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正当目的限制

2017-03-22 10:15杨娇娇
关键词:账簿公司法股东

杨娇娇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正当目的限制

杨娇娇

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说明其正当目的的必要性,当前股东查阅权正当目的限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关于正当目的的规定,对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正当目的限制提出建议。

股东权利;股东查阅权;正当目的;限制

股东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包括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账簿等在内的信息进行查阅的权利,它是股东知情权的组成部分。股东查阅权的正当目的限制,指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等信息需出于正当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必须说明正当目的。但《公司法》没有对“正当目的”进行具体界定。在判例法中,“正当目的”被定义为“股东通过查阅来保护其利益的目的”,或者指与申请者作为公司股东的地位以及利益相符的目的[2]。

现代公司经营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公司内部委托关系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公司管理层作为实际操控者和管理者,比股东拥有更大的信息优势。为维护股东的利益,现代公司法为股东设置了查阅权,使股东有途径获知公司经营管理等信息,但查阅权也应当受法律规制。作为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不应超出立法所保护的范围。若查阅使公司不得不付出额外的时间、精力和资源成本,甚至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那么,股东行使查阅权就可能不具有正当性。

一、股东查阅权正当目的限制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33条是关于股东查阅权的基本规定。该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符合正当目的的要求[3]。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则通过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将查阅范围扩大至与会计账簿相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同时规定,若公司能够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法院应驳回该请求。《意见稿》第17条细化和明确了股东可能构成“不正当目的”的4种情形:股东从事或与他人共同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股东查阅目的是为向第三人通报该信息从而获得利益;过去2年股东有向他人透露获知的信息以牟利的历史;其他可能阻碍公司业务经营、侵害公司或股东合营利益的事实等。《意见稿》的列举式规定有助于法官对“不正当目的”的理解,提高法条的可操作性。但是,有关“正当目的”的规定仍存在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一)列举式规定可能造成股东查阅权的滥用

《公司法》没有关于“查阅目的”“不正当目的”的明确定义,而是采用了概括式的规定。这样可能造成法官对股东查阅的正当目的和不正当目的认定不统一,法律适用不一致。尽管《意见稿》在第17条列举了4种构成“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但对“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很难达到完全列举,股东申请查阅的目的完全可能在法条的框架之外,因此可能出现股东查阅权的滥用[4]。

(二)“正当目的”限制之适用对象范围狭窄

《公司法》规定,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申请应当符合正当目的。《意见稿》将查阅对象扩大至与会计账簿有关的记账凭证以及原始凭证。类似于公司会计账簿的信息还有很多,它们往往关系着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允许股东对这类信息进行查阅而不加以限定,可能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同业竞争关系不能等同于目的不正当

《意见稿》第17条第1项规定,如果股东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即推定该股东的查阅目的不正当,从而可剥夺该股东的查阅权。笔者认为,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行使查阅权,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目的的“事实”。这样规定,存在3个问题:第一,逻辑上不统一。从第17条的条文安排来看,第4款规定是兜底性、概括性的条款。第4款所称的“其他事实”意味着前3款所列的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也属于“事实”。然而,第1项仅是因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带来的一种“可能”性。第二,从均衡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来看,该项规定有失公允。股东查阅权本是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平衡器,双方利益存在冲突时,法律不应当有轻重之分。但是,按照该条的规定,只是因为两者存在竞争关系,就排除了股东的查阅权,且该权利失去后不存在救济路径。但若因允许股东查阅而造成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却可以依据公司法、侵权法等要求股东进行赔偿。第三,该条规定与《公司法》相关规定不一致。《公司法》没有禁止股东参与经营 2个或2个以上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其竞业禁止的义务只针对董事高管,而不涉及股东。以“自营或与他人经营的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竞争关系”为由,认为股东申请查阅具有不正当性,这与《公司法》相关规定不一致。

(四)《意见稿》第17条第3项规定违背法律原则

《意见稿》第17条第3项规定,过去2年股东向他人透露获知的信息以牟利的,该股东的查阅目的将被认定为不正当。股东过去2年有通报查阅的相关信息获利的,表明其可能会继续利用查阅权来损害公司利益,但这仅代表一种可能性。以过去行为来推断股东现在查阅目的不正当,不具有充分合理性。这一点司法实践中也证明。在上海大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大辅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中,原告黄某要求被告大辅公司提供其在2005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8月7日止的相关信息(包括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账簿等)以供查阅,因黄某具有挪用公司资金犯罪前科,公司拒绝提供(法院查明属实)[5]。法官认为,大辅公司不能够以该事实为由,推断黄某申请查阅的目的。因此,二审对一审进行改判,支持了原告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请。在上海欣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中,二审法官同样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股东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调查,公司以此为由认定其查阅目的不正当,法院对此通常不予支持。因而,对2年内曾向他人通报获悉的公司信息以牟利可能构成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则,不应直接推定其查阅请求不正当。

二、目的限制的域外规定

(一)对“正当目的”的界定

对“正当目的”内涵的界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存在较大差异。前者如英国、美国,多采用概括式的规定。概括式规定的最大好处在于,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官的能动性,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来判断,更具灵活性。而后者如日本,也是采用列举式规定,对构成正当目的的情形进行反向列举。

英国的公司法第116条规定,股东的查阅申请须包括下列信息:(a)若为个人,要写明个人名称、住址;(b)若为机构,要写明代表该机构提出请求的个人的名称、住址;(c)使用该信息的目的;(d)信息是否向其他人披露。若发生纠纷,法院认为请求查阅者并非出于正当目的,则应指导公司不遵守该请求[6]。

美国对“正当目的”的界定也采用概括的方式,同时,通过一个个判例丰富了成文法的规定[7]。美国特拉华州的普通公司法第220条(c)项规定,法院可以发布一个命令,允许股东查阅分类账目、现有股东名册、其他信息和纪录,且可进行复制或摘录;或法院可命令该公司向股东提供其在特定日期的股东名单,但是该股东必须满足查阅具有正当目的[8]。为寻求更精准的适用,各州的立法和实践不断发展出具体的规则。如修订后的美国的标准商业公司法的第16.02节C项规定,股东查阅权如属正当则必须满足:股东提出该项请求出于善意;股东详细地向公司阐明了查阅和复制相关信息的目的;所申请查阅的文件与其渴望到达的目的直接相关[9]。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判例不断丰富着“正当目的”的内涵。从判例来看,法官认可的“正当目的”涉及这样几种情况:(1)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义务状况的调查。如在Amalgamated Bank v.Yahoo!Inc①案中,公司首席执行官被解雇时获得了近6 000万美元的遣散费,股东因此怀疑其可能违反忠实、受托责任,从而要求查阅公司账簿。(2)确认股份价值和所有者权益,估量投资。如在Sanders v.OHMITE Holding,LLC②案中,法官认为,股东请求查阅的目的是为评估其作为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属于正当目的。(3)调查潜在的不法行为。在Sanders v.OHMITE Holdings,LLC案中,法官还裁定:为调查潜在的不法行为,请求查阅公司簿册和记录,应予支持。(4)请求确认公司年度报告与财政报告。股东为了解公司近几年的资产、盈利或负债情况,要求查阅公司的年度报告、财政报告等,法官裁定:应予支持。

被法官否决的情形:(1)股东对查阅目的仅有大致、粗略的说明。(2)查阅请求与公司的经济利益无关。如在State ex rel.Pillsbury v.Honeywell,Inc[10]案中,法官认为,原告的查阅目的是为使公司采纳其对公共事务的观点,不符合“目的相关性”要求。(3)与其他股东达成交易,涉及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如股东通过行使查阅权,与其他股东讨论谋求更换管理层,影响即将进行的公司并购。

日本采用列举式立法模式,在对“正当目的”进行概括性定义的基础上,列举了5种属于不正当目的的情形。日本的商法典第293条规定,除非股东的请求符合法定的5种情形,董事不得拒绝股东查阅[11]。

英美法系对“正当目的”的界定多采取概括的方式,原因在于,他们具有判例法传统,可以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丰富概括条款的内涵。大陆法系国家受成文法传统的影响则希望法条尽可能规定得具体明确,以便法官判决时有法可依。

(二)对正当目的限制的适用对象的规定

关于目的限制的适用对象,英、美、日主要是通过区分绝对查阅事项和相对查阅事项来要求是否需要说明正当目的。绝对查阅事项,一般无需说明正当目的,仅作一般性的陈述即可。相对查阅事项,则必须说明正当目的。

对查阅对象,英国的公司法采用了分散式的规定,即针对不同的对象而单独进行规定。按照该法第162、229、238、275、358、720、809条的规定,董事名册、董事合同、董事限制补偿条款、秘书登记册、决议和会议记录、董事声明、审计师报告、向公司披露股份利益的登记册等,属于绝对查阅事项;成员登记册及成员索引、债券持有人登记册,被披露利益的登记册等,属于相对查阅事项。对于相对查阅事项,股东申请查阅时,必须说明使用该信息的目的。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没有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规定[12]。

美国的标准商业公司法限定了正当目的的适用对象[13]。根据该法第 16.02节的规定,如果股东的查阅对象是公司章程及细则、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名册、近期(3年内)股东会会议记述和其他活动记述、投递给股东的信件和最近的年度报告等,则无需说明目的;若请求查阅股东名单、会计记录或董事会会议记录,则必须证明他的要求满足诚信、正当的目的,并且所寻求的文件要与他的查阅目的直接相关。特拉华州则不同,其规定要求股东对所有查阅事项都应具备正当目的,但会根据查阅对象的不同来分配不同的举证责任[14]。

日本法通过对单个对象逐一进行规定,确立了股东绝对查阅事项和相对查阅事项[15]。前者包括公司章程、创立大会会议记录、书面决议代替会议方式的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外聘会计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事业报告及各附属明细表等。后者包括股东名册、董事会、监事会、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新股预约存根簿等。对于绝对查阅事项,查阅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查阅;对于相对查阅事项,则有正当目的的要求。

对美国、英国和日本法中有关“正当目的”的内涵及适用对象范围进行了介绍。总体来看,对“正当目的”界定,两种模式各有所长[16]。 我国《公司法》对“正当目的”的规定可借鉴两大法系的优点,在对“正当目的”内涵进行概括式规定的基础上,细化裁判基准。我国目前仅对会计账簿以及与会计账簿有关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有查阅目的限制。实际上,类似于公司会计账簿以及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关系公司切身利益的信息还有很多,此类信息也应将其纳入目的限制的范围。

四、有关建议

(一)细化概括性条款的裁判基准

《意见稿》通过对不正当目的情形的列举,提高了法的可操作性,丰富了《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但是,在对“正当目的”进行列举的同时,还应通过概括性条款进行宏观上的把握。所谓“正当目的”,应是指股东提出的与作为股东身份有合理联系的、具体且明确、合法且善意的目的。概括性条款不应止步于第33条的规定,条款的概括性不等于没有可操作性。可以参考美国法律的规定,细化有关裁判基准,提高概括性条款的可操作性,弥补列举造成的不周延。因此,法律应当明确法官在判断查阅目的时须注意考察:

1.查阅目的是否具有善意性

股东申请查阅公司账簿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文件时,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查阅的目的是为保障个人的投资权益,且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董事的合法利益。

2.查阅目的是否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关联性

股东申请查阅的目的应当与其股东身份相关,如查阅是为股东参与的政治活动或从事的公益事业等,与公司经营管理无关,或者主张的原因事由与所要查阅的公司账簿内容无关联,那么,即使涉及公司的经营业务,也皆不宜视为正当目的。

3.查阅目的是否具体、明确

股东申请查阅,应具体、明确地阐明查阅的目的。一般来说,查阅的原因事由必须具体明确,不能笼统地以实现知情权、行使监督权等为由来主张查阅账簿等信息。

4.查阅目的是否足够安全

股东提出的查阅目的事由必须对公司不构成安全威胁。查阅的信息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说明的目的事由如果存在泄露公司秘密等方面的风险,那么,为其提供查阅的便利,客观上就存在发生公司信息泄密的可能。

5.查阅目的是否合法

股东请求查阅的目的事由必须与股东的合法利益相关,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负债或盈余分配等。原因事由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应符合诚信原则,不得与国家的政策及社会公序良俗相抵触[17]。

(二)扩大目的限制的适用对象

《公司法》规定的目的限制的适用范围是公司的会计账簿。《意见稿》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扩大至与会计账簿有关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使得“正当目的”限制的适用对象扩大到与会计账簿有关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事实上,随着股东查阅权范围的扩大、股东知情权保障的加强,如果没有有效的规制,可能会造成股东对查阅权的滥用。《意见稿》第17条对不正当目的的有限列举,使得股东查阅权范围进一步扩大,为股东滥用查阅权带了更多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扩大正当目的限制的适用对象。类似公司会计账簿的,包括与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股东名单、新股预约权存根簿、公司的生产原料配方以及针对某些特殊客户采取的相应优惠政策等。这些关系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对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法律应明确对于相对查阅事项如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审计报告等信息,无需说明目的,有查阅的申请即可;对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与公司会计账簿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股东名单、新股预约权存根簿、公司的生产原料配方以及针对某些特殊客户采取的相应优惠政策等事项,则须说明正当目的。

(三)修改《意见稿》第17条第1项规定

《意见稿》第17条第1项与第4项规定存在逻辑上不一致、对股东和公司利益保护失衡以及与公司法规定相冲突的问题。建议删除第17条第1项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并科以事先保密义务。发生了影响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自当依法给予赔偿。因此,不必做事前的有罪推定。《意见稿》所列举的不正当目的的情形,是事先推定、事先防范的思路,但事先防范的思路不应是法律规范的思路。

(四)修改《意见稿》第17条第3项规定

不能就股东有通报获知的公司信息以牟利的历史,推定其当前查阅目的的不正当。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主要包括:股东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查阅可能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申请查阅者有犯罪前科或犯罪嫌疑查阅会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查阅是为另案准备证据,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知晓公司财务状况等③。这里几乎没有“以股东过去2年存在通报获知的公司信息获利”为由,认定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情况。因此,建议删除《意见稿》17条第3项的规定,同时增加一项内容:“股东查阅是为获取公司商业秘密或者帮助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视为查阅目的不正当。

五、结语

股东要能进行有效表决和监督管理层,首要前提即是能够全面准确地知悉公司的运营信息。因此,保障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对维护股东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公司的会计账簿涉及公司重要经营信息,可能包含公司的商业秘密。对股东账簿查阅权不加限制,公司利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20]。因此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信息,必须符合正当目的要求。

注释:

①Amalgamated bank v.YAHOO!INC(合并银行VS雅虎股份有限公司案),案件编号:132 A.3d 752(2016),来源:Leagle.com.

②Sanders v.OHMITE Holding,LLC(安德斯vs OHMITE控股有限公司案),案件编号:17A.3d1186(2011),来源:Leagle.com.

③ 通过对北大法宝上搜索的2014年之前有关股东查阅权正当目的的59件样本的分析发现:因股东为被告公司的同业竞争者或竞业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拒绝查阅的共14件;因股东查阅是为了获取商业秘密而拒绝查阅的共9件;因申请者有犯罪前科或犯罪嫌疑正被调查中,查阅会损害公司利益而拒绝查阅的共7件;因股东查阅是为了另案准备证据而拒绝查阅的共3件;因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知晓公司财务状况为由拒绝查阅的共3件;其他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拒绝查阅的共9件;其余为管辖权、调解等原因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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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苑岭)

D913.991

A

1673-1999(2017)05-0016-04

杨娇娇(1991—),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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