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单位社会”官德的嬗变与重塑

2017-03-11 10:08李梦莹颜德如
理论探讨 2017年5期
关键词:单位制官德权力

李梦莹,颜德如

(1.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长春 130012;2.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沈阳 110004)

“后单位社会”官德的嬗变与重塑

李梦莹1,颜德如2

(1.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长春 130012;2.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沈阳 110004)

官德是领导干部在其权力活动实践中应予遵守的规范和准则,当前,部分领导干部官德失范的行为是自律性道德滑坡和制度性监管缺位共同作用的结果。作为以现代化为诉求的制度安排,“单位制”是新中国成立后综合性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机制,单位体制所内生的制度性特质是“后单位社会”扭曲的政绩观、自利性倾向凸显、权力寻租现象频发等官德异化行为的一种制度性力量。因此,在构建新型官德模式的过程中必须清晰地意识到此过程需要克服单位制度的巨大惯性和变革形态的制约作用,加强单位内部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推进行政执行的科学化、完善行政监管的制度化等方式,以协同改进新时期官德建设。

官德;单位制;后单位社会;政绩;思想政治教育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官德水平的高低是执政党执政能力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而“单位制”则是集政治授权、身份赋予、资源配置等功能于一身的新中国社会的基础性秩序体制,以权力制度再分配和官德理念演进变迁为基础的历时性考察就无法回避“单位制”这一总体性的制度安排。作为党的行政理念的制度性实践,单位制的演进历程对中国官员道德理念的形成与变迁均产生重要的影响。在面对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后单位社会”部分异化的官德理念和行动实践,如何调动单位内外制度性的力量以重构新型的官德形态,对于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中国梦”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官德的内涵与“单位制”的共变

“为政以德”“仁政”“德治”等思想是中国传统社会对官德行为与理念的应然性要求。随着19世纪中后期的西学东渐和中国现代化的发展,现代科层化组织对科学理性的呼唤对传统的官德理念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单位制”作为共产党人回应中国现代化的一种全方位的制度安排,其所创立的新型的行政管理模式和社会整合方式都形塑了新中国官德的特征与结构,因此要考察二者之间的共变关系,则亟须厘清“官德”与“单位制”的内涵与本质。

(一)作为一个历史范畴的“官德”

中国古代社会的思想文化要求为官者以“德行”为表率,以此赢得民众的爱戴和世人的拥护。在官员的行为准则层面,以“廉为政本”作为官德的基础,认为廉政乃“国之大维”“人生大纲”。在官德的教育方式层面,强调“修身正己”与“克己奉公”相结合。在官吏的选拔任用层面,以“德才兼备”作为官员举任和晋升的重要参考。政治文明是具有高度承继性的文化体系,传统文化中官德的基本理念对现时代官德的具体表现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作为一种特殊存在形式的道德体系,学界主要将官德界定为“各级官员在从事领导、管理、协调、服务过程中所具有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操、道德品质,是为官者在行使公共权力,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1]。笔者认为此种官德定义是官员自身道德状况的综合反映,包括为官者的个人品行、文化素质、道德修养、职业能力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属性。显然,将官德内涵建立在官员个人的全部个性品格基础上,使得此概念外延极大,而泛化的概念则不利于加强官德建设的制度设计。现行的官德界定受制于中国传统官德文化的影响,将为政者的德行建立于自身的“内省”“慎独”等自律性的道德要求,忽视管理制度的制约作用。而现代公共行政理念则在关注于个体因素之外,更强调法理性与科层化的管理理念,凸显制度因素规制官德的实践。因此,结合现代公共行政的理念,具体考察行政领导这一特殊社会角色的角色期望与职业要求,应该成为界定新时期官德概念的新途径。

笔者认为,将官德的内涵限定于职业道德的视域内更具操作性。相应的,官德的作用范围也应该限定在官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中。这既契合了作为“官”这一特殊职业和社会角色的内在要求,也避免了官德外延的无限扩展。以职业角度限定的官德应具备以下两个特征:首先,以公共性为其本质要求。以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观之,官员受公民的委托行使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这从本质上规定了官德孕发于社会生活的公共领域,“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不仅需要法治国家机制的保障,它也依赖于文化传统和社会化模式的合拍,依赖于习惯自由的民众的政治文化”[2]。中国古代思想家就提出了官员应以民众、社稷、天下为怀的思想。及至现代,官德的公共性就应体现为以公共利益和社会义务为重,强调在公共权力活动中对公民利益和社会责任的承担。其次,以廉洁进取为核心。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代表人物管子就将“廉”与政治结合在了一起,提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汉代的班固也指出:“吏不廉平,则治道衰。”[3]作为极具历史传统的官德底线与要求,廉洁奉公应成为现代官员工作中必须坚守的品质。在坚持廉洁奉公的前提之下,面对改革深水期不断涌现的社会矛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党员干部还必须具备进取果敢的能力水平。如若官员缺乏进取之心,不仅无法有效处理社会经济突发事件,也不符合新科技、新理念不断涌现的快速变迁的社会要求。

(二)作为一个制度实践的“单位制”

单位制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再分配体制下的制度设计,中国的单位是一个兼具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综合各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单位实际的运行逻辑,笔者认为,单位制是依托于新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制度所构建的特殊机制,是国家进行社会控制、资源配置以及社会整合的制度化形式,各级党政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是单位制最主要的承载主体。作为同时承载社会保障、身份定义、社会生产等多种社会职能的实体性组织,有效的行政管理和政治传导一直是单位实际运作过程所需的基础条件。伴随着单位体制的形成、确立和改革,恰与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历史变迁同步,这种变迁的本质表现在党的组织管理制度、官德的历史阶段性与社会整合机制的内在同构。党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要求的阶段性特征,目的即是为了满足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单位制”这一社会整合机制的内在需求。单位制的生发与确立彻底改变了旧中国的社会结构形态和组织管理机制,这使得党对官员道德能力的要求产生了极具“单位中国”特色的变迁轨迹和内容特征。这种新中国独具特色的官德模式,既与传统文化道德保持一定的延续性,又与共产党创立的“单位制”存在体制的同构性。因此,在强调传统影响的基础上考察官德的变迁就无法回避以组织化和现代化为导向的“单位制”,不了解“单位制”的生成与发展,就无法揭示新中国官德内涵的制度性基础。

二、“单位制”的确立与“大公”官德的形成

作为“举国通一式”的单位体制构建,是中国共产党为了告别晚清以来的社会总体性危机,将民众组织起来推进民族国家构建和实现赶超发展的国家叙事。为了强化党组织对基层社会的管理能力,党对行政干部加强了社会主义价值宣传与教育,凸显了对宏观指令的服从与执行,批判了小团体主义和本位主义的“小公”利益。这些官德领域的新理念,在“单位制”形成过程中逐渐以制度化的形式得以落实,这使得中国传统官德的内容在理念与规范上都获得了新的规定性,一种告别地域与私德的“大公”官德开始出现。当然,这种转变是经由一系列制度的建构和运作得以实现的。

(一)延安道路——“大公”官德的制度雏形

学界对“单位制”的起源研究一般追溯至党在革命战争年代,在根据地所建立的企业和社会管理制度。美国学者赛尔登认为,“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设中所形成的‘延安道路’是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经济、改造社会和进行人民战争的途径”[4]。延安时期根据地参加革命的干部群体相对于根据地的各阶层群众而言,就是“公家”的代名词。由于党员干部这个“公家”群体来源的复杂性,党在根据地时期就十分重视党风和官德修养的建设,强调对党员世界观的教育和改造。此时期的官德建设突出表现为三个特点:第一,要求党员干部深入群众;第二,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改造党员干部人生观;第三,要求党员干部在革命活动中强化调查研究。这种官德理念的着力点迥异于以往官德的表现,中国传统社会官德提倡“立公灭私”,但私域性的血缘因素掺杂其中致使大公逐渐为血亲私域所侵蚀,在群己、公私差等性的“差序格局”模式下体现出的官德,往往表现出阳公阴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援私为公等行为。反观根据地时期的官德特征,突出表现为要求党员干部超脱出自身所属的阶级、地域、宗族等“私域”空间,以权力活动中的本位主义和小团体主义作为激烈批判的对象。这使得受制于“单位制”形成早期的“供给制”和根据地经济社会管理模式作用下的官德建设凸显了自身的“大公”属性,瓦解了传统官德理念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一五计划”——“大公”官德的制度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单位制最终得以确立和定型的标志,是“一五”计划时期所建立起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系统。为了进一步适应党员干部在国民经济和单位组织中的领导作用,党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不断更新和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约束与教育。根据新情况和新形势出台了多项措施加强干部的官德作风建设:第一,明确提出德才兼备的选拔任用干部标准,反对传统行政实践按照资历、辈分、亲疏关系而选拔任命干部的方法,进一步加强了干部选拔的公共属性。“季米特洛夫在共产国际第七次大会上提出了世界各国共产党对于干部选拔的四项原则,即:无限忠心、联系群众、有独立工作能力和遵守纪律。以此为基础,中国共产党结合自己的实际将干部选拔标准确定为:一是德(政治),二是才(工作能力),德才并重,以德为主。”[5]第二,制度化的政治学习。为了加强党员干部在复杂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的政治正确性,1951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理论教育的决定(草案)》,要求全体党员无例外地、不间断地、有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强调党的高级干部应成为理论学习的模范和先锋。这种系统化的理论学习强化了党员干部的“大公”理念,在思想理论和意识形态领域,不间断地对传统政治生态中普遍存在的“私”的意念与活动进行批判,使得被血缘、地缘共同体所分割且深具“小公”属性的社会空间与利益,在制度和社会思想领域彻底丧失了合法性基础。追溯“单位制”与官德的共变进程,以“一五”计划为代表的单位制度全面确立的时期,同时也是党的官德建设的新阶段,此阶段的官德从体制上恰好与追求赶超发展为目的、具有“大公共性”和“宏大叙事”为主题的单位体制同构。因此,此阶段的官德从理论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的层面加强着力,目的均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民族国家构建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公”意涵。

三、“后单位社会”官德的异化与困境

遵循官德模式与“单位制”的共变路径,学界往往将市场化改革后的中国社会称之为“后单位社会”。由于制度自身固有的“路径依赖”特性,考察当今中国官德的现实表现就不能摆脱对单位体制对官德影响作用的回顾。在构建“后单位社会”新型官德的过程中,也必须清晰地意识到此过程需要克服单位制度的巨大惯性和变革形态对构建新型官德样态的制约作用。

(一)扭曲的政绩观

国家建设重心转向经济建设后的“单位制”,在延续原有的执行国家指令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本单位和本地区利益的诉求。在市场化背景下,单位领导干部将争取本单位的实际利益当成自身获取政绩和政治资本的主要动力,这导致了诸如“政绩工程”“浮夸虚报”等官德失范的案例,造成了社会效益的巨大损耗。政绩就其本质而言是公共权力主体以公共资源为成本而获得的收益,“后单位”时期政绩观扭曲的原因即在于利用国家和社会公共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可以超脱出国家的控制而被本单位占有。由于单位是作为国家上下贯通行政体系的一个环节而存在的,因此,基层单位领导对于上级单位具有极强的依附性,这使得其权力活动的核心是满足上级单位的各种指标性要求而非本部门的利益。传统单位制度下领导干部的政绩即是为了满足上级单位下达的任务,生产与分配的计划性使得单位的生产与权力活动目的均是为了社会资源总量的扩充,基层单位既无动力也无权力为自身单位谋取过多的物质利益。因此,“单位制”变革前的政绩观主要依靠政治上的忠诚和德才兼备的标准,表现为政治上的依附性和评价上的意识形态性。

在“权力下移”的变革背景下,单位从对国家的依附性中有限度地释放出来,并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与较强的发展动力。另一方面,二十余年“单位制”决策领域改革的核心即是分权,这使得单位组织在经济发展和基层事务管理领域的决策能力逐渐增强,目的是基于扩大基层单位管理业务性职能方面的自主权、调动单位组织的积极性、强化单位的专业化社会功能。这种改革取向提升了基层单位运行的活力与积极性,由于决策权的扩大,使得基层领导获得了局部突破国家整体性控制的能力。由此观之,一方面由于在人事管理和资源分配上受到上级单位的控制,基层单位实质上没有摆脱上级单位附属物的地位;另一方面,在决策权下移过程中忽视了权力的规范化与明晰化,从而导致各基层单位盲目决策现象频发。因此,各级单位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缺乏活力”与“缺乏约束”并存,部分领导干部政绩观的扭曲就成为了制度变量与行动实践共同作用而形成的现实逻辑。

(二)自利性倾向的凸显

基层单位领导干部行政权力活动中不断凸显的自利性倾向,是“后单位社会”官德嬗变的另一个具体表征。主要体现为与上级单位讨价博弈,使其出台对自身有利的制度安排;或利用作为国家行政体系中介环节的制度授权,从满足本单位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理解和贯彻上级要求实施的政策与制度,产生诸如层层截留、曲解规则、补充文件等行为。这种基层干部的自利性倾向,可能造成国家政策的贯彻不力和执行上的大打折扣,表面看此种追求单位利益而侵蚀国家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监管机制的缺失,实则是“单位制”变革过程中制度逻辑所产生的意外后果。“后单位社会”的“单位制”实质是单位由上级和国家的控制,转变为以内部化控制为主体的自主性管理。不断膨胀的单位领导的自利性倾向是作为单位市场化改革的“意外后果”之一,表现为在国家主导的调控体系之外,单位获取了独立于国家控制的优势地位与物质资源,形成了局部消解国家权威的自利性能力。

与企事业单位建立于产权改革基础上的“委托—代理”模式不同,政府单位领导干部官德滑坡所致的自利性行动,源自于政府行政体系内部权力再分配基础上的双向“委托—代理”机制。市场化前行政单位领导自利性倾向长期受到意识形态理念和制度要素的双重压制,原因在于当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集权动员型”体制,在此种体制模式下,地方与中央具有一致性的利益取向和行为动机。市场化后的行政单位构建起了一种“分权压力型”体制,这种体制指基层行政单位为了达成经济赶超的目标而积极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指标,主要采取量化的任务分解管理方式与物质化的评价标准。尽管在“单位制”行政管理体制的宏观控制下,基层行政领导无力与上级单位相抗衡,但市场要素的不断扩展使得基层政府干部在微观权力领域内获取了较大的资源配置权。加之基层行政单位已经摆脱了集权动员型体制的束缚而变身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和行动主体,这种变革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了上级行政单位权威的扩散,进而动摇了单位行政体系内部森严的等级制度,演变为双向依存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使得地方行政单位领导依靠自身的代理资源获得了与上级政府博弈的力量,由此而引发的政府官员的自利性动机也就具有了制度的合法性外衣。

(三)权力寻租现象频发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大后各级党委政府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而领导干部权力寻租则是腐败行为的制度根源。作为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寻租指掌握公共资源的官员将其掌握的行政权力作为交换,向社会成员或经济组织出租权力而获取回报的过程。腐败行为的频发是近年来官德滑坡的具体表现,而新制度经济学则强调制度对行为的决定性作用,个体社会成员只能在制度所形塑的关系空间中行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化促动下的单位体制性变革成为权力寻租行为扩展的催化剂,原体制的制度惯性与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共同强化了领导干部“经济人”的本性。

导致此种官德行为异化的制度性变迁主要有:第一,单位组织控制形式的转换。市场化前单位只是作为国家目标执行行动的基层单元,受制于全国统一的财政经济管理和工资分配制度,单位领导缺乏决定本单位自身业务性活动的权力基础。市场化后的单位由外部化控制转变为内部化控制,国家在继续保持对各级单位调控能力的基础上,基层单位在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领域获得了巨大的内部运作空间,这成为贪腐寻租行为的权力来源基础。第二,公共资源占有形式的转换。“后单位社会”的变革则是以国家控制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大范围退出作为基础,既有的统一的制度规范开始解体,“单位资源的不可流动性和单位资源产权的‘虚置’,使得公共资源事实上的占有和支配日益单位化”[6]。市场化后,公共资源由社会化占有转变为单位化占有,使得单位领导的权力寻租获得了物质性的基础。第三,权力制约模式的转换。寻租行为的发生是以获取权力为基础,以凝结在权力之上的公共资源为条件,以监管制度的缺位为可能。由于市场化前对单位领导权力的监管并不是依靠严格考核监督的科层制予以保证,而是利用仪式性的活动进行的,例如,日常性的政治学习、周期性的检查、各种模范人物的评比等。但市场化后,由于国家放弃了动员型的社会体制和与之配套的意识形态,使得诸如政治学习、模范评比等活动失去了对单位领导干部的制约作用。国家对基层单位更多地采取了法制化和制度化的管理方式,但由于单位内部权力运作与国家监督活动的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监管上的“制度真空”。最终的结局就造成传统权力制约机制的失效,而新型监管机制的缺位使得单位领导的权力寻租获得了监管上的漏洞。

四、制度重塑与官德异化的治理

依循上文的研究逻辑,可以发现近年来官德异化行为在本质上是与“单位制”转型过程中制度变迁的方向相关。作为中国政治生态长期存在的顽疾,官德失范行为是领导干部思想道德滑坡和制度监管乏力、缺位共同作用的结果,成为了解读中国特色的体制变迁结构的独特“文本”。为了促进新时期官德建设的有效性,在强调传统“重自律”的前提下,必须加强影响权力运作的制度构建,这成为“后单位社会”改进制度缺位的重要实践进路。

(一)加强行政决策的民主化

马克斯·韦伯曾有言,所谓权力是“处于某种社会关系内的一员能够不顾抵制而实现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7]。如欲有效规制权力决策可能产生的、不当强力所引致的官德异化行为,唯有改变单位内部行政决策过程的集权化,以决策民主化作为制约决策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单位内部行政决策民主化制度的建构,需要纵向管理机制的创新和横向协调机制的配合方可达成。纵向行政决策机制创新的核心是基于单位内部各级科层组织之间的权力再分配。由于传统单位体制下各单位的管理科层体系只是作为传递国家行政指令的中介环节,并且受制于“极权统治的权力结构(集权)、社会生产的国家所有制和官僚协调相对于其他协调机制的支配性地位”[8],因而行政决策集权化的模式成为必须为之的权力配置结构。但是市场化后的上下级单位之间由于添加了“‘委托—代理’链条,正宗的社会主义集权模式产生了局部分级计划和分级控制……集权体制产生了分权行为”[9],但在原有权力结构的路径依赖基础上产生的官员决策行为的集权,是引致“后单位社会”的官德异化的力量之一。纵向行政决策过程的民主化改革主要可以通过合理划分单位各层级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以建立制度性决策分权制度来实现,这就要求充分调动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领导共同协商与探讨决策目标。具体而言,就是完善单位内部的党内选举制度、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单位党委的决策核心作用、保证党内生活民主化等举措。此外,对于单位人事制度的决策也要注意避免官员举任过程中行政负责人的“一言堂”作风,“要做到集思广益,广采众多之长”[10]。而横向决策协调机制的构建更需加强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对领导行政决策的民主参与,构建上下贯通的行政决策信息系统。要努力强化单位内部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对领导干部决策行为的参与,增加民主测评在官员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性。要使单位内部的群众性组织真正成为单位成员利益表达的制度化载体,成为衡量和影响单位领导决策过程的决定性力量,成为有效规制决策集权化倾向的制度性保障。

(二)提升行政执行的科学化

在公共行政学的理论视域下,所谓行政执行的科学化即是指“政策执行人员从客观实际出发,采用科学的程序,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方法,采取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行动的过程,它由执行主体、执行步骤、执行手段和执行机制等运行环节的科学化所构成”[11]。而“后单位社会”官德异化的表现之一,就是各级党政领导在行政执行的过程中忽视科学程序和民生诉求,利用自身掌握的依附性权力关系网络开展行政执行活动,从而破坏了规范化的执行手段与步骤。究其异化行为的制度根源,则可以发现深植于单位体制“小公”官德模式下行政权力的依附性和派系特征,使得行政命令往往在以特定领导为核心的“权力文化网络”中贯彻和执行,这种绕过科层官僚执行系统而借助个人关系网络的权力运作逻辑,极易造成执行结果的非科学性和上文述及的政策解读的自利性倾向。加之传统单位制度由于超稳定的就业方式和退出机制的缺失,在“父爱主义”回应性政治下的单位整合并非主要依靠科层化的制度,而是演变为一种福山所言的“文化团体”。“它们不是根据明显的法规、律令来制约,而是经由一套团体中每个成员内化的伦理习惯和相互约束的道德义务所凝聚而成”[12],这种文化整合而非制度整合的单位权力结构模式,更是加剧了行政执行的非科学化路径。

提升单位行政执行的科学化水平成为破解单位制度权力运作惯性所致的官德异化的有效手段,这就需要通过在借鉴现代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深刻剖析既有制度的阻滞机制,借助规范执行手段和强化执行过程等方式共同提升行政执行科学化水平。改革的具体机制要求必须打破单位内部“一致性政治学”的禁锢,建立规范的行政执行手段。执行手段的科学化是指通过采取规范化的措施和方法达成行政目标的过程。但传统单位制度由于具有情感共同体的属性,建立其上的行政执行过程往往需要在不破坏单位成员情感“一致性”的前提下,寻求幕后解决的非规范性手段,由此所形成的“一致性政治学”是“后单位社会”亟须变革的行政执行方式。唯有建立单位内部理性科层化的行政执行传导制度,将幕后解决机制变为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科层执行机制,回归韦伯提出的法理型权威基础,即“确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于法律,以及行使支配者在这些法律规定之下有发号施令之权力”[13],方可有效提高执行手段的科学化水平。

(三)完善行政监管的制度化

行政监管机制的缺失和制度化水平的低下将难以有效转变官德异化的现实,也将造成官德建设实效化程度的损耗。作为一种特定的职业道德,官德本身就代表着超脱于个人私德的公共利益,这就要求必须构建一套能够有效约制领导干部权力活动的监管机制,唯此方可对官员权力行为产生限制。但在学界所论及的经典单位体制之下,由于上下级单位组织间缺乏公共信息交流渠道,使得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监管缺乏有效的可资利用的真实信息,以至于“规则的执行不是通过严格的考核监督程序来保证,而是利用许多仪式性活动来保证,如周期性的‘大检查’、‘视察’、各种报告、会议、评比等”[14]。而形式化的监管机制的执行过程由于缺乏制度性的保障,只能一定程度上演化为“幕后解决”的行为。市场化后的单位组织则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李南雄教授所言的“法团主义”倾向,即在“委托—代理”的关系中,单位内部不断强化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得单位管理者与职工获得了对于本组织相当大的控制权,而此种控制权甚至会导致所有者的利益损害。内生于单位制度既有监管缺位且初现“法团主义”倾向的单位利益冲动,共同造成了对单位领导的行政监督沦为“仪式性”的活动形式。

针对“后单位社会”官德异化的现状,应落实单位内部监督和单位外部监督并举的制度建设路径,借助立法、舆论、纪检等多种途径构建起权力监管的综合机制。单位党委作为国家权威的基层执行机构,对单位内部党风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应加强单位党委在纪检监察领域的监督力度。此外,在单位范围外构建起集行政、司法、立法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发挥制度合力对延伸至单位外部的官德异化行为进行全方位的打击和惩处。通过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管的方式对官德失范的高发领域进行重点监管,在人事调整、工程承建、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权力活动实行透明化政策。积极借鉴市场化国家对官德进行“道德立法”的方式,如美国出台的《从政道德法》与《公务员道德法》等法律对公务人员的权力活动进行严格的规定与限制。经由建构起单位内部党委对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管和社会综合配套机制“自下而上”的监督,以内外合力的制度化机制的构建全方位抑止官德失范行为的进一步扩张。

吏治与国治密切相关,党员领导干部官德修养水平的高低关乎党的十八大所确立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中国道路的理论自信。中国传统官德建设往往重自律而轻他律,未能从影响官德的体制和机制上规避官德异化行为得以产生的制度漏洞。因此,通过在“单位制”的视域下审视中国官德的变迁历程,以期从制度层面理解官德异化的体制性根源,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官德建设、有效提升领导干部队伍的道德修养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后单位社会”的新形势下,通过完善单位内外的权力监管综合机制的构建创新官德建设思路,必将有效提升官德建设的效果和层次,开创官德建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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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华薇〕

2017-06-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单位制度形成及变迁研究”(11&ZD147)阶段性成果

李梦莹(1987—),女,河北唐山人,博士研究生,从事中国政府与政治研究;颜德如(1972—),男,四川巴中人,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中国政府与政治研究。

D630.9

:A

:1000-8594(2017)05-017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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