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移动支付成为一种新的主导支付手段。移动支付基于自身移动、便捷的特点,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加高效与便捷的服务,因此,其已经成为公众越来越普遍的支付方式。然而我国移动支付还处在发展的上升期,各种技术、机制尚不成熟,相应的配套设施尚不完善,在支付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洗钱犯罪便是移动支付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洗钱(money laundering)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将这些“不干净”的非法收入变成“干净”的合法收入的行为[1]。这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我国金融秩序及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因此,其一直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在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分析研究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的特点、侦查中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有利于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更好地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移动支付产业的健康发展。
移动支付(Mobile Payment)是指交易双方使用移动设备转移货币价值以清偿获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债务的行为[2]。其本质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以虚拟货币代替传统意义上的实物货币进行支付的手段和方式。移动支付将互联网技术与移动智能终端设备(手机、平板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相连接,为用户提供虚拟货币交易的金融服务。目前,移动支付可分为远程及近场支付两类。远程支付指不通过实体受理终端,使用互联网、电信网络等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信息交互,完成货币资金转移的支付方式[3]。远程支付主要是通过手机支付、网上银行等形式完成虚拟货币财产的转移,是当前移动支付的主流方式。近场支付指通过实体受理终端,以联机或脱机方式接入收单网络完成货币资金转移的支付方式[4]。其主要是基于FNC技术的移动金融IC卡将传统插卡操作转变成刷机操作,通过互联网实现付款者、金融部门、收款者三者之间虚拟财产的交易和转换。这种方式特点是高效、便捷,因此也是大众常用的移动支付手段。如:商场购物、用手机购票等。
当前,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呈几何式增长态势。统计显示:2014年淘宝“双十一”总交易额为571亿,移动端交易额达到 243亿元[5]。《2016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数据显示,2016年第三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移动支付业务66.29亿笔,金额35.33万亿元,同比增长94.45%[6]。移动支付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伴随着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而来的新型支付方式,移动支付正以前所未有的独特方式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及公众的消费方式、思维模式。但任何技术都有其双面性,移动支付的使用也有一定的风险。其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监管架构尚未成熟,给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空间。洗钱行为扰乱我国金融秩序,影响我国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是移动支付中易发的犯罪类型,因此,我国公安机关须严厉打击。
移动支付模式比较庞大,里边涉及参与主体非常广泛,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移动运营商是通信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各种支付业务,其介于用户与商业银行之间,是二者网络交易与资金结算的媒介,在移动支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在移动支付中主要从事资金清算、结算业务。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管理者需要建立一套安全交易系统,以确保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资金的安全流通。商业银行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以信用卡和支票为基础来完成资金结算,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往往是作为付款行或收款行的角色出现。
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在移动支付中扮演着“中间人”或“担保人”的角色。其需要协调用户和商家之间交易关系,将二者紧密联系起来以确保网络交易系统能够顺利进行,从而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因此,在移动支付中处在重要位置。
认证机构在移动支付中承担着电子交易认证服务,确认用户身份等工作[7]。认证机构主要是向各方提供证明服务,建立各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向交易各方发放数字证书以确认各方身份,在移动支付过程中起着重要保障作用。在移动支付过程中,洗钱犯罪一部分问题出在这个环节,因此,公安机关、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环节的网络监管。
移动支付的流程(图1)如下:用户借助移动运营商(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提供的互联网4G、无线WIFI技术,向商家发送购买请求;商家向移动支付平台发送收费请求指令;移动支付平台在收到指令后向认证机构请求身份认证;认证机构通过身份认证后向移动支付平台发送认证;移动支付平台向用户发送付款授权请求;用户通过商业银行向移动支付平台发出付款指令;移动支付平台向商家完成付款;商家将商品支付给用户。
图1 移动支付流程图
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漏洞主要是当前我国移动支付中交易对象、交易身份以及虚拟账户、虚拟交易引发资金流向的不确定,从而使潜在的交易资金能够快速跨境转移。首先,我国不完善的个人信贷制度导致信用卡的使用、支付存在一定的风险。移动支付中交易双方身份存在虚假现象。原因有二:一是认证机构工作人员自身疏忽没有发现虚假账户存在;二是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在认证时故意做虚假认证,参与洗钱,向移动支付平台发送虚假数字信息,如:数字证书、交易身份信息等。其次,移动支付平台的设立、运营缺乏监管,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着比较大的安全风险,易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洗钱犯罪的平台。最后,不法分子通过注册虚拟账户,进行虚假交易,将非法犯罪所得转移至虚拟账户,实现不法资金在虚假账户之间转移,从而将“不干净的钱”洗白。移动支付主要是借助互联网技术,通过移动支付平台进行操作,从而完成非法资金的正常转移。不法分子利用黑客技术制造木马病毒控制用户电脑,当用户进行移动支付交易时,木马病毒会将用户资金通过处在后台的第三方支付渠道转入其他账户,黑客利用转入该平台的资金进行进一步洗钱[8]。
随着移动互联终端设备(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的普及,移动支付以其便捷的优势在我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价值。现今我国主要城市基本上实现了移动支付方式的普及,很多领域实现了交易的“无币化”。不用带任何现金,只需带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行走我国大江南北的愿望成为现实。然而犯罪分子利用移动支付的快捷性从事洗钱犯罪活动。这种快捷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金转移快。借助互联网技术,犯罪分子利用移动支付存在的制度上的监管漏洞,通过自身技术运作,轻轻地点点鼠标,即可实现不法资金的快速转移和漂白。另一方面是证据删除快。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活动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实施的,洗钱时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犯罪痕迹很容易通过一些技术及设备人为地进行删除,而这些被删除的数据及犯罪痕迹很难再次恢复,这给侦查工作造成了很大阻碍。
移动支付依附于互联网、计算机技术而发展,因此,其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的特点。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指出,匿名性、资金的高流通性是新支付方式受洗钱者青睐的重要原因[9]。移动支付是新支付方式的一种。移动支付洗钱中,犯罪分子多具有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对移动支付中资金支付流程及运作方式非常熟悉。与此同时,犯罪分子还非常擅长互联网技术及计算机技术的操作,这为他们从事洗钱犯罪提供技术支撑。当前移动支付相关技术尚未成熟,移动支付存在一定的技术及管理漏洞,犯罪分子便利用自己的洗钱技术从事非法资金的转移。犯罪集团还利用具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从事洗钱犯罪活动。专业人员的介入使得洗钱行为更加隐蔽,洗钱方式更加复杂[10],犯罪集团分工严密,协同配合,这使得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活动侦查取证难度大大增加。
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在网络空间不复存在[11]。在全球化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全球的知识和信息得以快速传递、交流,国家之间的交往更加密切。然而,各种网络犯罪也大量发生,并通过网络向全球蔓延。犯罪分子将现代信息技术糅合了传统洗钱方式,变成当前的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是网络洗钱犯罪“2.0”。在已发生的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案件中,犯罪集团是主要的实施犯罪的主体。随着移动支付在全球的普及,犯罪集团通过移动支付实施跨国、跨境的洗钱犯罪活动会更加频繁,洗钱数额更加巨大,给世界各国经济和金融秩序带来巨大冲击,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以其巨大的流动性、危害性将成为世界各国重点打击的犯罪活动。
移动支付中,用户与移动支付平台在资金流转上会存在时间差,这就产生资金沉淀。资金沉淀往往给不法分子实施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存在的空间。不法分子利用用户丢失移动终端的机会,窃取用户的密码、账号信息,或者植入木马病毒远程控制,窃取用户账户信息及资金。不法分子在移动支付中实施盗窃、诈骗行为后易利用所盗账号进行虚拟货币的非面对面性洗钱。因此,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案件易随着盗窃、诈骗行为的产生而继发。
侦查途径是指侦查机关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完成破案任务的方式。简言之,侦查途径就是从哪个方面着手进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活动的侦查途径面临着选择困境。西方国家由于市场经济比较成熟,洗钱犯罪活动比较频繁,因此,这些国家反洗钱监管系统、监管机制比较发达。例如:美国打击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的工作机制是:以情报信息为主导[12],在洗钱犯罪中实施“钱—人—案”的侦查途径。美国的反洗钱监控部门依托强大的情报信息系统,通过对交易资金特别是大量资金的跨国、跨境转移的监管,能够及时预警、发现并侦破洗钱犯罪案件,维护金融秩序。当前,我国移动支付蓬勃发展,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尚未成熟,系统性的现代情报信息机制尚未建立,在打击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行为时,情报信息滞后给侦查途径的选择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传统的由案到人的侦查途径已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在新的环境下,如何选择信息时代打击洗钱犯罪的侦查途径成为当前我国打击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的首要问题。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侦查途径的确立依赖于情报信息网络的建设。现代情报信息网络尚未系统、成熟导致侦查工作无法从资金着手进行,侦查途径及方式选择困难。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证据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的唯一根据,因此,在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面临很大压力。很多时候由于证据收集的问题,案件陷入侦查困境。
1.证据收集困难。(1)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在受害者不确定的情况下,很多时候难以第一时间被侦查机关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往往等到案件发生很长时间之后才被发现,这就丧失了最佳侦查取证时间,很多关键证据因此流失。(2)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案件往往是持续性发生,洗钱犯罪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再加上里边涉及很多专业的技术问题,这些因素都大大增加了证据收集的难度,案件侦破易陷入僵局。
2.证据规格要求高。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案件不同于其他犯罪案件的侦查,因为洗钱行为都是通过网络进行,而网络数据最大的特点是脆弱性、易删除性,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而实践中侦查活动具有滞后性,在案件启动侦查时,很多关键证据已被犯罪分子处理,证据收集难度大。(1)收集上游犯罪的证据规格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有七种犯罪类型①,侦查机关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犯罪就必须收集能证明这些资金来源于上游犯罪所得的证据。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收集上游犯罪的证据更多的是来自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讯问获取的口供具有主观性,需要相应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因此,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对证据要求高,这就使得侦查难度增加。(2)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证据收集困难。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其他手段将其合法化的行为。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侦查机关必须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证据,即主观内容客观化,而法律在这一块规定又比较笼统、模糊。刑法中规定的“明知”范围基本上都以无正当理由为前提,而实践中正当理由很难界定,这就使得行为人以此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从而使洗钱犯罪行为很难界定。证据收集难度大,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比较困难,案件侦查容易陷入困境。
移动支付在实践中涉及很多部门,如: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工商、税务及海关等。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更是公安机关的职责。目前,在打击移动支付中出现的洗钱犯罪案件时,侦查协作不畅通,情报信息缺乏共享(尤其是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是造成侦查陷入困境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在打击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活动时侦查协作不畅主要是各协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权利义务不清造成的。我国虽然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但在法律法规条文中对相关机构权利义务规定的比较模糊、泛化,这致使侦查机关在打击洗钱犯罪行为时与相关部门协同不畅,沟通不顺,延误战机。当前洗钱犯罪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一些其他非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转移,公安机关情报信息平台尚未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全面对接,也尚未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由此带来的侦查协作不便使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侦查效率降低,侦破难度增加,甚至使侦查活动陷入停滞,无法进行下去。
现在移动支付可以跨国、跨境使用,在涉及跨国、跨境移动支付洗钱犯罪案件的情况下,我国侦查机关就必须和其他国家刑事司法机构进行侦查协作,进行各方面工作对接。尤其是在涉及一些洗钱案件的关键证据时,此时协调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实践中,我国公安机关在跨国、跨境移动支付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常因与其他国家协作问题而使关键证据没能取得,而后期又无法弥补,从而使案件陷入僵局,无法顺利侦破。
移动支付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快捷支付方式。其本身具有高技术性、专业性特点。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洗钱犯罪形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有时候很难及时适应洗钱犯罪行为的技术性、专业性要求,在侦破此类案件中不懂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的关键技术,从而也就比较容易地忽视关键证据的收集,进而影响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当前我国虽然有一批专业性强、精通业务的网络警察,但对移动支付中出现的洗钱案件的侦查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因此,在打击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时有些力不从心。公安机关民警缺乏系统性的专业知识技能致使在侦查此类案件时易陷入被动,影响案件的顺利侦破。
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具有快捷性、隐蔽性、技术性等特点,这就使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大大增加。如何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我认为要完善系统性情报信息机制,实现公安机关、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在数据资料实现共享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侦查途径也就能根据案情需要进行选择。完善的系统性情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健全反洗钱预警机制。反洗钱预警机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系统预警。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正是因其流动性快、虚拟性强,不利于案件的发现和打击。健全反洗钱预警机制,对移动支付中大额交易及巨额资金流动进行分层次预警,及时监测和报告违法犯罪活动,实现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的早发现、早控制、早打击,从而解决公安机关由于侦查时间问题出现证据收集不完整,影响案件侦查进度的困境。第二,宣传预警。公安机关应加大宣传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的力度,对其特点、形式及其应对措施进行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提醒他们及时保存或固定相关数据信息,为侦查机关侦查工作减轻工作量,提高侦查效率。
2.加强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网络监管。当前,公安机关尚未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全面对接并对其实施全面监管,这给不法分子利用移动支付进行洗钱提供了空间。加强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网络监管及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有利于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善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网络监管机制可以及时将移动支付中大量资金的转移、分流情况及时反馈并报告给相关部门,发挥监管机制的“防火墙”的作用。相关部门及时地对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处理,从而最大程度减少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为案件的顺利侦查提供技术和制度支撑。
公安机关在侦查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案件过程中,常因侦查协作问题而使案件侦破工作陷入僵局。因此,我们应提升公安机关侦查协作能力,建立一个良好的协作机制。首先,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有效地提升打击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作为洗钱犯罪案件的管辖部门,在打击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时应加强与其他部门(如:刑侦、网侦、技侦、治安等)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实施跨部门办案,完善协作机制,从而提高侦查效率。其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合作,不断提升信息化时代打击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金融支付机构也承担着反洗钱的职责任务,是反洗钱的义务主体,公安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与这些部门及互联网相关金融企业合作,协同配合,共同打击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行为。同时,公安机关亦应加强与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合作,提升协同反洗钱能力,共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健全国际侦查协作机制。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具有跨国、跨境流动的特性。因此,我国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侦查协作,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减少因侦查协作问题而带来的困扰,共同维护世界金融秩序的稳定与经济体系的安全。
移动支付时代,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民警自身素质要求不断提高。打击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民警的综合素质特别是适应技术快速发展的能力、电子证据收集能力还有待提升。移动支付的发展要求公安机关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规范化、专业化,因此,必须加强公安机关反洗钱侦查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专业精通、适应能力和学习能力强的反洗钱人才,切实提升信息化时代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稳定的能力。实践中,公安机关亦应加强对普通民警互联网技术及移动支付业务方面的培训,提升公安民警对洗钱行为的认知,从而为经侦部门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职责,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奠定良好基础。
[注释]:
①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类型: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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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裔斌.2014年淘宝双11数据571亿[EB/OL].http://club.1688.com/article/55725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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