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罗某婚后育有一女。双方于2018年7月登記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我抚养,罗某承担孩子每月的抚养费2000元。最近,我为刚幼儿园毕业的女儿报名参加攀岩、钢琴、走秀、芭蕾等多个兴趣班,且均将报班事宜通过微信告知罗某,但均未得到罗某的肯定性答复。罗某平均每月收入1万元,请问罗某应否另行向我支付女儿上兴趣班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可见罗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已经包括了教育费,且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此种情形下,除非罗某同意并支持女儿上兴趣班学习,否则,你未征得罗某的同意额外为女儿支付的费用,罗某可以拒绝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