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清
(潍坊市昌潍公证处,山东 潍坊 261041)
公证在维护社会诚信中的作用
刘瑞清
(潍坊市昌潍公证处,山东 潍坊 261041)
在当前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公证以其特有的基本功能和严格的办证程序在维护社会诚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众多的生产领域,公证已经成为保障工作质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今后也必然坚定地肩负起守护社会诚信的神圣使命。
公证;社会诚信;作用
诚实信用,以拉丁文表达为Bona Fide,以英文表达为Good Faith,以法文表达为Bonne Foi,直译均为“善意”。而在德文表达为Treu und Glauben,直译为忠诚和相信。最早将这个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是《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这个“善意”即指诚实信用。尔后,《德国民法典》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制性规范规定下来,并且从契约合同扩大到一切债的关系中。[1]由此,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被称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建立社会诚信制度是公证与生俱来的使命。因此有人说“公证人已经成为公共诚信的看守人”。就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而言,公证制度从设立起就肩负着维护和完善社会诚信的责任。就公证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两大基本原则而言,诚信是公证生存的命脉所在。
公证制度能有效地防范和制止欺诈、虚假行为和事实的发生。在现实社会经济活动和民事交易活动中,有一些人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抛弃诚信规则,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申请公证时常提供各种虚假的证明材料,试图欺骗公证人员,以达到以公证的合法形式来欺诈他人的目的。这类事情在公证过程中时有发生,他们骗取公证书的方式很多,五花八门,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一)人真证假。有的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为贪一时方便提供虚假材料。例如,在办理继承公证时,有的被继承人的父母早在解放前就死亡了,公证员要求他们提供死亡证明,相关部门因为没有记录不给出具,这时当事人贪图省事,有的人就会伪造父母的死亡证明。
(二)章真证假。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上的印章是真的,但内容是假的。这类现象在继承材料中出现的最多,被继承人往往有多个继承人,当事人在提供给公证处的亲属关系材料中漏写继承人情况也经常发生,特别是有些单位不经核实,仅凭当事人口述就为其出具证明。这其中有的当事人是怕麻烦,漏写的继承人可能是真的放弃继承,只因不方便来公证处;有的当事人可能就是恶意侵吞遗产,剥夺他人的继承权。
(三)人假证真。有的当事人为了骗取公证书找假人来办理公证。例如:当事人领一假妻子来办理委托出售房产的委托书公证。这类当事人持有真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欺骗公证处办理售房委托书公证,这会给真正的房产所有人和公证处造成极大的损失。
(四)人假证假。有的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是假的,人也是假的,这种情况往往就是利用假的身份、假材料骗取他人钱财。这类当事人通常是蓄谋已久的,大街上的各种“办证”广告,为他们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虚假证明在表现形式上各不相同,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还影响了公证质量和公证公信力,甚至损毁国家形象。随着中国特色公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公证实践和经验的不断丰富,公证在增强社会诚信方面的优势得以不断发挥,公证机制在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正在不断凸显,公证活动的价值与日俱增。
(一)公证的基本功能决定了公证在维护社会诚信中的作用
公证是国家证明机关,公证制度是一项在国际上通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公证制度要求公证处和公证员要忠于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的目的就是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商事往来和社会稳定。诚信是交易的基础,无诚信的交易必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公证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公证文书,是交易当事人社会信誉的可靠载体,在交易过程中更容易获得对方的信任,从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交易安全。
(二)严格的办证程序决定了公证在维护社会诚信中的作用
公证有自己的程序规则,从公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到出证、回避、管辖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有规范的办证规则。如遗嘱、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必须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委托、声明、赠与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如果违反了公证程序的规定,公证的效力将得不到实现。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效力。
如今,在社会众多的生产领域,公证已经成为保障工作质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社会日常生活中,通过公证价值的发挥,人们可以更加真切地体验到信用安全、高效服务带来的放心和快乐。公证机构作为法律证明机关,它的意义和作用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意识到,购房置业、移民留学、财产处置,很多人首先想到的都是来公证处办一份“安心公证”。
(一)在招投标领域中
公证助力招标方提高对投标人虚假投标信息的辨别能力。因为信用体系不完善,投标人靠虚假信息钻空子中标得手的情况时有发生,招投标的公平性遭到严重挑战。而通过公证的参与,凭借公证专业的证据材料处理能力,可以帮助招标方对诸如反映投标人基本情况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文件等投标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检验,依靠公证严格的辨别和核对程序,确保查验效果真实权威,提高招标方对投标材料去伪存真的能力,有效预防投标人的虚假信息和欺骗行为,为招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良好氛围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在知识产权领域
公证为知识产权领域保驾护航。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公证在知识产权领域能起到的保护作用尤为明显。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很容易销毁侵权证据,尤其是信息技术方面,如互联网上的盗版行为、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等,证据往往只存在于一段时间内,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由于当事人自行取证的证明效力不足,有公证机关参与的证据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公证文书在诉讼中具有的证据效力更不需要当事人的举证可以直接采用。公证具有独特的证据效力,能够起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在财产流转过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个人的财产不断增加,公民间的财产流转急需要安全的交易市场。以房产为例,产权人健在时,通过设立遗嘱,将产权人对财产处分的意愿写在遗嘱中,将来遗嘱受益人通过公证遗嘱取得立遗嘱人的财产,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法定继承过程中,通过公证专业的证据核实能力和继承非诉解决模式,及时查明遗产继承人情况,固定各方的继承意思表示,为房产的顺利分配提供事实证据支持。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通过办理以房产交易为目的的委托、保证、合同、证据保全、提存事务、原件相符等公证事项,有效预防可能的信用风险,及时识别虚假内容,维护交易的诚信,为实现房产交易的安全和高效,提供切实的公证保护方案。
(四)在金融借贷领域。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在于,债权人无需通过诉讼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其权利得到实现。由于免去了诉讼程序,直接进行执行程序,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可迅速、及时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现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已慢慢被金融机构和人民大众所认可,不论是金融机构的借贷还是民间的资金流转,选择办理赋强公证的当事人越来越多。
(五)在市场交易中
为了强化交易各方的风险意识,合同订立各方通常会选择公证,来提高各方的履约能力。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信息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自愿,内容是否明确,权利义务是否平衡等都会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公证处会以中立的第三方的角色审查合同条款并充分告知,使之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各方的意愿。使合同各方得以对合同法律关系和后果充分了解,对于合同目的和履行方式达成一致,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为合同的签订营造良好的氛围,督促其自觉履行合同,提高了合同的履约率。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和全民素质的提高,人们会更多地自觉求助于公证法律服务,社会对公证的期望也会大大提高,不但要求公证能够确保真实、合法,而且还要公平和公正地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每一位公证员必须成为诚信大使,每一份公证书都具有无庸置疑的公信力[3]。
当今社会,信用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都无时无刻不在提醒人们要诚实守信。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作为社会公平正义化身的公证,必然坚定地肩负起守护社会诚信的神圣使命。在我国信用社会建设的漫漫长路上,作为守护者的公证也必将“上下而求索”。
[1]张连飞.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4(9):257-259.
[2]马维克.论公证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与创新管理,2004,25(5):61—63.
[3]吴清武,苏章强.公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中国司法,2002,(6):20-23.
D926.6
A
1671-4288(2017)03-0062-03
2017-03-23
刘瑞清(1972-),女,山东昌乐人,潍坊市昌潍公证处公证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