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水莲 文 凯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2.湘潭市巡特警支队,湖南 湘潭 411100)
【犯罪研究】
激情杀人犯罪的心理特征与犯罪现场分析
段水莲1文 凯2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2.湘潭市巡特警支队,湖南 湘潭 411100)
激情杀人犯罪行为不同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心理特征。外界诱因的激化和情绪性特点,是导致激情杀人的重要组成因素。激情杀人案件的现场往往不同于其他有预谋的犯罪现场,表现在犯罪现场特征上就有匆匆掩饰现场和直接逃走,因此现场存在大量的原始证据和自相矛盾的掩饰行为。激情杀人案件的不确定性和突然性使得案件的侦破工作难度增大,犯罪预防也没有周密的防控机制,心理预防工作是激情杀人案件预防的重点。
激情杀人;犯罪现场;心理特征;心理预防
激情杀人犯罪研究源于犯罪学的激情犯罪研究领域,从刑法学上看,激情犯罪并不算一种具体的犯罪类型,也不能作为单独的犯罪情节,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已将激情杀人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来具体运用。[1]近年来国内外多发激情杀人案件,如国内药家鑫案和芦海清被害一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无深仇大恨,起因往往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而国外也时常发生激情杀人案件,而且以校园枪击案居多,如美国科罗拉多州奥罗拉市发生的枪击案件,凶手也与受害人无矛盾瓜葛,无利益冲突,仅因情绪失控犯下无法挽回的罪行。这是一种趋于病态的社会心理,而这种病态会产生恶劣的社会效应。
激情,在心理学上是指人处在一种强烈的、爆发性的、短暂的情绪状态,如狂喜、绝望、悲愤、暴怒等,[2]通常是发生在强烈刺激之后,具有爆发性、激烈性、难以控制和抑制的特点,如大喜、狂怒、恐惧等。人在激情的作用下,往往可以发挥出身心的巨大潜能,产生失控的思维和行为,西方的心理学称之为“OUTCONTROL”。
激情杀人,是一种激情犯罪,在欧美学术界称激情犯罪为“挫折—攻击型”犯罪,而在中国,激情犯罪的概念更加宽泛,一般认为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激情杀人是激情犯罪中的极端形式。激情杀人则是指行为人在遭受外来不当刺激的情况下,在一时强烈、迅速、短暂而难以控制的情绪下而突发性地实施了侵害刺激发起者生命权的犯罪行为。[3]
犯罪嫌疑人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的杀人行为,主要有以下两大特征:1.无预谋性。犯罪的诱因在外界刺激,事先没有作案动机。2.情绪色彩性。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带有强烈的个人情绪,而这些情绪的宣泄是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激情状态下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残忍性。尽管作案手段各异,但是激情杀人案件都具有强大的行动力,作案时不计后果,疯狂的反复击打。2.连续性。犯罪嫌疑人施加侵害的过程中,行为完全没有自我控制,只求情绪的宣泄和情感上的满足,在没有完全宣泄时,行为会连续下去,直到宣泄完毕。3.扩大性。犯罪行为难以用理智的思维来理解,会任意宣泄,很可能会牵连无辜。4.暴露性。激情杀人案缺乏预谋,对于犯罪的时间、地点、空间上没有选择,手段往往也是就地取材,很容易暴露犯罪行为。
激情杀人案件的产生既有犯罪嫌疑人的原因,也有被害人的自身因素,犯罪嫌疑人个体的气质、性格和能力,往往也会与激情杀人案件的具体案发过程有关,甚至与案件的产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也不能仅从气质判断一个人是否会成为激情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每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在个性建构中并非孤立,虽然受到个性倾向的影响,但两者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使得每个人表现出来的个性特征、行为都有不同,从这一方面讲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激情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在激情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导致案发的主要推动者,激情杀人案件具有突然性,但并非没有因果联系。在案件发生之前,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或多或少会产生交集,如两人赶路相遇,在同一旅店住宿,嫌疑人或被害人到对方的店内购物,总之双方会由于各种因素到达犯罪地,发生交集,这种交集往往是伴随着矛盾产生的,路上的触碰、车辆的刮擦、商品货物价格的争议等等。在矛盾产生的初期阶段,嫌疑人的心理往往是处在理性状态,已经产生争执,但尚未失去理智,这个阶段就是一般的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治安纠纷。
而伴随冲突的激化,嫌疑人受到外界刺激,包括受害人的言语和肢体动作的刺激,以及外部环境和其他因素的刺激,导致嫌疑人出现所谓“突然的、遏制不住的愤怒”,这时犯罪嫌疑人心理已经到达了冲动阶段,到达失去理智的临界点,一旦再有刺激,就如同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例如,在2017年2月18日武汉火车站面馆事件中,当餐馆老板将菜刀拿出,并扬言“要不付账,要不就拿刀杀了我”,此时嫌疑人受到刺激,已经失去理性,正是嫌疑人这一刀,将此次事件从一般纠纷转变为激情杀人案件,当嫌疑人挥刀攻击受害人的时刻,就已经进入到犯罪阶段。
在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产生后悔和恐惧心理,犯罪事实的结果会与其初衷大相径庭。这时嫌疑人会想办法脱身,要么逃跑,要么想办法破坏现场,进行尸体处理,这就进入到第四个阶段——恐惧阶段或逃亡阶段。这时嫌疑人会在慌乱之中,对现场进行破坏,或者直接逃离现场,甚至连尸体处理都顾不上。这一阶段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源于犯罪地是否是嫌疑人的中心范畴或熟悉区域,如果不是则会逃跑,如果是则可能会匆匆处理现场。
在激情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可以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理性阶段—冲动阶段—犯罪阶段—恐惧阶段。前两个阶段,并不能称为犯罪预备,嫌疑人原本是想解决矛盾,但在第三、四个阶段,犯罪行为已成既定事实,所以激情杀人案件可以称之为“没有犯罪预备的杀人案”。
受害人是指激情杀人案件当中受到伤害的一方,也就是死者,在一件事由普通的矛盾纠纷上升为激情杀人案件当中,受害人的心理也在变化,其语言及行为加速了矛盾的激化。
当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产生交集,出现矛盾和争议的时候,受害人心理也处于理性阶段,双方的本意都是解决矛盾,而并非激化矛盾。但就在双方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双方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互相争论,反而使得矛盾扩大。如在天门花店事件中,女顾客咄咄逼人的态度和近乎于无理的要求,激化了她与花店老板之间的矛盾,导致花店老板心理进入冲动阶段。
当双方没有能有效解决矛盾冲突,反而导致矛盾的激化升级,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会进入到冲动阶段。但前文已经说明,即使是在冲动阶段也不足以导致犯罪嫌疑人最后痛下杀手,导火索往往是由于受害人的第二阶段也就是强势阶段的表现。之所以称之为强势阶段,是由于受害人在案发前的这一阶段,往往采取咄咄逼人的态势,刺激和激化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情绪.如在美国加州著名的激情杀人案中,夫妻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受害人也就是妻子使用厨房的厨具进行威胁,丈夫受到刺激下无意识地拿起钝器,双方的家庭纠纷上升为暴力冲突,最终丈夫在“突然的、遏制不住的愤怒”的情况下,疯狂地击打妻子,导致惨剧发生。
而在案件发生时,受害人往往意识不到矛盾冲突的性质变化,意识不到自己所处的危险,甚至还认为,自己强势的态度将使自己在争论当中获得优势,但实际上这种强势很有可能导致案件性质的转变,使被害人进入受害阶段。如2017年2月18日武汉火车站面馆事件中,餐馆老板将菜刀拿出的举动,已经将自己置于被害危险的境地,而面馆老板自己却浑然不知,他始终不相信,对方会为了仅仅一元钱,就真地拿起菜刀杀害自己。
归纳来说,一起激情杀人案件受害人的心理特征分为三个阶段,理性阶段—强势阶段—受害阶段,虽然阶段的具体特征不同,但有一点是一脉相承的,即受害人对于受害风险的认知几乎为零,且往往会为了取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威胁的手段。这一点也是刺激嫌疑人并一步步促使事件性质变化的外界诱因。
纵观各国对于激情杀人案件的研究,仅仅止步于刑法学上的分类,在刑侦和研判上并没有独立成科,对于犯罪现场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
以往的杀人案件分析模式当中,公安机关会通过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对案件的情况局势作基本判断。例如,通过现场痕迹分析,可以分析判断出犯罪嫌疑人所具备的条件,分析出作案动机和作案目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相似之处以及联系。而激情杀人犯罪行为不同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心理特征,外界诱因激化和情绪性特点是导致激情杀人犯罪的重要组成因素。当行为人情绪平复之后,常常表现出对犯罪行为的后悔,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和产生的结果伴随恐惧心理,表现在犯罪现场特征上就有匆匆掩饰现场或直接逃走,因此现场存在大量的原始证据和自相矛盾的掩饰行为。运用以往的经验分析研判时容易发现案件中多种矛盾的现象,不便于案情的分析。
任何犯罪行为都会有犯罪地,犯罪地可以分为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激情杀人案件中往往很少出现犯罪预备地,而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则是同一地点。
美国犯罪学家Felson和Clarke提出的犯罪搜寻理论认为,每一个犯罪人会在个人活动的中心范畴(如家、学校、工作场所或娱乐场所)以及活动路径寻找合适的犯罪标的物,即使发现了路径以外的小路,犯罪者通常仍不会远离他们所熟悉的区域犯罪。[4]按照犯罪搜寻理论,犯罪地点是犯罪者活动的中心范畴或者熟悉的区域,但激情杀人案件中却包含不稳定因素。如2013年3月19日天门花店事件中,嫌疑人为花店老板,被害人为顾客,犯罪地在花店二楼,两人因为赔偿问题产生争执,导致杀人案件,犯罪地是嫌疑人所经营的花店,为嫌疑人活动的中心范畴,符合犯罪搜寻理论中对于犯罪地的界定。但在2017年2月18日武汉火车站面馆事件中,被害人为面馆老板,嫌疑人为流动人口,两人因为一碗面的价格争议,激化矛盾,酿成惨剧,犯罪地是被害人所拥有的面馆,为被害人的地盘,是犯罪人完全不熟悉的区域。又如,在药家鑫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车祸前并不与受害人相识,事发地点也是正位于车祸现场。可见,在类似的激情杀人案件中,犯罪地的选择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
在不同的地理环境中,犯罪行为也会呈现出与其自身相适应的特点,犯罪行为中所使用的工具、尸体的处理、现场的伪装和清理,都会“因地制宜”,可以说这是激情型犯罪的行为地理规律。由于人口、资源、经济、宗教、民族、地缘因素等人文地理环境的诸多不同,不同地域不同社会情况,所产生出的激情杀人现场具有不同的特征。在嫌疑人活动的中心范畴及熟悉区域的犯罪现场,往往会进行尸体处理,如抛尸埋尸,或溶解肢解尸体,同时也会对犯罪现场进行处理;但犯罪地为被害人生活区域或者与双方均无交集区域,现场往往保持案发时原始现场,或仅仅只有简单的掩饰,尸体甚至不会进行掩埋,嫌疑人一般选择逃离现场,不进行现场的处理。
激情杀人案件中现场的特征为简单伪装或者不伪装,部分现场为原始现场,经过处理的现场也呈现出掩饰拙劣和自相矛盾、有多余掩饰行为的特征。这是由于案件的非预谋性,嫌疑人没有事先准备过清理现场和清理现场的工具,只能是就地取材或直接逃离现场;案件发生的突然性,在情急之下嫌疑人无法冷静的作出判断和决策,侦查人员可以很顺利的对现场进行勘查和还原。
在对激情杀人案件现场的选择和案件现场的特征有了初步的了解之后,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和研判,才能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还原,对案件进行侦破工作。
对于案件进行分析时,首要工作就是现场勘察。激情杀人案件的犯罪现场勘查,与其他案件的现场勘查相比既有相同又有不同,两者的目的都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但在具体运用上,激情杀人案件正由于现场的随机性和偶然性,案发的突然性,现场留有大量的原始证据,现场的勘查工作中获取的有效信息量巨大。与此同时,受犯罪嫌疑人案发后心态的影响,现场也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处理,这些处理,往往是在情急之下所进行的,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急中生智”,这些处理一般是草率的,现场的矛盾和人为痕迹也是大量存在的。
但正是由于如此巨大的信息量,在案件分析研判时,却容易走向误区。任何案件的现场在搜集和处理这些信息的时候要将案件现场的整体分为各个部分,并分部分进行研判工作。通过对案件现场的各个部分独立分析加以联系,细致地寻找现场留下的信息,并转换为证据形成一条模糊的证据链。激情杀人的动机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仇杀、财杀和情杀,并不是每一条信息都与案件的作案过程有关,现场留下的信息里,有很多是犯罪嫌疑人的“多余动作”,这种“多余动作”的多少也和犯罪嫌疑人的自身心理素质有关。因此激情杀人案件的现场研判工作会比一般案件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更多。
[1]孙青.激情杀人行为的刑法分析[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
[2]侯雅楠.激情杀人犯罪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4.
[3]黄蓉.论激情杀人的司法认定及处罚原则[D].烟台:烟台大学,2013.
[4]艾明.论日常活动理论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4,(1).
D917.2
A
1672-6405(2017)04-0037-03
段水莲(1983-),女,湖南耒阳人,硕士,湖南警察学院管理系心理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犯罪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研究。文 凯(1995-),男,湖南长沙县人,湖南省湘潭市巡特警支队特警。
2017-09-06
本文为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恋爱暴力——基于大学生的量化研究”(13YBA124)、湖南省大学生心理健康基地课题“大学生恋爱暴力心理干预对策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张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