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再审的关系

2017-03-14 20:12喻立波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纠错信访监督

喻立波

摘 要 再审程序是一种旨在纠错的特殊救济程序,而信访是发现生效裁判有错的重要途径、监督再审的有效形式。实践证明与信访有着密切的联系,信访是检验再审成效的重要形式,是监督再审法院、法官的一种有效方式。

关键词 信访 再审 纠错 监督

信访是发现生效裁判有错的重要途径。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设计,都是基于“纠错”这一价值取向,其本质是一种纠错机制。信访是发现生效裁判有错的重要途径、检验再审成效的重要形式、监督再审的有效形式,从而实现再审制度的价值。

何谓信访?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对信访下的定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活动。”由此可见,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是信访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受理信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是受理信访的主体。三是信访的内容宽泛,包括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四是信访的形式便利多样,既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既可以上门,也可以上网。

所谓再审,是“对确定判决的既判事項重新审理的特殊制度,包括再审发动程序和再审案件审判程序两个阶段,各有自己的审理对象和不同的程序功能。”再审程序是一种旨在纠错的特殊救济程序,其目的:一是通过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补救,使一些不应失去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弥补和偿还。二是通过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使司法机关不应失去的公正和权威得以补正,以唤起全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尊重。

纠错首先要发现错,如何去发现错,实践证明与信访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信访是发现生效裁判有错的重要途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其主要来源就是信访。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院长发现错误裁判的途径很少来自自己的发现,不外乎当事人的直接申诉,当事人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信访后交办,当事人向法院业务部门申诉后由业务部门向院长汇报,等等,总之离不开信访的渠道;二是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发现地方各级或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绝大多数也是通过各种信访发现的;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离不开信访的渠道。因为检察院一般不能直接过问法院审理的案件,而只能根据一定的线索(当事人的信访)才能有的放矢去调卷、审查、发现错误。四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通过向法院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申诉、信访,从而达到要求再审的目的。可见,信访是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要途径。

2信访是检验再审成效的重要形式

各级政府、机关各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信访机构是社会现象的信息窗口,也是社会矛盾冲突的晴雨表。由于信访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的成效如何也能从信访中发现和检验。再审以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服判,一般就不会再为此而信访。这就说明再审是有成效的。诚然,再审程序的启动,往往因一方当事人的申诉引起,他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出发。一旦再审裁判满足了申诉方的利益需求,很可能又会使另一方申诉不断,甚至会再次启动再审程序。所以说,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提出申诉或上访,并不一定说明该裁判一定有错误。但当双方当事人接到法院的裁判后都表示服判息讼,反过来可以证明裁判是正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信访是检验再审的重要形式。

3信访是监督再审法院、法官的一种有效方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应该说这里的“违法、失职行为”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它只能是一种客观标准。但由于申诉、控告的当事人往往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标准去判断、推测,与客观事实会有差距,甚至差距很大。宪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其目的是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工作,更好地执政为民。而公民、法人(包括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往往是通过信访的渠道,信访已成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形式,无疑也是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监督再审法院、法官,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是我国人民所拥有的国家权力的不可缺少的表现形式和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 范志明.司法公正与诉讼程序[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 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 景汉朝.再审程序剖析及完善[Z].2009年全国诉讼法年会提交论文.

猜你喜欢
纠错信访监督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夯实监督之基
新时期我国信访制度的完善
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
“参省”之“参”读音纠错
人大代表如何更好地收集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