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困境儿童”概念的内涵

2017-03-08 13:20杨智平郑坚铭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重病流浪监护

杨智平,郑坚铭

(海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口 570228)



试论“困境儿童”概念的内涵

杨智平,郑坚铭

(海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口 570228)

困境儿童是由于儿童自身或家庭原因,父母存在不能监护、不宜监护、无力监护、无心监护,并严重影响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或出现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又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外界难以干预、监护也难以转移,长期处在困境中的儿童。深入地理解和把握困境儿童概念的内涵,对困境儿童提供有效的福利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困境儿童;儿童监护;儿童权利

2013年6月,我国民政部为适应“适度普惠型”制度的有效施行,将儿童群体划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1]四个类别,并明确了“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的具体分类,且提出依类型按不同标准予以福利保障。2016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从困境儿童因家庭贫困、因自身残疾、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等原因的角度,划分了困境儿童的类别。*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6〕36号),新华网2016年6月16日上传,2016年12月15引用,网址为: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6/16/c_129068518.htm.笔者曾在另一篇文章中认为:“困境儿童在政府文件中的概念范畴已经趋向成熟,类型界定也日趋完善。但是,目前无论学界还是政府部门还没有从困境儿童内涵的角度给出统一的权威定义。”[2]因此,需要深入地理解和把握困境儿童概念的内涵,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对于依照不同类型提供有效的福利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一、 困境儿童概念研究状况

(一)政府文件的阐述

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中,将困境儿童分为3类;将困境家庭儿童分为4类。*参见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06号),上传于2013年6月26日,引用于2016年12月15日,网址为: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flhshsw/201306/20130600477966.shtml.困境儿童与困境家庭儿童的区别,在于困境的原因不同。困境儿童指的是儿童重病、残疾和流浪的儿童。他们的困境是因自身的问题引起的,通常有两种表现:一是重病、残疾、流浪给儿童身心带来痛苦;二是重病或者残疾耗费家庭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而引起家庭的经济困难,父母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保障,甚至出现歧视而放弃治疗与遗弃,使他们处在困境之中。困境家庭儿童指的是由于家庭的原因引起儿童处于困境的群体。儿童自身可能是身心健康,他们的困境产生的原因不源于自身,而源于家庭。如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吸毒、监禁或其他原因导致父母不能够充分地履行自身的监护职责,导致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出现家庭暴力等问题。因此,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区别在于困境的原因不同,但最终都是影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笔者认为,这两种分类从儿童困境的原因做了区别,但它们具有共同的本质特征,因此可以将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统称为困境儿童,下文提到的困境儿童概念包含了困境家庭儿童的概念。

(二)学术界的研究

对于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的概念的相关研究不多。国外有关困境儿童的概念有:“vulnerable children”[3],“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4],“被诊断有心理疾病,学习障碍,认知功能障碍,难以治愈的疾病、在家上学,住院治疗,以及所有的由于虐待或者忽视而需要特殊的儿童救助体系给予救助的群体”[5]。国内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传统存在和政府普遍认可的困境儿童包括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流浪儿童、贫困儿童、艾滋病孤儿及服刑人员子女。”[6]满小欧等从三个层面对困境儿童的概念进行了认定。*参见满小欧、王作宝《从“传统福利”到“积极福利”:我国困境儿童家庭支持福利体系构建研究》,载《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第173-178页。此外,与此相关的是关于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外出务工而把孩子交由他人代为监护或未委托他人监护独自居住的留守儿童受照顾权的讨论[7],也涉及到儿童困境的问题。

目前对于困境儿童的认定及各群体的分类来看,均存在许多不足。为此,笔者通过对各群体的实际生存状况研究,概括出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的共性,力求从本质上给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做一个准确的界定,并准确区分各群体的界限,为理论研究及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二、 困境儿童概念的分析

“困境”(difficult),是指“困难的处境,泛指进退两难的情况。无论采取何做法都无法改变其困难处境”[8]。按照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因此,“困境儿童”指的是处在困难处境中的儿童,处于进退两难境地中的儿童。这种“困境”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存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监护、不宜监护、无力监护和无心监护

1.不能监护。主要是指父母客观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父母在服刑或强制戒毒期间,就是“不能监护”。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中的小萱萱的父母因诈骗双双入狱*参见央视网,《今日说法》“小撒探会:爸爸妈妈去哪了”,上传于2014年3月6日,引用于2016年9月20日,网址为:http://news.cntv.cn/2014/3/06/VIDE1394085784172800.shtml.,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就属于不能监护的范畴。

2.不宜监护。如南京吸毒的母亲饿死两名女童的案例。*参见新浪网《南京吸毒母亲饿死两女儿被判无期》,上传于2013年9月19日,引用于2016年9月20日,网址为:http://news.sina.com.cn/0//2013-09-19/081928254363.shtml.虽然这位母亲未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是长期疏于对两个孩子的照顾,并导致两个小孩被饿死,其实就是父母没有心思监护子女,这就是不宜监护的情形。在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改嫁或者困境家庭儿童群体中,通常存在继父母长期对继子女的家庭暴力、虐待等问题,如果产生严重后果,该儿童不适宜在此家庭中生活,这也属于不适宜监护的情形。

3.无力监护。无力指人力或者财力不允许而造成父母难以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保证子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情形,可分为“有心无力”和“无心无力”的情形。“有心无力”是指父母虽然想监护子女,但是因为自身重度残疾或者其他原因难以自理,如果再加上极度贫困,往往想照顾子女却无力给予足够的监护。另一种是“无心无力”的情形,即主观上不想履行监护职责,客观上也无能力履行的情形,如在重病儿童群体中,父母有了新的健康子女后往往会出现对于重病儿童歧视和疏于照顾,如曾有报道父母将患有精神病的儿童用铁链锁着豢养。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改嫁或者另娶的继父母对于儿童的歧视而无心照顾,加上经济困难造成的客观上又无力照顾,这就是典型的“无力”监护的情形。

4.无心监护。这部分群体往往表现为父母观念落后或者在重组家庭中,如残疾、重病儿童的父母如果有健康儿童后,往往表现为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和冷漠,导致儿童生存发展受影响。在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另娶、改嫁的家庭中,儿童往往因各种原因遭到继父母甚至亲生父母的歧视,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但这些家庭并没有严重的经济问题,父母也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却不愿意履行监护,即“无心监护”。

笔者认为,父母是否存在“不能监护、不宜监护、无力监护及无心监护”的情形是认定困境儿童的必要条件。父母不能够提供良好的监护是认定困境儿童的关键因素。

(二)儿童生存发展权受到影响是困境儿童的实质要件

民政部将7类群体归为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的范畴。但是,我们在判断一个儿童是否属于困境儿童的时候,不是机械性地将以上分类的群体都归为困境儿童群体,而应当把握儿童实际生存发展状况。可将儿童长期遭受了不人道的对待,以及以父母监护的缺失严重影响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作为判断标准。如一个双目失明儿童出生在一个富裕家庭中,父母给予了良好的医疗、关心和照顾,并使其在盲校接受教育,该儿童身心健康,乐观向上。如果将该儿童归为困境儿童,则不恰当。因为只有那些生存权、发展权得不到应有保障的儿童,才属于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的范畴。当然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困境儿童自身肯定也遭受常人不能体会的困苦,而其以后的发展应当归入社会的救助体系,如盲校本身就属于社会救助体系的一环。如果一定要将一个幸福成长的儿童认定为困境儿童未免过于机械,是犯了形而上学错误的。因此,困境儿童应以儿童生存权、发展权不得到应有的保障,作为认定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的实质要件。

(三)困境儿童缺失父母的监护,第三方又难以干预及转移监护权

困境儿童缺失父母的监护,其主要原因是问题难以发现、外界难以干预、监护权难以转移。

1.难以发现。按法律规定,监护人不仅要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权,但是当监护人没有很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自己侵害被监护人时,问题就很难被发现,当出现特别重大的问题才会引起外界的关注和干预。如在“三岁男童遭父亲女友殴打致肝脏破裂”中,涛涛长期遭受父亲同居女朋友的虐待,但是儿童的父亲,街坊邻居一直没有发现,后该儿童因肝脏破裂被送到医院后,医生发现问题严重才与公安机关报案,最后查明系父亲的同居女友所为。*参见新浪网《三岁男童遭父亲女友殴打致肝脏破裂》,上传于2014年6月11日,引用于2016年9月20日,网址为:http://news.sina.com.cn/s/2014-06-11/150130339352.shtml.可见,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外界却难以发觉。

2.难以干预。通常情况下,父母也都将子女的利益看得比自身还重,也希望给自己的孩子最好的保护。但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外界往往难以干预,一是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二是我国现行法律不完善,导致父母监护缺失外界又难以发现与干预。尽管我国民政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自理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参见民政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的意见》(民发〔2006〕52号),上传于2006年4月14日,引用于2016年12月15日,网址为: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1183981.htm.但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没有对父母监护缺失不能给予儿童生活保障,以及出现虐待等情况的规定。现有法律制度设计不完善,难以干预困境儿童家庭的事务。

3.监护权难以转移。我国的困境儿童存在着监护难以转移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父母一方主体的存在是影响监护权转移的主要原因。尽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在具体实施中却有较大难度。“一方面,由于父母与儿童的亲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父母在,其他个人或组织很难提出转移监护权。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无认定监护能力的相关规定,造成认定监护能力的标准不明,执行困难。”[2]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第二顺位的亲属只是承担一种道德责任,而且主要起临时监护的职责。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监护,但是却缺乏具体的执行的办法。

第二,困境儿童父母的监护能力随着刑满释放,戒毒期满,生活条件改善,重病治愈等就会发生变化。如等都会使得父母恢复正常的监护能力。因此,在寄养的家庭中,就会普遍觉得替他人养孩子,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子女养大成人,他的父母刑满释放后就要回孩子,那么从经济上、情感上都是难以接受的事实。所以困境儿童面临的问题有时比孤儿还难以解决了,因为孤儿如果能够进入一个幸福的家庭,那么困难就得到解决,但困境儿童的监护问题却显得更加复杂而难以解决。

第三,相关的监护转移法律制度执行力不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有关单位或人员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是以上条文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申请主体不明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中关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父母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但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社区和企业对于家庭的作用与影响明显减弱,不再适合作为监护的主体,《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更不明确,导致申请难,且现在的单位已很少干预家庭事务了。二是认定标准不明确。如《民法通则》有“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规定,但是却没有判定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标准。因此,监护权的转移很难进入法律程序,导致监护权转移很难实现。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困境儿童是指有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存在,但是由于儿童自身或家庭的原因导致父母产生不能监护、不宜监护、无力监护、无心监护的情形,并严重影响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或出现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又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外界难以干预、监护难以转移,长期处在困境中的儿童。

三、 困境儿童的分类分析及界定

目前,民政部将困境儿童分为三类,困境家庭儿童分为四类,但七个群体的儿童分类常常存在交错、互为因果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按照困境儿童的内涵,从总体上对这七个群体进行细分和界定,厘清他们之间的界限,把握各群体的特点,实现分类予以保障的目的。

(一)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是指生理功能、心理或精神状况异常或丧失,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日常生活自理、学习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儿童。但是将残疾儿童放在困境儿童的范畴里研究,笔者发现并非所有的残疾儿童都属于困境儿童的范畴,只有那些因家庭不能给予足够监护导致残疾儿童生存、发展权得不到应有保障的才属于困境儿童的范畴。

通常引起家庭不能给予足够保障原因的主要有残疾儿童家庭父母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父母观念落后对残疾儿童的漠视和歧视,特别是当家里有了健康儿童后,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健康儿童身上,导致残疾儿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出现家庭暴力、遗弃等其他更严重的问题。客观原因,主要是因为残疾儿童往往要花费巨大的医疗和康复费用,同时需要巨大的人力投入,通常会导致人力物力不足甚至家庭经济恶化,从而出现监护人无力监护的情形。

(二)重病儿童

目前,我国的文献没有对重病儿童的概念作明确的界定。通常认为,重大疾病是从我国社会保障医疗费用的角度定义的。那么是否所有的重病儿童都应归为困境儿童的范畴?笔者认为,如果重病儿童的家庭和社会给予了孩子足够的关注和保障,那么该重病儿童不应归入困境儿童的范畴。但必须承认,患重病的儿童,如艾滋病儿童,往往容易被社会排斥,难以融入正常的人际交往,也难以进行正常的教育。因此,即使有时家庭给予足够的关爱和帮助,但是儿童自身的痛苦和社会排斥也得不到解决,因为它已超出了家庭和社会所能解决的范畴。于是,不能将所有的重病儿童都归入困境儿童的范畴。所以,重病儿童只有在家庭、社会有能力解决困境,却因其他原因不能给予保障时,才应将此类重病儿童归入困境儿童的范畴。

(三)流浪儿童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流浪儿童是指18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离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9]国内有学者认为:“流浪儿童是一群没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生活无依无靠,在街头流浪的16周岁以下的儿童和少年。”[10]与家庭无联系的流浪儿童,通常不知道父母是谁,或者父母彻底放弃监护权,自身无法生存而流浪。这类儿童,笔者认为应归纳为孤儿的范畴而不属于困境儿童的范畴;另与家庭有联系的流浪儿童通常因家庭原因,如家庭贫困、父母吸毒、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等迫使儿童流浪。就儿童流浪的现象而言,流浪儿童可以归为困境儿童的范畴,而探寻流浪的根源却发现又属于困境家庭儿童的范畴。所以,我们对流浪儿童的界定存在很大的困难。笔者认为,在进行流浪儿童的救助时,我们不仅要解决流浪儿童的流浪问题,更要解决他们的家庭问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流浪的原因,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四)父母残疾或重病家庭的儿童

父母双方残疾或重病家庭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家庭。但父母重病和残疾的家庭的儿童并不必然是困境家庭儿童,因为只有重病或者残疾导致影响父母的监护能力不能给予儿童应有的保障时,这样的儿童才属于困境儿童的范畴。

(五)父母长期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

父母一方或者双方长期在押或强制戒毒,造成儿童的事实无人抚养,而又因父母不肯放弃监护权导致其监护权难以转移,可以认定为困境儿童。但是如果儿童已经成功的转移监护且生存发展权得到保障,那么就不应认定为困境儿童,如儿童的祖父母可以提供良好的监护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父母一方长期在押或强制戒毒,如果另一方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这些家庭的儿童不存在生存和发展的困境,那么不属于困境儿童。因此,在父母长期在押或强制戒毒的情况下,父母的监护缺失造成儿童存在生存、发展处于困境时,可归为困境儿童。

(六)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又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对这一群体的认定,有以下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1.“父母一方死亡”的界定是否过于狭隘。对于“涛涛”的案例*参见人民网《母亲离家父亲犯法被抓6岁男孩没户口难入学》,上传于 2014年1月15日,引用于2016年9月20日,网址为:http://sn.people.com.cn/n/2014/0115/c190208-20390502.html.,其母亲并未死亡,而是抛下孩子和丈夫出走的情形。对于那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精神病人,植物人,或者一方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离异的情况是否也应当包括进来呢?笔者认为,这些人虽然都活着,但是却已经无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与其死亡的效果相同。因此父母一方死亡、出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情况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都应当归属于困境家庭,而不仅仅是父母一方死亡。

2.“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中的“其他情况”,民政部的《通知》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范围*参见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06号),上传于2013年6月26日,引用于2016年12要15日,网址为: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flhshsw/201306/20130600477966.shtml.,所以到底是何种因素导致监护人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呢?笔者认为这样的“其他情况”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其中,客观原因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由于疾病、意外事故死亡等情况丧失监护的能力、经济贫困、人身自由受限等因素。主观原因是指,不愿意履行监护职即“无心监护”,如父一方另娶、母一方改嫁后而无法或者不愿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

3.“无法履行”中的“无法”应该如何理解?在父一方另娶、母一方改嫁的家庭中,“无法”是指放弃监护还是指在重新组建的家庭中儿童不能得到应有的监护呢?“无法”这个词指的是没有办法,在扩大解释中能否包涵不宜履行?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首先对于一方死亡另一方改嫁或者另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是指放弃监护权。另一种情况是指儿童的父母虽然愿意在新组建的家庭中履行抚养义务,但是其出现了歧视、家庭暴力、辍学等更严重的问题,这是否属于“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呢?因此,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做扩大的解释,不应当只包括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还应当包括不宜履行监护职责的家庭。

(七)贫困家庭的儿童

王海健于2014年指出:“这部分儿童是由于他们的父母患有疾病或残疾,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抚育儿童,他们普遍生活质量低下,生存环境恶劣,除靠政府救济,亲戚朋友接济,大多数都居住在陈旧、低矮的房子里,房屋面积小,卫生条件差,基本上可以说是家徒四壁,一贫如洗,加上亲情照顾扶持等严重缺失,特别是父母的不幸或不良行为,在他们的心灵深处烙下难于消除的阴影。在一定意义上,他们比部分孤儿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更令人担忧。”[11]湖南省民政厅于2014年3月发布有关困境儿童试点工作的文件中,将因父母双方患重病失去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儿童划分为困境家庭儿童中的贫困家庭儿童。*参见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民函〔2013〕187号)》,上传于2014年2月18日,引用于2016年12月15日,网址为: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dfxx/201402/20140200589033.shtml.从这两个定义出发,我们会发现,他们的概念中出现贫困家庭儿童和重病或残疾家庭儿童的概念。但如果不对贫困儿童做明确的界定和划分就会造成其他任何类的困境儿童最后都可以归入贫困儿童的范畴。因此,笔者认为,贫困儿童仅包括单纯的贫困家庭的儿童,如因父母没有文化劳动收入低,子女过多家庭经济负担重,或者地处偏远农村物质匮乏,交通闭塞等原因引起的贫困。因此,贫困家庭儿童指的是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给予儿童应有监护和抚养,造成儿童生存、发展和教育的困境家庭儿童。

这七个类别并不能包含目前所有的困境儿童群体,如在“80后网瘾父母沉迷游戏,活活饿死亲生女”的报道中,一对韩国的年轻夫妇沉迷网络造成每天只给女婴喂一次奶,当女婴哭闹时还会遭受父母的打骂,最终将女婴饿死。*参见亲子网《80后网瘾父母沉迷游戏 活活饿死亲生女》,上传于2010年8月3日,引用于2016年9月20日,网址为:http://yuer.pcbaby.com.cn/youer/huli/1008/942533.html.对于父母有沉溺网络的,也可认定为困境儿童。困境儿童不能仅限于以上的七个类型,对于一些典型的问题符合困境儿童认定标准的,我们也应纳入困境儿童的保障体系。

结 语

通过以上分析,困境儿童可定义为:有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存在,但是由于儿童自身或家庭的原因导致父母不能监护、不宜监护、无力监护、无心监护的情形,并严重影响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或出现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又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外界难以干预、监护难以转移,长期处在困境中的儿童。在此概念下,整合以往的研究成果,从困境儿童的内涵出发对困境儿童七个分类概念进行梳理和分类,剥离不属于困境儿童的群体,厘清他们的界限,避免出现重叠现象,根据困境儿童的内涵和实际情况可将困境儿童的外延做适当的扩展。

[1] 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06号)[EB/OL]. (2013-06-26)[2016-12-15].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flhshsw/201306/20130600477966.shtml.

[2] 杨智平,汪丽红.构建和落实困境儿童保障机制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6(21):87-89.

[3] Zimmerman, J.A. Failed Marriages, Vulnerable Children[J]. ABA Journal, 1988(1): 80-83.

[4] Mickleburgh, L. A Special Case for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J].Whittier Journal of Child and Family Advocacy, 2015(1): 113-139.

[5] United Cerebral Palsy and Children’s Rights. A Project of United Cerebral Palsy and Children’s Rights, 2006: A Case For Action For Children and Youth with Disabilities in Foster Care[R/OL].[2016-12-15] http://www.childrensrights.org/wp-content/uploads/2008/06/forgotten_children_children_with_disabilities_in_foster_care_2006.pdf.

[6] 刘继同.中国社会结构转型、家庭结构功能变迁与儿童福利政策议题[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6):9-13.

[7] 张耀方.我国留守儿童受照顾权保障问题研究[J].琼州学院学报,2016(4):51-58.

[8] 夏征农,陈至立,等.辞海:中[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2221.

[9] 薛在兴.流浪儿童问题研究述评[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9(6):17-22.

[10] 吴肖.城市流浪儿童之研究[J].琼州学院学报,2015(3):102-107.

[11] 王海健.优化困境儿童分层,确保福利普惠[J].社会福利,2014(4):29-30.

(编校:何军民)

Tentative Study on the Conceptual Meaning of “Children in Difficulty”

YANG Zhi-ping, ZHENG Jian-ming

(School of Marxism, Hainan University, Haikou 570228, China)

“Children in difficulty” refers to the children whose parents are unable, inappropriate, incapable, or unwilling to provide guardianship because of the children themselves or their families are threatened by some behavior or family violence to encroach on their living and development rights or their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nd especially the children who are put in the long term difficulty because other people or organizations can't intervene or the guardianship can't be transferred.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deeply understand and analyze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hildren in difficulty in providing effective welfare for them.

children in difficulty; children guardianship; children rights

格式:杨智平,郑坚铭.试论“困境儿童”概念的内涵[J].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2017(3):66-71+87

2016-12-20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HNSK〈QN〉15-39)

杨智平(1980-),男,陕西扶风人,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郑坚铭(1982-),海南海口人,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法律与制度。

D632.1;D669.5

A

2096-3122(2017)03-0066-06

10.13307/j.issn.2096-3122.201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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