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艳飞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信息化时代盗抢骗案件串并策略研究
雷艳飞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三打击一整治”专项斗争行动的背景下,作为传统的盗抢骗犯罪重新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也成为公安机关着力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而串并案件作为打击盗抢骗犯罪的有力手段之一,在新的时期面临许多挑战,所以有必要重新梳理串并在侦破盗抢骗案件中的作用,丰富串并方法,为打击盗窃犯罪提供手段支撑。
盗抢骗案件;串并案件;串并策略
信息化时代盗抢骗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无论作案主体、作案时间,作案方式、受害人选择、作案工具、作案范围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跳跃作案、流窜作案、连续作案成为常态。而串并案件是打击盗抢骗犯罪的常规手段,在应对系列盗窃犯罪、累犯、惯犯、职业犯等方面有其特有的作用。但在进入信息时代,通过串并案件侦破疑难盗窃案件困难重重。首先是由于通信技术的发达和交通工具的便捷,使行为人短时间内作案成为可能。其次虚拟犯罪现场的增多、传统的痕迹、物证提取困难、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技能的提升、侦查思维的限制等等都使串并案件受到前所未有的阻力。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在“金盾工程”实施的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快公安信息化建设,努力开创公安信息化工作新局面,有必要用新的理论、思维和技术丰富传统串并案件手段,使之在信息时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犯罪现场(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积极的作为或不作为达到犯罪目的的区域或场所。根据物质交换原理可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会将证明其个人的身份信息映像遗留在现场,如指纹、足迹、血迹、附着DNA信息的生物检材等,以及反映行为人作案动作、姿势、职业特征的攀爬痕迹,作案工具痕迹。在信息化时代,行为人还会在现场打电话,用QQ、微信、微博等聊天工具与共犯人、收赃人进行联系而在现场附近基站留下通信痕迹、电子物证。 惯犯还会在作案后打扫现场形成案后痕迹。这些痕迹物证通过传统的刑事技术手段可以获得。所以通过学术技术进行串并也是实战部门常用的串并方法。
作为刑侦工作支柱之一的图侦或者视频侦查近年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获取案件线索、发现嫌疑人的重要手段,在刑侦工作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把视频监控认为是人眼的延伸,可以替代人力实施时时监控,所以视频监控技术应用于公安工作所带来的效能是前所未有的。比如,临街商铺监控、网吧监控、小区监控、工厂监控、高速公路监控、治安卡口等都是获取视频监控的主要来源,如果在现场附近没有调取到有价值的视频监控,应该扩大调取范围,调取小街道的视频监控总能发现可疑线索(以视频监控正常使用为前提)。即使行为人选择没有监控的作案目标,但是在其来去路上总能发现其踪迹。在视频监控基本全覆盖的情况下使得获取案件线索更容易。比如网吧盗窃,网吧都安装有数个针对不同角度的监控,所以,即使行为人使用很隐蔽的手段趁失主注意力转移的情况下偷手机,也总能被监控所捕捉到。
20世纪90年代, 英美警察学者先后提出情报主导警务理论并付诸实施。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以及亚洲的日本也陆续推行了情报主导警务。情报主导警务战略逐步被世界各国所认识、接受。近年来,我国香港警方以及浙江、上海、南京等省市公安机关也已经成功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警情的情报主导警务工作新模式。而作为在刑事发案量绝大部分的盗抢骗案件,由于其自身的案件特点,实物现场的减少意味着虚拟现场的增加,所以注重案前、案中、案后的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是打击和预防此类案件的关键,也是串并案件的依据和线索来源。在实战中此类案件也是通过串并实现侦破目的。具体的情报流程如下图。
情报信息分级串并流程图[1]
通过现场勘查获取的痕迹物证是串并案件的主要依据,在实践中这些依据的发现率与提取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串并的可靠性(包括模糊串并),特别是在新时期,侦查主体、侦查对象、侦查思维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现场勘查的效果反而会影响串并案件效果。所以有必要就不同制约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1.现场勘查主体的制约。现场勘查人员不足。刑侦工作主要在基层,应该警力下沉,保障刑侦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在当前,大多数基层侦查部门刑事技术人员数量不足,特别是深圳、东莞、佛山等发达地区,刑事案件发案率高,刑警的工作量远远超过其他地区,往往一个技术人员每天出三四个现场,在这样高强度状态下工作,现场勘查质量很难得到保证,有的技术人员既要提取痕迹物证照相录相,还要进行现场记录、绘图、分析案情等工作。即使技术人员量上充足,但是在质上是不足的,有的技术人员没有经过技术培训,而只是经历过几个现场,就成为所谓的技术人员,这样的技术力量难以达到现场勘查的要求。对现场勘查人员的要求不只是量上的要求,更是技术的、质的要求,应该是质量兼备。
2.现场勘查对象的变化。狭义的现场勘查的对象仅指行为的结果现场,此处的现场应作扩大解释,既包括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也包括行为人的反侦查技能。
(1)犯罪现场内涵、外延的延展。在信息化时代,犯罪现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变化,虚拟现场的增多对传统现场勘查方法和思维产生新的挑战。所谓虚拟犯罪现场就是指在非接触犯罪中,行为人通过网络资源进行犯罪而在移动设备上遗留的电子痕迹物证、通信信息、交易信息。电子证据与传统痕迹物证无论是存在载体或是存在方式都有显著不同,这种不同又决定了其采集方式的不同。如果只注重传统的现场勘查而忽视虚拟现场的勘查,对许多新型案件的串并依据就会减少,会影响串并的效能进而影响案件的侦破。特别是在电信诈骗案件高发的时期,如果不对虚拟现场进行研究就有放纵犯罪的嫌疑,不仅使侦查的打击效能减弱,预防犯罪的效能也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国民对公权力的信任。所以信息化时代的现场勘查要特别注重虚拟现场的发现与研究。
(2)行为人反侦查技能的提升。所谓反侦查行为,是指作案人为掩盖其作案行为和为逃避法律制裁,针对制裁行为实施的对抗行为的总和。作案人避利趋害的心理层次如下图所示。
作案人避利趋害心理的三个层次[2]
犯罪现场勘查是对行为前环境秩序与事物状态的一种复原,当存在作案人反侦查行为的情况下,必须对作案人犯中行为与犯后行为进行剥离,从表象和实质上对其连续行为进行逐个剖析。虽然从整体上看二者集合于作案人一身,但反应作案人的行为特征和心理特征的不同对串并案件的依据和作用就不同。在信息化背景下,行为人利用新的作案手段进行犯罪行为也利用新的技术进行掩盖其犯罪行为。例如,随着视频侦查技术的广泛应用,犯罪嫌疑人针对视频侦查技术也采取了相应的反侦查手段,采取蒙面、戴手套、头罩、变换服装、变换车辆号牌、携带对讲机作案等手段来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此时的视频侦查在如何比对认定犯罪嫌疑人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所以加强对作案人的反侦查行为的研究,就是获得更多案件信息和作案人信息,基于获取的信息进行作案人刻画与串并将大大提高侦查效能。
3.现场勘查思维的制约。广义的侦查思维包括现场勘查思维,包括存储在勘查人员内心的现场勘查循序、勘查重点、勘查范围等。
移动互联网,顾名思义,就是将移动通信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它集互联网技术、平台、商业模式和应用与移动通信技术为一体,是一种新型网络技术。移动互联网所依靠的主要数据传输方式是移动无线通信,它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终端、软件和应用。较之于传统的有线互联网,其主要的不同点在于移动互联网的终端以及接入网络具有很大的独特性。目前,国内外许多学者及科研机构都认为,未来移动互联网领域将会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其市场价值将不断扩大。然而,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随之带来了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1)重视中心现场忽视外围现场。不可否认,中心现场留有大量的痕迹物证,也是现场勘查的重点,应该倾注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研究中心现场,但是从中心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对案情有所帮助,或者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所以外围现场的痕迹物证,如抛尸现场的物证同样对破案起到重要作用。通过对尸体检验确定作案工具进行串并、通过行为人的犯罪心理进行串并、通过作案手法进行串并等都存在利用价值。所以对外围现场的忽视有时是案件陷入僵局的原因之一,也是影响串并效益的障碍之一。在对中心现场进行勘查时也并不能确保毫无遗漏,这取决于现场的附随情况、勘验人员的技术、思维等,所以在不能保证对中心现场进行完美勘查时对外围现场的勘查就更加重要。
(2)重视传统证据忽视新型证据。传统的痕迹物证在串并案件中是重要的串并依据,如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特殊痕迹。但是在信息化时代证据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样态,如电子物证、心理痕迹等。如果固守传统痕迹物证而没有认识到新型物证的发展同样会制约串并案件的成效。在作案前、作案中、作案后行为人都会打电话、发短信等,所以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提取并进行串并在实战中应广泛应用,忽视新型证据的存在既是没有生活经验的表现也是对侦查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的表现。在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现场存在的电子信息、快递信息、订餐信息、车票信息同样是串并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当今大范围跨地区流窜作案、惯犯、累犯反侦查能力提升的背景下,对新型信息的研究就能更好地破大案、更快地破小案。通过这些信息进行案件串并更能提升侦查效益。
视频监控大面积覆盖为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便利。在实战中通过视频获得侦查线索、查找嫌疑人成为了主要途径。但是视频监控覆盖率高并不等于视频监控画面质量高,也并不等于所有的视频都能为侦查所用。在使用视频监控辅助串并的初级阶段,视频的提取率、视频智能化处理就成为了阻碍其效益最大化的障碍。
视频监控提取率低主要包括高质量的视频提取率低和有用的视频监控调取率低。
1.高质量的视频提取率低。主要由于视频侦查队伍建设不足。视频侦查工作总体来说对侦查人员的技术能力要求较高,办案民警不仅懂侦查还要懂视频调取、视频图像处理技术。所以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调取视频的质量,包括在调取某个时间段的视频、某个角度的视频等,所以较其他侦查手段专业化程度要求更高。从实战部门警力配置的情况来看,以G省D市为例,技术大队包括文检、法医、足迹、视侦等等技术人员,按照一个大队的人员配置来看,市局技术大队专门从事视侦的人员也从事其他技术工作,所以专职的视侦人员不足七人,另外从分局视频侦查队伍建设的现状来看,几乎不配专职的视侦人员,谁负责某宗案子谁就负责视频调取工作,况且基层本来警力就不足,不可能侦查人员只负责一起案件,调取视频的质量就不敢保证。另外,除了高速公路视频监控、治安卡口,公安机关安装的监控系统能保证视频质量外,临街店铺监控、网吧监控、小区监控、工厂监控由于系统标准不统一,分辨率的差异导致视频质量较差。
2.有用的视频监控调取率低。以G省D市为例,由于串并权限的原因,各分局只能对发生在自己辖区内的案件进行串并,涉及其他分局的案件就需要市局盗抢专班负责串并。各分局将发生的案件信息录入警务综合平台并上传案件相关的视频,从最终的上传数与发案数来看,上传率不超过50%,就上传的视频的价值来看,不少分局上传的视频没有任何串并价值,纯粹是为了完成上传任务,实践中侦查人员调取的视频监控图像经常存在无录像、取流失败、模糊遮挡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后续的侦查分析工作,即使进行模糊串并也达不到对视频质量的要求。目前,很多省市都组建了合成侦查指挥中心,其中有专职图侦民警但是大多数地方都没有理解合成作战的内涵,只是单纯地为了合成而合成,所以看似各警种协同作战,但是没有达到1+1>2的目的。
1.视频资源整合能力欠缺,网格化处理水平低。当前,视频监控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城管、交通等部门安装的监控设备;二是公安自建的社会面治安监控系统,比如治安卡口;三是社会单位向街面延伸或内部自建的安防监控系统。这些监控设施一般都是自行安装,没有统一的安装标准,没有统一的维护,都是自行管理。格式、标准、传输模式的多样,给视频串并带来极大不便。比如,上衣颜色在不同分辨率的视频画面会呈现不同的颜色,虽然能根据衣服的款式或其他标识进行串并,但是也丧失了一次通过衣服颜色这种更为直观的串并案件的机会。这些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尚未能有效整合在一起,未能建立统一的安装和维护标准,这就给各个视频资源的衔接利用带来困难。社会视频资源未能与刑侦工作资源有效整合,未能实现与交警、交通、城管等建立的监控资源共享的最大化就会为串并案件带来不便。
首先情报信息研判针对性不强。当前的情报信息研判仍停留在数据分析上,对案件进行简单分析、整合以及对静态情报信息资料的存储,尚不符合信息化的要求,不能做到围绕案件、重点地域、重点人员、重点时段、重要工具及时进行分析研判,不能做到案前、案中、案后分析串并。一方面,当前盗抢骗犯罪的流窜性、团伙性特征越来越突出,跳跃作案、流窜作案、连续作案打防难度增加;另一方面,动态性、阶段性和专项情报研判不够,难以为制定宏观串并策略提供有力的支撑,情报信息研判仅停留在表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工作从理念到实践的转变。其次,情报信息研判专业化建设滞后。情报信息研判人员能力不足,导致分析研判预警和指令不能切中要害,没有深度,时效性不强,无法指导盗抢骗案件的串并。
严格落实“一长四必”,提高现场勘查质量。2013年10月10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启动刑侦情报实战研判工作会议”,提出了“统一组织、现场勘查、情报研判、侦查经营、整体移诉”的打击犯罪新机制,并对现场勘查工作提出建立“一长四必”新勘查机制。“一长四必”中“一长”是指县市区公安局长对现场勘查工作负总责,统筹解决现场勘查队伍人员、经费保障、装备配备、专业培训等问题,确保达到“四必”的要求。“四必”是指全部刑事案件实行“必勘、必采、必录、必比”。[3]
将“一长四必”严格落实到盗抢骗案件的现场勘查中,就要求侦查、技术人员对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电子信息进行收集、分类、研判,为串并案件提供依据支撑。“必勘”就是对能证明与作案人违法行为有关的信息进行发现、提取(指纹、足迹、DNA生物检材及电子信息、监控图像等物证和电子物证、视频、基站信息),包括实物现场和虚拟现场。“必采”就是对现场所有的痕迹物证进行提取,不能遗漏和破坏。既包括实物证据和电子证据,也包括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必录”就是将现场勘查的信息录入办案系统(警务综合平台)。但必须统一标准,如果标准不统一,模糊串并也难以实现。“必比”就是将现场勘查信息进行逐级碰撞,进行串并案件。按照“一长四必”要求,在实现入室盗窃等盗抢案件现场勘查全覆盖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率、关联率和比中串并数。
视频侦查是依靠视频网络技术、图像处理技术与刑事侦查工作相结合的侦查手段。通过视频进行串并和信息研判是侦破当前盗抢骗案件的有力手段之一。将电子围栏、wifi热点等信息与视频监控、交通电子警察、治安卡口等“五网合一”,实现“车过留牌、人过留像、机过留号”,为视频侦查提供海量数据信息,进而利用“人像比对”、车辆特征识别系统等技术有效地发现、跟踪、锁定犯罪嫌疑人和嫌疑车辆。如广东省公安厅与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研发的“VCS视频摘要比对器”、美国“识慧”模糊图像处理系统等,这些科学技术软件的产生对于提高视频串并效率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1.运用人像比对进行串并案件。人脸识别技术是指给定一静止或动态图像,利用已有的人脸数据库来比对、确认图像中的一个或多个人的技术。在监控条件好的现场往往有海量数据信息,如果运用人力去发现和比对将会影响串并的效益,所以运用智能化的人像比对,将其他作案条件相似度较高的案件进行比对达到快侦快破的目的,人像比对或人脸动态识别系统的原理,往往有海量的视频资料需要提取、分析和处理。所以,运用人脸识别系统串并效果更佳。比如,隐马尔科夫模型就被应用到动态人脸识别中,其过程为图像源的获取、图像的提取、建立视频序列,需要进行预处理(模糊性、相关性)、训练与识别等,即预处理—相关性处理—观察序列概率分布计算—采用隐马尔科夫模型识别。预处理是指用隐马尔科夫模型定位、归一。其方法如下图。
用隐马尔科夫模型进行人脸识别的过程与方法[4]
在实战中也有成功运用人像脸识别系统的案例。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地铁)分局,已经在沈阳地铁站等主要站区启用人脸识别系统,在短短13天内,地铁警方就抓到3名逃犯,这是警方首次运用智能人脸识别系统抓人。通过数据资料库比对,只要与在逃嫌犯相似度高达83%,系统会自动报警,过程只需1秒钟,准确率达90%以上,10天内仅有2到3次误报。从5月20日人脸识别系统安装并启用以来,一名疑似逃犯5月22日在一个地铁站口附近出现,人脸识别系统立即发出报警,民警立即截获李姓犯嫌,审查过后,确定为涉嫌诈骗罪的逃犯,在2013年于大东区诈骗223万元。[5]人脸跟踪与识别系统运作流程如下图。
人脸跟踪与识别系统结构框图 [6]
2.运用车辆特征识别系统进行串并。车辆特征识别系统主要运用于智能交通系统,如高速公路收费以及车辆动态监测,该系统也是基于图像处理技术的发展得以应用。在车辆检测中,通常先使用摄像头和视频采集卡来采集AVI视频流,图像采集卡接收到视频图像信号后,通过采样和量化将其二值化,实时显示并逐帧将图像存入计算机内存中。然后通过对这些图像的分析与处理,提取出车辆的车型特征,即车辆的长度和高度数据,由此判断出检测车辆的车型。通过对车辆检测程序过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算法:判定车辆存在与该车辆车型特征提取算法——弹性松弛袋算法。[7]细分特征识别可识别抓拍车辆特征,车款,车辆颜色,车牌,年检标,遮阳板,纸巾盒,挂件,摆件,安全带。当前盗抢骗案件的特点之一就是流窜作案、异地连续作案,所以作案人驾车或打出租车、网络约车寻找作案目标、跟踪被害人等情况十分普遍,及时作案人使用套牌车辆作案,但是嫌疑车辆的其他的基本特征仍然不变。运用这些特征的关联性进行串并案件是较为快捷的串并途径。2014年,G省D市破获的一起盗窃保险柜案就是通过视频设备高性能的分辨率比对发现了嫌疑车辆的特征,从而锁定嫌疑车辆,打掉一个盗窃团伙。
1.大侦查格局搭建合成作战信息研判平台。实现“大侦查”有两个整合。一是整合侦查,二是整合侦查办案部门。将网络监察部门涉及的侦查技术、技术侦查部门涉及的侦査技术、刑事侦查部门涉及的侦査技术统统并入大部门的侦查机构。在大侦查格局下,可以改变“金字塔型”的逐级审批管理方式实行扁平化的指挥机制,确保实战信息能够及时汇总,指挥信令能有效传达,从而改变目前侦查作战区域警力不足且分散运行及主要警种孤立作战的状况。同时,也能有效打破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扭转侦查工作缺少情报信息引导的被动局面,还有利于落实办案责任,合理实施奖惩。[8]注重情报研判平台以及刑事技术信息应用平台的建设,建立刑侦情报信息研判串并专班,运用“云+网上作战平台”,着力整合刑侦、技侦、网警、情报等信息资源,切实提高盗抢骗案件合成研判串并水平。
2.提高情报信息研判串并水平。一是分级研判串并。案件发生后,首先由办案部门进行案情分析,初步研判,在权力和管辖范围内进行初次串并。二是集中研判串并。下级办案部门将重大案件和没有破获的盗抢骗案件上报上级刑侦部门,再由上级部门集中研判串并。三是时时研判串并。针对疑难案件要树立时时串并的观念,特别是当前运用Y-STR技术破获一些重大疑难案件,都是通过串并得以告破。
[1]欧三任.情报主导侦查视角下侦查情报运行机制的重构[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07,(3):46-49.
[2]刘品新.论反侦查行为的形成根源[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4):35-38.
[3]庞浩,刘赟.“一长四必”现场勘查机制探究—以广西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为例[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8(3):21-26.
[4]肖军.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安领域内的应用研究[J].计算机科学,2016,43(S2):127-132.
[5]http://news.163.com/17/0602/14/CLUB7N570 001875P.html.
[6]凌昕,亓妍妍.视频监控视角下的人脸跟踪与识别系统[J].数字通信世界,2017,(2).
[7]黄磊.基于车型特征提取的车辆检测程序的实现[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6,(8):173-174.
[8]李双其.再论公安侦查机制改革[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3):54-60.
D918.1
A
1672-6405(2017)04-0031-06
雷艳飞(1989-),男,河南开封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5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2017-10-09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信息化背景下侦查行为规范化研究”(2017JKF036)。
张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