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东城“义利观”与明代新“义利说”

2017-03-11 06:09唐新林
廉政文化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义利义利观东城

唐新林

(南通大学 人文社科处,江苏 南通 226019)

林东城(1498~1541),名春,字子仁,号东城,泰州人。明嘉靖十一年(1532)进士,官至吏部文选司郎中,嘉靖二十年(1541)卒于任,时年44岁。东城师承于泰州学派创始人王心斋,与阳明后学王龙溪、罗念庵、湛甘泉、邹东郭等交游密切,是泰州学派心学思想的重要代表之一,著有《林东城文集》存世。

一、儒家“义利之辩”的渊源与特质

“义利之辩”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的重要命题,也是儒学的核心命题之一。自孔子首先用“义”和“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区分“君子”和“小人”始,“义利之辩”,从原始的不同社会地位的区分上升为道德理性的层面,即以“公”与“私”划分“义”和“利”,君子以公为心,小人以利为念。孔子通过设定“义”和“利”不相容的二分法,在价值判断中提倡“义/公”的一面,贬低“利/私”的一面。后世儒者自孟子“贵义贱利”、荀子“先义后利”始,到西汉董仲舒“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至北宋程颢:“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天下之事,唯义利而已。”(《二程语录》),一直到朱熹、王阳明等都继承“义利离”这一传统的义利观。除了南宋陈亮、叶适为代表的浙东功利主义学派,他们提倡“义利双行说”,在与朱熹的“王霸、义利之辩”中认为道义和功利并不矛盾,功利体现在道义之中,离开功利无所谓道义。叶适说:“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居其功,故道义光明。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习学记言》)。

儒家的“义利观”自孔孟到朱熹、王阳明,其中有两个主要特质:

一是立教对象专指士与士大夫阶层。主要是针对理想品质的“圣人”和“君子”的,即士以及士大夫等上层社会阶层的,而“百姓”和“小人”(农、工、商)等下层社会阶层是可以“言利”的。

二是义与利基本上是互不相容的。对于士及士大夫阶层而言,或者选择“义”,或者选择“利”,而不能“义利双行”。所以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大致与“理”与“欲”、“公”与“私”相同。中国传统封建社会是“士-农-工-商”等级鲜明的四民社会,在伦理纲常、社会秩序的维系中,士与士大夫担当着“得君行道”、“化民成俗”的政治和文化双重职能。“圣人之道”和“君子品性”是儒家理想的终极人格,士与士大夫阶层安身立命之道的自觉追求。“公/义”是士与士大夫阶层的一种道德戒律,通过修身养性、躬行践履不断格去“私/利”。至十六世纪明代中叶,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中国社会发生内在渐变,加之明代专制皇权的加剧,导致了儒家的价值意识和思想也发生重要转向,儒家的“义利观”也随之转向,“义”与“利”不再是不相容的,“公”与“私”的关系也从“离”转向“合”。[1]543-546

二、林东城“义利观”辨析

林东城的“义利观”集中体现在《赠汪守贵归歙序》一文中,首先对从“士商为道相殊”开始,士与商之间“道殊相济”,亦是“趋利义行”,秉持“义利双行,以义主利”的原则,进而上升到“义利之辨,君子进德之几”的道德践履,若能“知止之几”,从而“励世廉贪”,最后认为商贾亦是“君子之徒”,若能辨明义利,或可“子孙相继,传为家法”。其具体分析从以下四个层面展开:一是“道殊相济,趋利义行”;二是“尚义好礼,以义主利”;三是“义利之辩,君子进德之几”;四是“知止之几,励世廉贪”。

(一)“道殊相济,趋利义行”

林东城在送别汪守贵时,对士与商、义与利的关系进行了辩证的论述,通过“士商为道相殊”,指出士与商之间的自然差异,符合四民社会对士与商两个阶层的基本定位,延续了孔子“君子”与“小人”社会身份差异的基本结构。但林东城由“为道虽殊”进一步推论出二者“亦是相济”,形成自己“道殊相济,趋利义行”独特思想。

“君之于贾,犹余之为士也。贾之为道以利,士之为道以义。以利者,未尝不义也。以义者,未尝不利也。其为道虽殊,而所以相济者,则无弗同也。是故,利之所在,人皆趋之,苟惟利是趋,而无义行乎?其间虽登垄断,竞秋毫商乾,没逐时好,无弗为者,如是则固有之良心亦蔽矣,其何以信人情孚远尔,而能通有无以相济哉?”①见《林东城文集》卷上《赠汪守贵归歙序》。

林东城与汪守贵社会身份存在明显的差异,东城是士大夫,守贵是商人。首先讲明士与商社会身份角色的原始义:“贾之为道以利,士之为道以义”。进而阐明商贾可言“义”,士之可言“利”,二者之间“道殊相济”。人(含士商等四民)皆可“趋利”,亦有“义行”,即合乎道。士与商两种身份角色的原始属性“士言义、商言利”,为道虽不同,但义利可以相济,与王阳明“异业而同道”思想一脉相承。从“人皆趋利”可见“义”的立教对象,已然从“士”突破到“商贾”,亦由“可言利”突破至“利之所在,人皆趋之”的基本判断,可见明代对“趋利”的社会现象已然不奇怪。“人皆趋利”是一种事实范畴,“苟惟利是趋,而无义行乎?”则是一种价值反问。但“趋利”仍应当受“义”价值规范的约束,如若不以“义行”则良心遮蔽,就不能有无相济了。可见林东城的义利观——“道殊相济,趋利义行”,实质就是“士商一体,义利双行”。

(二)“尚义好礼,以义主利”

林东城是阳明心学、泰州学派的思想传人,认为“心外无理,理外无事;事外无人,即心是理;即理是事,即事是仁,一而已矣。故仁者以天地万物一体之仁”,继承了心学“心与理一,万物一体”的基本思想,良知主体之间“好德之心”存在着相互感应的关系。

“余不识守贵氏,而徵诸其子,盖亦尚义而好礼者也。郡之士大夫皆获礼之其信诸人,又可徵矣?岂止于利而已哉!余于是益有以验人心之同,而好德之心不终泯也。故其为利,义实主之,其获礼于士大夫者亦以是焉耳。其士大夫之礼之者,独非以是之相感哉!”

林东城与汪守贵诸子相识,皆是尚义而好礼,不可“止于利”。人心相同,以好德之心相互感应。林东城“尚义好礼”推至商贾“为利”由“义主”,即“为利”应合乎“道”。在这里合乎“道”即合乎“礼”。“郡县士大夫皆获礼而信诸人”,可见由人心相感达到内心认可,若商贾是“合道”而获利,才会得到士大夫群体对商贾“不止于利”的道德认同,故而“人之好德之心未泯”,才有“故其为利,义实主之”即“以义主利”。林东城“以义主利”的观点并没有突破传统孔孟义利观“以义制利”的基本框架,仍属于传统儒家伦理道德纲常的价值范畴。

(三)“义利之辩,君子进德之几”

林东城从“道殊相济”、“以义主利”的表象论述,逐步上升到“君子进德”的形上层面,认为“义利之辨,君子进德之几也。”

“盖有出于贾之外,而非以利为利矣。岂非人心同,而旷世相感者哉!士之为义,亦犹是也。苟徒孤介自持,与斯人漫无相济,则近于二氏之流矣。乌乎可?故为义于己,亦利于人。苟以是心至斯,受之而已矣。是故,其心相同,而其礼又足以感之者,则固君子之徒也。可弗与乎?况于其交既久,而其爲利亦无弗义焉,使进而上之,虽古鱼盐之贤,亦以是而熟之耳。由今观昔,人心岂大相远哉?……是故,义利之辩,君子进德之几也。”

“君子进德”语出《周易·乾》九三曰:“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何谓也?”子曰:“君子进德修业。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知至至也,可与言几也。知终终之,可与存义也。是故居上位而不骄,在下位而不忧,故乾乾因其时而惕,虽危无咎也。”[2]孔颖达《周易正义》“进德”释为:“推忠于人,以信待物,人则亲而尊之,其德日进,是进德也。”“进德”的方法在于讲求“忠信”,“修辞”的关键在于“立诚”。忠信是做人的基本前提,立诚才能与他人友好交往。“几”:“知几其神乎!……几者,动之微,吉之先见者也。”(《周易·系辞下》)《释文》引郑玄曰:“几,微也”,即微妙、细微。另,训“几”为:初、始。“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几事不密则害成。”(《周易·系辞上》)。“几事”,即“办事之始”。朱熹曾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要义”。在林东城这里,训“几”为“微妙”和“事之初”皆可。“义利之辩”既是“君子进德”的开始,也蕴涵着“君子进德”的微妙义理。

“义”与“利”不局限于“士”与“贾”固有的社会属性,商贾不仅仅以利为利,也能够“为义由己,亦利于人”。何况,交往日久能够相互感应,商贾的谋利活动出于“利”还是“义”,都能够“以礼感知”。何况士呢?如能日进德,商贾和士都是“君子之徒”,“古鱼盐之贤”亦如是。所谓“古鱼盐之贤”典故有二:一是孟子“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段语“胶鬲举于鱼盐,管夷吾举于士”《孟子·告子下》;二是管仲“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悦”《史记·齐太公世家》。胶鬲由贩卖鱼盐被举荐为士大夫,管仲举于“士”即从狱官管制中被举荐为相,而“设轻重鱼盐之利”使齐国富强称霸。林东城以典故论证自古人心相同,士与商皆须进德修业。

由此,林东城“君子进德”路径“人心相感—为义由己—亦利于人”即儒学“内圣外王”路径“万物一体—为仁由己—推己及人”。林东城进一步强调“义利之辨”中所呈现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互关联,避免“孤介自持”、“漫无相济”,从而误入佛老二氏之流。

(四)“知止之几,励世廉贪”

林东城《赠汪守贵归歙序》在汪守贵老而归乡时撰文送行,以“义利之辩”阐述义理,同时也寄予了美好的愿景。既憧憬守贵氏于“乐丘园”、“亲友朝夕与游”中安享晚年,又能“知止之几”而“励世廉贪”。若能子孙相继,亦可传为家法。

“守贵氏之老而归也,其子若此而其孙又足以继之,可以归矣。则其以贾相传者,守贵氏归矣,行将乐丘园洽比邻,邀亲友而朝夕与游,则其知止之几又足以励世而廉贪也。视彼营营禄养老仕不归者,其心之义利何如哉?……余因嘉守贵氏之能归,而将守为家法也。”

“乐丘园”者,白居易《咏怀》:“高人乐丘园,中人慕官职。一事尚难成,两途安可得。”“乐丘园”和“慕高职”二者都追求相当困难,若此道义和功利都追求亦是两难。商贾以贾相传,老而归乡,享“丘园”之乐。《大学》云“知止而后有定”,“知止之几”即是懂得止于至善的微妙义理,足以“励世廉贪”,亦可“子孙相继”、“守为家法”。“励世”即劝世,勉励世人。明代刘基“臣等窃惟赏以延世,祀以庙享,二者所以报施勋臣,固帝王资以励世磨钝之具也。”《赠谥太师文成诰》,明代唐顺之“名者其起于古之所以励世乎?古之所以励世,其法莫备于史。”《零陵县知县题名记》。“廉贪”即清廉和贪婪。《庄子·盗跖》中云:“知者之为,故动以百姓,不违其度,是足以而不争,无以为,故不求。不足,故求之,争四处而不自以为贪;有馀,故辞之,弃天下而不以为廉。廉贪之实,非以迫外也,反监之度。”成玄英疏:“夫廉贪实性,非过迫於外物也,而反照於内心,各禀度量不同也。”[3]衡量清廉和贪婪的度量在于内心,而非外在的迫使。

由此观之,林东城憧憬着能够达到“知止之几”,进而“励世廉贪”。若以“廉贪”之度量类推“义利”之度量,“义利”之间亦是存乎“己心”,非外在迫使。若然商贾尚能如此,比较“视彼营营禄养老仕不归者,其心之义利何如哉?”,反问明朝“营营禄养”的士大夫阶层,其“心之义利”即士绅阶层之“政道”观,亦当如何?更需要认真考察己身为官或为商的动机。林东城的《赠汪守贵归歙序》一文系统地阐述了其“义利观”,整个论证分析具有极强的思辨性,义理通达,引经据典,逻辑清晰,推论缜密。今人读之,亦是感触良多。林东城将其“义利观”及其心学思想,寄予赠送友人归乡的文辞之中,由“义利双行”、“以义主利”的学理层面推至“君子进德”的践履功夫,最后落到“己心”度量之“励世廉贪”。

三、林东城是明代“新义利说”的典型代表

明代社会思潮的转变以及儒学的转向促进了明代“新义利观”的产生,余英时认为“弃儒就贾”社会运动和明代皇权专制的恶化所造成的政治僵局,是儒学的内在动力和社会、政治的变动交互影响的结果。明代中叶商业的快速发展,商人形成了自足的世界,对于传统“四民”社会“重农抑商”原则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士商互动的社会现象导致商人社会地位的提升,由传统的“士-农-工-商”四民社会发展为“士-商-农-工”新四民社会。社会价值观念随之发生调整,商人的“士大夫化”和士大夫的“商人化”即“贾而士行”和“士而贾行”,士商“异业而同道”,士与商社会阶层交互影响需要有新的价值观念相适应,“新义利说”某种程度上反向推进了儒学的内在转向。明代“新义利说”打破孔孟“传统义利说”的基本特质,推进了明代社会思潮的转向。

一是立教的对象由“士”扩展至“四民”。明代“新义利说”打破士与商、义与利的社会身份的界定,士与商“道殊相济”,四民皆可言利,同时在合乎“义”即“道”的范畴下“趋利”。明代商人打破了两千年士大夫对精神领域的独霸局面,商人可撰写“墓志铭”(不再是士大夫的专利),当然亦可言“义”与“利”。儒家立教的对象由士拓展至整个全部四民阶层。这跟阳明学特别是泰州学派面向下层社会讲学运动的兴起有关,王阳明倡导“异业而同道”、“即业已成学”,以“致良知”之简易教法,把“四民”都作为立教的对象。王艮更是“指百姓日用,以发明良知之学”,讲学场所从书院走向田间地头,使“愚夫愚妇与知能行”、“百姓日用即道”的通俗化和社会化的讲学教法,打破了农工商贾之间的隔阂,都能听闻圣人之道。

二是由“义利离”转向“义利合”。与林东城同时期的韩邦奇(1479~1556)的《国子生西河赵子墓表》:士于“诵习之际,利在其中”、商于“货殖之际,义在其中”、顾宪成(1550~1612)为同乡倪珵写的《墓志铭》:“以义诎利,以利诎义,离而相倾,抗而两敌。以义主利,以利佐义,合而相成,同为一脉。人睹其离,翁睹其合。此上士之所不能訾,而下士之所不能测也”。他们直截了当地点出传统义利观和明代义利观之间的区别:前者“义利离”,后者则是“义利合”。[1]527-546林东城(1498~1541)与韩邦奇、顾宪成处于同时代前后,其思想论述与二人有很多类似,三者无明显的师承、交际关联,证明明代的“新义利说”流传之广,不限于一派一门之专论。

三是义利之“变”中仍坚持“以义主利”。“以义主利”原则是儒学几千年未变之信条,明代“新义利说”虽突破传统立教对象以及追求“义利合”,但整体上变中仍有坚守,坚守“以义主利”的孔孟传统,坚守儒家义利说道德优先的原则。这是在突破中仍坚守的儒学道德主义伦理思想,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的主流意识,在今天的社会思潮下仍是重要的价值评判依据,对当今社会的公民行为准则具有指导意义。

林东城及第后,先后任户部、礼部、吏部等主事,后升任吏部司员外郎,又调任文选司员外郎。因母亲许氏病瘫卧床,告假扶母还乡归养。任文选司员外郎十个月,其同事许谷谓:“君选人不私,临事有执,司铨十月,志在奖恬抑竞,务实去华,期复淳古。”嘉靖二十年东城卒于任,时年仅44岁。“卒之日,犹在曹”,“发其箧,仅白金四两,僚友棺敛归其丧”。东城奉公职守,鞠躬尽瘁,堪称封建官僚典范人物。孟子说:“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章句上》),王艮“淮南格物”说的主旨——“正己物正”,已期达到“成己成物”的理想状态。林东城作为泰州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带有明显的阳明心学的思想特质,其“义利说”是明代新义利说的典型代表,以士和商人为立教对象,大力倡行社会理想道德化,符合泰州学派以平民大众为传道对象,践行阳明学“以道觉民”的下行路线。林东城的“义利观”对当今功利化的社会风气及人们在道义和功利的博弈中如何端正“己心”或有参照与借鉴价值。

[1]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周振甫,译注.周易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1:5.

[3]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M].北京:中华书局,1983:79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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