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菁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8)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探索
李雪菁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8)
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因此,系统地探索构建法学实践教学,为法治中国梦实现提供了人才保障。但是,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现存一些问题,需要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完善实践课程建设及改善实践教学条件,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进实践教学考核与评价机制,有效利用实践教学方法与手段。
应用型人才;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
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独立学院是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应用型人才是指能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实务问题的专门人才。法学实践教学,即以培养法学人才为目标的各种实践教学活动的总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旨在使学生通过实践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并培养相关技能。我国经历了卓越、精英等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而法学普通教育仍为多数,有的重研究型,有的重理论型人才培养。独立学院特殊性及社会需求端决定了其走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之路,应更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开展实践教学。目前法学社会需求端方向包括:立法工作类(如各级人大与政府法制部门从业者)、司法实务类(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类、法律服务类(如法律援助、非诉服务、企事业法务人员、社区法律服务)、法学教育与研究类。还包括:中国—东盟自贸区、泛北部湾经济区、一带一路、民族地区法学从业者。虽岗位不同,但所要求的知识与能力基础有共通处,即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基本素养(如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职业认同与信仰、法学思维方式、身心健康)、基本技能(如外语、计算机、文字及口头表达、沟通协调能力)、专业技能(如诉讼、非诉、辩护、代理、调解、仲裁能力)、特别素质(如通晓东南亚语言及法律、熟悉民族法)。
由于独立学院兴起历史较短,故很多方面需借鉴所在母体高校经验,有的直接照搬母体高校做法,而母体高校往往遵循国家统一本科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有些仍以教师、教材、课堂为中心。有的独立学院法学培养目标为应付司法与公务员等考试,只注重专业知识记忆,忽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的与高职高专、研究生、博士等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相同,难以凸显独立学院培养法学人才特有竞争力,独立学院也难以适用,致学生理论功底不精深,实践能力也较低,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由于对实践教学不够重视,相关研究滞后,理论匮乏,实践教学体系缺乏科学指引与完整规划设计。例如,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应当具备哪些实践能力;通过哪些课程、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实践能力;实践教学过程如何把控;实践教学怎样进行质量监控与效果评价等,皆缺乏科学系统理论指导。各环节也未能理顺相互关系并科学融合成和谐体系,难以满足实践需要。
缺乏结合独立学院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吻合的实践课程设置。实践课教学缺乏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职业认同、信仰、法学思维、法学专业基本技能、专业技能、特殊实践技能培养等内容。具体包括:课程种类上,有的与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基础课、必修课一样;有的选修课只设置与国家司法考试密切相关课程;有的只根据已有师资研究方向设置课程。
课程间比例关系上,有的过于注重实践课时而忽略理论课时,有的实践选修课比例明显低于专业必修课。课程间时空关系上,需处理各实践课程时间设置的先后关系。例如,有的实践课注重法学专业多项技能综合运用,但放在大一开设,对于欠缺法学基础知识积累的新生而言,学生理解与掌握难度太大,教师也需花更多时间铺垫讲解,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故大学各年级在何阶段相应开展何实践课程,各课程间如何协调时间、参与人员等问题仍需解决。
课程内容上,有的未随着社会发展、法条修改而设计鲜活内容,有的内容出现重叠或中断。课程效果不显著,有些流于形式,仍然存在以理论为主,而实践为辅,学生参与率不高、积极主动性不够的状况。[1]
目前使用的大多为教育部国家级规划教材,虽内容系统涵盖学科基本理论,但缺乏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特点的教材,也难与学院办学特色、培养应用型人才标准相符。有的教材只有传统的一本纸质课本,而无配套参考材料、指导书、电子资源、练习库等,需要教师另花时间、精力自己丰富。有的教材不适合独立学院教学使用,因为太过理论与抽象,学生对此缺乏兴趣和耐心,难以理解教材内容。此外,关于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培养所需的信念、品德、思维、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创新创业能力、特殊技能等应用性、实践性教材与相关扩展性资料还欠缺。
独立学院教师学位大多是硕士,年龄结构大多为36-45岁,比例为20%,35岁以下比例为60%。直接从高校毕业就到高校任教,很多未经实务部门工作磨练,因此出现理论与实务脱节。有法学职业资格的教师虽有实践教学技能与经验,但上课时间与实务冲突,报酬过低,甚至无报酬,抑制了实践教学积极性。由于独立学院法学专职教师数量较少,大多依赖母体大学法学院的师资,故实践教师与学生的师资配置比例仍较低,影响了实践教学开展质量。跨学科复合型师资欠缺,难以开展特色课实践教学。现有教师职称考评机制,更侧重科研论文为评判标准,致教师缺乏实践教学动力。
实践课考核缺乏实践能力考核标准。考核题型如何设计、计分、统分,考试时间如何安排,地点在哪,考试方式如何,实施过程有无详细计划、步骤,期中、期末检查如何开展,实践考核占分比重为多少,如何才能保证考试客观、真实、公平、透明、规范等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否则不利于学生灵活思辨能力、实务能力锻炼,有的只为期考而突击学习。评价一般采取听课与进修方式,即专家、学院督导或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定期听课,并课后给出改进建议,也有学生评教和教务管理人员监督。支持与鼓励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及提升学历。但教师职称考评机制缺乏实践教学量化的科学评价制,仍侧重科研评价,故影响了教师实践教学积极主动性。如何通过评价帮助教师找出不足以更好改进实践教学,也需进一步解决。
教学手段单一,有的视频选择、多媒体课件制作与实践教学内容结合不够紧密。网络教学环境建设有成效但提升缓慢。有的因经费或技术限制,未将网络教学环境建设完善。理论教学法存在简单照本宣科问题。案例教学法中将举例视同案例教学,案件选择、剖析、讨论、归纳、总结等仍存不足,如有些案件晦涩难懂,涉及基础原理争议太大,易让学生产生畏难抵触情绪。情境教学法缺乏周密计划与实施,致课堂秩序混乱、目标不清,难达效果。模拟法庭按事先编好剧本让学生扮演角色,失去了其自身实践目的和意义。抗辩教学法,某些教师缺乏实务经验,故难运用自如,学生也缺乏有效指导,难以培养学生各项基本与专业技能。多局限于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共建实践基地,开展法院旁听,毕业实习。由于这些实践基地一般有人数限制,故采取集中与分散实习方式。分散实习由学生自行安排,因此有的分散实习流于形式。在实习时间、内容、评价、监管、安全保障等方面仍不完善,如有的实习内容只是负责打印、装订卷宗,难以参与实际案件处理。教学方法还需进一步多样化,与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结合,增强创新创业性、特色性。
可围绕独立学院自身特点与定位、办学特色与优势,以法学专业实务需求端为导向,培养学生法学专业综合实践能力,包括:扎实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基本素养(如政治思想觉悟高、优良职业道德、职业认同与信仰强、良好法学思维方式、身心健康)、基本技能(如有一定程度外语、计算机水平、良好文字及口头表达、沟通协调能力)、专业技能(如有良好诉讼、非诉、辩护、代理、调解、仲裁能力)、特别素质(如通晓东南亚语言及法律、熟悉民族法、地方风俗),与实务岗位人员共商,以此来确定适合自身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满足社会需求。[2]如学生多在基层就业,人才培养定位可为培养基层实务应用型法学人才,有的可为东盟法学人才、民族法学人才。将实践教学纳入人才培养计划中,树立全程实践教学理念,推动相关实务与理论研究。形成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包括:实践教学计划、管理、课程、教学内容、教材编写、实践方式、教学方法、主体参与、师资培养、教学信息反馈、评估、奖惩措施、考评机制等多方面,实现有机融合,以引领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如根据不同实践教学方法特点,安排不同实践课程,注意各课程间关联性,避免重复,提高效率。为提高实践教学资源利用率,可依据各年级学生需求与实践教学基地特点,分层制定实践教学计划。例如,大一安排到实务部门旁听、参观,提高其专业兴趣,形成良好职业认同与信仰;大二虽已有一定理论基础但不精深,可到实务部门见习以初步锻炼基本与专业技能;大三大四理论积淀较多,可进行复合实践能力训练。[3]
结合社会需求、独立学院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与生源情况进行实践课程设置。如,针对实务岗位需求端存在司法腐败、滥用权利增多现象,开设法学职业道德课。为提高学生职业认同与信仰,可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就业创业指导课。可按实践能力种类设置实践课程。根据专业技能需求设置物证技术学、证据调查学、司法文书写作、各核心课案例分析、诊所式法律教育、立法实验课、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法庭辩论、法学经典著作阅读等。根据特别素质需求设置东盟国家民商法、经贸法、一带一路各国法律知识、英美法法律思维与写作、东南亚法律英语、民族法律类课程、地方法律史、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类课程。可根据专业资格考试,开设司法考试、读研、留学、公务员考试指导等课。可按专业课理论法学、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刑事法、经济法、国际法拓展创新各关联实践课程。通过突出优势、特色,提高实践能力与社会竞争力。基础理论学习是基础,因此不能忽视。可适时增加实践课时、所占比例以促进理论与实践课有机结合。根据各实践课程特点、学生学习规律,处理课程设置的先后逻辑关系,做好课程总体规划,从浅入深、循序渐进开设。注意协调实践课程与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时间冲突。课程内容需突出重点、难点,结合实践能力培养目标,注重内在联系性设计,从学生特点与需求出发,将复杂内容条理化,枯燥内容生动化,难解内容通俗易懂化,提高学生参与率与积极主动性。关注社会动态变化设计鲜活内容,避免出现重叠或中断。
教材使用与建设应凸显特色。教材内容应把握实践教学重点、难点,语言通俗易懂,条理清晰,提高学生自主学习性、学习兴趣,增强学习信心,教师及时对学生进行引导、肯定。教师可发挥主观能动性,丰富教材配套内容、拓展内容收集,或主动结合独立学院实践教学需要编写教材。有的特色教材与资料需通过田野调查获取,有的需通过地方图书馆、档案馆查阅获取,有的需亲自走访有关部门获取。将教师科研和实践调查结合,促进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有机融合。独立学院自身可加强实践教学设备、设施、场所建设,同时可利用母体高校或其他高校已有实践教学条件开展教学活动,实现资源共享。与独立学院党团组织密切联系,可建立法律协会、辩论协会、法律文书写作协会等,与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结合开展法学实践活动。提升网络教学环境条件,有关部门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应给予支持。运用网络便捷、生动等优势,使教学环境整体得以提升,为实践教学奠定基础。
优化教学队伍整体结构,不断提升教师学历、社会阅历、实务能力、学术与教学水平、特色教学素养,通过与实务部门交换挂职或互聘等方式提升实务水平。开展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以独立学院内聘法学专职教师为主,以其他内聘教师、母体大学法学师资、兼职实务专家、企事业单位人员为辅,解决专业师资、辅导实验教师、学生配置比例较低问题。加大教师培养力度,坚持听课与进修制度,鼓励教师多参与学术会议,多参与实务活动,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建立“传、帮、带”校内培养制度,派送教师参加专业培训,使教师能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将学生、督导、司法实务部门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共建科学实践教学评价机制。
课程考核更科学化,请实务岗位人员(如校、企业、行业、研究机构)共同参与,制定客观、明细、可操作性的实践能力考核计划、标准与评价体系。加大主观论述、案例分析题比重,着重激发学生的法学灵活思辨能力、实际处理案件能力。侧重职业道德、法学思维、信仰、文字及口头表达、沟通协调能力、专业技能、特殊实践技能考核,笔试、口试、特定情境考核结合。提高平时成绩比重,或增设实践课成绩,注重学生参与实践过程评价,可相应折抵学分。通过考核也能使教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作出适当调整,促进今后进一步完善。由于实践教学需花费教师更多时间、精力、经验等,有的实践教学还处于摸索阶段,困难重重,因此,应尊重各教学者独特教学风格,科学制定教学评价标准体系。注重实践教学前期准备、进行过程中、实际效果评价。评价指标可围绕这些方面设计:实践教学的策划与设计体现培养目标、切合实际;教学内容符合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要求;教学突出专业特色、课程特色;教学氛围和教学效果良好。改革现有教师职称评定制度,给开展实践教学教师政策倾斜,允许折抵一定科研工作量,或享有适当优先权,以调动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积极性。
关键在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参与性,有效利用各种实践教学方法与手段,培养实践能力。摈弃单向灌输式教学理念,加强师生、校内外理论与实务部门有效互动式教学。有效利用多媒体、网络等手段,可探索微课、翻转课堂运用。案例教学法中应区分简单举例与理论解释,包括前期准备、案例讨论及总结等,注重案件事先挑选,应选择时代性、针对性、典型、启发性、一定疑难性、地方性、特色性、真实性、新颖性、拓展性的案件,按案件难易、复杂程度分类帮助教学,锻炼了学生人际交往、语言表达、科学研究能力。
情境教学法,通过模拟体验实务岗位不同角色、思维等,锻炼学生理论分析与实际解决问题能力,包括:模拟法庭、模拟辩论等。应明确目标,加强周密计划与组织实施,需提高教师实务经验,才能更有效引导学生进行法学思维、基本、专业技能训练。法律诊所式教学,即学生模拟或真实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重在培养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围绕案件,采取提问、讨论、反馈等方式,提高语言表达、组织协调、临场应变、与他人合作能力等。
开放式教学法,即不仅局限于课堂实践教学中,还包括教学主体、环境、方式方法、就业开放等方面,以提高综合实践能力。教学主体不仅局限于师生间,可引进实务部门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人员、律师事务所、法律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人员到校内授课、讲座等。环境不仅局限在课堂上,可在课堂前、中、后,课外、校内外、国内外与第二课堂、学生社会实践三下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结合,也可到实务部门旁听、见习、实习等方式。就业不仅局限于公、检、法,也可以选择到企事业单位任职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到学校任教等。开放还可体现在不只局限于法学中,可与其他学科有效渗透以开展实践教学,如培养特别技能时,需将法学与外语、国际贸易、民族学、经济学等融合。
订单式教学,即根据社会需求岗位,进行针对性人才培养,使人才能更顺利就业,达到供需均衡。需根据不同岗位标准,制定不同或共通教学目标、大纲,编写对应教材及扩展性资料,确定各自考核、评价办法,效果检验等。此教学方法无疑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视角,值得进一步探讨。
[1]叶敏,万后芬.特色专业建设的背景及专业特色的凸显—以市场营销专业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2,(1):48.
[2]张红,张丽.贵州民族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探索[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190.
[3]蔡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探析[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6):217-218.
G640
A
1672-6405(2017)04-0073-04
李雪菁(1983-),女,广西桂林人,硕士,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学、宪法学研究。
2017-10-12
2017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一般项目B类“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17JGB496)研究成果之一;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第二批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课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项目(项目号:民大相院 [2016]27号)研究成果之一。
李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