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的法律风险研究

2017-03-09 07:42华珍珍
红河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捐赠人求助者善款

华珍珍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00)

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的法律风险研究

华珍珍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00)

个人求助作为一种私益行为尚未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不受《慈善法》规制。互联网的发展使个人网络求助呈现出高效、便捷、门槛低等优势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诈捐、善款余额处置不当、信息不透明等风险,从而引发社会信任危机。基于此,需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专门的善款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追责办法,以及引导个人网络求助与慈善组织合作来降低风险,从而使个人网络求助成为公益募捐的有益补充。

个人网络求助;信息披露;剩余善款;法律责任

一 引言

2016年罗尔事件的持续发酵,引起了公众对于个人网络求助诸多问题的广泛关注。个人在其及家人面临困境时向他人寻求帮助可谓是出于本能,正因为考虑到个人求助的这种特殊性,法律难以对其加以限制,更多是依赖道德力量来约束,因此鲜有法律界学者对个人求助进行专门研究。学界的焦点集中于网络募捐方面,对自然人及慈善组织的网络募捐行为中出现的乱象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较为有效的法律监管措施,为《慈善法》的出台做出了贡献。但也有学者混淆了个人网络求助与个人网络募捐的概念,将个人网络求助视为是个人网络募捐的一种类型,[1]这样就容易对个人求助产生错误的认识,故而难以探究其本质。《慈善法》对公益募捐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而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因为长期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因而更容易面临欺诈、剩余财产纠纷等法律危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能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风险防范措施来规范个人网络求助行为。

二 个人网络求助的法理分析

(一)个人网络求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个人网络求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慈善法》虽然未明文规定个人求助行为是合法的,但也未对其进行限制,容忍个人求助行为符合立法者的意图,因为个人求助本身就是公民正当的权利。不仅如此,为贯彻落实《慈善法》而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个人可以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向社会公开发布求助信息,只是要求该信息的真实性由该个人负责。这也就相当于明确承认了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的合法性。

(二)个人网络求助与个人网络募捐的概念区分

在《慈善法》颁布之前,公众和学界将个人网络求助与个人网络募捐混为一谈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实际上二者有着本质区别。个人网络求助是私益行为,是求助者因其本人或近亲属陷入困境而在网络上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寻求帮助,这与个人网络募捐不同,个人网络募捐是为了帮助、救援本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而从事的慈善活动,是一种公益行为。法律给人们之间的互助行为提供了自由空间,但《慈善法》明令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公开募捐活动。也就是说,二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个人网络求助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不为法律所限制,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网络募捐是为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属于违法行为。

(三)个人网络求助的法律属性界定

虽然我国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对个人网络求助行为予以规制,但不代表个人网络求助不受任何法律调整。实际上,求助者与捐赠者之间是一种附特定目的的赠与而形成的特殊的法律关系,要受《合同法》的规制。这种特定目的则是捐赠者通过提供一定的财务来帮助求助者消除其所面临的困境,其中将受赠财产用于特定目的是合同约定的义务,若求助者不按要求的特定用途使用受赠财产,属于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三 个人网络求助的法律风险分析

个人网络求助是依托于互联网平台产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网民数量的激增猛涨,相对于慈善组织的网络募捐活动而言,个人网络求助具有传播速度快、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求助门槛低、较强的随意性以及开放性等优势,这使得越来越多的求助者倾向于直接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寻求社会帮助。但由于缺乏相应监管,使得个人网络求助乱象丛生,不断出现网络骗捐、诈捐,剩余善款处置不当及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引发一系列道德危机及法律风险,阻碍了个人网络求助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诈捐、骗捐行为

个人网络求助在某种程度上相对缓解了慈善组织的工作压力,成为公益募捐形式的有益补充,但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及隐匿性,且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全程缺乏相应监管,致使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编造虚假事实、消费公众爱心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求助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从而最终导致网络骗捐、诈捐现象层出不穷。除了个人网络求助,网络诈捐、骗捐也是所有网络募捐形式的通病,为整治网络诈捐、骗捐乱象,《慈善法》第33条对公益募捐作出了限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由于个人网络求助不同于网络募捐,立法在其规定上存在缺失,因而更容易导致个人网络求助成为滋生网络诈捐、骗捐行为的重灾区。

《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仅28.5%的受访者信任网络捐款中的慈善组织或募捐个人,62.4%的受访者担忧在网络募捐中存在诈捐、骗捐的潜在风险。[2]一些较典型的网络诈捐案件如安徽利辛“狗咬人诈捐”事件中当事人张某谎称女友因见义勇为被狗咬伤来骗取公众同情从而获取80万捐款;网游男冒充知乎女神谎称自己是女大学生,发布无钱治病求捐助的假消息实施诈骗;其中备受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乃属“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件诈捐案,该案中被告人杨彩兰于天津爆炸后在微博上编造其父在天津爆炸中丧生的虚假内容并发布,以此博取网友同情谋取非法利益。杨某还为此开通了微博打赏功能,期间获得了3739名新浪微博网友共计3856笔“打赏”,金额共计96576.44元。2016年1月26日,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经审理对杨彩兰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杨彩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当求助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陷入困境寻求帮助时,求助者必须保证其在微博、微信、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是真实的,否则就会构成诈捐、骗捐。由于法律只对网络募捐的主体资格做出了限制,而个人求助的主体不受约束和限制,即任何个人都可以随时随地的发布募捐信息,而募捐人所发布的募捐信息的真实性社会公众却难以辨识。[3]个人网络求助主体资格的随意性加上网络求助门槛低,将会导致个人网络求助陷入混乱,求助权利被滥用,公众捐助积极性遭打击。这就要求在保证信息真实性的同时,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全面、充分、客观,让公众能对基本情况获得全面了解从而做出理性判断。

由于个人网络求助的主体资格模糊,在现实中还可能出现部分求助者虽陷入困境但未致贫的情况,这类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因为求助者隐瞒了重要事实从而引起公众质疑。2016年“罗尔事件”之所以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主要原因就在于罗尔在其文章中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女儿的治疗费用未做完全公开,例如未披露自己在深圳、东莞有三套房,拥有两辆车以及自己的公司,甚至对女儿有医疗保险,实际花费并不多等关键事实都没有提及,而仅披露女儿的病情、妻子长期没有工作,父亲患有重病等信息刻意引导公众形成误解来获取广泛同情,以至于后来网友们纷纷觉得受到了欺骗和愚弄,甚至要求当事人退款,导致该事件由善举转变成了闹剧。

(三)剩余善款所有权纠纷

由于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又无法适用于《慈善法》所规定的善款处置方法,使得社会各界对个人网络求助中的剩余善款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甚至引起了所有权纠纷,导致剩余善款被私吞、求助者受到质疑和谴责、捐赠人的特定目的不能实现、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等问题出现。近年来全国已出现多起因爱心募捐引起的诉讼纠纷案例,诉讼外解决的更是比比皆是,如“天涯社区陈易卖身救母事件”、“山西女孩郭小娟康复后拒绝捐出剩余善款”等。[4]实践中有求助者因为私吞善款而暴富,或者善款大大超过其所需造成失衡,以及超出捐赠人的意图或不按照捐赠人意图使用善款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有违善良风俗。

个人网络求助行为从开始到结束要经历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善款的保管、对剩余善款的处置等环节,由于目前没有形成一套固定的善款处置约束机制,当事人一旦处置不当就很可能激化矛盾,对个人网络求助造成消极影响甚至容易引发信任危机。另外由于非公益募捐缺乏法律指导,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有关捐款余额归属纠纷。对于剩余善款的处置,实践中通常采取的做法一是认为剩余善款所有权归属于求助人,任由求助人自行处置;二是成立基金会,对剩余善款进行规划管理,将剩余善款用于公益事业;三是返还给捐赠人;四是由求助者将其捐赠给慈善组织。由于对剩余善款的处置更多的是取决于求助者的内心意思,依赖于道德约束而缺乏法律监管,容易造成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难以保障剩余善款实现科学、合理的处置。

四 个人网络求助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求助者所发布的信息往往会影响到事件的性质以及捐赠人的判断,对于求助成败尤为关键。通过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可以增强个人网络求助的透明度,有利于消除公众误解、加强社会监督,促进捐助目的实现。因此不仅要保证求助者所发布的求助信息是真实、全面、客观的,还要在社会形成一种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信息动态披露制度,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具体来说,求助者事前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其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的困境、医院的诊断、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当前可支配资产、需要得到何种帮助以及帮助的期限及数额等基本情况;事中需要及时公开所募集到的善款数额、当事人的病情进展、已支出的医疗费用等情况;事后也要及时将活动过程、求助结果、资金的管理和处分以及剩余款项等相关内容通过公告、登报、新闻媒体或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5]

(二)建立剩余善款管理机制

关于剩余善款的处置,司法实践处理标准不同,学界观点不一。而关于剩余善款的所有权归属,有学者总结了学界的四种观点,一是以赠与合同说来支持受益人享有剩余善款所有权;二是以无因管理说来支持受益人享有所有权;三是以代理说支持受益人或捐赠人享有所有权;四是以信托说提出“近似原则处理方法”,根据此原则求助者可以将剩余善款捐赠给与其情况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人。[6]在所有权归属方面,笔者认为捐赠人是剩余善款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由于个人网络求助的求助者与捐赠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附特定目的的赠与合同,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否则捐赠人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一经撤销善款的所有权即归捐赠人所有。若求助者按照特定目的使用且目的实现时尚有善款剩余,此时该善款所有权仍归捐赠人所有,捐赠人有权按照相应比例追回。

在剩余善款处理上,求助者应在其原先发布求助信息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善款使用及剩余情况,若捐赠人选择追回善款,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返还路径及规则,按照相应的比例返还给捐赠人。此种方法理论上可以实现,但在实践中却很难实施。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网络平台尚未实现完全实名制,也未对每一笔捐款进行登记,这就很难认证每一笔捐赠的主体,也很难确定相应的返还比例,真的予以实施将耗时耗力,成本过高。基于此,在剩余善款处理上,有学者做出新的探讨,比如将剩余的募捐财产用以建立专门的应急性救助基金,由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性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7]其他求助者可以通过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即可获得专项帮助。或者由求助者实施代理行为,将剩余善款转赠给专业的慈善机构,由慈善机构按照公益目的来使用和管理善款,从而使剩余善款实现最大程度的有效利用。

(三)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个人网络求助主要涉及三方责任主体:求助者、转发人、第三方网络平台,要实现个人网络求助的规范化管理,必须明确这三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求助者来说,其在网络平台所发信息的真实性由其自己承担,违反真实性原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求助者编造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使资助者陷入错误认识,若符合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则捐赠人可以起诉撤销该法律行为,经撤销后可以要求求助者返还财产。如果求助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编造虚假内容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另外,若求助者将剩余善款据为己有,拒不返还或交出,将会构成不当得利,捐赠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求助者在网络平台发布了求助信息以后,会有很多热心公众对其进行转发从而扩大传播范围,帮助求助者获得更多捐款。但这种转发行为不能是任意性的,转发人进行了转发表明其相信该信息是完全真实的,相当于对该信息进行了“背书”,此时转发人应该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可随意转发。如果转发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还进行转发给他人造成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而言,除了要承担《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风险防范提示义务以外,还应当承担一定的形式审查,例如对求助者的身份证件、病例材料、诊断证明、受灾证明文件、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8]此外,网络平台还要建立完善的用户反馈平台和紧急处理机制,当接到广大网友的举报投诉时,网络平台可以通过在平台首页发表声明、断开网页链接、停止对被投诉账号的“打赏”功能、封锁该账号等方式处理,从而减少损失。

(四)引导个人网络求助与慈善组织合作

《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范围与含义、募捐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而个人网络求助既缺乏法律规制,又缺乏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整体上呈现出不规范、不专业的趋势。既然个人网络求助是对慈善组织的补充,应当将慈善组织作为爱心捐赠的主要渠道,通过引导个人网络求助与慈善组织合作来降低风险。求助者可以自行申请与慈善组织合作,当涉及到捐款数额较大的求助事件时,慈善组织也可以主动介入帮助核实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所筹集到的捐款不直接交给求助者而由慈善组织建立专门账户,按照《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这样的话既帮助求助者及时解决了困难,又将风险和难题转移给了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按照其专业的、规范的管理机制保证了操作的透明度和资金的合法使用,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

五 结语

基于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的特殊性,当前尚没有法律对其作出限制,个人网络求助的规范化与否,更主要是依赖于求助者的道德约束与社会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容易产生网络诈捐、骗捐,剩余善款处置不当等问题,引发法律风险和道德危机。但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不代表个人网络求助处于法外空间,不受任何限制。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剩余善款管理办法、对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以及积极引导个人网络求助与慈善组织相结合等配套措施来防范风险,保障个人网络求助的科学化运作,从而使其成为公益慈善的有益补充。

[1]陈婉漩.论个人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7(01):51-53.

[2]王琛莹,柳青. 62.4%受访者担忧网络募捐存在诈捐风险[N].中国青年报,2015-07-16(07).

[3]王恺.浅谈个人网络募捐现状及法律规制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7(05):184-185.

[4]祝阳帅.为特定受助人募捐剩余财产归属问题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3.

[5]杨亚萍.针对特定对象的社会募捐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烟台:烟台大学,2014.

[6]隋红.非公益募捐中捐款余额归属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4.

[7]李雅滨.我国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法律规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3.

[8]张倩.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的法律探讨[N].江苏法制报,2017-01-16(00C).

[责任编辑贺良林]

On The Legal Risk of Personal Internet Help Seeking Behavior

HUA Zhen-zhen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ngbu 233000, China)

As a private behavior, personal assistance has not been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law, not subject to the "charity law"regul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makes the personal network help to show the advantages of high efficiency, convenience,low threshold, but with the extensive use of practice, personal network help is also facing the network fraud, poor payment balance,information opacity and other risks, triggering a social crisis of confidence. Based on this, the need to take timely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effectiv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a special chari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corresponding approach to accountability, and guide the individual network for help with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to reduce the risk, so that personal network can become an effective complement to public funds.

personal network for help;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emaining money; legal responsibility

D913

A

:1008-9128(2017)04-0088-04

10.13963/j.cnki.hhuxb.2017.04.025

2017-03-20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个人求助的法律问题研究(ACYC2016239)

华珍珍(1993-),女,安徽安庆人,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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