司法会计鉴定书审查[J].中国司法鉴定,2006(1).

[3]章成,章祝明.论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文证审查[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4(2).

[4]潘仁林.司法会计鉴定应当是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重点:暨谈对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发展趋势之认识[J].中国司法鉴定,2011(6).

[5]章祝明,林卫荣.司法会计鉴定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应用[J].中国检察官,2014(10).

(编辑:王苑岭)

D926.3

A

1673-1999(2017)05-0010-02

章祝明(1956—),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调研员、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检察实务;章成(1988—),男,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实务。

2017-03-10

2016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一等资助项目“中国参与极地治理的行为机制分析”(2016M5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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