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罗某在幼儿园上课时跌伤导致右锁骨骨折,住院期间,幼儿园垫付了医疗费。事后,罗某的家长认为幼儿园还要承担出院复诊、陪护的费用。而幼儿园认为已垫付医疗费,不应再给予其他金额的赔偿。请问,幼儿园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应承担后续治疗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職责的,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女童罗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幼儿园上课时跌伤,如果幼儿园没有证据证明老师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幼儿园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汪丽张(山东省泉兴市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