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运行规律、内在逻辑与有效治理
——基于C市基层法院30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

2017-03-20 03:11李国华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犯罪人犯罪

陆 军,李国华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重庆 408000;2.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近10万件,上升32%[1],但《刑法修正案(九)》的调整以及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的新样态,需要司法解释予以回应。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数额、情节、财物等的认定以及刑罚设置等几个方面重构了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司法适用标准。然而,《解释》经过一年的施行,运行状态如何?是否达到了预期惩治职务犯罪目标,职务犯罪是否有新的发展态势,受贿人行为选择的影响因素是否有所变动等问题,均离不开细致的实证考察。考虑到基层法院案例自身代表性的普遍性,本文随机选取了自《解释》颁布以来,C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共计30件受贿犯罪司法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通过频数统计、比较分析等方法考察新形势下受贿犯罪的犯罪规律,兼管窥更大范围的现状,并运用结构化理论对其进行合理解释,以期为下一步的规范制定、解释与实务操作提供理论参考。

一、受贿犯罪规律考察

所谓犯罪规律,是指犯罪状况的变化、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主体的条件等诸多关系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2]。笔者关注的焦点在于新司法解释之后,受贿犯罪人的人口学特征与犯罪行为的特征两个面向,并就新法出台的犯罪治理效果进行检验①。本次取样共收集了C市2016年4月18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间判决的112件案件,并从中随机抽取30件受贿犯罪案件。C市处于中国西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法检系统从业人员素质较高,年末常住人口3017万②,地理位置具有代表性。其次需要说明的是,样本从C市基层自2016年4月18日以来作出的所有受贿犯罪的判决中随机选出选取的30例案例。这些案件共涉及32名犯罪人,其中,共同犯罪2件,案件共犯率为93.33%。由于这些案件既有单独犯罪,也有共同犯罪,既有行政机关的犯罪人也有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犯罪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C市当前基层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受贿犯罪的基本面貌。

(一)犯罪人主体特征

1.犯罪人的性别分布。性别属于人的基本特征,相关的实证研究亦表明性别的犯罪率不同。在30件案例中,进行统计和归类可以发现,女性犯罪人有2人,占比6.25%。其余的30名犯罪人均为男性犯罪人,男性犯罪人占比达到93.75%。

2.犯罪人的年龄分布。年龄是一项重要的生理指标。通过对受贿人的年龄进行分析,能够探寻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节点,也有利于更好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宏观层面,在30起案例中,就年龄的离散程度而言,犯罪人的极值分别为34岁和58岁。就年龄的集中程度而言,受贿犯罪人对处于40岁至50岁之间,中年人构成受贿犯罪的绝对主力。

从微观来看,将受贿犯罪人的年龄34至58岁之间的受贿犯罪人分为30至40岁,40至50岁以及50以上等几个年龄段 (上端不包括本数)。其中,30至40岁的犯罪人有6人,是全部犯罪人的18.75%,40至50岁的犯罪人有12人,占全部犯罪人的37.50%,其余的34.38%的犯罪人年龄在50岁以上。案例6、8以及16三个案例由于数据缺失所以造成折线中断。这说明,受贿犯罪人基本上是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呈现出上升趋势并最终保持在相对稳定的犯罪率水平的事实,这既与犯罪人随着年龄增大而日益掌握交易资源(比如政治权力)有关,也与犯罪人在权力行使中,心理过度放松,腐化堕落的心理有牵连。

图1 受贿犯罪人的年龄分布

3.职业情况。受贿犯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侵害的是公共法益,这与其所从事的职业存在内在逻辑,而单位属性又是职业特征的主要载体。通过对30件案例的统计,用单位属性和犯罪人职务两个变量综合反映受贿犯罪人的职业状况。

首先,根据单位性质,受贿犯罪人的单位可划分为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村级组织。其中,国有企业包括了法律文书中含“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公司”等表述内容的犯罪人。据此得出结果:国有企业有13人,国有事业单位的6人,行政机关8人,村级组织2人。剩余犯罪人情况比较特殊。其中,部分犯罪人存在交叉任职情况,犯罪人单位为行政机关与国有事业单位的1人,行政机关与国有企业的有1人,另外有1人属于自由职业者,由于参与共同受贿而取得受贿犯罪的主体资格。从各单位发案率来看,国有企业发案率最高,为40.63%,其次是行政机关,为25%,国有事业单位的发案率为18.75%,发案率较低的部分别是村级组织以及共同受贿的情形。其中理由在于,贪腐的能力与贪腐的资格有关,当权力随着犯罪人所处的社会层级的下降,可供行为人支配的权力资源逐渐递减,自然用于交换的资源减少了,交换的可能性也就降低了。

其次,通过统计与分类,根据受贿犯罪人所处的职务权力的大小为划分依据,受贿犯罪人的职务类型有:单位正职、单位副职、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无③等五个职务类别。表1中显示:受贿犯罪人是单位正职的人数最多,占比最大,达到50%,位居其次的并非单位中权力处于其次地位的单位副职,而是部门负责人,其实施受贿犯罪的可能性占比21.88%。这说明:不论是单位还是单位之下的部门的“一把手”,由于总揽全局,主持全面工作,受到的制约最少,权力也最为集中[3],其权力结构的独特位置使得风险系数高,成为行贿人争相围猎的对象。

表1 受贿犯罪人职务情况分布表

4.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受教育程度是一个树立个人价值观的重要路径。不同程度的教育水平影响着行为人是否实施犯罪,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方式、手段,进而会反作用于犯罪发现与侦破的难度,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乃至认罪悔罪的态度等。通过将30例案例中的32名犯罪人受教育程度操作化为硕士、本科、专科、高中(含中专)、初中等类型,共收集到有效的29组数据④,依受教育程度高低进行排序,可以得到,硕士学历的犯罪人共4人,本科学历的犯罪人共12,专科学历的犯罪人共8,高中学历的犯罪人共3人,初中学历的犯罪人共2人。在剔除缺失值的提前下,剩余全部犯罪人中,硕士学历犯罪人占比13.79%,本科学历犯罪人占比41.38%;专科学历犯罪人占比27.59%,高中学历犯罪人占比10.35%,初中学历犯罪人占比6.90%。

综上,犯罪人在人口学特征方面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性别分布失衡;(2)年龄集中分布在40至50岁之间;(3)国有企业成为受贿多发的重灾区;(4)受贿犯罪人学历结构中,本科学历成为主流人群,占比接近50%。其次是专科学历,而硕士学历的犯罪人也占有重要的比重。在不考虑硕士学历人群的情况下,随着学历的上升,犯罪人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也就是说,本科学历以下犯罪人中,学历与受贿犯罪率呈现出正相关关系。这一结论与既往研究中得出的职务犯罪属于高智商、高隐蔽性犯罪相互印证。

(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

由于犯罪都是历史的犯罪,主要是通过考察犯罪处理的实体和程序结果来回溯受贿犯罪的基本事实。这里通过对裁判结果进行抽丝剥茧的解读,进而透视行为人的受贿的客观方面。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具体涵盖了犯罪行为、犯罪数额与造成损失、犯罪持续时间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侧面。

1.犯罪行为方面。《刑法》第385条第一、二款⑤的以“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语言概括性的表达了法律打击的受贿行为。那么,实务中的受贿行为具有哪些?构成权重如何呢?下文通过分析32名受贿犯罪人的受贿事实可以发现受贿犯人有通过征地拆迁虚报数目、药品采购提成、工程承建提供帮助以及违规办理居民户口等花样繁多的不法行为。但仍可以对其进行基本的类型划分。

由图1可知,32名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类型的成因基本上可以归入五大类,具体包括:因为采购回扣受贿,因为滥用行政审批权受贿,因为工程项目受贿,因为销售折扣受贿以及因为征地拆迁受贿。在所有的受贿行为中,工程项目成为行为人最为常见的犯罪手法,32名犯罪人中的17人属于通过工程项目受贿,占比53.13%。其次是22.88%的犯罪人属于滥用权力,在行政审批中收受贿赂。再次,采购回扣、销售折扣与征地拆迁均三者占比相近,而采购回扣与销售折扣的内在关系在于,采购折扣属于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是一种高价买入的多付出行为,而销售折扣则是一种低价卖出的少收入行为,本质上同样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的的交易型受贿行为。

图1 受贿犯罪人犯罪手段分布

2.犯罪的数额与造成的损失。通过对32名犯罪人考察发现,受贿犯罪金额共计743.8万元,人均受贿22.96万元。其中,个案中受贿数额最大的为99.37万元,最小的为4.5万元。另外,将受贿金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⑥三个类别对32名犯罪人数额进行归类可以发现,其中数额较大的有21人,数额巨大的11人,前者占比65.63%,后者占比达34.38%,32名犯罪人中没有人涉及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情节⑦。此外,就损失而言,绝大部分判决书的公诉书部分和法院事实认定部分未能准确开示犯罪人的受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只有两例有所体现。其中一例犯罪人受贿24.3万元,造成损失118万元,另一例犯罪人受贿14.65万元,造成554.88万元损失,行为人受贿金额与国家受损金额比约为1:17。

3.犯罪持续时间。犯罪持续时间一方面反映出犯罪人作案的危害程度,也能折射出司法机关在发现、查处犯罪人上的效率与效果。在32名受贿犯罪人中,剔除5名犯罪人缺失值,剩余的27名犯罪人平均受贿时间43.59个月(约合3.63年),最长受贿时间为100个月(约合8.33年),最短受贿时间为2个月(约合0.17年)。为进一步认知犯罪持续时间分布集中程度,将犯罪持续时间分为三类:犯罪持续时间低于36个月、犯罪持续时间低于84个月、犯罪持续时间在84个月以上。剔除5个缺失值后,持续时间低于36个月的共有9人,占比33.33%,持续时间在36以上,84个月以下的共有14人,占比51.85%,持续时间在84个月以上的共有4人,占比14.81%。这说明,绝大多数犯罪人从着手实施犯罪到被发现在七年以下。

4.犯罪人的认罪悔罪状况。犯罪人的认罪悔罪通过认罪情况以及退赃等体现。其中犯罪人的认罪态度除了反映出犯罪人对已然的犯罪的认罪悔罪程度,也能反映出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通过对32名受贿犯罪人,剔除6个缺失值,剩余26人,其中23人如实供述,自首者共3人,前者占比88.46%,后者占比11.54%。

与此同时,犯罪人的退赃情况也是其认罪悔罪态度的实质性体现之一。在32名犯罪人中,除了13人是否退赃情况未知以外,其余19人存在程度不等的退赃情节,其中18人全部退赃,占所有退赃犯罪人的94.74%,1人部分退赃,退赃犯罪人占全部退赃犯罪人的5.00%。综合来看,全部退赃者占所有犯罪人的59.38%。也就是说,通过现有数据可以确定的是绝大部分的受贿犯罪人在面临司法审判时选择了退赃。

二、受贿犯罪中行动者的影响因素与解释

受贿犯罪中的行动者属于理性犯罪人,新的司法解释既是行为者的行为尺度,也是受贿犯罪人与他人的互动对象。受贿犯罪人深深嵌入特定的社会网络之中,其行为以及行为人特征不仅受到司法解释的影响,也为相应的制度结构的所作用。明晰犯罪人在犯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的理性行动及其影响因素,是进一步对受贿犯罪有效治理的前提。从宏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对包含受贿犯罪在内的职务犯罪的解读大体上可归结为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分别是权力原罪论、寻租理论以及失范说[4]。本文将分析的触角伸向把受贿犯罪与司法形态置于试图整合宏观与微观的结构化理论,侧重从行动的背景、成因以及机制等维度对其进行解释。这里的行动者包括了司法互动中的受贿犯罪的控方、辩方(受贿犯罪人与其辩护人)以及审方。考虑到这是一次对受贿行为人行动策略的解读,重点对包括犯罪人与辩护人的辩方所占有的规则、资源等结构进行分析。

(一)受贿犯罪人所处的规则环境与影响

结构化理论中的“结构”,指的是社会在生产过程里反复涉及的规则与资源,或被看成是时空互动中使用的规则和资源的综合[5]。吉登斯将规则界定为“是在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序。”根据规则的作用不同,规则既有表意性规则、规范性规则之分,也有支配性规则。这里主要运用表意性规则和规范性规则对受贿人的犯罪实践进行解读。

1.表意性规则与受贿犯罪。表意性规则与行动之间并非单向的线性运动,而是相互作用与制约。首先,在受贿人与行贿人的行动过程中,除了以正式的话语符号传递利益交换的对合意向之外,亦存在一种特殊的隐晦方式进行受贿信息的交换,主要是表现为“暗语”。“暗语”的流行既是在不见光的权钱交易下的策略,也有借助语言模糊性来制造取证难度、达到自我保护的功用。比如,司法实践中,受贿人往往言之凿凿地将赃款描述为“借款”而非“受贿款”,企图以此来作为减少受贿金额的抗辩事由,且往往能与行贿者的供述、借款凭证等书证相互印证;操纵招标组织者在面对上级发出的“关照”指示时仅仅表示“知道了”而做其他确切的意思表示。这使得表意性规则对受贿犯罪侦办的消极作用在于,当受贿案行为成案并进入刑事侦查阶段时,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实践中可获取的实物证据十分稀少,言词证据亦不充分,但行为人的犯罪嫌疑尚不能排除时,往往造成取证困难。表意性规则的正面作用在于,经过长期办案实践,众多的行受贿者之间往往会形成一些具有普遍性的话语模式,这就为创设推定规则减低控方的证明责任、提升犯罪打击效率创造了条件。其次,行动也反作用于表意性规则。相关的实证研究发现,类似受贿犯罪中的智能化、隐蔽化策略也在行为人群体间传播,形成新一轮的犯罪话语方式。如此,受贿犯罪的手段不断更新,但司法机关的认识发现能力也在随之增强。

2.规范性规则与受贿犯罪。当然,除了表意性规则对受贿犯罪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之外,事先授权与事后审查阙如的审批流程、小群体内的亚文化思想等默契、深层特性的规则的延续[6],均不利于构建正式的约束力较强的权力运行情境。这里的规范性规则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是行政权的司法化程度低,国家规范与内部行为准则界定的行政权均受到外部力量制约与审查的程度还不够。第二是行政权内部的集中程度高。行政权主要是一种决策性权力,但这项权力在实际运行中则由于领导权威或者专业性强而集中于主要负责人手中。部分行为人在决策中形式上的公开但实质上利用其权威、专业知识而形成的独断性使得权力运行监督制约难以实行。例如,在张某受贿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中心化验室主任的职务之便,以设备使用部门的负责人的名义在评标过程中推荐、建议采购某三公司的设备,在设备采购预确认报告上签署采购王某所销售的某三公司设备的倾向性意见,并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中签署合格的意见。先后六次收受某三公司业务员王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26万元⑧。此外,转型时期的社会普遍存在旧有规范失效,而新的社会规范未能确立的阵痛期。因此,出现了部分规范性规则未能发挥正功能,弱化了规范性规则应有的指引功能,难以起到预防与控制行受贿犯罪的作用。

(二)受贿犯罪人的资源与其影响

资源是行动者的函数关系中的自变量。资源的类型包括权威性资源和分配性资源[7]。资源具体可分为权威、资金、合法性与信息等。在一定程度上,这些因素影响着行为人是否实施犯罪以及犯罪后在应对侦查、公诉与审判时的行动策略。

资源首先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权威性资源,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支配力。在受贿犯罪中最为明显的支配在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职务等级之分,也存在于公权持有者与外部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力与经济间交互的隐形支配。在数起已决受贿犯罪案例中都出现了作为单位一把手的行为人通过形式性的开会、私下指示以及被社会人士斡旋等形式左右正常的项目招投标的情形。例如,在胡某某受贿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担任某区某某移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区移民局下设的国有独资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招投标工作以及质量、安全的监督、指导工作、项目投资控制工作。2010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得知区移民局将对区某某大道改造工程设计项目进行邀标后,遂告知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曹某某,授意曹某某挂靠有资质的国有公司来投标,并承诺可以协调关系帮助中标。咨询公司随即挂靠了某某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某勘院”)。被告人胡某某分别向时任区移民局后扶科科长贾某某、分管副局长吴某某打招呼,希望邀请“某勘院”投标,并予以照顾,并先后收受21万元⑨。在刘某受贿案中,刘某在利用担任某某局督查指导科科长的职权,接受向某的请托,给某某县某某乡乡长李某1打招呼,要求在发包公路硬化工程给向某关照,后收受向某“感谢费”10000元。2013年,刘某利用其担任某某局督查指导科科长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接受张某1(曾用名:张某某)的请托,给某某县某某乡某某办主任陈某2打招呼,要求关照张某1的墓碑石场,为张1提供帮助。2014年,刘某先后两次收受张某1给予的“感谢费”共计6000元⑩。上述现象主要是有权威者不能正确对待职权、不能善用权力以致权威滥用,但其内在逻辑更表明部分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导致个人利益思想突出,进而衍生出贪污腐败的恶果。

2.资源的另一种类型是分配性资源,这里以资金、合法性与信息为例进行分析。首先,资金在受贿人在查办环节的作用最为明显,重点表现在辩护人的聘请与预先缴纳罚金两个方面。首先,与通常的刑事案件低辩护率形成对比的是,32名受贿人中有28人有至少1名辩护人,委托辩护率达到87.5%,其中,多人有两名辩护人,而仅作自行辩护的受贿人也是因为自知符合缓刑或者是最高不超2年有期徒刑的条件而放弃了委托辩护权利[8]。其次,在庭审中,部分犯罪人明智的选择提前缴纳罚金以换取“认罪态度好,认罪悔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再次,合法性资源也对犯罪后的定罪量刑发挥着影响。合法性是主体的正当性,被接受程度。受贿犯罪人的最初的合法性或来自于上级任命、或来自于考试录用、或来自于单位派遣以及群众的选举。也正是在合法性的支持下,其取得了使用公权的机会,从对合作者的吸引力来看,外部人士也希冀利用此合法性靠近采购、项目等资源。最后,信息资源影响着犯罪行为实施方式与犯罪侦查阶段的策略选择。信息是无形的物质。受贿人一般有较好的认知能力,另外,其所处的公共组织作为最大的政策制定主体,生产并拥有巨大的信息资源。在信息上具有垄断性,这为其提前获取信息,并利用信息不对称谋取私利提供了可能。另外,在犯罪侦查阶段,部分犯罪人基于其在熟人社会网络中建立的优势地位,早早地就获取了被举报、被侦查的消息,这也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以及人为的设计、制造出自首这一法定情节创造了条件。

三、结论与展望

阳光永远是最好的防腐剂,此次研究得出了以下若干有意义的结论:首先,受贿犯罪行为往往生成于秘密而不透明、集权而制约阙如的制度、机制环境土壤之中;其次,产权不明晰的政府经营行为与较大程度上介入生产、交换、消费与分配等环节的行政审批极易为受贿行提供便利条件;最后,行动策略上,行为人将明规则“暗操作”是实现受贿的典型模式。结合以上因素,受贿犯罪的有效治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展开:

(一)行政主体介入市场经济活动的有限性

长期以来,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通过适度介入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理论的基本立场,也是历史所验证的克服市场失灵的有效策略。但如果权力过度干预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甚至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方当事人,则会使得政府失灵,权力寻租亦接踵而至。如前文所述,受贿事由中仅工程项目腐败一项占比即达到53.13%,是为明证。故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法律执行者经济活动的精减化、市场化与规范化,对经济活动的参与也应当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与界限之内,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机关多次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正是如此:一方面确保了行政行为介入市场经济活动的合理而必要的限度,另一方面又通过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规范化水平,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有效减少了市场经济主体权力寻租的空间。

(二)组织行为过程的公开化

结构总是同时具有制约性和使动性[9],受贿人的行为应当被其所拥有的资源与规则促进并限定在一定的阈值之内。在涉及公关资源分配的行政管理环节,将人事、财政以及政府投资行为的决策标准、过程公之于众有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同时还应当克服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否定合法性策略、阳奉阴违策略、视而不见策略、“挤牙膏”策略以及反压力策略等[10]。在惩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工作环节,检务公开以及人民法院信息公开制度均是很好的样本,有助于将司法权主动置于人民群众随时可以监督的视线之中,特别是司法活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偏离客观、公正的基本准则。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执法者可以自行灵活应对充满不确定性的社会现实,但自由裁量不等于任意裁量,面对同等或相近类型的小前提,对同类职务犯罪的裁量结果应当在社会普遍观念所认同的客观标准附近浮动。

(三)反腐败机制建设的常态化

正风反腐永远在路上,研究样本中32名受贿人行动的基本事实表明实施受贿行为并不是能不能而不是愿不愿意、敢不敢的问题。与此同时,不论是历史经验还是学理研究均一再验证了人性中自然欲望合理边界的失控冲动[11],单凭一个组织中的执牛耳者的自我克制效果有限。在行动逻辑上,受贿人所掌握的资源、处于的制度环境在发挥正功能的前提下能够复制出契合法律期望的结果。但当意外因素介入时(比如上级权威使然的下级配合、作为“一把手”个体控制下的集体决策机构的失语、上级组织鞭长莫及的基层信息收集的困境等),行为人越轨目标的出现往往变得难以阻却。因此,非常有必要推进反腐各项机制建设常态化,着力健全和完善反腐败法制体系,以制度来确保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长期培育

腐败现象产生是个人理想信念缺失的内因和惩防机制漏洞的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基于内因是事物发展根本原因并决定着事物性质和发展方向的考虑,对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就十分重要,尤其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每位公职人员自动自发的行为指引。钱、权、物对每个人都有诱惑力,但要正确认识才不会导致人生扭曲。因此,通过强化理论修养、加强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建设等措施,积极促使广大公职人员进一步坚定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时刻清醒认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处处以“公正”、“诚信”等核心价值观要求端正自己的行为,既是确保领导干部在政治上不变质、经济上不贪婪、生活上不腐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反腐机制的必由之路。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次研究中样本有限,研究的信度与效度受到程度不等的制约,对相关问题的讨论仍需要通过大样本支撑做进一步的考察与分析。

[注释]:

①新法修改中的一处提高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并由此引发关注。支持者认为原来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已然难以执行,适度提高标准“符合实际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反对者主张此举将可能导致放纵犯罪,关乎司法公正问题。参见:陈兴良.贪污受贿数额的合理调整,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4/id/1841803.shtml.2016-04-18/2017-06-17。

②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C市2015年末常住人口3017万。详见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E0103。

③其中“无”表示没有职务,也没有等级的受贿犯罪人,主要出现在第21号案例中,其中的受贿犯罪人是自由职业状态,由于共同受贿而被法律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④三例案例由于文书制作中数据缺失,未能被纳入统计范围。

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⑥法释(2016)9号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作了新的调整,其中数额较大为3至20万元,数额巨大为20以上3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⑦由于数据样本为基层法院判决,受审级影响,故涉及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情节几乎没有。

⑧(2017)渝0107刑初39号。

⑨(2016)渝0101刑初862号。

⑩(2015)武法刑初字第00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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