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乃华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广元 628017)
“这是富于信仰的时期,这是怀疑一切的时间;我们面前无所不能,我们面前一无所有”[1]。
司法案件引爆网络舆论的现象时有发生,河北“贾敬龙案”网络关注平息不久,今年3月,又发生山东“于欢故意伤害案”,短时间内引起以网媒为主要载体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形成网络舆情,司法再次面对舆情危机,舆论只不过由贾敬龙案的“刀下留人”变为于欢案的“无罪释放”。
作为互联网产物,司法网络舆情是网民对司法机关工作举措、司法案件等发表的评论和提出的看法,伴随跟帖和探讨,形成“舆论漩涡”。“发表评论、提出看法”本身是一种监督行为,但是“以网络媒体等大众传媒为主要载体的社会舆论往往表现出高度的‘能动’,并引发司法与舆论的严重冲突”[2],该现象近年来频繁上演,甚至出现“压力型司法”[3]、冲破司法底线的现象。这不禁引起反思:政法工作“要把握舆情实时性、参与性、互动性越来越强的特点,以人民群众信服的内容和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4]工作态度下,何以出现如此尴尬的局面?
2013年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人民法院要在密切关注司法舆情动向的基础上,正确分析,宽容对待,既不能对舆情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情所左右,影响对案件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5]。如何在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基础上,正确对待网络舆情,减免舆情给司法裁判所带来的压力,成为司法面临的一个课题。近年来,“信法不如信访,上访不如上网”网络民谣的传唱某种意义上意味司法面对舆情的“完败”,虽然舆情最终归于沉寂,但是经由舆情引发的公众对司法信任危机在一定时期内将难以消除。
如何客观分析司法网络舆情,形成司法与舆情良心互动的局面显得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近年来,也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已有的研究,各有其理,但也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一是带有“价值偏见”研究居多,对舆情持批评、对司法持同情态度;二是面对舆情风险,多强调引导等技术性外部策略,内部机制的研究欠缺;三是实证研究不足,多偏重理论分析,即使带个案分析,个案的选取上也往往带有由“理论到个案”的“实用主义导向”,偏重根据自身理论建构需要选取个案。
立足已有研究,本文收集近十年来(2007至今)引发网络媒体广泛报道、各大论坛热烈讨论和社会民众密切关注的热点司法网络舆情事件作为分析样本进行研究。文章第二部分将阐述样本的选取进路,并对样本相关要素进行分析,从宏观层面把握热点司法网络舆情事件现状;第三部分将分析引发舆情事件的司法案件特征,把握引发舆情事件的司法案件自身内在规律;第四部分研究舆情事件中传媒与网民,揭示传媒与网民在网络舆情事件中扮演的角色;第五部分研究司法舆情事件中的司法机关;第六部分是一些启示意义。
本文的研究也难不落窠臼,属于实证经验研究,样本选取虽是典型群案,相较个案研究,给人“大数据”感觉,但同样会陷入卡尔·珀普尔(Karl R.Popper)对“从有限的单称判断推导出普遍全称判断的归纳原理”的批判[6],但是,这种类型的归纳,目的就是要从被视为“可能的个别情况”的历史情境中,得出今后的每一次实践中都基本上站得住脚的原理或假说的主要部分[7]。以群案为突破口,透析出样本背后的共性,以期获得一些具有价值的结论,抑或取得一些经验性的总结,为后人研究提供一些启发性的成果。
样本的选取,凸显典型性和长期性:着眼于年度热点司法网络舆情,时间跨度为2007年至今。样本的搜集:一是依托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年度)汇总的“热点事件”;二是以“十大网络”加“舆情、事件、案件、热点、新闻、话题、焦点”为关键词运用百度搜索功能获取各类年度十大网络舆情、十大网络事件等榜单。以2007年为例,人民网舆情监测室《2007年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最受网民关注的舆情事件排行榜中与司法有关为“南京彭宇案”;按照“2007年十大网络事件”为关键词运用百度搜索功能进行搜索,得到与本文研究对象相关的新闻榜单共计8个。从该类榜单切入,榜单中所列与司法审判有密切关系的纳入样本。
基于研究需要,对跨年的热点舆情事件进行合并处理,对群案引发舆情事件中的个案作吸收处理。样本选取中,对于如“雷洋事件”、“庆安枪击事件”等虽涉司法,并成为当年十大热点网络舆情,但观察舆情事件发展过程,焦点自始至终未聚焦司法审判,该类热点舆情事件,将不作为样本吸收。最终得到样本39个,如表1。
表1 热点司法舆情事件
备注:(1)部分舆情事件并非仅持续于某一年,时间上有持续性,如许霆ATM取款案2007至2008一段事件内为网络讨论热点;吴英姿案2012至2014年为网络讨论热点等,这里为了统计方便,仅将其归于某一年。(2)醉酒驾车案指的是引起网络舆论广泛关注的张明宝醉酒驾车案和孙伟铭醉酒驾车案。(3)2012年多地曝集资案在人民网舆情检测中登榜,该舆情事件同样统计了吴英案,本文中选取吴英案作为代表。(4)诉市劳教委案指的是引起舆论普遍关注的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和任建宇诉重庆市劳教委案。
1.热点司法网络舆情事件的时空分布。如表1,时间维度上,2007-2017年高居榜首的网络舆情事件中涉及司法,每年≥2件,2008年-2013年是司法网络舆情事件高发期,每年≥3件,随后几年呈下降趋势,之所以出现抛物线式发展态势,笔者认为,除引发舆情的案件具有偶发性外,以下几个原因也不可忽视:一是2006年以后,网民数量急速扩张,互联网逐渐获得主流媒体地位,人们对互联网依赖性和参与性增强[8];二是这一时间段,查处多起高官贪贿案,引发网民关注和热讨,多于4起的年份中,均有该类舆情事件,基于中国“清官文化”所形成的社会心态,高官的贪腐更易引发人们的关注和热讨;三是面对网络舆情,司法机关在2013年之前并没有充足重视,未采取必要措施预测预防。空间维度,基于网络的开放性,探讨价值不大,但单就引发热点舆情(高官贪腐案和快播涉黄案不做分析)④的案件发生地看,东部地区:江苏3件,浙江3件,上海3件,河北和广东各2件,北京、天津、山东和海南各1件,共计17件;中部地区:河南3件,湖北和湖南各2件,共计6件;西部地区:云南2件,陕西、四川、重庆和贵州各1件,共计6件。东中西呈阶梯状分布,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为高发区⑤。这一空间分布,与中国地形梯级分布相反,但与经济发达程度具有一定的吻合,这表明经济发展水平与舆情事件的高发具有一定的关联,深究原因,可能与经济发达地区软文化、网络普及等有关。
2.存在“司法买单”现象。网络舆情有一个形成、发展、冷却的过程。样本显示,这一过程中,有些舆情的焦点最初并未涉及法院裁判,但是伴随其发展,舆情中舆论焦点转移到司法对案件当事人的判决,甚至出现“预设判决”现象。如天门城管打死人事件最初焦点是城管暴力执法问题,随着发展,网民最后着眼点是司法将如何判决;又如杭州飙车案,公安机关对车速的认定是舆论最初关注点,但是随着舆情发展,“担心轻判会导致连环悲剧”的舆论充斥网络;杨佳袭警案,由最初的警民问题演变为审判的司法程序问题。这类舆情事件中,作为网民情理表现形态的网络舆论,往往声势浩大,给法院办案带来舆论压力。
表2 舆论焦点与司法关系
3.舆论焦点与司法关系验证。网络舆情事件中网民所形成的舆论焦点与司法呈现关系如表2,分为以下五大类:(1)对司法裁判持支持态度。39个样本中9个样本显示舆论对裁判结果表示满意。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舆情事件主要集中在高官贪腐案件。(2)对司法裁判不满意。具体表现为认为司法裁判过重、过轻和不承担法律责任三种情形,7个样本显示舆论焦点认为司法裁判过重,无法接受;1个认为裁判过轻,对当事人的应该适用更重的刑罚;4个认为当事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对法院将要作出的裁判存在忧虑。表现为案件尚未作出判决,舆论担心司法裁判结果出现“不公”现象,产生“对司法裁判结果焦虑并前置性预防”情形[2]。这类舆情事件样本中共计4个。(4)关注即将作出的裁判。这类舆情事件突出特点是网民最初并不关注司法裁判,随着事件发展,人们焦点转移至司法机关将如何裁判或处理。虽然此时的舆论夹杂着担心司法裁判不公的言论,但是主流观点对司法持期待、相对中立的观望。这类舆情事件样本中共计有10个。(5)热讨案件涉及的法规政策,推动法规政策出台。区别于前四类,舆论焦点针对案件背后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探讨,并对法规政策的出台形成直接或间接影响。这类舆情事件样本共计4个。它们分别是:商丘赵作海案掀起网络舆论对死刑案件证据和非法证据的探讨,促使《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两个文件出台[9]。市民诉市委劳教案引发舆论对有关劳动教养问题的探讨,促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虐童事件中对制止暴力的探讨,期待法治亮剑;多起相关司法案件引发舆论探讨对相应司法制度的改革。
4.舆论与司法最终裁判关系。舆情并非都是负面的,对司法判决满意的舆论探讨和传播,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和维护;对即将处理案件中立性的观望,利于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对相关法规政策的热讨,利于推动法规政策完善。分析样本,舆情风险主要表现在舆论对司法的不信任而引发的舆论与司法冲突,导致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面对强大社会舆论,需要权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兼顾问题,以避免业已存在的司法公信力遭受损害。就样本来看,如表3。(1)11件已经判决的案件中,和解撤诉1件,未上诉1件,改判5件,维持原判3件,尚未作出最终裁判1件。和解通过双方当事人“和睦”的方式处理案件、回应舆论,从消除舆论不良影响、维护司法权威角度,无可厚非,但就样本来看,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巨大反响的舆情事件几乎都是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和解可能性较小,并且和解方式“非长效机制,也无常态效应”[10]。就改判的5件案件来看,改判走向某种程度上符合舆论要求。(2)4件前置性忧虑案件,邓玉娇案作出免于刑罚的判决;药家鑫被判处死刑;李刚之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李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某种程度上也符合舆论无罪和重刑的要求。15个样本,除尚未作出最终判决的案件,9个样本显示案件的最终判决符合舆论的要求和期待,占比60%,比重令人惊讶。可以说,舆论与司法冲突情况下,出现了司法裁判与舆论裁判趋同现象,对于改判的案件,这种司法决策的“朝令夕改”,势必带来负面效应,导致公众对法律适用标准无所适从的疑虑。
5.舆情事件中的异化现象。网络舆情所造就的舆论场域,往往会有诽谤、谩骂,带有感情色彩语言的出现不足为怪,但是网络行为失范和舆论失真的现象需要引起重视:一是网民失范行为造就“乌合之众”。在舆情场域中,网民容易受某种狂暴感情影响,“获得一种心理群体的特征”[11],表面上看,这种情绪代表的是多数人的意见,但却容易情绪化,形成一种歪曲和极端化的走向。如邓玉娇案中,马克昌先生从专业的角度,对邓玉娇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与网民意见不一致,遭致网友规模化攻击,中华网论坛出现专栏进行投票做出支持或者反对马克昌意见,专栏中压倒性反对观点,并且针对马克昌本人,大面积出现“奉旨说话”、“晚节不保”等过激人身攻击的失范行为[12]。二是网络信息失真的现象。网络信息的生产和传播,筛选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审核,容易产生传播违法信息、谣言等失真现象。如李天一事件中,关于李天一事件后“改名以清除前科、年龄造假、已取保候审和曾强奸英语老师”的谣言充斥网络,极大的误导了舆论[13]。罗彩霞案、杭州70码胡斌飙车撞人案发生后,在许多论坛都出现了用词不一样、腔调完全一致的跟帖,主要是为嫌疑人开脱、颠倒事实、混淆视听[14]。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够引发网络舆情。样本显示,能够引起网络舆论热议,并最终形成热点网络舆情的司法案件,具备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
“体制内、体制外,潜规则、明规则,穷二代、富二代……,这些‘新词’,作为对某类现象或群体的概括,契合人的心理,公众常常对号入座,区分、判断周围的人和事。”[15]引发热点舆情的案件当事人往往有一方或者双方符合网络流行的新词,被贴上“身份标签”、打上“身份烙印”。典型的如李刚之子校园撞车案,李启铭的那句“我爸是李刚”“官二代”媒体形象跃然网络。又如“李天一案”“星二代”“富二代”“官二代”等标签将其符号化。而诸如邓玉娇、夏俊峰、贾敬龙,则被描述为“弱势群体”奋起反抗“无良官员”“恶霸官员”“土匪城管”。
媒体对案件事实渲染性的报道,容易引起民众一边倒的同情或厌恶某一方人,或者是对案件自身产生情绪。如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就案件的事实而言,案情相对比较简单⑥,但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使用的一些渲染手段,事件被描述成一件极为暴力、血腥、恶劣的事件,引发了公众怒潮般愤怒。又如药家鑫案,媒体在对案件事实报道中,对药家鑫“好学生”形象的过分渲染,引发网民更大愤慨,央视做的“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专题,内容可以称之为药家鑫“好学生”描述,节目中,专家的言论不仅未能树立药家鑫好学生的形象,反而引发众怒,将民愤推向了高潮,引发新一波舆情[16]。
专家学者作为某一领域权威,在案件发展中,往往扮演“意见领袖”的作用。典型的如赵作海案,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讨论引发网民的关注、热讨。又如贾敬龙案,劳尔燕教授对贾敬龙案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撰文探讨,引发网络媒体、论坛转载和网民新一轮的讨论⑦。在媒体深入报道和网民热讨情况下,专家学者的参与往往能带来专业视角的阐释,引发网民的关注、新一轮的探讨,推动舆情发展。
“贪污腐败、既得利益和社会公平(贫富分化)是公众最为关注的焦点”[17],“官民关系、贫富差距、仇富心态、医患矛盾等社会矛盾依然是舆情压力的重要来源”[18]。39个样本,9件涉及贪污腐败⑧,9件涉及“官民关系”⑨,舆情事件涉及到的“贫富问题”、弱势群体”也较多,这些都是公众日常生活关注的焦点问题。公众的诉求,感性与合理性并存: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如2014年多起司法事件引发的舆情;对推动合理政策制度出台的渴望,如商丘赵作海案对禁止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制度的热讨和海南校长开房案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争辩等;严惩罪犯的诉求,如李昌奎案、李天一案等;善恶相报的诉求,如邓玉娇案等,又带有民众朴素直观感性。
总的来说,引发网络舆情的司法案件具备某些共性特征,这些特征可以概括为两个要素:一是表层要素,案件自身信息具有网络信息传播的话题性特征,经由媒体加工,在表述上更具吸引力,引发民众关注。二是深层要素,案件自身所包含的一些问题与民众日常关注焦点或某种诉求能够形成“合意”,民众可以借此作为宣泄内心渴望的一个机会或平台。可以说,案件特征越是与当前网络热讨的话题类同,与民众关注焦点或诉求趋向一致,引发网络舆情的可能性就越大。
样本中舆情的发展过程,可以总结归纳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经由媒体最先披露案件相关信息,引发网民热讨,媒体在此后的发展中连续不断对案件的进展和舆论焦点进行跟踪报道,将舆情推向一波又一波高潮;二是由网民最先在网上(如论坛、微博等)披露案件相关信息,媒体发现后,对信息进行挖掘和全方位报道,引发更大范围的反响和热讨,并在此后的发展中连续不断对案件的进展和舆论焦点进行跟踪报道。在这两种模式中,网民和媒体主要扮演了以下角色。
不管是谁最先对信息进行披露,传媒介入后,对信息所包含的议题会进行提炼,在报道过程中对舆论的主流观点进行整合。如“山东辱母杀人案”,以2017年3月23-29日为研究时间段,关于该案的新闻报道约2.17万篇,分析媒体报道话题,案件最新进展的新闻占31%,案件的评论新闻占22%,案件细节的新闻占17%⑩。评论性新闻除整合议题外还往往提供平台让网民跟帖讨论,形成“议题设置-网民讨论-媒体提炼”模式,媒体往往会邀请专家参与,发挥专家“意见领袖”角色,引领讨论议题。我国新闻传媒中,《南方周末》的报道形式形成了一种“问题报道—政策反思—学者观点”的媒体议程设置模式,不仅关注社会中突发事件的连续报道,还注重对重要议题的主动挖掘[19]。这种议题设定和主流观点整合的角色扮演,能够有效推动舆论聚合形成“共识”,达到聚合网民、推动舆情发展的效果。
中国传统的法律观中,法律的正当性,不可能独立于每个用法者、执法者的评价和判断,不可能是客观之物,而必须以当事人以及社会的满意不满意为尺度[20]。不管是法家的“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设法度以齐民”?,还是儒家的“务以德善化民”?,无论是假定人性非善而强调“设利害之道”?,以法而治的法家,还是宣扬人性本善强调“德主刑辅”的儒家,他们所强调的是君权的统治,“其所谓法,有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并没有将法律秩序作为一个自我完结的体系,对所有个人、对整个社会都具有普遍的正义和约束力。基于自身的法文化和德治思维背景,“在中国,公平正义的概念,具有极大的主观任意性、非等值性以及价值相对主义倾向”[20]“德行的信心使得两千多年来以儒家思想为支柱的传统文化始终将人作为一切的核心和归宿,人的德行、修为始终被置于最高的、决定性的地位上”[2]。这些导致舶来于西方的法治与社会产生一定的隔阂,人们采取不依法律依道德良知主观性进行断案,陷入“马尼奥现象(lephenomena Magnaud)”?。舆情事件中,网民更倾向于用自身的道德良知去对案件进行评判,“山东辱母杀人案”中一篇影响千万人次的微博观点很好的诠释了这点?这一观点对该案件的判断在法律价值论层面是明显逆反的,但是却揭示了网民在做出评判时对道德良知论的选择,更多的是看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公众对正义、善良的理解。
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存在系列问题。就公民的诉求而言,“更多处于媒体和公众长期的讨论、关注、互动之中”[19]。而正是对某种诉求的长期关注和热讨,为具体网络舆情的发生做好了充足准备,当敏感性的案件被披露并连续集中报道,就可能激发舆论的潜在活力,公民个人对该司法案件所承载议题的情感认同往往会酝酿出集体感情。虽然“舆论背后的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以及相关案件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裁判中也没有发现司法人员存在枉法裁判或有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况”[2],但是网民“马尼奥”角色势必造就法律价值论与道德良知论的冲突,加剧敏感性案件的舆情风险。当舆情事件中舆论集合到一定程度,演变为“实际上树立了作为话语而存在的权力”时,容易造就出“富于弹性的单极化结构”,形成“某种绝对权力”[6]。这时往往出现舆论绑架权力的现象,导致司法权力运行难以理性化。
转型时期的中国“政治逻辑统治一切,直至家庭生活和个人的内心世界”[21]局面被打破,带来的是“权力资源趋于分散和非集中化,整个社会的结构趋于向多元化”[22]。作为行使最终裁决的司法权,只是权力的一种形式,要让人们自觉或自行服从司法裁决,权力和权威多元化局面下,意味着司法不仅合法行使最终裁决权,还需要树立司法最终裁决的权威。就当前现状而言,这是一个需要“等待的过程”。
中国传统制度设计,法律被随处嵌入了基于道德的反思契机,司法不在于寻求确定性判决,侧重点是在不断变化的形式、不同的诉求中进行协调[6]。出于自身统治需要,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树立的是德主刑辅的德的权威体系,道德权威被融化到人际关系中。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时间内,“缺乏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体验”,“缺乏养成司法权威的时间条件”,导致“社会一直没有形成尊重和理解法律的传统,影响了司法权威的建立”[23]。近年来,司法合理化的进程在中国遇到了瓶颈,“审判不能独立于政府权力以及司法腐败的现实”[6],司法备受质疑,现实中“司法权威还没有牢固树立起来,正在生成之中”[10]。
司法权威生成的过程,需要面对传统型、“潜规则型”等系列权威的挑战,获取社会的信任。但司法的建设进程中,也会出现走“弯路”,产生“悖反”现象,损害司法权威。这其中作为凸显的是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追求和平衡,二者关系处理不当,极容易引发社会效果“落空”,损坏司法权威的现象,这比法官个人原因产生司法腐败危害司法权威的非常态现象危害更大。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一是负面案例的冲击。对社会效果的歪曲理解,造成从结果论出发,为追求社会效果而判案的逻辑悖论,如周澄案,一名副院长表示“如果考虑社会效果可判有罪”[24]。这种为追求社会效果的“可判”行为,其本质跟“莫须有的罪名”并无差距,这类案件的披露,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可想而知。二是司法调解技艺带来的冲击。对社会效果的追求,在司法方法论上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对“息讼”的追求,对“调解”的偏好。调解方式的案件解决,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法院处理困难案件提供了有效途径,并且这也是一种有效规避舆情发生的案件解决方式[25]。但调解弊端的存在,“瑜不掩瑕”:法官在调解个案时,极容易造成一方当事人权利的损害,并且“中立的法官面对司法权力、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时会有屈从行为”[26]。司法调解过程对当事人容易养成无视权威的习惯,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为了让法律决定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承认,往往会把具体的事实关系、情理、道义等话语大幅度引入其推断说理当中,其本质是用“流动的、特殊的‘情境伦理’”来处理案件,其结果往往造成 “人们按照自以为妥当的或满意的理由采取行为的状态,造成无视权威的守法困境”[20]。调解是以当事人双方满意为落脚点,但是满意不意味着就必然实现妥当价值,这样的调解势必导致“通常正当化命题的削弱甚至消失”,调解所塑造的“个案情境”造就每一个调解案件各有自己特征,形成“一案一是非”,在涉及面较广的案件中,为了“抚平”某一方当事人,“克服‘一人一是非’的混乱,回避无法做出决定的困境,国家不得不经常动用强制性权力”,结果“只能是让权力去压倒权威”[20],司法权威显得更加“单薄”。
在司法权威未能充足建立的情况下,面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抉择,不仅考验着法院的坚守,同时也考验着法院舆情风险承受能力,过于强调“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面对敏感案件,如云南高院对李昌奎案件作出的再审改判一般,屈从于网民道德良知论作出的“案件判决”,虽非盲动之举,但这种个案的出现势必引发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强化网民“信法不如信网”的逻辑思维。
网络舆情中,无论是媒体对议题的挖掘、观点整合和引领,还是网民的言论和观点,都是一种表达方式。这些方式的存在为公众表达自身某种利益诉求提供了一条体制外的渠道,能够在一定层面缓释社会压力,还会在法规政策的完善中起到民主推动的效果。
与此同时,网络舆情也潜在一系列的风险:“司法买单现象”给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带来压力;司法与舆论的冲突,法院容易滑入“民意捆绑”陷阱;舆情中异化现象的存在,危害健康的舆情环境,误导网民甚至危害司法公信力。研究的重点在于舆情风险的预防和化解,本文认为应该采取“内外结合”措施:法院自身,需要立足案件自身特征,提高裁判说服力,源头上预防舆情发生,并逐步建立司法权威,提高自身抵御舆情风险的能力;面对发生的舆情,要积极沟通,获取网民的理解,化解司法与舆论的冲突;对于异化现象,应该采取法律措施予以规制。
民众希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将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法官成为“法律帝国的真正国王”、实现个案公平正义最基本单元,他(她)们的“点头对人们带来的得失将要比任何一般性法案带来的得失更大”[27]。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最终将以有法官(合议庭成员)署名的裁判文书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
逻辑上,只要公众能够理解裁判结果,就可以缓解司法与舆论的冲突,甚至避免;要让公众心悦诚服,需要给出充足的理由。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哲学王”、庄周倡导的“内贤外王”,着眼于运用理性权威服众。这些或许给我们一些启发,若要让裁判服众又不刻意迎逢民众,裁判者在作出裁判时不妨依托自己的知识,“融理入判、以理服人”,对证据的取舍和事实的认定说明理由;对法律的适用,讲清法理。
立足案件特征,对于容易引起舆论热讨的疑难复杂案件,除依托自身知识外,还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提高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可依法主动公开案情,收集舆情民意,并对舆情民意作出适时回应,对合理的意见、专业性的分析进行适当吸收,但是这一过程“不是对民意中判断性和情绪性因素的简单妥协和吸纳,更重要的是对民意中包含的、与妥善决定相关的信息的有效吸纳”[28],吸纳民意中的合法合理的“情、理”,在裁判文书中予以体现。
法院在面对司法与舆论冲突风险时,不妨通过有效沟通,谋求民众的了解和理解,消除彼此之间的分歧,达成共识。
1.用好现代传媒。完善信息沟通通报机制,形成司法与现代传媒的良性互动。运用民众易于、乐于接受的媒体拓展司法公开渠道,让民众了解案情,如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让民众直面庭审现场,了解案情。运用现代传媒平台发布典型、指导性案例,培育司法公正“形象代言”,让民众理解裁判规则,培育公民“类案同判”法律意识,增强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加大与传媒沟通,用好传媒议题设置者和观点整合者角色,引导公众舆论理性讨论。值得注意的是,主动通过传媒来寻求理解和支持,实践来看,效果不佳,如河北贾敬龙案,最高院对法律适用问题通过进行专门说明并在媒体刊登,但是网民依旧质疑,这一现象并非本案所独有。应该说,运用现代传媒最大的意义在于公民司法认同感潜移默化培养和个案中事实细节的披露、避免失真信息传播。常识告诉我们,契寄冲突的双方沟通并互相认可,难度较大,而中立的第三方的协调,往往事半功倍,在司法权威尚未建立情况下,显得更有意义。
2.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不应局限于“陪审员源于基层,了解弱势群体难处,具有判断力和发言权,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促进社会安定和谐”[29]。更应该发挥人民陪审员“第三人”角色功能,将人民陪审员塑造成沟通法官与民众的第三人。这需要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一是实现人民陪审员代表的广泛性,陪审员选任方式上应采取推荐、公示、异议制,人民不满意的可以依照异议程序更换,在选任面上凸显广泛性和代表性,如可按照行业分布和阅历来选任陪审员;二是人民陪审员庭审定位于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事实认定。经人民认可的人民陪审员认定的事实,更容易被人接受,法院在此基础上所作的判决,既可突出法律的专业性又确保事实认定参与者广泛性,为民众理解可能性更大。
3.“第三方”机制。公正的法律秩序是满足正义的基本要求,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的实现主要通过程序来实现[30]。正是基于对程序保证实体正义的追求,现代法治对程序推崇备至,第三方的引介,所带来的风险是对司法程序自治性的冲击,但是“程序并不是抑制决策过程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而是要控制这种关系”[31]“各种宏观影响和围观反应要经过一定的过滤装置、通过适当的途径反应到决策中去”[6]。诉讼中,程序适当开放,特别是对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可由“第三方”向法院提供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供法院参考,法院针对第三人提供的意见,进行回复。这里的第三方区别于人大监督,这一“第三方”由民众、社会组织等组成,可参考美国运行历史悠久的“法院之友”[32]:(1)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或法律事务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中立“第三方”,提供其所领域第三方擅长不为法院所知晓的专业知识或法律意见。(2)由可能受到案件审判影响的个人、组织或相关利益集团组成“利益相关第三方”,如残疾人保护协会可作为第三方参与残疾人案件审理,该类第三方因涉及到利益,难以保持中立,会偏向一方当事人,但是他们所提交的意见为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司法过程不能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的摆布,一切现代的法律制度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无法促成所希望的必要的安全和稳定[33]。不能依靠迁就舆情来消解风险,“盲目顺从公众舆论是一种饮鸩止渴的短视行为,这种做法可能缓解了一时之困,但却会留下永久的遗憾。”[34]只有司法权威自身强大到让民众充分信任,自觉或不自觉的服从司法权威,从能从根本上抵御舆情风险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
根据韦伯的划分,权威分为三个不同的类型:法理型权威,其合法性来源于合理性取向的各种法规和章程;传统型权威,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获得公众承认的权威,合法性源自传统的神性;克里斯玛型权威,源自权威者的个人魅力和非凡品质[35]。中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法院谈不上从传统文化中获得权威,当前也谈不上从整个法官群体的高尚道德中获取权威。要改变缺乏司法权威的文化传统,形成司法权威足以支撑司法公信力抵御各种责难的情形,是“一种文化层面的构建,必然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10]。既需要法院自身长期与民众不断的碰撞、互动与融合中提升自身公信力,同时,也伴随着民众自身司法文化的培育和养成。
网络媒体特别是伴随着自媒体写作平台的发展,因准入门槛低、规范约束少,失范行为和失真信息成灾。舆情事件中的异化现象带来巨大风险,如依法不应该公开的案件信息,被报道、披露;“舆论审判”事先给当事人定罪量刑并经由媒体或论坛汇总形成强大舆论漩涡,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也因巨大舆论压力容易影响司法公正;“网络暴力”行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失真行为中谣言的制造和传播,让民众获得错误的信息,作出错误判断,采取错误行动。这些行为的存在,既损害健康的网络环境,也给司法带来巨大的负担。
承认言论自由的同时,应该采取法律规制的措施,针对失范失真行为的故意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采取不同的法律处罚机制。
信息传播碎片化时代的到来,人们将习惯于在生活的各个间隙通过互联网来获取信息,信息的动态传播和网络舆论扩散传播的加剧将成为常态,网络舆情事件发生也将不可避免。只要法院不得拒绝审判,案件就需要有个最终说法;只要法律价值论与道德良知论的冲突客观存在,舆情事件中司法与舆论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司法机关未必要“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但是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通过有效沟通向社会披露案情、引入第三方的参与让社会对司法多一些了解和理解,逐步形成司法权威,不但有利于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
网络舆情种类繁多,司法网络舆情只是其中一类,探索网络舆情的目的是为了克服风险、化解危机,本文只是一个浅尝辄止的研究,我们期望本文的研究不仅为司法网络舆情事件提供些许的价值,也可为其他舆情事件的研究提供只言片语的参考。
[注释]:
①如罗扬:《网络与司法:困境与契机并存》,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1期;黄辉等:《论网络舆情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协调》,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孙彩虹:《网络舆情之于司法审判冲突与优化》,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等。
②如“2007年度十大网络事件”、“网友评出2007年十大热点网络事件”、“2007年中国网络十大热点事件”、“2007年十大热门网络事件”、“2007中国十大轰动性网络事件”、“代表委员点评2007年10大网络事件”、“南方日报:2007年度十大网络事件盘点”、“2007年最受网民关注十大事件”。
③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我国,清官形象在老百姓心中是光彩夺目的,由此形成的清官文化源远流长也伴随着整个中国历史的演进和发展,直到今天依然十分符合普通百姓的欣赏口味和心理期望。关于清官文化与民众心态的描述请参见杨兴培:《清官文化和社会心态》,载《检察日报》2013年1月18日。与清官相对的是贪腐官员,正是这种清官文化和民众心态的存在,官员腐败特别是高官的腐败更容易引发民众的热议。
④高官贪腐的特殊性,快播案件本身作为传播相关违法内容的快播工具属于网络工具的特性,在这里不予归类。
⑤将我国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区的时间始于1986年,由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七五”计划正式公布,后经几次变更。目前划分,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等11个省(市);西部地区包括的省级行政区共12个,分别是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中部地区有8个省级行政区,分别是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⑥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这个过程有辱骂、脱裤子侮辱等行为,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⑦对劳尔燕教授的《贾敬龙案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法标准》百度2014年4月12日搜索,有1万多条结果。
⑧分别是郑筱萸案、陈良宇腐败案、安徽阜阳行贿院长案、上海社保窝案、周久耕受贿案、刘志军贪腐案、薄熙来案、周永康案、令计划落马。
⑨分别是杨佳袭警案、天门城管打死人案、邓玉娇案、躲猫猫事件、公民诉市劳教委案、海南校长开房案,另外李刚之子校园撞人案和李天一案也纳入,这两个案件舆论焦点涉及到他们父母官方背景。
⑩数据分析来源于鹰眼舆情观察室:《山东辱母杀人案》,http://www.eefung.com/hot-report/20170331110551-51016,2017年5月16日访问。
⑪《管子·明法注》。
⑫《韩非子·八经篇》。
⑬《汉书董仲舒传》。
⑭《韩非子·奸劫弑臣》。
⑮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
⑯在法国,拿破仑法典实施百年之后,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日益明显,导致法国突然流行在法律之外寻求秩序和争议的所谓“马尼奥现象”。具体参见季卫东:《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化与权威体系》,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12页。
⑰该微博观点为“这起辱母凶杀案之所以会引起群情激昂,源于地方法院对忍无可忍的杀人者判处了无期徒刑。也就是说,辱母杀人案的判决显然与人们所秉持的基本基本伦常相违背,尽管从法律技术角度,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传播1.6万次,影响1427.48万人次。参见鹰眼舆情观察室:《山东辱母杀人案》http://www.eefung.com/hot-report/20170331110551-51016,2017年5月16日访问。
⑱2016年11月15日,最高法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根据数据统计15日至23日,网民话题中,除传播贾敬龙被执行死刑和最高法的回应的信息外,探讨判决结果的言论占21%,质疑司法公正的言论占13%。数据源于鹰眼舆情观察室:《贾敬龙被执行死刑》,http://www.eefung.com/hot-report/20161124143536-62444,2017年5月22日访问。
⑲以四川为例,据2007年统计的数据,过半陪审员来自党政机关,个别地方高达70%以上,这样的人民陪审员,在当前的情况下,很难想象其作出决定的公信力。参见黄庆峰:《四川过半陪审员出自党政机关,有配而不审现象》,成都商报2007年6月23日。
⑳《尚书·秦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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