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瑛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山西 太原 030006)
·法律研究·
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的法律救济分析
王 瑛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山西 太原 030006)
顶岗学生的实习安全不仅关系到校企合作的成效,而且直接影响到学生的人身安全。然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的报道屡见不鲜,给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都造成了很大伤害,甚至产生纠纷。从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现状出发,全面分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法律适用中的局限和实习责任险如何对学生权利进行全面保障,进而提出应进一步加强实习责任险的推广力度并继续完善,使其成为各大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有效法律保障。
顶岗实习;人身伤害;法律救济;实习责任险
实践教学是职业院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关键环节,顶岗实习作为职业院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按照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专业对口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要求学生完全履行实习岗位职责的带薪实习实训活动。但实习组织与现场监管是否规范、到位,安全教育是否充分、实习岗位的危险程度、学生安全意识和职业规范意识都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实习安全,学生实习面临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各类人身伤害风险。
根据最新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风险管理2015年度报告》,2015年我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状况总体好转。2015年每10万实习学生中伤亡学生人数为72.03人,比前一年下降9.3%;每10万实习学生中受到一般性人身伤害的学生人数为67.06人,比前一年下降9.6%[1]。但总体而言,我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伤亡率仍然偏高,学生安全形势仍然较为严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面临来自实习岗位和交通、住宿、娱乐、运动等非实习岗位两方面的风险,区域覆盖面广。
为了避免学生实习人身伤害,学校和实习单位应该协同一致,做到事前教育到位,过程管理到位、事后救济到位。现实中,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法律不明、责任不清,学校和实习单位相互推卸责任,导致学生、家长、实习单位和学校矛盾激化,不仅影响学生及时救治,而且给学校造成很大压力。因此,及时理顺法律关系、优化法律救济途径,成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 实习质量能全面提高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关于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并无专门统一的关于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安全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实习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一般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2016年最新颁布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进行司法裁判。
(一)实习协议不规范,追究违约责任有难度
2016年4月颁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必须与学校、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3]。该规定对实习协议条款做了详尽规定,其中违约责任属于实习协议的必备条款。但现实生活中,2016年之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是否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是否规范均处于混乱和不规范状态。规定实施后,虽然明确要求实习前三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但对协议格式和内容并没有统一标准,而且学生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状态,协议内容是否合理,学生没有话语权,对于这种“格式条款”,学生只能服从。一般情况下,学校和实习单位也不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为自己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因此,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很难按照实习协议追究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无法全面保障学生权利
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一般均认为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不能适用工伤,按照侵犯学生健康权纠纷予以处理。但是侵犯学生健康权属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不属于特殊侵权,无法适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事故发生后,需按照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生要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或学校或双方存在过错,方可适用《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获得赔偿。
可见,适用侵权责任法,一方面无法全面涵盖学生伤害事故,如果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是意外或学生自己原因造成的,就无法根据侵权要求用人单位或学校予以赔偿;另一方面,由法律知识欠缺的实习学生和家长承担举证责任是有难度的,即使提起诉讼,也由于收集证据难、举证难、诉讼周期长,造成维权难、赔偿难。
(三)学生身份不明确,无法适用工伤保险
理论界关于实习生的法律地位一直争论不休[4]。不少学者认为由于实习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未毕业的实习学生,受学校的教育与管理,又是实习单位的实习生,需要与其他劳动者一样,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完成实习岗位工作任务,并获得一定的报酬。学者建议实习学生可以参照工伤保险获得赔偿。
法律上关于实习生是否属于劳动者,适用工伤,经历了模糊不清——明确否认——再次模糊的过程。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第一款对“职工”进行了含义界定,从条文可以看出实习学生是否属于职工并不明确。2011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但是将关于职工含义规定的61条第一款完全删除,实习生的地位更加难以确定。2013年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规定,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实习学生的劳动者身份被明确否认。但随后正式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二)中,却将这一条文删除。实习学生的法律地位再次回归到模糊不清的状态。可见,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无法按照对劳动者保护最为周全的《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
面对学生无法适用工伤保险,其他法律救济不能全面保障学生权益的情况,2012年4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首次推出实习责任保险。它既破解了实习生无法按照工伤获得赔偿的难题,也弥补了侵权责任法对学生无法全面保护的不足。
实习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中高职院校或实习单位,受保人是顶岗实习学生,保险人承保的是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需要学校或实习单位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需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可见,实习责任险最大程度地分散了学校或实习单位的经济风险,保障了实习生权益。
(一)实习责任险覆盖学生实习全过程,全面保护学生权益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了在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的十四种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对比后不难看出,该条款在涵盖工伤全部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意外伤害,一种是在往返实习单位和学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遭受意外伤害;另一种是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高空坠物导致意外伤害;第三种是在被保险人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
可见,实习责任险承保范围既包括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情形,还包括实习期间的意外事故,学生因疏忽或过失致第三人损害等三大类,比工伤保险范围更广,基本涵盖了学生在实习全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损害赔偿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实习人身伤害事故的事实,不论受害学生是否存在过错,都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同时,实习责任险的赔偿额度大,每位实习学生投保主险28元,学生就可获得最高50万元的赔偿,并且28元的保费由学校统一支付,最大限度地减轻学生负担,保护学生权益。
(二)第三方调解机制成为学生权益实现的有力保障
为了保证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进行有效沟通,能够及时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解决纠纷,国家在实习责任险的基础上配套建立了由调解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组成的第三方纠纷调解机制。事故发生后,调解中心负责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全程跟踪、咨询、指导,对重大、疑难、超期案件进行事故调查,对案件处理中的纠纷进行调解,最大限度转移学校的实习风险,替受害实习学生争取最大权益;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定责定损。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缩短了纠纷解决时间,降低了家长维权成本,事故发生后只要配合调解中心完成相关工作即可。第三方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为受害学生及时获得救治,保障人身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
实习责任险能够有效解决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问题,既保障了学生权利,也大大缓解了校方和实习单位的压力。自2012年实习责任险出台,五年来推行效果显著。截止2015年8月,已有320所中高职院校实现了为实习学生100%投保,但实习责任险仍然存在地方不平衡现象,部分地区投保率却很低。可见,现阶段的实习责任险还尚未发展成熟,实习责任险的强制性体现不够充分,还需要社会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有效配合,需要相关法律机构和教育部门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实习责任险,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使实习责任险不断成熟,成为各大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有效法律保障。
[1]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2015年度报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2003.
[3]教育部、财政部等4部局.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Z].2016.
[4]高等院校实习生人生损害问题解决方案研究[J].法制博览,2016(8).
Analysis of the Legal Remedies for the Personal Injuries of Student Interns
WANG Ying
(DepartmentofIdeologyandPolitics,ShanxiPolytechnicCollege,TaiyuanShanxi030006,China)
Students’ safety during internships has a bearing not only on the success of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 and enterprise but on the physical security of the students.However,it is often reported that students are injured in various accidents during their internships,which takes a toll on the schools,students and the schools where the students teach and even gives rise to disputes.Beginning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safety conditions of the student interns,this paper deals with the limitations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students’ personal injuries and how internship liability insurance provide full coverage for students.On this basis,internship liability insurance should be further popularized and improved to provide the legal guarantee fo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internship;personal injury;legal remedy;internship liability insurance
2017-01-20
2015年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GH-15071)
王 瑛(1980- ),女,山西太原人,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政教育、法律教育。
D920.4
A
2095-185X(2017)01-006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