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托马斯·霍布斯的政治正义观与非政府组织的决策参与

2017-03-12 03:26方笑
丽水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霍布斯非政府契约

方笑

(天津外国语大学欧美文化哲学研究所,天津 300204)

论托马斯·霍布斯的政治正义观与非政府组织的决策参与

方笑

(天津外国语大学欧美文化哲学研究所,天津 300204)

对托马斯·霍布斯自然状态、正义理论、社会团体等政治哲学观进行了统一分析,并指出其对推进当今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进程中决策正义的参考价值。同时,特别关注了非政府组织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公共决策理性利益表达的优势,提供了对该议题进行考察的新视角。

托马斯·霍布斯;政治正义观;自然状态;非政府组织;利益表达;正义

一、引言

民主决策是社会治理参与中的重要一环。面对着自媒体发展、诉求多样化等情境,需要创造在决策中体现公平正义的条件。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在个人主义盛行的今天,社会趋于原子化,人们的思想行为也更多地出于个体的感知。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第三种力量的非政府组织(NGO)这个新型社会参与主体具有聚合社会力量的潜力,值得我们的高度重视与进一步探索。尽管当前存在一些非政府组织治理与决策参与的成功案例,但其成功经验仍有待推而广之,而且其中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如非政府组织参与相关理论亟待完善,参与者在实践与认识的维度上存在问题,还有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认识存在偏差。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完善,有助于非政府组织及其参与者更好地参与决策和治理。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西方实用主义政治思想的源头之一,他的一些哲学理念对推动依法决策,合理决策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本文尝试从决策参与中利益表达的角度谈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希望借此对非政府组织的决策参与进行论述,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与理性的利益表达

对“自然状态”(State ofNature)的把握,是理解霍布斯政治哲学内涵的必要条件。霍布斯在他的著作中,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个人,会与他人陷入战争状态,而理性驱使着人们去追求和平,走出纷争[1]。随着现今话语渠道的拓宽与自媒体的盛行,舆论环境中的种种非理性利益表达日渐凸显。尽管在决策过程中参考利益表达固然有其价值,但非理性、无序的利益表达明显不利于科学决策,也背离了民主决策的初衷,最终不利于各个参与方的利益,形成了决策参与舆论场的“自然状态”。期望从相互斗争的“自然状态”走出来的人们,为了确保自身的安全,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谈判,从而形成共同遵循的契约,是历史演进的必然结果。由此,霍布斯提出了作为理性基石的“自然法”,并相信“自然法”会被每一个有理性的人所接受。然而“自然法”和人的“自然权利”之间时有矛盾,这就需要公共权力的介入和协调,通过契约,合众志为一体,推动对社会事务的决策。

虽然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罗列了大量的自然律,但是都能归结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Do not that to another,which thou wouldest not have done to thyselfe)[2]120,而在决策参与的利益表达中,各个利益攸关方往往依照其自身短期利益而自说自话,陷入了无休止的争吵与冲突当中。一旦与(部分或整体的)公共利益或多或少存在冲突的决策出台,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利益受损一方的强烈抵制,从而难以达到预想的政策目的与成果。改善这种情形,首先需要达成的是签订契约的前提——和平状态。而自然法的第一条,正是“寻求和平(Peace),信守和平”[2]98。在决策的利益表达中,“和平”状态就是使非理性的利益表达重回理性轨道,并解决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的要求。

对于和平状态的实现,霍布斯的主张是通过契约及其带来的规则。霍布斯认为,在产生于“自然状态”的国家中,臣民通过契约将相当多的权利让渡给君主,而君主又掌握大权。霍布斯的这种国家安排,是为了保障契约的履行而实现国家的内部和平。“利维坦”是契约的化身,国家的象征,是在人间的活的上帝。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麦克尔·哈特(Michael Hardt)在《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中认为,霍布斯致力于将主权在立法中的绝对权威、主权的合法性和代表性契约相结合,来形成超验形态的现代主权概念[3]。总之,在霍布斯看来,通过契约的订立、规则的行使,和平才能得以实现。不同于卢梭的自然状态观念,霍布斯的出发点是“人性本恶”,不难看出,在决策场域的意见表达中存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为了纾缓当前情境下利益表达的情绪化、非理性化,更好地听取各个参与方的利益表达,避免特定利益集团通过“专业”的舆论手段来自利地影响决策,完善民主决策的参与机制,走出这样的无序“自然状态”,就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三、霍布斯的“团体”概念与非政府组织的界定

在霍布斯的政治学说中,还提出了作为利益共同体参与国家事务组织途径的“团体”(Systemes)概念。霍布斯认为,团体之于国家,犹如肌肉之于躯体[2]73。决策参与中的非政府组织,无疑是国家治理这个“躯体”中的“肌肉”,对决策过程起到推动与纠偏作用,成为了对“团体”概念的现代延伸。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对团体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团体就是在一种利益或事业中联合起来的任何数目的人。”[2]174“团体”这个概念出现的前提之一,就是中世纪以来欧洲城市发展过程中市民阶级的产生与发展。中世纪城市的发展,动摇了封建的社会结构,客观上削弱了封建主的势力,而加强了王权;市民阶层通过“特许状”的方式来接近王权,进入核心统治圈子;市民阶层通过职业上的分工,组织成同业公会性质的行会组织,客观上脱离了与封建主的封建依附关系[4]。

在霍布斯看来,团体可以分为“正规团体”与“非正规团体”两类,其中,非正规团体只是基于相似意志而缔结的联盟,不具有任何特殊目的或相互义务[2]183。而私人团体,“则是臣民在自己之间组织的,或是根据外国人的权利建立的。因为从外国政权方面获得的权力在另一国家中没有一种是公共性质的、而只是私人的”[2]174。按霍布斯思路来理解,当今的非政府组织,无疑属于非正规团体,也属于私人团体。而且,霍布斯的“私人团体”定义,无形中对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由另一国政府建立的)在其所在国的权力和地位进行了界定。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国际性非政府组织有了更广阔的空间来参与公共事务,甚至在某些方面影响到公共决策。因此,对国外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决策的参与中的角色,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管理,还有待我们更多的重视[5]。对参与关乎人民利益的公共决策的非政府组织,有必要且必须对其实行准入制度,才能保证其所提出的建议能够真正服务于人民利益。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均有“人民团体”这一概念。而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概念的运用,带有某种随意性;同时,当前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例如有学者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团体”这个概念似可取代“人民团体”[6]。在法律上作出严谨细致的规范,有助于使非政府组织参与决策中的利益表达合法化、常态化,将非政府组织在决策中的地位制度化,使其可以更好地助力于国家治理。

四、集体契约中的非政府组织与决策参与

尽管契约在现代社会多少被赋予了新的时代意义,但是蕴含其中的契约精神仍然是不变的,仍然是道义、权利与责任的一种再分配方式。尽管非政府组织并不具备所谓“威权”,但其能够通过更具建设性的方式来参与“契约”制定,并发挥其特有作用。对非政府组织而言,为更好地推进公众福祉而参与利益表达不仅是其权利,更是责任。霍布斯认为,内部和平的维持是公民实现幸福的必然要求[7]134,订立契约也是为了谋求安全,不仅仅是免于死亡的恐惧,“而应该把它理解成尽可能过一种幸福的生活”[7]133,这与我们当今追求幸福的时代价值相符,也使得兼具包容性与灵活性的决策参与成为必要。

非政府组织决策参与的意义是化解冲突、消弭隐患,契合霍布斯意下的追求“和平”之道。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对包容的、理性的利益表达具有独特的优势。在现今原子化的社会,作为个人的利益表达是多元的,零散的,无力的,也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不同个体的意见,也代表着形态各异的利益表达。针对这种情况,决策参考中的“集体契约”有助于改善“自然状态”的非理性、零散利益表达。霍布斯认为,在听取意见时要分别听取,而非汇聚一堂。当今新闻媒体的报道中,由于邀请零散的“民意代表”所导致的走过场似的听证会,使得决策不能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事件屡见不鲜,人们不敢也没有必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利益表达的功能就被弱化或者失效。而实现了意见收集“分”与“合”相统一的非政府组织,有助于其内部参与者之间建立彼此信任,以及与外部参与者的交流与沟通,来参与维护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

需要看到的是,非政府组织很大程度上是以“建议者”的面目进行决策参与。理念清晰、管理完善的非政府组织能够对决策环节中理性的利益表达有所助益。非政府组织的理性参与有助于减少利益表达的随意性,消除利益表达的情绪化,“那些易于激动感情的模糊、混乱和含混不清的表达方式以及一切隐喻式的语言都是和参议者的职务不相容的”[2]202。确实,非理性的利益表达或者自说自话式的利益表达,只会对决策造成不良的影响。“建议者应当管的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对方的利益”[2]109,调和多方面的利益,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使决策体现公平正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助于政府行为体减少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有助于保障大众参与,传递社情民意;有助于保证决策合理,减少特定利益集团出于自利而左右决策的机会。

作为决策者的政府行为体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应当是良性互动、彼此信任的。这里,法律保障显得极为重要,相关法制建设仍然任务艰巨。正如霍布斯所言:“每个人都可以无所恐惧地享受法律授予他的权利。”[7]143这是保证决策参与向作为“他者”的非政府组织开放的前提。这种应当真正开放的权利,是提出建议的权利。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建议“是这样一种指令或规诫(praeceptum),即听从它的理由出自事情本身”[7]144。实事求是的态度,正是决策正义的前提,而在立足实践、落实调查研究的前提下,非政府组织对相关议题的建议可以更好地推动政策的讨论与实施。

五、伦理审思:非政府组织利益表达与正义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及,正义分成两种:交换的与分配的[2]114。而正义,无论是交换的还是分配的,都需要伦理上的支持,都需要在决策的全过程中有所体现。非政府组织有着追求社会正义、寻求自愿奉献和坚持伦理管理的伦理特质[8]。在决策的利益表达环节中引入非政府组织,在推动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同时,也能使得决策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现阶段影响非政府组织决策参与的体制问题固然存在,但只是其一,更加重要的问题是伦理问题。

我们现阶段的政治伦理,还在从意图伦理到责任伦理转化的路上。政治参与的扩大,使得决策中的各个利益攸关方需要重新适应。建立新型政治伦理,以责任为依托,扩大公众参与,形成自由讨论的风气是理所应当的,然而,我们还要防范和规避决策中的道德主义的泛滥与民粹主义的干扰。霍布斯提到,“在有关事实的争执中,裁断者由于对一方的信任不能比另一方大,如果他没有其他证据时,就必须信任第三方面,或第三与第四方面,或者是更多的人,否则问题就会悬而不决,并将听任以武力解决,那样就违反自然法了”[2]119,公共决策的制定需要充分的利益表达,需要由人文精神所培养的责任伦理。作为第三方的非政府组织凭借其包容性和责任性,有助于责任伦理的培养,更为符合理性的“自然法”。

培养政治参与的责任伦理,除了人文精神年深日久的滋润之外,还要采取措施,把政治参与意识内化到非政府组织的灵魂当中,成为其需要践行的“契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霍布斯认为,是否遵循正义,履行契约,可以使人产生不同的感受,“人的本性之中,可以想象得到的只有两种助力足以加强语词的力量:一种是对食言所产生的后果的恐惧,另一种是因表现得无需食言所感到的光荣或骄傲”[2]107。譬如,欧洲企业与非政府组织的社会责任投资侧重对社会、环境及伦理因素的考量。要提升责任伦理,不仅仅需要对社会道德加以促进,客观上还要求政府尽到相关的规制、引导、推进、监督职能[9]。

六、总结

通过上述统一分析,我们考察了霍布斯政治正义观对非政府组织决策参与的促进作用。首先,对自然状态的正确认识,有利于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利益表达途径和方式的反思,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其对公民利益的维护与对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意义。其次,借助对霍布斯“团体”概念的考察,本文力图确定作为社会团体的非政府组织在决策参与中的地位,及其对合理有序利益表达的推动作用,以及对决策合法性的提升作用。再次,可以用“集体契约”概念来明确公民与社会的新联系,考察非政府组织在决策参与中的权责和规范,实现决策的良性互动。最后,以正义理论对非政府组织参与进行伦理审思是必要的,特别是其对“善治”的助益。通过推进参与中的责任伦理,提升参与意识,非政府组织改善了决策的伦理意涵。

在原子化社会中,客观存在着个人的自我封闭,加上个人的能力不同、背景不同,再加上参政能力的差异,使得利益表达中容易陷入脱离实际的空谈。在应对这些问题的同时,非政府组织作为功能上的“中间组织”[10],能在其能力所及范围内理性参与决策中的利益表达,充当决策的建议者,这有助于其推动决策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达到“善治”目的,进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1]LLOYD SA.The Bloomsbury Companion to Hobbes[M]. London:BloomsburyAcademic,2013:39.

[2]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麦克尔·哈特,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88.

[4]计秋枫.市民社会的雏形:中世纪欧洲城市与市民阶层的历史作用[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5(6):110.

[5]BLOODGOOG EA,TREMBLAY-BOIRE J,PRAKASH A. National Styles of NGO Regulation[J].Nonprofit and VoluntarySector Quarterly,2014,43(4):716.

[6]吴平.刑法中“人民团体”概念辨析[J].法律科学,2000(1):125.

[7]托马斯·霍布斯.论公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134.

[8]李建华,朱伟干.论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伦理使命[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1):172.

[9]钟宏武,许英杰.欧洲的社会责任投资政策概览[J].世界环境,2011(3):14.

[10]谢丽华.我国实现善治的路径选择[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3.

On Thomas Hobbes’Theory of Political Justice and Decision-making Participation of NGOs

FANGXiao
(Research Institute for European&American Cultural Philosophy,Tianjin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Tianjin,300204)

This paper provided a unified analysis upon Thomas Hobbes’conceptualization of the state of nature,the theory of justice,and the notion of social group.In view of this,the paper pointed out Hobbes’theoretical contribution to decision-making justice in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of govern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Besides,this paper laid a focus on the competitiveness of NGOs in the promotion of rational interest articulation in the same process,and offered a new prospective for the further exploration on this issue.

Thomas Hobbes;theory of political justice;the state of nature;NGOs;interest articulation;theory of justice

10.3969/j.issn.2095-3801.2017.01.013

B5

A

2095-3801(2017)01-0094-05

2016-08-20;

2016-09-14

方笑,男,天津人,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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