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敏,涂 冰,王宪庆,胡煜明,魏 来,钟华美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基于岗位需求的高职药学服务课程改革与实践
谭 敏,涂 冰,王宪庆,胡煜明,魏 来,钟华美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为更好地培养药学服务人才,提高岗位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对药学服务课程进行改革与实践,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仿真药店、医院药房为依托,融合行业、职业标准,突出应用能力培养。
药学服务;课程改革;岗位需求
药学服务是我院药学专业开设的一门重要的职业核心课程,培养学生药学服务岗位必备的核心技能,实用性强,在药学专业人才培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区服务体系不断健全,社会对药学服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为更好地培养药学服务人才,提高专业教学与职业岗位需求的契合度,缩小与用人单位需求的差距,对药学服务课程进行改革与实践,以药学服务岗位要求为目标,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仿真药店、医院药房为依托,融合行业、职业标准,增强课程的实用性和针对性,突出应用能力培养,现介绍如下。
1.1 明确课程目标
药学服务旨在培养学生的药学服务能力,为在医院药房、社会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开展药品调剂、用药咨询、用药指导、合理用药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奠定基础。
根据行业企业对药学服务岗位的需求,融合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标准,对接《湖南省高职药学专业学生技能抽考标准》,校企共同确定课程目标。
课程知识目标:掌握常见疾病的治疗药物分类、作用、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及用药注意事项;掌握药品调剂、合理用药指导、用药咨询、用药安全、治疗药物监测和用药评价的基本知识。能力目标:具备处方审核、调剂与发药的能力;具备常见疾病问病荐药的能力;具备指导合理用药的能力;具备用药咨询和用药评价的能力;具备健康教育的能力;具备指导特殊人群用药的能力;具备与人合作、沟通及协作的能力。态度目标:具有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和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职业道德;树立珍爱生命和安全、有效、经济、科学的用药观念;具有团队合作精神。1.2精选课程内容
依托仿真益丰大药房、医院门诊药房等,校企合作,从职业岗位的能力需求出发,根据药学服务的实际工作任务选取课程内容,采用项目化教学(见图1),全面践行教学做合一,突出技能训练,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筛选来源于工作实际的项目,确定典型工作任务,设计教学做合一的“六环节”教学组织形式:(1)选项目;(2)定计划;(3)练技能;(4)评优秀;(5)说要点;(6)技能拓展。教师通过开展“六环节”实践教学,提升了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通过“做中教、做中学、探中学、评中学”的形式,实现了教学相长,提升了学生的职业能力。
药学服务课程中“高血压患者的用药指导”模块的“六环节”教学设计见图2,评分细则见表1。
以药师岗位具体工作项目为载体,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灵活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现场教学法、角色扮演法、分组调研法、讨论教学法、启发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构建融知识、技能、态度于一体,教学做合一的教学模式。如课程模块一“药学服务与咨询”中,学生通过分组下药房调研,分析门店投诉的常见类型及原因,熟悉常见用药咨询项目,掌握药物基本信息(名称、规格、价格)以及适应证和疗效、用药时间、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使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学会如何与顾客沟通,知道如何正确处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在模块三“常见疾病的用药指导”中,学生分组通过对药师角色和患者角色的扮演,在模拟药房开展实训,掌握了问病荐药技能,提升了指导合理用药的能力,增强了药学服务意识,为今后的药学服务相关工作打下了基础。
表1 高血压患者的用药指导评分细则
随着医院、药店、医药企业对药学服务人才需求的增加,具备扎实药学服务技能、良好药学职业素养的学生深受企业喜爱。要满足企业需求,就要摒弃传统以理论考核为主导的评价方式,校企合作,遵循“三结合”原则,即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相结合,教师评定与学生互评相结合,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课程总成绩包括素质考核(出勤率、学习态度、爱岗敬业精神、礼貌用语及仪态仪表、团队协作等)占20%,项目考核(社会调研报告、用药方案制订、案例分析等)占40%,期末考核(处方分析和调配能力、用药咨询能力、常见疾病用药指导能力、常用医疗器械的使用等)占40%。构建过程考核与评价体系,变知识考核为能力考核,变阶段考核为过程考核,变单一考核为多元考核,不仅在期末对学生进行考核,而且针对每个项目进行考核,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学习情况,实现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
以药学服务为核心,开展高职药学服务课程改革与实践,有效培养了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培养了企业真正需要的人才,增强了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图2 高血压患者的用药指导“六环节”教学设计
G4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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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246(2017)02-01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