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2015-12-10/ 第14版面/国际论坛 /作者:高波
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教后改信其他宗教的自由,也有信教后改而不再信教的自由。这本是宗教信仰自由的题中之义,于此人们也有广泛共识。但在今天的现实环境中却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在一些人那里,宗教信仰自由变成了宗教信仰神圣。
这种倾向的表现之一就是将“信仰”狭隘化,以为只有宗教信仰才是“信仰”。事实上,人总是有信仰的,信仰共产主义是信仰,信仰行善助人是信仰,甚至信仰金钱至上及时行乐也是信仰,信仰制约着人的理想追求和行为方式。一些人狭隘化地以为只有宗教信仰才是信仰,强调宗教对人的精神抚慰作用及其对道德修养的助益作用,视宗教信仰为具有精神追求和道德修养的表现,继而把宗教信仰当作一种“高贵”品行。
宗教问题敏感化是这种倾向的另一表现。正因很多人认为宗教问题敏感,因而选择避而不谈,结果使其缺乏理性和科学的揭示和阐明。宪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正视宗教信仰在人群中存在并将长期存在的社会现实。可以说,将来就是国家、民族甚至阶级都消亡了,宗教信仰都还会存在。然而宗教信仰毕竟只是人类特定历史阶段的精神现象,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现代教育的普及,随着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宗教信仰的领域和影响将越来越小。正视宗教信仰存在的长期性,并不是说宗教信仰就会亘古不变,这一点应在全社会得到明确而广泛的阐明。
再一种表现是现实中有宗教信仰特权化的苗头,这与前两种表现有一定因果联系。宗教问题往往和民族问题、区域问题有所联系。为了平衡民族地区发展,政府有时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特定政策。这本身是好事,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为宗教信仰的特权化苗头开启绿灯。这样的苗头不刹住,宗教信仰就可能会被利益集团乃至非法政治势力利用,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无法得到保障。▲(作者是新疆大学人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