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云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新疆 和田 848000;新疆大学西北民族研究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试论我国各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法律和政策依据
张少云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新疆 和田 848000;新疆大学西北民族研究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宗教信徒在内的各族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共同愿望的要求;也是各宗教自身存在和发展必然要求。为此,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政府宗教管理事务对宗教活动加以规范,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宗教长期存在;与社会相适应;法律与政策;依据
宗教不是人类必须的文化,却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得不重视的文化现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历来重视宗教问题的研究,科学地阐释了宗教产生的根源、发展及其灭亡的规律。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宗教兴衰发展史,实质上是一部宗教适应社会发展的历史,进而揭示出宗教必须与当时的社会制度相适应,才能生存下去。否则,就会消亡的普遍规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背景下,广大人民群众要求中国境内的各宗教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包括宗教信徒在内的各族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共同愿望的要求;也是各宗教自身存在和发展必然要求。所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就是新形势下党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求中国各宗教要与时俱进,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发展,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此,研究新时期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特别是新疆伊斯兰教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理论上说,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我国各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社会根源由此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遵循社会基本矛盾规律,宗教生存空间必然发生相应的变革。
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宗教文化始终是文明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主要的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都有千年以上的历史。宗教对我国各时期的封建帝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的思想乃至生活习俗都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已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新疆伊斯兰教在近千年的传播过程中,逐渐取代其它宗教成为主要宗教,新疆地方文化或多或少受到伊斯兰教文化的影响,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人们思想认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对部分人来说,短时间内完全摆脱上千年积淀起来的宗教影响是不现实的。特别是长期生活在宗教家庭或宗教氛围浓厚地区的人,从小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容易接受宗教并信仰宗教。消解文化中的宗教文化因素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过程。
由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又属于传统文化和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作为思想观念形态的东西只能引导不能消灭。”[2]我国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原则上与宗教是根本对立的,这是因为我国的哲学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彻底的无神论;而宗教是唯心论、有神论。但是,鉴于宗教在我国长期存在的事实,宗教信仰者大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者,爱国者、社会主义事业的拥护者,国家统一、民族团结重要的精神力量。“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3]所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可以为宗教的健康发展提供宽松、自由的条件。我们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发展宗教。[4]
我国作为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形态复杂多样中又包含着同一性特征,一是一些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人信仰同一种宗教;二是有的宗教为几个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人共同信仰。如回族、维吾尔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大多数人信仰伊斯兰教。所以,宗教对少数民族心理、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更为深刻、更为持久。特别是信仰同一种宗教的少数民族中,共同的宗教信仰使民族成员之间产生认同感和亲和力。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宗教与民族毕竟不是同一个范畴。在历史与现实中,尽管某个民族与某种宗教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宗教历来不是形成民族的条件,也不是构成民族的基本特征,两者不能混淆。在处理宗教问题上,一方面注意民族与宗教属于不同的范畴,但是民族与宗教交织在一起难解难分的现状,又让我们处理宗教问题时,必须关注民族成员的情感。对促进民族团结意义重大;另一方面,不能把宗教等同于一个民族,把宗教感情等同于民族感情,谨慎处理宗教问题,防范宗教信仰问题演化为民族问题,刺激事态的扩大和发展,从而增加处理的难度。
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信无神论。但是现阶段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们的思想认识还没有达到摆脱宗教束缚的程度,宗教仍将在我国文化市场以及意识形态领域中存在一个相当的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对待宗教的策略是十分严谨的,是经过马克思和恩格斯周密考虑的,在迂腐或无知的人看来是动摇的表现,其实都是从辩证唯物主义中得出的直接的和必然的结论。”[5]因此,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和宗教政策都体现出保护合法宗教活动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目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基本法之一,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6]这是对个人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提供的法律保护,也批驳了国内外敌对势力胡说我国要消灭宗教的无耻谰言。同时,对宗教的下列行为视为违法行为:“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等[7],要求宗教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不得妨碍国家正常秩序。所以,《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奠定了我国对宗教和宗教信仰者依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在《宪法》的基础上,我国的选举法、民法、教育法、劳动法等给予宗教信仰者相应的保护法律。“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8]同时还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9]
目前世界通用法理思想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公民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决不允许存在法律之外的特殊的公民、特殊团体,特殊宗教。国家最基本的要求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法律和人民的利益。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条第2款也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10]这体现出我国作为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与国际组织的人权要求是一致的。
基于“人人平等”法理理念,我国政府把宗教信仰看作公民个人的私事,所以,对宗教信仰者或不信仰宗教者一视同仁,并要求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中国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无神论者,不相信任何宗教,但是共产党人又是最讲实事求是的。基于我国宗教现实情况,一是宗教已经失去了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宗教成为个人信仰问题;二是现今社会还存在宗教生存的土壤和条件,基于宗教长期性的特点,不可能在社会主义时期消亡。宗教信仰主要表现在人民群众信仰上差异,但是在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是一致的。信仰差异性服从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大目标。从这个实际出发,我国施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团结,符合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
我国宗教自由政策包括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信仰不同宗教的自由;信仰不同教派的自由;中国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这也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前提条件。
在法治国家,一切社会活动都必须纳入社会管理的范围,宗教活动是一种社会活动,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是世界上所有世俗国家必然做法。我国保护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限制非法的宗教活动,倡导发挥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的积极作用,减弱宗教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消极作用。为此,党和国家制定了《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11]也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准则。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有关宗教活动的核心划线是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恢复已经废除的宗教特权和宗教压迫制度;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收外国势力的支配。在此大前提的基础上宗教活动享有充分的自由。
新时期,我国某些地方特别是新疆南疆地区,宗教事务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地方政府对宗教事务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现象,反映出管理者与接受者对“管理”都不适应的问题,管理者认为管理严了影响民族关系;被管理者认为管理就是干涉宗教活动。这些都是片面的。宗教问题与民族关系没有直接矛盾冲突,只有别有用心的人制造宗教与民族冲突,才产生问题。而宗教界也要自觉接受、配合、支持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加强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同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同政府的统战工作结合起来,同提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内部民主管理、自我管理结合起来。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两种不同世界观的调和,更不是指新时期宗教的道德准则可以代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总结历史与现实的经验做出的科学论断。
首先,相适应是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为基础,以我国现行宪法、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为准绳。所以,相适应一言以蔽之就是在宪法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而不能同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相冲突。
其次,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内容既有滞后性一面,也有强烈跟上时代愿望的一面。历史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世界上能够生存下来的宗教,其宗教基本教义往往变化不大,但是处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信仰者对教义理解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甚至出现矛盾的解释。如我国早期伊斯兰教阐释“最后使者默罕默德”往往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后来的伊斯兰教学者“以儒注经”后,承认“默罕默德独一无二”的同时,承认中国封建帝国的统治者皇帝的存在,在内地,不少清真寺内至今还存放有 “皇帝的长寿牌位”(当然现在作为旅游文化放置)。这就是人们对宗教教义的理解和解释适应社会变化的结果,并导致宗教仪式的变化。所以,宗教组织的生活原则不能超出它所处的时代,受当时社会制约。所以,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宗教表现出不断变化的特点,尽管这种变化要经历可能是漫长的,有时是激烈的斗争,但是最终回归到适应社会。
再次,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其次,宗教活动要服从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再次,要求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和民族团结的阐释;第四,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第一版),2017.10.19.
[2][4] 马举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依据[J].汉中师范学院学报,2003(02):51、51.
[3] 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LO].中国新闻网: http://www.sina.com.cn 2001.12.12.
[5] 列宁. 列宁选集(第3卷)[M].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0.
[6][7][8]宪法[EB/LO]. http:// www.lawtime.cn/faguizt/162.html.
[9]刑法[EB/LO]. http://www.lawtime.cn/faguizt/23.html.
[10]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EB/LO].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
[11]宗教事务管理条例[EB/LO]. http://www.guancha.cn.
2017-09-20
本文系自治区课题(2015AZJ015)和教育部民族教育研究中心重大招标课题(Mjzxzd1407)阶段性成果。
张少云(1968-),男,回族,河南开封人,法学硕士,和田师范专科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新疆大学西北民族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